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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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范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经营牌证

第一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将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停车场标志牌固定悬挂在停车场入口,并保持标志牌的整洁。立柱式应当采用统一规格的不锈钢管,并树立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挂墙式应当固定悬挂于停车场入口墙壁上。标志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

第二条经营者应当将《别竟是公共停车场备案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牌等有关证照统一、规范悬挂于停车场办公场所内明显位置。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公布交通、价格等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监督电话。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公布停车场服务承诺、停车须知和各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停车场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章场地设施

第六条停车场地面须硬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室内停车场应为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室外停车场应为混凝土或沥青地面,或者用砂石硬底化后的平整地面。

第七条停车场内各功能区划分应当合理明确。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效能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悬挂指示牌。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负责场院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实施定期检测,保持完好的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照明、通讯和安全监控设施。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场内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其他设施。

第三章安全保卫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切实执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制度,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杜绝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发放全市统一的停车凭证。有条件的停车场应当建立闭路电话监控系统,防止车辆失窃案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车辆进入停车时可以验证有关证件,但不得擅自扣留或抵押。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保障车辆停放安全和出入顺畅。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提醒司机离开时锁好车辆门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七条停车场管理人员、保安人员应当参见相应的业务培训,掌握治安防范有关知识,与派出所建立治保联系制度。

第十八条停车场保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统一管理,统一着装,文明执勤。

第四章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好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停车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内应当张桂防火警示标语。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内不得使用明火,停车区严禁烟火。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人制度,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抓好防火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全体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章卫生保洁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做好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应当由专人负责停车场内和周边的卫生

保洁管理工作,场内不得乱搭建、乱摆卖、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放、乱张贴。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做好停车场的绿化、美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或清除地面油渍。

第六章劳动保险规范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接受停车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范经营。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停车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安规定缴纳税费。

第三十四条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指挥车辆按制定地方整齐、划一停放,保持停车场通道、出入口畅通。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人员不得在车上留宿。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发现他人在停车场内人事违法、违章经营活动必须立即采取制止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热心为车主提供服务和排忧解难。对服务质量投诉,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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