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合集下载

国际条约法重点知识讲解笔记

国际条约法重点知识讲解笔记

国际条约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条约的概念与特征一,条约的概念: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照国际法所缔结的据此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不论其记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之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二)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三)条约在内容上必须意图为缔约各方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四)条约是缔约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第二节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种类(一)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二)按缔约双方的数目:双边、多边(三)按条约的性质:造法性条约——意在为整个社会创立一套普遍遵守的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仅就某一具体事项规定当事方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条约二,条约的名称(一)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到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是经过国家所批准的(二)宪章、规约、盟约:通常用于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三)公约:通常用于由国际组织主持制定或者通过国际会议制定的普遍性的多边条约(四)协定:通常用于政府间或者就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达成的行政或者技术性协议,一般不需要批准(五)协定书:通常用做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者改变主条约的规定(六)换文:通常是指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七)宣言:(1)两国或者数国政府举行会议后,就重大问题发表的政策性声明(2)两国或者数国不仅就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发表声明,而且在宣言中规定了某种权利和义务(八)联合公报、联合声明:通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代表举行会谈后所发表的正式文件(九)谅解备忘录:一种非正式的称谓,多数情况下用于国家质检缔结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有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条约,用来明确技术事项或者具体事项的一些规则第三节条约的历史发展一、古代条约二、近代条约三、现代条约第四节条约法及其编纂一、概述:条约法是规范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条约活动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法的分支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条约法的编纂三、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四、新的发展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继承方面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有关条约法的主要工作第二章条约的缔结与生效第一节缔约能力一、缔约能力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第六章:条约法

第六章:条约法


签署条约时应体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按照国 际惯例,双边条约的签署采用轮换制。依据轮换制 的规定,左为首位,右为次位(阿拉伯与此相反), 每个国家都有权在其本国保存的约本首位签字,然 后交换,对方在同一约本的次位签字。 多边条约无法采用轮换制,签字国常按各缔约 国同意的文字的各国国名的首字母顺序排列,依次 签字。
(5)在适用上述2、4时,除条约另有规定外, 如果一国在接到保留通知后12个月的期间届满时, 或甚至其表示同意条约拘束之日为止,两者中以 较后的日期为准,没有对保留提出反对,那么, 这项保留就被视为已为该国接受。
(4)凡不属于以上所说的情况,除条约本身另有规 定外,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 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 已对这些国家生效为条件。 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 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 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 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 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发生效 力。
(三)批准 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
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 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国得以批准表示承受条约拘束: (1)条约有此规定 (2)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3)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 (4)该国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意思可见于其 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一国对已签署的条约,通常是给予批准的,但是 外交实践中,也有拒绝批准的。
进行谈判,但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国家元首派遣政府首 脑、外交部长或驻外使节代表进行谈判。 双边条约的起草,通常由两种方式: 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 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多边条约的起草: 一是以召开国际会议的形式,由各方代表共同起草。 二是由国际组织的起草。 三是由专门委员会起草。

条约法的知识点

条约法的知识点

条约法•条约o有效的条约的构成要件▪缔约能力与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条约的缔结o一般程序▪条约的签署▪条约的批准或核准▪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条约的公布o条约的登记o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保留的范围▪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的适用o条约的效力▪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冲突o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一般解释|作准文本o条约的修订▪多边条约的修正▪多边条约的修改o条约的终止与暂停执行•条约的保留o含义▪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时之法律效果o保留的范围▪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

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条约明确规定不得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均可保留•条约明确规定可以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或事项均不得保留▪ 3.该项保留与条约的不符合目的与宗旨o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对明文许可保留的条约提出的保留的成立,无须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或者相关保留违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如果从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谈判国或谈判组织数目有限的事实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该条约在全体当事方间全部适用是每一个当事方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才能成立▪如果一个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凡不属以上所述情况的,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1)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在与接受保留的国家或组织的关系上,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方,但以该条约对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和接受国或国际组织均已生效或开始生效为条件•(2)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反对,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反对国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或国际组织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3)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如附有一项保留,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就发生效力•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果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接到保留的通知后 12 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未对保留提出反对意见,该保留即被推定为已为其所接受。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

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课本第二节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强行法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

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

国际法_(9)条约法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3)

