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李雪松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雪松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5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茜杨晓琼徐钟佳【审理法官】李茜杨晓琼徐钟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雪松;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当事人】李雪松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雪松【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桑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桑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璇桑田【代理律所】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雪松【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关于涉案产品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洞燕窝"作为原材料的举报事项是否成立。
根据原告的举报事项,本案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涉案产品是否使用了未经检验检疫的燕窝原材料,如果上诉人认为涉案产品使用的燕窝原材料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其应通过其他途径另案解决,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予答复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关于涉案产品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洞燕窝"作为原材料的举报事项是否成立。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业务手册云南省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8日发布目录一、受理范围 ......................................................................................................................................... - 0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
..................................................................................................... - 0 -二、办理依据 ......................................................................................................................................... - 0 -三、办理机关 ......................................................................................................................................... - 0 -四、审批条件 ......................................................................................................................................... - 0 -五、申请材料 ......................................................................................................................................... - 0 -六、审批证件 ....................................................................................................................................... - 1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用毒性药品)。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考试题及答案.docx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活动;(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等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含义是什么?《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办法》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四、《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办法》对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分别予以规定。
(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李初明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初明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2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俊騑谢宇飞李伟伟【审理法官】陆俊騑谢宇飞李伟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初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李初明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李初明【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李芬萍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芬萍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芬萍【代理律所】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初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涉案告知记录作出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涉案告知记录合法性的审查应适用当时有效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管辖反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涉案告知记录载明:“涉案冰零果酒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执行的产品标准是Q/LYG0006S-2015。
该标准明确‘本标准适用于以苹果、草莓、山楂、梨、菠萝、樱桃、柠檬为主要原料,添加……等工艺制成的配制果酒’、‘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低于10%voL的保质期为60个月’,而该产品的原料中却加入了重瓣红玫瑰,且标示的保质期仅为三年。
涉案冰零果酒与其标签中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Q/LYG0006S-2015不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告知记录作出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涉案告知记录合法性的审查应适用当时有效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
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分类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一)不服食药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2017年修正)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4年)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食药监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14年)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北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提高首都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监督能力,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各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以下简称街乡所)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领导、协调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强宣传,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第四条市局主管全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并专设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本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区局、直属分局、街乡所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并专设管理机构或指派专门科室、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对本辖区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管理、监督和组织落实、实施。
(二)调查和处理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辖区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举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上级投诉举报机构受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
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畅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渠道,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认真办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12310”举报电话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一)违反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二)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的情况: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四)违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规定的情况;(五)违反机构编制统计规定,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情况;(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第三条监督检查司是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受理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二)承办、转送、交办和协调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对重要举报事项的立项查办;(三)督促检查举报事项的办理;(四)审核有关办结报告;(五)按程序公布举报工作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加强对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对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经领导批准,可以由监督检查司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司(局)进行核查,也可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第五条加强对地方机构编制部门举报受理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典型案例,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12310”举报电话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举报电话由监督检查司明确人员负责接听受理。
非工作时间要将举报电话转入自动接听状态。
第七条接听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
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要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
孙贺殷、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贺殷、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6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张淑英【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张淑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贺殷;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孙贺殷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孙贺殷【当事人-公司】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马旭芳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旭芳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旭芳【代理律所】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贺殷【被告】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上诉人提起本案之诉系主张被上诉人在接到其投诉举报后未依法履职。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之诉系主张被上诉人在接到其投诉举报后未依法履职。
本案中,上诉人通过政府设立的统一受理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被上诉人在接收到平台提供的投诉举报线索后已经进行了调查,并已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被上诉人对案涉投诉举报作出的调查反馈并不违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职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贺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27:51【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7日晚,原告孙贺殷在东阳市××街××广场××号东阳市吴宁易星快餐店消费过程中,因其食用的麻辣豆腐存在异味与经营者产生纠纷,原告分别拨打“8890平台"电话和1某某某某电话投诉举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12月4日市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12月2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投诉举报的范围本规定所称投诉是指,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进行的投诉。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监督指导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复杂疑难投诉举报的会商协调机制,并对重大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督办。
第五条具体工作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投诉举报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投诉举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系统本市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编码,统一处理,统一告知,并为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提供支持。
杨文杰、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文杰、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工商【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衡辉周永傅美容【审理法官】段衡辉周永傅美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文杰;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杨文杰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杨文杰【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汤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媛【代理律所】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文杰【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中,开福区市场监督局接到杨文杰的投诉举报后,对长沙市开福区梦国粮油店进行现场调查,长沙市开福区梦国粮油店证件及进货台账齐全且店内未发现有被投诉商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管辖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开福区市场监督局接到杨文杰的投诉举报后,对长沙市开福区梦国粮油店进行现场调查,长沙市开福区梦国粮油店证件及进货台账齐全且店内未发现有被投诉商品。
开福区市场监督局通过邮箱回复杨文杰,告知其调查结果,虽未直接告知杨文杰未予立案的结果,但因投诉事项不存在,不会对杨文杰的实体权益造成影响,故开福区市场监督局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文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2:46:21【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8月19日,杨文杰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其在长沙市开福区梦国粮油店购买的1包5公斤装“金泰冠"泰国茉莉花香米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附有付款微信截图及实物照片。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法律适用正确。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穗海食药监函复〔2018〕780号《投诉处理情况告知函》,适用法律正确。
本府查明:2017年7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记载:“举报人:黄某......举报请求:1.依法确定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人参酒”的行为违法;2.对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人参酒”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完毕后依照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举报人......”
