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材料管理的通知》
医用材料报销新政策
医用材料报销新政策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一项新的医用材料报销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让广大患者能够享受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和政策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政策背景作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医保报销政策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在2019年,国家医保局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加强对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此次新政策的发布,是对上述通知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二、政策内容1. 调整医用材料目录新政策将原来的医用材料分为三类,即Ⅰ类、Ⅱ类和Ⅲ类,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内的医用材料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的医用材料两类。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内的医用材料,由医保基金统一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的医用材料,由患者自行承担。
2. 优化医用材料采购新政策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对医用材料的采购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化采购渠道,确保医用材料的质量和价格都符合规定。
此外,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的医用材料,患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自行购买。
3. 推广医用材料分类管理新政策要求各地医保部门推广医用材料分类管理制度,对医用材料进行分类、清点和管理,加强对医用材料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建立健全医用材料管理制度,确保医用材料的使用规范和质量安全。
三、政策影响1.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医用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同时,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的医用材料,患者也可以通过自行购买的方式,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医用材料,提高医疗服务的个性化和针对性。
2. 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目录内的医用材料由医保基金统一支付,患者只需支付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医用材料费用,可以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73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1【实施日期】2011.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近期五项重点任务的攻坚之年。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和《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陕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医改工作实际,现就全市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突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重点、难点,在增强管理与服务能力上抓落实,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上下功夫,在体制机制创新上求突破,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见实效,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各项既定任务。
做好与“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医改长远目标的有效衔接,力争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宏伟目标。
二、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任务(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1.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7]63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3【实施日期】2017.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以下简称“两非”)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两非”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和整顿全市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和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通知》(陕打非办函〔2015〕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打击“两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打击“两非”工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但由于个别区域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两非”对社会的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针对本区域存在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落实和整改措施,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高压态势。
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都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认真开展打击“两非”工作。
二、加强监测,完善发现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值耗材及植入性材料使用的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值耗材及植入性材料使用的通知各科室:
根据2016年9月4日全省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专项督查要求,为规范我院高值耗材及植入性材料的使用,现制定如下规定:
1、使用高值耗材必须签署《高值耗材及植入性材料使用知情同意书》,同意书上必须注明耗材的品名、厂家、规格、数量(预期)、估价。
2、手术记录中须注明耗材的品名、厂家、规格、数量。
3、所有耗材及内植物合格证同一粘贴于手术清点记录单背面(骨科螺钉必须每根都有合格证)。
4、耗材使用必须做到病历、合格证、收费记账一致。
5、对出现耗材相关不良反应的病例,各科室必须按要求汇报主管部门,同时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使用科室需督导供应商按规范提供相应耗材,科室应及时上报供货及服务情况,如不能满足临床要求的应及时终止。
6、医教科将定期对使用高值耗材及内植物的病历进行专项点评,如违反上述使用规定的,按重度缺陷对主管医师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将暂停耗材使用权限。
对供应商未能按要求粘贴合格证等将予暂停供应资格。
特此通知,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备注:
1、植入性医疗器械:任何通过外科手段来达到下列目的的医疗器械(全部或部分插入人体或腔道中、为替代上表皮或眼表面用的),并且使其在体内至少存留30天,且只能通过内科或外科的手段取出。
2、高值耗材:医用高值耗材主要是相对低值耗材而言的,主要属于医用专科治疗用材料且金额大于2000元,如心脏介入、外周血管介入、、其他脏器介入替代等医用材料。
二O一六年九月五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陕卫药发[2013]9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3.19
【实施日期】2013.03.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
(陕卫药发〔2013〕90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省管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城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证临床用药需要,根据《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指导意见》(陕卫药发〔2012〕418号)等文件精神和职责分工,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
药品备案采购是药品集中采购的补充,用于弥补药品集中采购结果不能满足医疗机构
临床需要,以及用药特殊性需求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实行限量控制、医院审核、医院负责的原则。
二、范围
2011年我省县级及以上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和2008年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挂网候选药品清单中没有或价格出现倒挂,而临床确实需要(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且无可替代的药品,实行备案采购。
三、限额
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二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0.5%。
四、程序
城市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采购。
同时填写《医疗机构药。
4-西安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操作规范