条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和杂项 文字: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 利,多边条约可以约定使用的文字 条约法是调整条约的订立、效力、实施、变更和终止关系 的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条约法的编纂, 1968和1969两次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1980年生效。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共八编85条,涉及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 修正、失效终止等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有效、保留签署 批准加入、范围等问题

只有经登记的条约才能取得向联合国机构援引的效果,否则不得援引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谈判表决制 度)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草拟、签署和生 效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 全体协商一致
条约生效以全体参与谈判者的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 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观念 优缺点 条约的生效基于参与谈判中的多数国家的同意。 国际组织的发展对这种表决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优缺点 条约在参加谈判各方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调的意见而生 效。无反对表决 尊重主权与效率需要 实施的效果(优缺点)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加入


保存和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条约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条约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条约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国际法条约相关司法三国法考点知识。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条约司法三国法考点一国际条约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司法三国法考点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去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

虽然现在许多的国际习惯被编纂进入条约,但是从效力的普遍性上讲,条约并不能替代被其编纂的国际习惯。

同时,条约不可能包罗国家实践中所有方面的规则,新的习惯规则仍不断产生。

从这些意义上,国际习惯被认为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历史上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而现代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的迅捷,一项国际习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形成。

条约法

条约法

条约法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它有如下主要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二)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三)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四)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依国际法确定的。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全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全缔结条约的权力。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一般要遵循的步骤和履行的手续。

实践中,缔约程序可因条约的重要程度以及谈判方的意愿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须经以下程序:(一)约文的议定(二)约文的认证(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1. 签署2. 批准3. 加入4. 接受第三节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二、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诚实地履行条约义务。

任何当事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条约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势发生根本变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

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对于一个条约来说,第三方指不是这个条约当事方的国家、国际组织或其它国际法主体。

在条约法上,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是指一个条约是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或义务的问题。

严格地说,条约是当事方之间的协议,仅对当事方产生效力,而不对第三方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即“条约对第三方既无损,也无益”。

1969 年《条约法公约》第34 条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亦不创设权利。

但是在条约的实践中,却存在着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或创设权利的情形,从而引起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

(一)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二)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四、条约的适用(一)条约的适用范围就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来说,条约一般都自其对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于该缔约方,此时的缔约方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方。

条约法

条约法

第一节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分类1、条约有时被分为造法性和契约性的,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有两个以上缔约方的条约。

2、多边条约还可为开放性的和非开放性的。

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等形式条件外,其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因此,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

(二)缔约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以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

(三)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条约法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条约法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条约法一、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1、定义: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2、特性: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B.具有法律拘束力C.以国际法为准D.主要是书面形式(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分类:A.造法性和契约性B.双边条约和金边条约C.多边分为:开放性和非开放性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一)具人缔约能力的缔约权(二)自由同意。

例外情况: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三)符合强行法规则A.在缔结时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B.缔结后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发生抵触时失效三、条约的缔结(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A.约文的认定:谈判、起草、草案商定B.约文的认证: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C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批准、加入D.接受和赞同(二)条约的保留1、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例外:A.条约禁止保留B.准许特定保留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四、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A.经签署后后生效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二)条约的适用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2、条约适用范围A.时间范围:生效之日起B.空间范围:依协定3、条约冲突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C.适用条约本身的冲突规定(三)条约对第三国效力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五、条约的解释和修订(一)条约的解释1、一般规则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C.善意解释2、辅助规则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二)条约的修订1、多边条约修正:须通知一切缔约国,若一国不同意则适用未修正条约2、多边条约修改:在部分当事国间进行,前提是条约本身允许修改。

条约法

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主体合格)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缔约权,则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
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 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由国 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
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 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 谈判时,谁需要出示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 书? A、甲国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二、条约的缔结
2、约文的认证 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
一、条约法概说
(四)条约的文字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
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 进行谈判和缔约。 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 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 相同,文字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 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 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
二、条约的缔结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不能视
为自由同意,条约对一国无效:错误、欺诈、 贿赂、强迫。
二、条约的缔结
甲乙两国签订一项条约,后发现缔约过程中有
如下情况,哪些会导致条约对甲国无效( ) A、条约中存在文字错误 B、乙国谈判代表对甲国代表进行金钱贿赂, 使甲国代表在谈判中接受一项对甲国不利的隐 蔽条款 C、乙国在谈条约法
教学内容和重难点
条约的概念和名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条约法概论

