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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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取样是药品质量检验的首要程序,制订对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治理程序,确保检验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2 范畴
适用于本厂质监科化验室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检验的取样程序。
3 责任
质监科、生产科等有关人员。
4 内容
4.1目的、要求:取样是使按一定方案从总体物料中采集能代表总体物料的样品,
通过检验样品而对总体物料的质量作出评判和判定。因此采集的样品必须能够代表
总体物料的所有特性。
4.2 取样器具:
4.2.1固体样品用不锈钢空心棒或取样铲取出,放入具塞的玻璃瓶内。
4.2.2液体样品取样用硬质玻璃管或注射器取出,放入具塞三角烧瓶内。
4.2.3取样器的大小和长度以能插入容器底为宜。
4.2.4取样器具、设备必须清洁干燥,且不与被取物料起化学反应,应注意由于取
样工具不洁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4.2.5盛放样品的容器必须清洁、干燥、密封。盛放遇光不稳固样品应使用不透光
容器;对需检查卫生学指标的物料取样容器应事先作除菌、除热原处理。
4.3 取样数量:
4.3.1一样原辅料按总件数(n)决定取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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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时,每件抽取;
3<n≤300时,抽样量为n + 1件;
n>300时,抽样量为n /2 + 1件,随机取样。
4.3.2关于易吸潮、易挥发、腐蚀性的化工原料,同时来货是同一批号的一样取样
为一个最小包装单位。
4.3.3包装材料的取样量按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方法》和相应的质量标
准执行。
4.3.4半成品(中间体)和待包装成品按批号每批抽取。
4.3.5成品按批取样,设批总件数(包装单位:箱、袋、盒、桶等)为n,在已包
装好的包装件中按上述规定随机抽取。
4.3.6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观看规定的需要。原辅料取样量一样为最少可供三
次全检用量;成品取样量为全部检验项目(包括卫生学检验)所需样品量(不包括
复检)。
4.3.7技术标准中对抽样数量另有规定时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4.4 取样方法:
4.4.1取样前应先核对被取样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编号、数量等是否与请检单
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标志及其内容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取样。
4.4.2固体样品用取样工具从袋(或桶、箱)口一边斜插至对边袋(或桶、箱)深
约3/4处抽取平均样品。取样数较少时,应选取中心点和周边四个抽样点,自上往
下垂直抽取样品。取样时应注意样品的外观及平均程度。
4.4.3液体样品用玻璃管,慢慢插入液体中,使管内外液面保持同一水平,插至底
部时,封闭上端开口,提出抽样管,抽取样品。取样时应注意样品的外观及有无异
物存在等。
4.4.4所取样品经混合或振摇平均后(必要时进行粉碎)用“四分法”缩分样品。
4.4.5将所取样品按规定的数量分装两瓶,贴上标签或留样证,一瓶供检验用,另
一瓶作为留样储存。
4.4.6取样后应及时将打开的包装容重视新扎口或封口,同时在包装容器上贴上取
样证,并填写取样记录。
4.4.7制剂样品和包装材料随机抽取规定的数量即可。
4.4.8针剂澄明度检查,按取样规定每盘随机抽取若干,全部混匀再随机抽取。
4.4.9原辅料、内包装材料的取样,必须在取样车内完成样品的抽取。
4.5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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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取样人员:由质监员负责物料取样(可托付化验员取样)及中间产品、成品和
留样观看产品的取样。
5.2取样者必须熟悉被取物料的特性、安全操作的有关知识及处理方法。抽取有毒
有害样品时,应穿戴适宜的劳动爱护用品。
5.3进入洁净区取样时,应按符合洁净区的有关规定进出入。
5.4取样后要尽快检验。如一次检验不合格需复检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加倍取样,
从两倍数量的包装中进行抽样检验。重新取样时,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5.5易变质的原辅料,贮存期超过规定期限时,领用前要重新取样检验。
6 记录
记录名称储存部门储存时刻
取样证/ /
取样记录质监科
三年
QL-01-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