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及算法
陕西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及算法一、缴费基数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根据陕西省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
每年,陕西省都会发布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因此缴费基数也会随之调整。
2021年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5688元,这个基数是根据2020年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计算得出的。
二、缴存比例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存比例根据不同的单位类型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10%。
对于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一般为1:1,即个人缴纳5%,单位缴纳5%。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则需要全额承担医疗保险费用,缴费比例为10%。
三、算法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是由缴费基数和缴存比例决定的。
具体计算方法为:缴费金额 =缴费基数 x缴存比例。
对于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金额一般为缴费基数(5688元)的5%,即5688元 x 5% = 284.4元。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则需要缴纳全额医疗保险费用,即5688元 x 10% = 568.8元。
四、总结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类型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金额计算方法不同,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缴纳。
通过了解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及算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保障我们的健康权益。
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一、概述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是用于申报和汇总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表格。
该表格的填报对象为陕西省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通过填报该表格,可以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并对申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和核对。
二、表格结构该表格主要由表头、单位信息、人员信息、缴费基数、汇总信息等部分组成。
1、表头: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填报时间等基本信息。
2、单位信息:包括单位类型、所属行业、单位所在地等。
3、人员信息:包括职工姓名、号码、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等。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清人社…2010‟42号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和运行情况,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一、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调整为6.5万元,补充医疗保险年度赔付的最高限额(含门诊特定病种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其中6.5万元-10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90%,10万元(不含10万元)-25万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95%。
(二)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一并计算在年度最高赔付限额内,其中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发生在6.5万元以下的,按原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发生在6.5万元以上(不含6.5万元)、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按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赔付。
二、设定参保人住院医疗保险的最低报销比例:参保人每次住院,排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的费用后,医疗费用在8000元以上(含8000元)、年度赔付限额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报销比例不低于35%。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清人社…2010‟43号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和运行情况,在糖尿病等原八种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的基础上,将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分裂症、帕金森病、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五种疾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并对原有的八种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细化条件作适当调整。
增加后我市的门诊特定病种共十三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其门诊医疗费限额标准病种名称限额标准(元/年)恶性肿瘤 5000元(注:在门诊放、化疗者20000元,但须凭发票、处方或清单拿回医保科(股)报销)尿毒症(血透、腹透病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限额肾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0000元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0000元肝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0000元高血压 2000元冠心病 2000元糖尿病 2000元脑血管病后遗症 2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 20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 2000元精神分裂症 2000元帕金森病 2000元二、申请认定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机构市直参保人在清远市人民医院或清远市中医院认定,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参保人到当地社保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
西安新增38家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西安新增38家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导读:本文是关于西安新增38家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希望能帮助到您!西安13家医院实时报销生育险新增38家医保机构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新增38家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从下月起,参保人员在这些医院就医可按规定报销。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经审查,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等24家医疗机构具备承担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资格,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等26家医疗机构具备承担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资格。
此次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有部分既是城镇职工医保定点机构,又是城镇居民医保定点机构。
目前,西安市有城镇职工医保定点机构536家,城镇居民医保定点机构381家。
13家医院实时报销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报销生育保险,以前要由参保单位办理。
现在,西安市第四医院等13家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实时结算了,简化了报销流程,实现了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一次性结算。
有哪些这13家定点医疗机构可简化报销流程今年,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开展了职工生育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实时结算工作。
11月3日起,西安市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在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等13家定点医疗机构率先试运行。
以后报销生育保险时,既可在西安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由参保单位办理,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截至12月18日,可即时结算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有:西安市第四医院、陕西省妇幼保健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西安高新医院、陕西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曲江妇产医院、西电集团医院、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民航西安医院、西安都市医院、西安女子医院、市莲湖区桃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咋办理门诊或住院首次登记一定带上这些证件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网上实时结算时,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不同情况,可门诊实时结算和住院实时结算。
在门诊或住院首次登记时,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证明的复印件,如生殖健康服务手册、准生证等。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城市,社保政策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社保最低标准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地的最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西安市的社会保险种类。
目前,西安市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
每种险种都有相应的最低缴费标准。
对于养老保险来说,西安市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165元。
而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165元。
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33元。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分别为1650元和82.5元。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为1:1,即个人和单位各自承担一半的社会保险费用。
以养老保险为例,个人每月需缴纳82.5元,单位也需缴纳82.5元。
而对于企业来说,除了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还需要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此外,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他们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西安市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与企业职工相同,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则为1650元和165元。
在实际操作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哪些险种,并自行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西安市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多样化的保障。
总的来说,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员都有相应的规定,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确保参保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综上所述,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是参保人员和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也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西安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慢性病应如何申报
西安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慢性病应如何申报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慢性病须知:注意事项:所以程序的资料均由患者或者家属交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汇总后交本单位统一办理。
门诊慢性病必须第一年先进行申报,经审批通过后,补助的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
每周三不办理慢性病业务(包括申报和报销)。
申报(一)、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每年1、4、7、10月份,由单位医保经办人统一报送,其他月份不受理申请业务.(二)、经办人员上报的申报资料包括:1、西安市城镇职工慢性病季度申请明细表,文字版和电子版。
2、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张贴本人近期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后附: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者门诊病历及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相关的检查及化验单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申报资料必须为二级以上医院的材料。
