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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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厦人[2004]33号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厦人[2004]33号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厦人[2004]33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今后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

已完成首轮聘用的单位,要加强聘约管理,通过推行科学设岗、竞争上岗,在新一轮的聘用工作中深化改革;对于因清理整顿、区划调整未完成首轮聘用制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宣传,加大督促力度,制定时间表,确保2004年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完成首轮聘用工作。

二○○四年三月十日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厦府[2001]综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下发以后,各区、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暂行规定》,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精神(国人部发[2003]6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2、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岗位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合同制工人采用市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其他人员采用市人事行政部门印制的聘用合同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内人发[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的通知(内人发〔2006〕64号)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切实维护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及其5个附件印发给你们,作为全区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新合同文本统一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区各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均应使用该合同文本。

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合同文本固定条款之外的其他约定,应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栏中填写。

自治区人事厅2000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停止使用。

二、本通知印发前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原《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或其他文本已经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聘期内继续有效。

聘期满续签合同或聘期内需对合同内容做部分变更时,均应按照本通知印发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

三、本通知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已在内蒙古人事人才网()上公布,可以下载使用。

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联系。

联系电话:************,6946436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二○○六年六月八日编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单位(甲方):受聘人员(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填写说明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21•【文号】人发[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

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和被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提出如下意见:1.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被聘人员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3.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根据用人需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明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为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岗位聘用人员。

4.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在年度增人计划内安排。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先接收,后聘用。

5.聘用的基本程序是:(1)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3)单位组织资格审查,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4)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

(5)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6.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无法定代表由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7.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固定期限由双方约定。

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但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

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同意。

《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1号)和《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通知》(州办发[*]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活内部分配。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改革的范围和对象1、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改革。

实行人员聘用制对象包括单位在编在册的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人员(含工勤人员)。

2、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中未列入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

3、被有关部门列入中介机构和协会清理整顿范围的事业单位,按鄂政发[*]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按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组织实施。

5、对于职能基本消失,长期不能运转或因其它原因不便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县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进行人员聘用制改革。

三、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从今年9月起启动,至12月底结束,基本建立起正常、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

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准备阶段(*年9、10月)1、宣传发动。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受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可否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不一致?可以。

受聘人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聘用单位的工作需要,可以超出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也可以短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

二、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条件如何掌握?受聘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一)连续工龄已满25年。

(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

三、订立了中长期聘用合同、短期聘用合同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可否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可以。

四、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九日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市人事局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

全市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它所有事业单位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

今年,教育部门重点抓好中、小学校的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核编定岗工作,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着重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同时,还要搞好其它医疗机构试行人员聘用制的工作,以形成有生机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广电、文化、科研、涉农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大试点力度,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力争我市事业单位在2005年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72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72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7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10〕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9.22•【字号】川人办发[2003]205号•【施行日期】200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205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精神,我省从今年起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

在推行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急需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人事关系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制?党政群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不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实行聘用制。

机关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二、受委托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未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未经国家公务员主管机关批准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

三、未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实行人员聘用制。

四、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苏人通 号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苏人通 号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苏人通[2006]15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并强调“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

对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用人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不适用《暂行办法》的政策规定,可由单位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之建立劳动或劳务用工关系。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单位”,是指单位规模较小,没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方案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暂行办法》第九条中“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或只对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四、《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聘用合同中的试用期制度与毕业生就业中的见习期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但不应涉及见习期。

考虑到试用期与见习期的衔接,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订立聘用合同时,可以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职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五、《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掌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其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推行人员聘用制后进入单位的其他各类人员,其“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从该受聘人员进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扶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观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观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6日郑政[200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之外,其余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2.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进行。

对属于政策性安置(包括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支边内调人员等)的超编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列入实行聘用制范围,超编因素通过自然减员或调整逐步消化。

3.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要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为依据。

在该文下发前已完成推行聘用制工作的单位,或按原批准的改革方案正在推行聘用制的单位,聘后管理特别是考核和辞聘、续聘、解聘及相关补偿标准都要按该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进行改革的单位,要根据该文精神及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

已签订过聘用合同的单位和人员,属3年以下短期合同的,要在合同到期续聘时,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属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004年底前全部更换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全面推行发动大会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根本原那么我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开展能力,减轻财政负担。

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开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单位用人向岗位用人转变。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政事〔事企〕分开、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那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那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原那么。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全区财政核拨、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含普通工、技术工〕一律推行聘用合同制。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用,除区管干部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一律推行聘用合同制。

三、根本内容和要求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统一签订聘用合同。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岗位设置与管理、公开招聘、聘用合同、收入分配、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具体制度。

1、科学设岗。

科学设岗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与根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聘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事业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1.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活动的公平公正,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活动。

2. 人员聘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依法选聘具备岗位要求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人员。

3.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规范聘用流程,制定合理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二、聘用范围和方式1.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范围涵盖了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等各类人员。

2. 聘用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委托招聘和引进人才等多种方式,根据岗位要求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人员聘用。

3. 聘用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特点,明确具体的条件和任职资格。

三、聘用程序和标准1. 招聘人员应当设立专门的考评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人员选拔、考核和面试等程序。