西安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操作规范一、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操作规范(一)政策依据1、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9〕138号);2、《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3、《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版);4.《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
(二)备案登记1、办理门诊化疗放疗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1)《职工医保专用病历》或《居民医保证》;(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确诊为恶性肿瘤的病案首页或诊断证明,病理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或有提示为恶性肿瘤诊断的辅助临床检查报告单;(4)就诊医院开具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检查治疗项目审批表》(101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明细表》(102表);《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201表),并经所在医院医保办审核。
(5)化疗辅助用药还需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并划价,用量不超过3个月。
2、操作流程(1)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填写101、102(居民201)审批表;(2)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并盖章;(3)市或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4)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挂账结算。
3、注意事项(1)101、102(居民201)表均为一式三联,每一联都需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
二、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操作规范(一)政策依据1、市医保中心《参保职工肾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药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医保发〔2003〕12号)。
2、市医保中心《关于下发参保职工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服用抗排异药费用报销的通知》(市医保发〔2009〕91号)。
3、参保居民参照职工肾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药管理办法市医保发〔2003〕12号、市医保发〔2009〕91号文件执行。
4、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411号)。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虚高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根据《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实现目标(一)全面实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促进采购交易公开透明;(二)实行品种和价格动态调整,左右联动,促进价格趋向合理;(三)健全采购平台监管功能,促进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
二、基本原则(一)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
(二)分步实施、规范运行、价格联动、动态调整。
(三)高效便捷、周期管理、强化监管、合理使用。
三、适用范围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四、采购模式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医用耗材。
鼓励其他机构自愿参加网上阳光采购。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职责,研究阳光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阳光采购相关工作。
(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药监、工商、物价、财政等厅局,依托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履行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以及研究阳光采购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省卫生计生委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印发,阳光采购具体工作中对外公文使用省卫生计生委文件。
(三)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机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负责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提供采购、配送服务,维护平台,受理业务咨询及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等。
(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监督部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药监局按照隶属关系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机构、人员实行分段监督;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管。
2023医保医院管理制度
2023医保医院管理制度2023医保医院管理制度11、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持卡人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的医疗卡就医,并对来人进行耐心的.解释。
2、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药、常用药和甲类药。
3、坚持使用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分处方开方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
4、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明细表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
5、对门诊持《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的病人,严格按审批得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坚持执行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6、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的医保病人的统一,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
2023医保医院管理制度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
4、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2023医保医院管理制度3一、建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二、制定医保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三、建立医保管理网络,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市劳发…2006‟8号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参保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动保障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及《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8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需求和临床用药的实际,我市对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进行重新修订,现将2005版《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市药品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市药品目录》是依照国家和省药品目录确定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结合我市基金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的。
修订《市药品目录》是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客观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工伤治疗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发展进步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市药品目录》的宣传、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贯彻执行《市药品目录》。