(三)申报后注意事项:申报两个月以后,可以查询审核是否通过。
通过资料概不退还,请报送复印件。
审核未通过的资料,在下一个季度申报开始前领回,资料补齐后可以在下季度再次申报。
慢性病审核未通过的资料只保存当年,逾期不及时领回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退回。
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到期后请及时复审。
复审资料同新申报资料。
报销审批通过后,每年报销一次。
具体报销时间和报销方法医保中心以文件形式另行通知。
办理门诊慢性病补助须知一、申请门诊慢性病补助须携带以下资料1.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2.门诊病历及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3.相关的检查及化验单的复印件;4.本人近期两张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注:1.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以上资料为二级以上医院的材料。
3.新申报时间为每年1、4、7、10月份,由单位医保经办人统一报送,其他月份不受理申请业务.4.审核通过资料概不退还,请报送复印件5.慢性病未通过资料只保存当年,逾期不及时办理的当放弃对待。
三、被审批后注意事项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到期后请及时续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市政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局)的职责。
(二)将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职责;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及出国(境)培训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西安五险一金缴纳标准
西安五险一金缴纳标准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城市,是中国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在西安工作的员工们,都需要了解西安的五险一金缴纳标准,以便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西安的五险一金包括哪些内容。
西安的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而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这些都是员工在工作期间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对于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单位12%、个人8%,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而医疗保险的缴纳标准为单位8%、个人2%,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
失业保险的缴纳标准为单位1%、个人0.5%,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纳标准由单位全额承担。
而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单位12%、个人12%,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西安市对于不同档次的人员,缴纳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高收入人员,缴费基数有上限,而对于低收入人员,则有相应的补贴政策。
总的来说,西安市的五险一金缴纳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相关政策来确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相应的缴纳比例和缴费基数。
了解清楚这些缴纳标准,对于员工来说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他们合理安排自己的工资收入,享受到更好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西安的五险一金缴纳标准,合理规划自己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保障自己的权益,谢谢阅读!。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7〕214号)和《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9〕128号)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方便广大参保居民缴费,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对象(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
(四)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二、缴费标准(一)少年儿童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07元。
低保、重度残疾及低收入家庭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27元。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07元。
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367元。
三、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缴费时间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待遇享受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四、缴费地点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指定营业网点(拨打工行客服电话95588、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查询)五、缴费方式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采取五种方式进行缴费,即工商银行银联卡代扣代缴缴费方式、银行网点柜台现金缴费方式、个人网上银行缴费方式、WAP手机银行缴费方式和查询缴费机缴费方式。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41号2007年10月22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个人账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鼓励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四)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鼓励参保居民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以利于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六)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资金;(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收入。
西安生育保险新政治宫外孕最高报销6千等
西安生育保险新政:治宫外孕最高报销6千等2016西安生育保险新政:治宫外孕最高报销6千等今天起,西安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1胎将多报销300元。
治疗“宫外孕”,最高可报销6000元。
今年我国全面放开“二孩”,又恰逢猴年,生猴宝宝的人可不少。
为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今天起,西安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西安市人社局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男、女职工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主要报销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因生育引发的26种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
实行限额报销。
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剖宫产(俗称“剖腹产”),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阴式产(俗称“顺产”)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了生育多胞胎的待遇,生育多胞胎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1胎增加300元。
此外,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也可报销,此次调高了“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待遇,报销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还规范了异位妊娠的概念,囊括的情况更加全面。
异位妊娠(包含通常所说宫外孕),需采取介入治疗、保守治疗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 6000元。
《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1号)精神,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西安退休工资最低标准
西安退休工资最低标准西安市是一座充满历史韵味的城市,也是一座充满活力的现代化都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西安安家落户,而随之而来的便是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
退休工资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退休工资的最低标准,对于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来说,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西安退休工资最低标准展开讨论,探讨相关政策和现状,以期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西安市目前的退休工资最低标准是多少。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数据,截至目前,西安市的退休工资最低标准为每月12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确定的。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1200元的最低标准是否能够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这是一个值得思考和关注的问题。
在西安市,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物价的上涨,一些退休人员的生活压力也在逐渐增加。
尤其是一些没有子女赡养或者子女生活水平较低的退休人员,他们可能更加依赖退休工资来维持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1200元的最低标准可能难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有必要对退休工资的最低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除了调整退休工资最低标准外,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帮助退休人员改善生活。
比如,可以加大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力度,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还可以加强社区服务,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帮助。
这些措施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退休人员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西安市的退休工资最低标准虽然已经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政府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退休人员能够保持乐观的心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丰富自己的生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退休生活环境。
通过本文的讨论,相信大家对西安退休工资最低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12.20
•【字号】市人社发[2013]453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
性岗位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3〕45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低收入家庭工资性收入,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就业稳定性,按照市政府2013年第289号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的要求,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物价涨幅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及各开发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不低于1500元;长安区、临潼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不低于1400元。
同时,将财政给予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标准调整为不超过800元/人·月。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执行,并加强对调整后新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0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323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323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8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已列为今年省委省政府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是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市认真落实,积极推进,但进度不一。
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重点工作(一)建立和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各市要以基金预算管理为基础,建立和完善总额控制办法,逐步将总额控制范围从住院费用扩展到门诊费用。
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对当年统筹基金进行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医疗资源、医疗成本、有效服务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地年度总额控制指标。
