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六: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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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不少上市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优化资本结构和降低财务风险,选择通过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可交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工具,具有让公司股东选择性地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特点。

为了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转换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相关规定。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定义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具有转股权的公司债券。

其持有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将债券按一定比例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这种债券既具有债券的债权特征,又具有股权的潜在特征。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 上市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连续两年保持盈利,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2.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授权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决议。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量应根据债券的转股比例、转股价格和市场需求来确定。

4. 发行公司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债券的风险因素、转股条款、转股价格等重要信息。

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1. 转股期限和转股比例应在发行时确定,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

2. 股东可选择以债券面值转股或按照约定转股价格转股。

3. 公司应及时披露转股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股东行使转股权的决定应提前通知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程序。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影响和意义1. 优化资本结构: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可以增加公司的股本,降低负债比例,优化资本结构。

2. 稳定股东利益:股东可选择将债券转化为公司股份,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红利。

3. 增强流动性: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作为一种流动性较高的金融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交易活跃度。

4. 激励管理层:通过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层可以更好地激励员工,提升企业绩效。

总之,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旨在解决融资问题、优化资本结构和稳定股东利益。

浅谈可交债实务之预备用于交换股票相关问题

浅谈可交债实务之预备用于交换股票相关问题

可交换债券之“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问题文/严骄梁一秋王珊概述“可交换债券”(以下简称“可交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美国;而国内可交债市场起步于2013年,相比国外发展较晚。

2013年,深交所发布《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已废止),随后国内第一只私募可交债“13福星债”(117001)于2013年10月在深交所挂牌转让。

2014年,上交所、深交所先后发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国内第一只公募可交债“14宝钢EB”(132001)于2014年12月在上交所挂牌转让。

2015年,证监会出台《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上市公司及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即可交债)。

按发行方式划分,可交债可以分为公开发行的可交债(下称“公募可交债”)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债(下称“私募可交债”),二者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区别:11、公募可交债主要适用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等。

2、私募可交债主要适用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可交债因兼具债和股的双重特性,主要特点是以上市公司股票(规则中称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为担保物为债券增信,并内嵌投资者换股的权利。

通过合理设置换股价格项下修正条款、回售条款等不同条款,可交债可以被广泛运用于融资、减持、股权调整、并购换股、市值管理等业务领域。

2015年以来可交债市场发展迅猛,截至2018年6月15日,上交所存续的可交债为72只1深交所《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六: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则解读》,链接:/pub/liaoning/xxfw/tzzsyd/201610/t20161025_304916.htm2,总计规模约1379亿元;深交所存续的可交债为10只3,总规模约120亿元。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亲,咱来说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那些规定哈。

咱先来说说啥是可交换公司债券。

简单来讲,这就好比上市公司的股东把自己手里的股票抵押出去,换来一笔钱,不过不是直接卖股票,而是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

那这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啥规定呢?首先啊,这股东得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有啥违法乱纪的事儿。

比如说,不能是被证监会处罚过的,或者是正在被调查的。

还有哦,这股东手里的股票得是没啥限制的。

要是这股票被冻结了,或者有其他啥限制条件,那可不行。

我给您举个例子,之前有个上市公司的股东,想发行可交换债券,结果一查,他手里大部分股票都被质押给银行了,这就不符合规定,计划只能泡汤。

再有呢,这发行的规模也得有个谱。

不能说想发多少就发多少,得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情况等等来定。

比如说,一家公司本身财务状况就不太好,还想大规模发行可交换债券,那市场能买账吗?肯定不行啊!另外,关于债券的利率、期限这些也都有规定。

利率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得合理。

期限也得适中,不能太短让投资者觉得没保障,也不能太长让人家等得不耐烦。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信息披露得清楚明白。

不能藏着掖着,得把股东的情况、股票的情况、债券的相关条款等等都跟投资者说清楚。

要是信息披露不到位,那可是要挨罚的。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的,得遵守一系列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不然,这市场不就乱套啦?好啦,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咱就先说到这儿,您要是还有啥不明白的,咱再接着唠!。

