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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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及案例分析
作者:周鹏飞
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4期
周鹏飞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摘要】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一直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
具有时间跨度长、过程步骤多、涉及部门广等特点。纳税人往往在复杂的开发过程中进行所谓
的“税务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的复杂性,深入剖析
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工作中的典型问题,有利于企业提升清算成效,规避税务风险。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风险土地增值税
一、常见的违规操作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深刻,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存在一些违规
操作。如,借口资料残缺,申请核定征收;审核补税不罚款,试图钻自行清算的法律漏洞;自
设隐蔽工程,隐瞒收入;混淆公共配套设施,虚增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与一般的税务稽查和检查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
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审核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截至
目前也并无罚款规定。于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对同时间销售的、同地
段同楼层单位,设计了不同的单位售价,虚列扩大开发成本,降低增值率,借机申报大额退税。但如此一来,企业后续可能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风险隐患颇高。
二、确保合规的几点注意事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要确保开发项目税务处理合规,不可恶意税收筹划,明确项目分
摊方法。土地增值税在税收筹划中可操作空间相对较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
进行筹划非常常见。然而,不当的税收筹划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本文笔者从一则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入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分析,指出税
务稽查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三、案例分析
(一)项目开发及税收情况
A项目由甲企业全资开发,乙集团为甲企业控股股东。
A项目只开发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清算类型,其中非住宅包括车库、商铺和幼儿园三种
类型。甲企业提交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显示,A项目转让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
种房屋类型所取得收入的增值率都是负值,也就是说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A项目
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02万元,申请退税1102万元。
(二)税务机关的质疑、审核与处理
首先是实际税负存疑,甲企业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扣除有关成本,计算出A
项目开发经营的利润率仅为13%左右,这与行业正常利润率不符。其次是销售收入存疑,非住
宅的销售单价低于普通住宅,同时,商铺与幼儿园均价也低于市场价。最后是成本比率存疑,
该项目申报四项费用之和达4亿元,单位面积成本超出按竣工年度计算的定额标准。
由于存在上述质疑,地税局相关人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第一是清算单位的审核。税务人员发现该项目拥有两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当
地地税局的公告,A项目应当划分为两个清算单位,而鉴证报告只划分了一个清算单位。通过
进一步分析,独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小地块上是九号楼。通过重新划分清算单位,九号楼非住宅的单价提高,直接导致审核调减应退土地增值税约300万元。
第二是销售收入的审核。经税务人员审核,A项目销售收入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部分住宅
收入偏低。鉴证报告根据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对42套住宅的评估价格调增销售收入360万元。另有合同单价明显低于评估均价而未调增销售收入的普通住宅59套,但均未说明理由。二是商铺、幼儿园收入偏低。商铺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全部销售给了乙集团。甲企
业提供的房屋估价报告评估的市场价值为4900万元,低于清算申报价格5700万元。但土地增
值税清算申报价格仍低于市场价比较多。
第三是扣除项目的审核。税务人员确认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土地成本确认存疑。乙
集团2010年收到A项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配套费、人防费返还约1.2亿元,该款项被约定用于A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二是前期工程费扣除凭据不足。三是建筑安装工程费扣
除凭据不足。四是乔木结算价格与造价信息差额比较大。五是代收费用不应加计扣除。
第四是成本分摊的审核。车库未计容,不应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幼儿
园未缴配套费,不应分摊配套费及配套费契税。九号楼系独立地块,单独入户,未享受小区环境,不应分摊园林费用。
最终,税务机关调减应退增值税369万元。
四、法律分析
(一)本案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税务风险分析
1.土地成本存疑:由于财政返还资金的存在,结合乙集团是甲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此,A 项目取得土地的成本是低于申报的土地出让金的。但是甲企业与乙集团系独立法人,乙集团将
财政返还资金用于A项目的情况该如何从税法上定性,这在税法领域没有定论,存在税务风险。
2.A项目中部分交易是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并且合同定价低于市场均价,虽然有房屋
评估机构对被交易的非住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是评估价是否合理、税务机关是否会对评估价
进行调整、会如何调整,都是不确定的。
3.对于四项费用税务机关认为与定额标准差异大,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理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至少还要证明甲企业提供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
不实”。关于不符合清算要求与不实的标准,税法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假设税务机关认定甲
企业提供的凭证不实,那么其还可能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稽查重点
1.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