通过与区域内医疗机构集中式组团、按医疗机构级别类型组团、医联体整体组团谈判协商,合理确定区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总额控制指标。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2007.5)一、基本医疗保险概念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将医疗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医疗服务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分别核算、互补挤占。
2、个人账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的一种特殊账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将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这个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的医疗费用,不能体现或挪作他用。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3、统筹基金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基金由经办机构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一般站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70%左右,由参保人共同拥有、调剂使用;体现医疗保险的共济性。
4、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门槛”,指统筹基金在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之前,职工个人需先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比例给付标准(一般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
5、最高支付限额是通常说的统筹基金给付“封顶线”,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四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有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等途径解决。
6、属地管理原则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使统筹基金具备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
7、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人员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校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离休人员(韩建国前参加工作且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均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市政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市政发〔2012〕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及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范围界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按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凡未经公开招聘和规范程序进入社区工作的,一律不适用本意见。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
二、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大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社区人口规模发生变化或社区撤并需要调整人员数额配置的,须由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一般配置5-9人,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开区公共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和经办规则,推进我市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作,现就有关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规则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管理规则(一)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管理实行市、区(县)分级登记和管理原则。
凡在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首先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在区、县、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注册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用人单位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是其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的经办机构。
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须同时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四项社会保险。
(二)新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同时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的,须由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由用人单位向“西安市社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阐明原因,经批准后确定办理登记和经办业务的经办机构。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规定(一)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用人单位各险种不在相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社会保险分险种转移时,应填写《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分险种转移交接表》,将其他险种转移到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及时按新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7.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市人社发〔2013〕154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288家零售药店具备承担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售药服务资格,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公布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遵守我局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市人社发〔2013〕154号)的规定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各项内容,为广大参保职工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一批城镇职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市政办发[2012]14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社会保险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解决我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进一步促进市容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市容园林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7日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环卫工人社会保障权益,促进我市市容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凡与我市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应按政策规定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范围,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为环卫工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环卫工人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农村户籍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环卫工人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西安市医保在哪里办理具体流程怎么操作
西安市医保在哪里办理具体流程怎么操作西安市医保在办理地点全市11个医保卡个人业务办理地址及电话1.西安市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3楼大厅,电话:*****。
2.西安市桃园路1号沣惠大厦3楼大厅,电话:***-*****。
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小寨东路168号区政府院内),电话:***-*****、***-*****。
4.西安市太华北路延伸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楼(团结四社公交站附近),电话:***-*****。
5.阎良区康复巷中段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
6.临潼区人民北路5号人力资源市场,电话:***-*****。
7.长安区长兴北路280号社保大厦1楼大厅,电话:***-*****。
8.高陵区南新街464号社保服务大厅,电话:***-*****。
9.蓝田县文姬路城区信用社1楼县医疗保险管理处,电话:***-*****。
10.周至县中心东街11号工商银行1楼县医保中心,电话:***-*****。
11.户县南大街15号县医保中心,电话:***-*****。
西安医保卡办理流程一、办理材料1、参保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两张,如参保人是学龄前少年儿童,则提供母子或父子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两张;2、参保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份;3、参保人所在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两份,户口本上的每一页都要复印;4、户口本上除参保本人外,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两份;比如,您的家庭成员有省、市的医保本,您只需携带医保本的原件,并复印医保本的第一页即可;5、农民工子女参保,还需提供父母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原籍户口本及复印件,外出务工证明以及父母所在单位提供的3年以上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低保人员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所登记的当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市人社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二、将住院医疗费用中下列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调整如下:(一)将住院期间施行CT、ECT、MRI、心脏彩色B超、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电子胃镜、结肠镜、宫腔镜、动态心电图、高压氧舱、体外冲击波碎石、体外射频治疗前列腺肥大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
(二)将住院期间安装人工晶体等人工器官、血管支架、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搏器等《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目录库》内的器官及材料在限价范围内的费用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医用材料在限价范围内的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超出限价范围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
(三)将住院期间施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手术的费用及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治疗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医疗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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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下调参保职工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将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调整如下: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二、降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
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调整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15%、12%、10%和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应控制在1万元以内);1万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11%、8%和6%;
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按在职职工相应标准降低三个百分点执行。
具体如下表:
三、增加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并提高补助最高限额标准
将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5种常见慢性病纳入享受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并将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50元下调至700元,将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调整如下:
四、提高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将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支付标准由原来的基金负担90%、个人自付10%调整为基金负担95%、个人自付5%,并将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五、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待遇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