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开与非公开)的对比

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开与非公开)的对比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产品结构及债券持有人等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
(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
(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
(五)发行人章程;
(六)发行人营业执照;
(七)募集说明书;
(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可交换公司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对比
项目类别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承销或者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适用投资者
面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
(一)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发行人与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权属情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间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偿债保障金提取以及信息披露等募集说明书约定应履行义务的执行情况,并于债券付息日和到期日二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发行人本息筹备情况说明。
利率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发行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可转换公司债 交易业务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 交易业务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交易业务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Convertible Bonds)交易业务规则:
一、交易品种及代码
1.交易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2.代码:根据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时间
1.交易时间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2.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对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三、交易方式
1.采用委托买卖方式进行交易。

2.买卖价格:以成交价为基准,按市场行情变化浮动。

四、交易费用
1.按交易所规定收取相关交易费用。

2.交易费用包括:过户费、成交费、交易系统使用费等。

五、交易限制
1.交易股份无数量限制。

2.不得委托买卖所持有的自有资金。

3.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量进行限制。

六、风险管理
1.交易所会不定期进行风险管理检查。

2.交易参与方应关注市场风险,谨慎操作。

如存在违规操作,将承担相应风险及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规则未涉及的内容,可参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2.本规则解释权归交易所所有。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则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则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一种具有债券特征的金融工具,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将其转换为公司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金融工具,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债券收益,同时也能享受公司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资本收益。

那么,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遵守哪些规则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在中国,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既具有债券特征又具有股权特征,属于混合类金融工具,因此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上市公司需要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发行申请,包括详细的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揭示等信息。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连续盈利三年,最近一年度盈利,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公司治理良好,无重大风险隐患等。

这些条件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进行募集。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方式来募集资金。

公开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公开发售,可以由任何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购买。

私募发行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售,通常是机构投资者或者特定高净值个人。

第四,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制定详细的发行方案。

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转换价格、转换比例等具体细节。

发行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一般由市场定价机构确定。

转换价格是指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价格,一般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转换比例是指每一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为多少股公司股票。

第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包括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揭示等。

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一、引言可交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债权转换为公司股份的一种债券。

这种债券结合了债券和股权的特点,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可灵活调整债务结构的工具。

为了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二、发行主体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即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行主体。

上市公司股东根据需要,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起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三、发行规模和期限上市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模和期限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来确定,同时也需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可通过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模在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范围内进行。

四、发行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可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来进行。

1. 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向公众投资者开放认购的方式,通过发行公告等途径宣传债券的相关信息和要约,吸引投资者参与认购。

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模、定价等需符合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2. 私募发行:上市公司股东可通过限定范围的投资者,进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私募发行通常适用于特定投资者,需满足相关监管规定。

五、发行使用目的和条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目的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

发行公司需向投资者明确说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目的,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限制其使用范围和用途,以确保债券的安全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上市公司需承诺约定相应的条件,如利息率、期限、换股价格等,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六、债券转股条件和权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核心特点是持有人有权将其债权转化为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需明确债券转股的条件和权益。

具体包括转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价格等。

债券转股后,上市公司需按照股东的权益给予相应的股份,并确保投资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干货】深交所债市新规全系列解读

【干货】深交所债市新规全系列解读

【干货】深交所债市新规全系列解读01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新政策2015年6月3日今年年初,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升级。

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交易所也对《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出台了《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下称“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等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新规则颁布以来,不仅发行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债券类别细分为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司债券(下称“大公募债券”)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司债券(下称“小公募债券”),发行及上市审核程序、审核方式、信息披露、持有人保护机制、中介机构职责及责任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信息披露及持有保护机制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进行详细介绍)。

发行及上市审核程序发生了哪些变化?一是新增了“小公募预审核”程序,取消发审委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公募债券的发行及上市申请不再直接由证监会核准,而是先由交易所进行预审核。

证监会以交易所的预审核意见为基础履行简易核准程序,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从预审核工作流程的特点来看,首先是环节少,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等环节,取消了发审会。

