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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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签订的涉及设立、变更、解除、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房产集团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合同方式。
公司涉及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第三条公司签订、履行合同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限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公司通过本办法及其他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合同签订及履行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明确、强化经办人员、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实行董事会统一领导,经营层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具体执行、内部风险控制中心归口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公司按照以下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一)房屋经营管理合同,指公司对自身所有的或受城投公司委托管理的房屋进行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合同,具体包括:
1、公司或城投公司拥有所有权、但不拥有使用权的公房所涉及的合同,包括:公房租赁、公房使用权出售、公房使用权更名;公房所有权出售(公房房改)、公房置换、公房拆迁补偿等合同;
2、公司或城投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房屋所涉及的合同:包括:租赁、出售、置换、拆迁等;
(二)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公司项目建设涉及的规划、勘察、招标代理、设计、施工、工程审计、监理、征地拆迁、采购等相关合同;
(三)公司代建项目合同,包括:公司代建项目代建、规划、勘察、招标代理、设计、施工、工程审计、监理、征地拆迁、采购等相关合同;
(四)公司投资开发、合作开发、资产管理等相关合同;
(五)咨询服务类合同:指公司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聘请社会咨询机构开展咨询服务所需签订的合同;
(六)公司融资和担保类合同;
(七)续签类合同: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为同一性质业务需继续签订的合同;
(八)无资金收付类合同。
第二章合同归口管理及部门分工
第五条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中心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对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风险审核,并负责就合同所涉法律事项、风险防范与控制签署意见;
(二)负责统计、汇总合同信息,建立和管理集团公司合同档案;
(三)负责经办与其职能相关的合同;
(四)负责组织处理公司合同纠纷;
(五)在合同拟定后,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对合同的评议;
(六)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指导公司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七)根据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授权,处理其他合同事务。
第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对集团公司合同进行财务审核。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非法人单位按以下规定履行经办合同的职责:
(一)公司日常综合管理事务(含车辆等交通工具)的合同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经办;
(二)公司融资和担保类的合同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经办;
(三)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合同由房产经营部负责经办;
(四)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由工程安全部负责经办;
(五)公司代建项目合同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经办;
(六)公司投资开发、合作开发、资产管理等相关合同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经办;
(七)公司服务咨询合同、无资金收付类合同按涉及专业由具体业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经办。
上述各经办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合同的谈判、拟订、报审签订、组织实施等工作;经办部门同时负责对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在合同具体的谈判、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跟踪管理。
第八条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集团公司的授权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事宜。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须力求谨慎,严格审议,避免因合同内容不当或不严谨,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潜在风险。
第十条合同的经办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名词术语、行业惯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合同其他方(以下简称“合作方”)的情况进行认真考察和分析。
考察的主要指标有: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人的身份等。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应尽可能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条款完整、逻辑严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表述清晰、操作方便。
第十三条合同一般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范围的合同,及拟签订的合同涉及经营性资产金额达500万元以上(或非经营性资产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取得董事会的批准后方能签订。
拟签订的合同事项如涉及公司与合作方已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协议、承诺函等合同性法律文件的,该原合同性法律文件的经办部门必须在该合同评议前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循拟订合同条款、合同审核、审批及签署等程序。
第十六条合同的拟订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接洽:经办部门负责与合作方就相关事项进行初步洽商;
(二)调查:经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合同拟定所需资料,包括合作方资质、商业信誉、资产、经营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