经营性物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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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信贷业务发展,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取得合法有效的物业权证(包括房产证及土地证,下同)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租赁行为合法的物业。

物业形态包括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商场、酒店、会展中心、旅游地产、工业用房、住宅(用于出租)、停车场等多种形式;但不接受以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及与其经营高度关联的物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同意并对之有实际控制能力的第三方经营机构)发放的,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及借款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置换他行正常类授信或

关联借款,物业经营期的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用途。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我行中长期限额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除须满足我行对借款人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贷款期限;

(二)借款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或与第三方专业管理团队签有委托管理协议;

(三)同意向我行提供已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物业持有人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经营性物业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抵押物。

第七条我行可接受的经营性物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物业持有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拥有该物业的全部产权和独立的租金收入处置权;

(二)产权剩余期限长于我行贷款剩余期限;

(三)所在区域发展定位与政府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趋势一致,物业业态与当地政府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一致,经营定位准确且经营业态与物业业态定位一致,物业价值稳定或具有一定升值空间;

(四)实行专业化管理,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

(五)地理位置优越,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主要中心商业区或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等繁华地段,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竞争性,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位列世界五百强的商业企业入驻经营的大型超市、或由全国性金融机构等特殊承租人承租的物业,区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六)酒店、宾馆类应为由知名品牌管理公司管理的三星级(含)以上级别、或国内知名的经济型连锁酒店,写字楼应为甲级标准,百货类应为物业面积(可供我行抵押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且主力店为知名品牌,混合业态的物业应至少满足以上一个条件,工业厂房位于省级(含)以上开发园区。

第三章授信调查

第八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般风险授信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经营性物业的物业权证;

(三)借款人购建物业投资构成、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四)借款人对外出租的主要协议或合同、发票、缴税凭证及影响租金收入的有关证明;

(五)承租人结构及租赁详细信息资料;

(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尽职指引》中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质、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查。同时根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特性,在调查环节还需重点了解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核实经营性物业的权属,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取得物业权证、物业是否设定抵押、是否存在未支付的工程款等情况。

(二)如存在租赁行为,则该物业应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出租要求且物业承租人应为政府机关或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营收入。经办机构应通过公共渠道、承租人上下游客户、供货商等多种渠道搜集承租人的资料和信息,核实租赁行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三)判断经营性物业长期价值、租赁前景、抵押权实现的难易

程度及变现能力,对经营性物业在拟贷款期限内的经营稳定性作出综合性判断。

(四)若物业出租方式为整体出租,且以承租人情况作为授信与否的主要判断依据,应通过实地调查主力承租人已有项目的经营情况等方式,对主力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管理模式、持续经营能力以及租金支付能力进行调查评价。

其中,整体出租指商用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租赁面积原则上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或最大三家承租人租赁面积合计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5%。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五)若物业出租方式为零散出租,应对该经营性物业近三年营运情况、租金收入水平、租金实收率、空置率、物业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以对该物业经营现状与趋势作出评价。其中,零散出租是指租户构成达不到整体出租标准的模式。

(六)对于承租人系借款人关联企业的,经办机构应严格对其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就关联交易的存在及对贷款的影响作出判断,提出应对措施。

(七)核查租赁合同。物业出租必须签定书面租赁合同。确认经

营性物业的出租对我行债权和抵押权的影响,特别关注租金缴纳方式、租金的调整、租赁期限、退租、行使抵押权时租约的调整、违约条款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影响等。

(八)核查借款人融资前支用该物业经营收入的实际用途;核实物业日常维持费用是否充分;调查借款人除该物业经营收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来源,判断借款人在该物业经营收入不足偿还贷款时,增加补充还款来源的能力。

(九)由物业持有人直接经营管理经营性物业的,应调查物业持有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的情况。

(十)设置保证人的,应调查保证人的财务、经营情况,判断其担保能力。

第十条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还款方式与其经营收入增长规律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合适的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期偿还相等数额的贷款本息,最后一期归还的金额为当期实际剩余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期偿还相等数额的贷款本金,同时付清本期应付的利息,最后一期归还的金额为当期实际剩余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三)收益全额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将商用物业每期的经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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