二、2005版《市药品目录》调整情况较以前有以下变化:一是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性的基础上,调整增加了新的药品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了“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五是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的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10%、20%、30%三类。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74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将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调整如下:疾病名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疾病名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冠心病2700糖尿病2700慢性肾小球肾炎2700高血压病Ⅱ期2700高血压病Ⅲ期3200帕金森综合症3200脑血管病恢复期3200红斑狼疮3200多耐药肺结核3200慢性活动性肝炎3200精神疾病4000肺心病4000肝硬化失代偿期4000血友病4000恶性肿瘤晚期5000白血病500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二、将住院医疗费用中下列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调整如下:(一)将住院期间施行CT、ECT、MRI、心脏彩色B超、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电子胃镜、结肠镜、宫腔镜、动态心电图、高压氧舱、体外冲击波碎石、体外射频治疗前列腺肥大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2日)一、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住院的诊疗项目管理,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在住院前由门诊实施的检查费用必须并入到住院费用中。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坚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3.非医嘱特级护理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3.各种健康体检、预测:指脉仪、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等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保健按摩费、药浴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6.戒烟、戒毒的费用;7.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的医疗费。
《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陕卫药发〔xx〕430号发布时间:xx-09-30信息厅药政处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价格,保障医用耗材质量,遏制购销环节的不正之风,进而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统一采购实施到位之前,各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耗材必须按照原管理权限,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确定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采购价格。
二、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确定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各医疗机构应留存相关证照复印件,严禁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注册标准的医用耗材。
三、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有关验收、入库、储存、使用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下列内容:1.医用耗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进价格;2.医用耗材的生产批号、进货日期、有效期,灭菌产品还应记录灭菌批号;3.生产企业的名称;4.经营企业的名称及联系方式;5.注册证等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编号等内容;6.验收结论,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或者终止使用后1年。
植入性医用耗材购进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医疗机构储存医疗耗材的库房,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严格按照医用耗材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保证不影响医用耗材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明确医用耗材的适用范围,根据医用耗材说明书的要求,对使用的医用耗材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
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28•【字号】陕价费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陕价费发[2003]18号2003年1月28日)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社会局,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省物价局、卫生厅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除外内容”所规定可另行收取费用的特殊卫生材料品种,编制了《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以下简称《材料库》),要求全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必须在指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中增设《材料库》,实行特殊卫生材料统一划价,统一收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材料库》所列可另行收取费用的特殊卫生材料均为《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除外内容”所规定的品种。
除此之外,其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卫生材料费用已包含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不得再另行收费。
医疗机构对同类因厂家不同、规格不同、价格不同的特殊卫生材料,可在《材料库》中该类特殊卫生材料下按规定项目录入,并执行收费管理软件自动升成的价格。
二、医疗机构不得在《材料库》中自行添加其他卫生消耗材料,确因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增加的特殊卫生材料,可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卫生厅批准后在全省统一执行。
三、其他未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也必须根据需要按《材料库》中所列品种收费。
四、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卫生材料前,应向患者说明所需特殊卫生材料的性能和价格,患者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使用何种档次的特殊卫生材料。
西安市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明细表
14
耗材(骨科材料--钉板系统)
尺骨钢板(尺骨
远端钢板)
套
按套限价,包括各类型的尺骨远端钢板
及尺骨其他钢板和螺钉
4000
15
耗材(骨科材料
--钉板系统)
桡骨钢板(桡骨
近端钢板)
套
按套限价,包括各类型的桡骨近端钢板
和螺钉
4000
16
耗材(骨科材料
--钉板系统)
桡骨钢板(桡骨
远端钢板)
套
按套限价,包括各类型的桡骨远端钢板
54
耗材(骨科材料--脊椎后路内 固定系统)
棘突间动态固
定系统
套
按套限价
5000
55
耗材(骨科材料
--脊椎后路内 固定系统)
脊椎后路钉板
系统
套
按套限价,包括钢板和螺钉,后路侧块
等
22000
56
耗材(骨科材料--脊椎后路内 固定系统)
脊椎后路钉棒
系统
套
按套限价,包括棒、钩、横连、连接头、
垫片和螺钉等
27000
93
耗材(介入材料
--介入共用材 料)
球囊导管
个
包括各种类型的球囊和球囊导管, 如PTA导管,PTCA导管等
4000
94
耗材(介入材料
--介入共用材 料)
三通管
个
统筹
95
耗材(介入材料
--介入共用材 料)
微导丝
个
除脑血管介入以外微导丝
2300
96
耗材(介入材料
--介入共用材 料)
压力泵
个
700
97
耗材(介入材料
个
西安医院产品管理制度范文
西安医院产品管理制度范文西安医院产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医院的产品管理工作,提高医院产品管理水平,保障医院对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安医院内所有与产品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西安医院的产品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与实施,以提高管理效益。
第二章产品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西安医院的产品管理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保障患者的安全与利益。
第五条西安医院的产品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西安医院的产品管理应遵循医疗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西安医院的产品管理应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保障资金的合理运用。
第三章产品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第八条西安医院应设立产品管理部门,负责医院产品的采购、登记、使用、维护和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九条产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院产品的管理流程和标准,并将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与供应商的洽谈、合同签订以及产品质量的评价和监控工作。
第十一条产品管理部门负责对医院内各类产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与医院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产品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产品采购第十三条西安医院的产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产品采购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评估工作,确保采购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产品采购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产品管理部门应对采购的产品进行验收,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采购的产品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供应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五章产品使用第十八条产品管理部门应对产品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保障产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九条产品使用时应遵循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市政发[2009]121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02【实施日期】2009.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09〕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二日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我市重点启动实施十项重点改革工作。