其次是时限短,交易所内部一般程序的预审核工作时间总计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包括受理时限(二个工作日)、审核时限(十个工作日)、决定时限(五个工作日)和封卷时限(三个工作日)。

具体来说,交易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齐备性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审核人员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并召开反馈会议、确定需向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反馈意见;自收到发行人最后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后,交易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专家会议,讨论并形成公司债券预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及“有条件通过”;审核结果为“通过”的,交易所应于收到申请原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封卷,并向发行人出具预审意见函。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介绍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介绍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介绍公司债券是由企业发行的一种长期债务工具,以筹集资金用于业务扩张、资本投资、债务偿还等目的。

可交换公司债券则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在发行时规定债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

这种机制既可以为公司提供借款,也可以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机会。

1.债权与股权的融合:可交换公司债券将公司债权与股权结合在一起,债券持有人既享有债券的权益,又有权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分享公司未来的增值收益。

2.转换价格: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格通常由发行公司与债券持有人协商确定,一般以一定折扣率或与市价挂钩的方式确定,以确保债券持有人在转换时能够获得股票的合理价值。

3.转换期限:可交换公司债券通常设有转换期限,即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选择是否将债券转换成股票。

转换期限对于债券持有人来说是一个考虑转换时机的重要因素。

4.转换比例: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比例指的是债券持有人根据一定比例将债券转换成相应数量的股票,转换比例通常由债券持有人与发行公司在发行时协商确定。

1.多元化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企业可以开启新的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实现多元化的资本结构。

2.股权转让: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机制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向债券持有人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从而引入新的股东,拓展企业的股东基础,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3.增加流动性: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以为债券持有人提供更灵活的投资方式,使得债券持有人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选择将债券转换成股票,享受股票的潜在增值收益。

4.提高企业信用度: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长期债务工具,其发行更多的是依赖于企业的信用度。

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企业可以提高自身的信用度,增强市场合作伙伴和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

当然,可交换公司债券也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主要包括:1.股权价值波动风险:可交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后的股权价值会受到市场变动的影响,如果股票价格下跌,债券持有人转换后可能遭受损失。

可转债交易最新规则_可转债交易规则

可转债交易最新规则_可转债交易规则

可转债交易最新规则_可转债交易规则可转债交易最新规则_可转债交易规则可转债全称是可转换债券,它是一种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它和股票一样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下面是整理的可转债交易最新规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可转债交易最新规则可转债上市首日的涨跌幅计算是根据其开盘价格计算的。

可转债跟股票非常的相似,但是有很多细节是不一样的,比如涨跌幅就不一样,以前可转债上市之后是没有涨跌幅限制的,只有熔断机制,但是2023年新规之后,可转债上市首日也有涨跌幅限制了。

上交所: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

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

深交所: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并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确定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可转债新规的5点变化:【1】上交所上市首日统一采取57.3%和-43.3%的涨跌幅机制。

【2】深交所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

【3】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

【4】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

【5】根据债券交易规则对相关术语进行调整,如“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

可转债交易规则【1】交易时间:交易日的9:15-9:25、9:30-15:00。

最早交易日8:30开始可进行委托申报,9:25-9:30期间不支持申报。

【2】成交原则:时间优先,价格优先。

同一时间委托的,价格低的优先;同一价格委托的,时间早的优先。

【3】交易规则:T+0交易模式,当天买的当天可以卖出,没有交易次数的限制。

【4】交易单位:最小交易单位为手,1手=10张。

委托交易的时候,有些券商显示1手,有些券商显示10张,意思都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操作可转债的过程中,注意不要被强赎了,因为强赎对于持有者来说,可能就是亏一大笔钱,比如你持有的可转债市场价格是170元,结果被强赎价格是103元。

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


(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
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
担保物;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 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s)是指上市 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给托管机构(或登记 结算公司)之后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 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够按照约定的条件以持有 的公司债券交换获取股东发债时抵押的上市公司股 权。
► 中国证监会19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 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 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以 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 动力。

十、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
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
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
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规定的义务。