2017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海)食举受〔2017〕151号《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举报。
2017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22-138号1-2层的广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主要记载:1.现场检查未发现涉诉的“某人参酒”等食品售卖;2.经检查,投诉人的小票信息属实。
2017年9月21日,广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营运主管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被申请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主要记载:1.“某连锁超市”是该公司对外经营的招牌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广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2.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照片和实物照片,小票内显示的情况属实,实物照片因现已无实物产品在售,不能确认是该公司所售食品的真实反映;3.被举报产品品名“某人参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事项,该公司不清楚,该公司只是经营者,并非生产者,并且该公司有索证索票和检测报告供查,无法知晓其生产的执行标准是否合法;4.“某人参酒”从“佛山市南海区某食品商行”购进。
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
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未设置投诉举报机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设置投诉举报机构,未设置投诉举报机构之前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贾友宝与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其他二审1161号二审判决书
贾友宝与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其他二审1161号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1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振明张启胜曹磊【审理法官】张振明张启胜曹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友宝;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二审中未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贾友宝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二审中未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个人】贾友宝【当事人-公司】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二审中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贾友宝;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被告】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二审中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观点】人民法院理当通过裁判文书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展示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情况,提升裁判过程和结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现场笔录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理当通过裁判文书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展示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情况,提升裁判过程和结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同时,根据不同审级的特点和规律,裁判文书说理应当繁简分流,一审裁判文书应强化释法说理,以提升在定分止争方面的有效性,二审裁判文书既要体现对被诉行政行为和一审判决的全面审查,也要避免与一审裁判文书在说理上不必要的重复。
就本案而言,上诉人贾友宝提交《铁路食品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上诉人济南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审查投诉举报事项是否成立,进而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库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库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当地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D.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答案:A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A、本级人民政府报告B、卫生行政部门通报C、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D、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答案:A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A.20小时B.30小时C.40小时D.50小时答案:C4.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答案:B5.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起施行。
A.2009年6月1日B.2009年6月28日C.2009年8月1日D.2015年10月1日答案:D6.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
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D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A.先承担行zd律责任B.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先缴纳罚款、罚金D.先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答案:B8.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倍的赔偿金A.2B.3C.5D.10答案:D9.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是A.食品安全调研报告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D.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答案:B10.食品检验实行负责制A.食品检验机构B.检验人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答案:D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组织事故责任调查A.国务院B.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D.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答案:D12.违法《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罚款A.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B.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D.50000元以上答案:D13.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A.200gB.100gC.150gD.250g答案:B14.下列关于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叙述错误的是A.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特定保健功能,普通食品不允许声称保健功能B.普遍人群均可食用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C.保健食品具有规定的每日服用量,普通食品无规定的食用量D.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和正常的膳食答案:B15.保健食品可以宣称以下哪种保健功能A.辅助改善记忆B.补脑C.提高智商D.改善脑力疲劳答案:A16.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A.鼓励性标准B.引导性标准C.强制性标准D.自愿性标准答案:C1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A.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B.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答案:C1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A.学籍管理制度 B.固定培训机构C.培训档案D.档案库答案:C19.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A.可以继续销售B.不得继续销售C.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D.自行销毁答案:A2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张波与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张波与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0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建军金霞余树林【审理法官】谭建军金霞余树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波;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波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波【当事人-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波【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受理、调查处理、答复告知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受理、调查处理、答复告知职责。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味道差,向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要求对被举报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其奖励答复。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上诉人的举报事项后,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认为暂无法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超经营许可范围的行为,不予支持上诉人的奖励要求,并作出被诉告知函告知上诉人调查处理结果,对上诉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履行了查处反馈的法定职责。
海珠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海珠区市场监管局的被诉告知函,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5日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直接监管职权管辖范围确定。
不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同一举报事项的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确定。
第七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
杨秀珍与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秀珍与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婷婷侯俊李弘【审理法官】岳婷婷侯俊李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秀珍;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杨秀珍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杨秀珍【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江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净【代理律所】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秀珍【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举报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食,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贤区市场局作为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具有对上诉人杨秀珍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现场笔录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举报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食,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贤区市场局作为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具有对上诉人杨秀珍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上诉人杨秀珍向被上诉人奉贤区市场局进行投诉举报,反映第三人上生所在2016年1月1日至11月29日期间涉嫌无证生产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批次为201512197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亦涉嫌无证生产。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平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平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5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忠肖丹陈小萍【审理法官】刘忠肖丹陈小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某分;张小平【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某分张小平【当事人-个人】某某分张小平【当事人-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张小平【本院观点】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程序拒绝履行(不履行)现场笔录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
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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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
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