为做好这十项重点改革工作,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尽快把制度设计落实到改革行动,把惠民政策转化为群众利益,现制定近期工作方案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医保覆盖面,提高补偿标准(一)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
加快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工作。
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二)加大新农合政策宣传力度,稳定新农合参合率。
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率巩固在90%以上。
(由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三)继续做好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
将大学生及有关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由61%提高到80%。
(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配合)(四)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
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
(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五)规范和完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
围》的通知
正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执行《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
为保证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按时启动实施。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尚未出台公布前,我市参保单位职工门诊和住院就医时的药品使用范围暂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陕卫计发〔1998〕109号)规定的各类药品。
未列入该范围内的药品,暂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列入该用药报销范围内注有〔适〕标记和〔特〕标记的药品,仅限于适应症或特殊病种使用,必须经主任医师以上医生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注有“进口”标记的药品以及属于“产科”、计划生育的药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中,“进口”标记的药品费用由本人自付,“产科”、计划生育的药品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结束——。
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0.6
他文教用品直接订购采购
西分公司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2-05 2022-11-09 2022-11-09 2022-12-05 2022-10-26
(3)家具用具(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珠海纳思达智数电
TOP1 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陕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1/21
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6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2.8
2022-10-14 2023-06-26 2023-05-25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植入类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植入类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植入类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食品药监局、沣东新城计卫文体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追溯管理,确保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安全,市局将对全市医疗机构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产品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使用意识,建立和完善植入类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度,确保植入类医疗器械渠道合法、产品合格、质量安全、产品可完整追溯。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一)全市医疗机构。
(二)2013年8月20日-9月20日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8月20日-8月30日):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在自查中查找存在问题,制定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专项检查阶段(2013年9月1日-9月20日):市局负责三级医疗机构;区(县)局负责各辖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三、检查内容(一)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在检查中突出重点,主要检查其产品合法资质、进货渠道、购进、验收、使用记录等,排查隐患,保证产品使用信息的追溯性。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建立和完善采购验收、入库养护、使用登记、质量追踪、用后销毁、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确保有效实施;明确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保管人员、临床使用人员的职责,将管理责任、质量责任分解到每个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真正做到用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建立合格的植入类医疗器械的管理档案,包括供货方的齐全有效资质,产品的有效资质等;建立项目齐全、登记完整的各种记录(验收入库记录、出库记录、使用记录等),切实做到植入类医疗器械的有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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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材料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材料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9]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建立我市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库,同时对我市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实行分类管理限价报销。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库,对医用材料实行分类管理
(一)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目录库是我市医疗保险标准目录库的组成部分,涵盖了定点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的常用医用材料,包括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和体内置入材料等。
(二)医用材料实行分类管理,将医用材料分为七大类,包括骨科材料、介入治疗材料、普通材料、体外循环材料、外科材料、眼科材料、体外治疗材料,在大类的基础上,细化分类,共计包含293条医用材料目录。
二、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实行限价报销管理
(一)按照我市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将医用材料目录分可报销类和自费类(见附件《西安市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明细表》),其中对可报销类的部分高值医用材料设定了最高报销限额,实行限价报销。
参保人员在使用医用材料时发生的
医疗费用,如实际费用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按规定的最高限价予以报销,高出限价标准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实际价格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费用予以报销。
使用未确定限价标准的医用材料,按实际费用予以报销。
使用自费医用材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部分医用材料按套限价。
附表中规格为“套” 的可报销医用材料,实行打包按套限价,套内包含的材料详见“项目说明”。
(三)市医保经办部门将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目录、最高限价进行适时调整。
三、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用材料项目限价标准执行,做好院内的宣传、培训,使本院工作人员熟悉医用材料的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耐心向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选择使用适中的医用材料。
参保患者确因病情需要或参保人员提出,需要使用自费或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用材料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其知情同意权,提前向参保患者告知所用医用材料的性能和费用。
(二)各参保单位要深刻领会我市对医用材料进行分类及设定支付限价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参保职工能够正确理解医用材料管理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西安市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