条约法概论

条约法概论条约法可是个很有趣的领域呢,小伙伴们。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条约法呀。

条约法呢,简单来讲,就是规范国家之间或者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条约相关事宜的法律啦。

1. 条约的订立订立条约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哦。

要经过好多步骤呢。

首先得有缔约的意图,就像你想和小伙伴做个约定,那你得真的有这个想法才行。

国家之间也是这样,得有要通过条约来规定某些事情的打算。

然后就是谈判啦,这谈判可讲究了。

谈判的代表得有授权,就像你要是代表班级去和别的班级谈个事儿,老师得给你授权一样。

谈判的时候,各方会就条约的条款进行讨论、协商。

比如说,关于贸易条约,要谈贸易的商品种类、关税税率等。

这过程中啊,各方都要为自己的利益争取,同时也要考虑对方的合理要求。

条约的签署也是很重要的环节。

签署代表把自己的名字签在条约上,这就表示对条约文本的认可。

不过呢,签署可不意味着条约马上就生效了哦。

有的条约签署后还需要批准,这批准就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对条约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接受这个条约。

就好比家里要做个大决定,得家长点头才行呢。

2. 条约的效力一旦条约生效了,那可就有法律效力了。

条约对缔约国是有拘束力的。

这就像你和小伙伴达成了一个约定,那你们就得按照约定来办事。

缔约国得遵守条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比如说,在环保条约里,如果规定了要减少碳排放,那缔约国就得想办法在自己国内采取措施来实现这个目标。

条约的效力还体现在它的优先性上。

如果条约和国内法有冲突的时候,在国际层面上,条约的规定优先。

当然啦,在国内法的体系里怎么处理这种冲突,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

有些国家是把条约转化为国内法来执行,有些国家是直接让条约在国内有法律效力。

3. 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可有点复杂呢。

当缔约国对条约的某个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进行解释。

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哦。

一种是按照条约的文字本身来解释,就是看条约条款的字面意思。

比如说条约里说“货物”,那就看这个词在通常的贸易语境里是什么意思。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的解释(汇总)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的解释(汇总)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条约的解释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是为条约,下面由我为你介绍条约的解释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一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条文和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和澄清。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解释应遵循的主要方法和规那么。

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那么1.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

条约解释应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来解释。

条约的用语应给予其通常的含义,一个词语有时可能有几个含义,因而不能孤立地予以解释,必须结合条约的上下文,解释该词语在条约中的实际含义。

条约的上下文除约文外,还包括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或个别缔约国间缔结或作出的并经其他当事国承受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书。

与条约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因素还有该条约当事国之间嗣后订立的关于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规定;确证该条约各当事国对条约的解释意见一致的在该条约适用上的任何嗣后惯例;适用于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那么。

2.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条约是为一定目的缔结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贯穿于整个条约之中。

解释条约要选择最符合其目的和宗旨意义,而不能相反。

3.善意解释。

是指条约的解释应以老实信用履行条约为出发点进展,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

善意原那么直接源于“条约必须遵守〞的规那么,在条约的解释中有重要作用。

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那么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如果以上述规那么解释条约,意义仍不明确或难以解释,或所得结果显属荒唐或不合理时,可以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

但这些材料仅仅是作为上述解释方法的辅助和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

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

1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国际法之条约法

国际法之条约法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

条约法~~ like contracts in municipal law
about conclusion, interpretation, observation, termination, etc, of treaties.

The importance of treaty law

The functions of signature

仅仅意味着对条约约文的认证 表示签字国初步同意接受条约约束 在通过简易程序缔结条约的情况下,签署之后条约即可生效。

VCT第12条 以签署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 之签署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或 (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全权证书或 已于谈判时有些表示。
A 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 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 任 C 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 条约的拘束力 D 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 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4.3.4 the effect of signature

英伊石油案
4.2.6 Designation

Designation 名称 Convention 公约; Treaty 条约; Agreement 协定 constitution、charter, statute 宪章、规约 Protocol 议定书;additional protocol 附加议定书, Declaration and statement 宣言和声明 Joint communique 联合公报 Exchange of notes 换文(外交照会的交换)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谅解备忘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缔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缔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缔结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经过的过程和履行的一定手续。

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具体所采用的缔约方式和程序取决于缔约方的约定和选择。

(一)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议定包括缔约方为达成条约而实行的谈判、约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