2. 聘用程序包括招聘方案的制定、岗位公示、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初审、笔试(或面试)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

3. 聘用标准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职责制定,合理评估人员的能力、素质和经验等方面的条件,确保选择最适合的人员。

四、聘用结果及公示1. 聘用结果应当由考评小组根据考核成绩和面试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定,并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2. 聘用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聘用人员名单、聘用岗位、工作职责和薪酬待遇等信息。

3.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界对聘用结果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聘用合同和考核1. 聘用人员和事业单位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职责和待遇。

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全员聘任以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代替原来的固定用人、一包终身的依附关系。

变人才单位身份人为“社会人”,变单位所有为社会所有。

聘方与被聘方在合同框架内,处于平等自愿的民事主体地位,责、权、利受法律保护。

这是国家在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实质点。

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自1999年开展以来,市直事业单位已初步建立起聘用制度,县、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经过试点,正在全面推进.为继续深化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尽快在市、县、乡三级所属事业单位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二)目标任务: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原则,用2年的时间,在我市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市直事业单位在基本完成人员聘用工作的基础上,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并完善事业单位考核、奖惩、分配、辞职辞退等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使人员聘用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县(市)区要加大人员聘用工作力度,2003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覆盖面要达到95%,2004年达到100%.二、适用范围及对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招聘或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三、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自2003年1月起,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上级任命领导干部、政策性安置人员、岗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聘用单位要按照“有编制、有岗位、有计划”的要求,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依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以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为前提,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四、严格人员聘用程序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五、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无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上述三种合同形式期限最长均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本人提出签定固定期合同的,也可签订固定期合同;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或新进人员,一律签订固定期合同,固定期合同的期限为3年.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它财物.六、加强聘后管理,完善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聘后管理办法,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应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增资、晋升、奖惩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七、规范解聘辞聘制度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违反合同规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予以解聘,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受聘人员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在适应期内非因法定原因不得解聘;7.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五)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可按有关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八、完善合同鉴证制度,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聘用合同文本需使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否则无效.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包括变更和续订)聘用合同后,必须在30日内按隶属关系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鉴证.聘用合同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年度考核范围.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定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央及省驻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仲裁按有关规定处理,本市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九、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员聘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要在“以内部消化为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先挖渠,后放水”的原则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通过兴办新的产业、转岗培训、自主择业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要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通过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托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新岗位提供优惠条件,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施展才干.十、加强对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缜密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到工作不断档,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中反映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

二、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是否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

因此,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不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三、事业单位不得与哪些人员签订具有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不得与其它单位中建立了人事关系或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签订具有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使用这些人员,只能按临时工作人员对待。

聘用制将在事业单位实现全覆盖彻底砸破铁饭碗

聘用制将在事业单位实现全覆盖彻底砸破铁饭碗

"聘用制"将在事业单位实现全覆盖彻底砸破"铁饭碗"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提出,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在我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推进工作已有10余年。

1999年召开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今后多数事业单位将推行聘用制度,对行政领导岗位,实行招聘、任命、选举等多种形式的任用制度。

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彻底砸破“铁饭碗”中国网记者梳理发现,2002年7月,《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是我国较早提出的“事业单位用人采取聘用制度”的文件。

《意见》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均要逐步试行聘用制度。

在此之前,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一样,被视为“旱涝保收”的“铁饭碗”。

而聘用制的推行,则意味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将签订聘用合同,双方有了雇佣关系。

2003年,时任全国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公开表示,我国将通过5年左右努力,基本建立起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事业单位新型用人制度。

此后的5年中,我国着力推进这一制度。

我国自2006年实施规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到2008年底,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度的已占事业单位总数的74%;2009年,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占80%。

2010年,我国聘用制度推行范围继续扩大,全国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比例达到90%。

与此同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率为80%以上,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启动岗位设置工作。

截至2012年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了公开、竞争、择优选拔新进人员的制度框架。

此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则是进一步明确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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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
的通知
甬人法[2008]2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
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也是事业单位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

聘用制度实施以来,我市绝大部分事业单位都实行了聘用制,但仍有少数事业单位没有实行聘用制,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还存在着合同到期该续签的不续签,该终止的不终止等聘用制实施不规范的现象。

随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不实行聘用制,不但会造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缺失,而且会阻碍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为适应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以外,都要实行全员聘用制。

二、各级人事部门和各单位领导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对本系统和本单位实行聘用制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查清已实行和未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和人数,签订聘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规范;检查情况在3月底前报市人事局政策法规与事业改革处。

三、尚未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应按聘用制政策规定,在今年6
月底前完成全员聘用制工作。

四、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07‟153号)、《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专…2005‟289号)、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意见(甬人[2005]33号)、关于转发浙人专(2005)290号文件的通知(甬人法[2006]1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与市人事局政策法规与事业改革处联系。

有关政策法规可在宁波人事编制网政策法规栏事业单位管理与改革中查阅。

五、《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根据人事部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07]153号)精神,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规定。

宁波市人事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
(国人厅函[2007]153号)
江西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争议仲裁带来的新问题的情况反映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笫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列入今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你厅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最终将通过该条例予以规范。

目前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条例,条例草案稿已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争取尽早提请国务院审议颁布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情况汇总表上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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