十一、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换股、回售、赎回、登记结算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1. 引言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为了实现债券期限内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调整的需要,将其所持有的某一特定公司(或集团)的股份作为可交换标的,发行给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或发行人提前赎回时,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与发行人进行股权交换。

现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2.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根据《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向持有其子公司控股权、参股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向与其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依法成立或参股的企业向其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在上述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实现公司间的资金融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

3.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公司主体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且该上市公司应该能够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信息。

3.2 股权结构条件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合理的股权结构。

具体来说,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股权结构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隐约或虚假的情形。

3.3 债券期限条件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体现出一定的可兑性,债券持有人应当在债券到期或发行人提前赎回时,有权选择与发行人进行股权交换。

3.4 债券发行规模条件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能够体现股东发行该债券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5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应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文件中明确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条款,确保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在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常见的融资和资本运作手段。

可交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

然而,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着一系列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可交换公司债券。

简单来说,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那么,上市公司股东要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其一,发行主体资格方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该股东应当合法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且在发行债券时,不存在诸如股份被质押、冻结或者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其二,财务状况要求。

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以确保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这通常需要通过对股东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评估其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指标。

其三,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一般来说,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投资项目等合法用途。

其四,换股条件。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时,应当明确约定换股的条件,包括换股价格、换股期限等。

换股价格的确定应当合理公平,通常参考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并结合一定的溢价或折价因素。

在发行程序上,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首先,需要制定发行方案。

发行方案应当包括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换股条件、募集资金用途等重要内容。

其次,要经过内部决策程序。

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经过其内部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和决策,形成有效的决议文件。

然后,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

一般包括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中介机构将对发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出具专业的意见和报告,以保障发行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_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_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_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可转换债券交易是指以可转换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这种债券持有者还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将其抛售来实现收益。

下面我们大概来了解一下吧。

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公司债实行净价交易,全价交收。

净价交易是指在债券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在债券净价交易模式下,投资者按净价价格进行申报和交易,但结算价格仍是全价计算,即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应计利息=面值x票面利率÷365天x已计息天数,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3,交易规则,是T+0,当天可以买进卖出;最低交易是1手,1手等10张债券。

每年可以得到票面利率规定的利息。

都无印花税。

不过,国债还免利息税。

上市债券交易规则交易时间、原则:与A股相同报价单位:以张(面值100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的价格”,价格是指每100元面值国债的价格委托买卖单位:以“张”为单位(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卖出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张,债券买入最小申报数量单位、债券回购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0张。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限制申报撮合方式:正式实施国债净价交易后,将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的方式,并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行情报价: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申报上限: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交易方式:T+0,国债现货交易允许实行回转交易。

即当天买进的债券当天可以卖出,当天卖出的债券当天可以买进。

竞价方式 :与A股相同上市首日申报竞价规定:深交所上市国债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前收盘价(发行价)上下各150元(即15000个价格升降单位),进入连续竞价后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后成交价上下各15元(即1500个价格升降单位)。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介绍讲解学习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介绍讲解学习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介绍讲解学习公司债券业务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的一种方式。

债券是企业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固定利息并偿还本金的证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债券,允许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中,企业发行的债券同时具备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债券面值一般较高,并且设有一定利率以及债券到期日。

债券持有人有权根据约定在一些时期内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即按照一定比例将债券面值用于认购公司股票。

这样一来,债券持有人就可以通过债券获得固定利息收入,并且还有机会获得公司股票的增值收益。

1.融资成本较低:相比于发行纯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融资成本较低。

这是因为债券持有人有权转换为公司股票,相当于接受了一定程度的风险,因此接受的利率也较低。

2.资本结构优化: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企业可以优化其资本结构。

融资资金一部分为债务,一部分为股权,有助于降低负债率,增加股权比例,提高企业的信誉度。

3.灵活性较高:可交换公司债券允许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选择是否转换为公司股票。

这种灵活性使得债券投资者能够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来决定是否转换,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4.股票激励:可交换公司债券还可以为公司提供股票期权激励的工具。

公司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同时向一部分高管或员工分配认购权,使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一定比例购买公司股票,从而激励其共同推动公司业绩。