条约文本的议定一般首先经过谈判。

条约谈判是相关缔约方为在条约的内容和相关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而实行的协商、交涉的过程。

谈判能够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实行,如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亲自谈判条约,而多数情况是由国家主管*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实行。

全权代表实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或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或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之一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一个条约约文,因为他们所任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双边条约的起草,可由一方提出草案或双方共同起草。

多边条约可由参加谈判的各国代表共同起草,电可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起草,然后交各国代表会议讨论商定。

(二)约文的认证约文拟定后须要予以认证。

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准确的和作准的,应作为当.事方之间拟缔结的条约约文。

认证方式能够按照条约约文所规定的程序,或按照参加起草条约约文的各国所约定的程序。

一般采用的方式有:1.草签。

由谈判代表将其姓氏或姓名的首字母签于条约约文下面,表示该约文不再更改。

草签通常用于在约文议定后须经过一段时间才举行条约签署的情况。

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此种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

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以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

3.签署。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的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

签署首先具有对约文认证的作用,是约文认证的一种方式。

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 text) 签署( signature ) 草签( initialling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缔约能力 1.缔约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受到组织规则的限制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 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2.缔约程序 2.缔约程序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of the text) text)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 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 的文件。(VCLT 的文件。(VCLT 第2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第7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8条)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第四步,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 管条约的国际组织) 第五步,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 ——《联合国宪章》 102条规定 —— VCLT第80条 VCLT第80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法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
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
两项以上相互相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1986年《国
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
和相关规则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关于条约的规则很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对条约规则的主要内容实行了编纂和发展,成为相关条约规则的基本
的成文法律依据。

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
规则。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
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

当前,条约主要是国
家间缔结的。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
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
也被作为条约。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
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
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
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
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
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即使这类
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
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

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
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
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

但其并
不排除其他形式条约的存有和有效性。

实践中,口头条约在历和现代
都有,并木因其非书面的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

但是,因为口头条
约不易证明,容易引起国际争端,所以,现代的绝绝大部分条约均采
用书面的形式。

基于这个现实,《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仅对书面条约
作出了规范。

5.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用法。

条约名称取决于缔约
国的选择。

所以,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条约泛指
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一切规定它们相互间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国际文书。

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国际协定。

条约法中的条约
是指广义的条约。

常用的条约名称包括:公约、盟约、条约、宪章、
专约、协约、议定书、最后文件、宣言、联合声明、换文、备忘录等。

条约虽有不同的名称,但是各种名称的条约在国际法的法律拘束
力上没有本质不同。

不同名称的条约在缔结的方式、程序和生效的形
式上可能有所差别。

至于条约的效力、执行和解释等方面,都适用同
样的条约法规则。

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拘束力的接
受等形式条件外,其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
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缔约水平和缔约权
1.缔约水平。

缔约水平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
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水平。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所以,
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的缔约水平。

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
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

个别条约可能出
现某个非国际法主体实体的参加,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国际
法的其他规则,特别是经相关国家的同意,作出特别的安排,使该实
体成为该条约的缔约方。

这种个例下,该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不得由
此而具有了普遍的缔约资格。

2.缔约权。

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水平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
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
国家对外缔结条约,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

在一国内部哪些政权
机关行使缔约权,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

例如,美国的缔约权由总
统和国会共同行使,日本的缔约权由政府内阁、国会及天皇共同行使。

3.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

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
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
权限的特殊限制。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
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
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
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
规则。

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
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根据。

(二)自由同意
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构成条约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

根据《维
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

1.错误。

这里所指的条约中错误,不是指条约的文字错误,而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有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相关的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错误,主张其表示受条约拘束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因而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但是如果错误是由相关国家本身的行为所造成,或在缔约时知晓或理应知晓该错误,则不能援引该错误主张条约无效。

2.诈欺和贿赂。

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实行诈欺或对谈判代表实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诈欺或代表受贿赂的国家能够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3.强迫。

强迫包括对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

前者指通过行为或威胁对一国代表实施强迫而获得的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后者指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武力或威胁对一国施行强迫而获得的条约缔结。

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强行法和任意法是相对的概念。

任意法是指各国能够用个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则。

强行法则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强行规则。

首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

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并终止。

前者是自始无效,后者则是自与新的强行规则发生抵触时起失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