1.发起:企业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决定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计划。

3.募集投资者:债券承销商通过市场宣传和路演来吸引投资者参与认购。

4.发行债券:根据投资者需求和企业融资计划,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5.偿还本息:企业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债券利息,并于到期日偿还债券本金。

6.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可以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7.行使权益:根据转换比例,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相应比例认购公司股票。

8.股票交割: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后,企业向其提供相应数量的股票。

可转债交易法律规定(3篇)

可转债交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可转债概述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债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可转债在发行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其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也可以继续持有作为债券。

可转债的发行,既为公司提供了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

二、可转债交易法律规定1.可转债发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债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1)发行人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3)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人民币20亿元;(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5)发行人已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可转债发行程序(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2)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核意见;(3)发行人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发行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发行人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发行方式;(5)发行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等合法渠道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债。

3.可转债交易规则(1)可转债上市交易可转债上市交易需符合以下条件:①发行人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②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③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人民币20亿元;④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⑤发行人已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可转债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证券交易所交易:可转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账户进行买卖;②场外交易:可转债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等合法渠道进行买卖;③协议转让:投资者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可转债交易。

什么是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4.doc

什么是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4.doc

什么是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4什么是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只是一个笼统说说法,若细分开来的话,可以根据其发行方式或流通手段进行分门别类。

不同类型的公司债券其相关内容也不同,那么那么什么是▲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呢?下面就由的小编针对此问题做相关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1、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定义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

▲2、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功能(1)融资:由于可交换的债券发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团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2)收购兼并:当在收购兼并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在实施收购之前发行专门为收购设计的可交换债券;(3)股票减持:可交换债券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有序地减持股票,发行人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获取现金,同时也可避免相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致使股价受到冲击。

▲3、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1)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

(2)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3)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

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

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综上所述,▲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以公募形式存在的公司债券可以用于与其他公司股票的交换,不仅能达到融资的初衷,对于降低股票走低风险有着不可或缺的预防作用,能有效的分化其风险,使得公司债券的发行风险系数在某些方面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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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六: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则解读
日期:2015-6-19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上市公司及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下称“可交换债”)。

作为股债结合的创新品种,可交换债的主要特点是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方式为债券增信,并内嵌投资者换股的权利。

按发行方式划分,可交换债可以分为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下称“公募可交换债”)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下称“私募可交换债”),公募可交换债又可以按发行对象的不同细分为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下称“大公募可交换债”)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下称“小公募可交换债”)。

与一般公司债券相比,除了产品设计外,可交换债在发行及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亦有较大不同,本文将主要对公募可交换债相关规则进行介绍,私募可交换债相关介绍详见《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新政策》。

公募可交换债适用的规则主要有哪些?
除《管理办法》外,公募可交换债适用的规则还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下称“《试行规定》”)和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下称“《上市规则》”)等规则。

其中,《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是公募可交换债发行的基本条件,《管理办法》对交易与转让、承销管理、信息披露、持有人保护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适用于公募可交换债。

而《试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募可交换债的发行人、标的股票、换股期、质押股票数量等应满足的要求,《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则对公募可交换债的上市申请、信息披露、换股、赎回、回售以及停复牌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上市规则》。

发行公募可交换债的发行人需满足那些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试行规定》,发行公募可交换债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净资产条件(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负债条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0%)、利润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1年利息)评级条件(债券信用级别良好)等。

同时,发行人必须不存在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等等。

可见,与一般公司债券相比较,可交换债主要是净资产条件要求高一些。

此外,《试行规定》还规定,公募可交换债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还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须设定为担保物。

发行公募可交换债券标的股票需满足那些条件?
根据《试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二是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三是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债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募可交换债发行及上市审核程序发生了哪些变化?
小公募可交换债属于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范畴,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发行及上市申请由交易所进行预审核,证监会以交易所的预审核意见为基础履行简易行政许可核准程序。

预审核环节,交易所内部工作时间总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可参见我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对于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且选择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大公募可交换债,仍需提交证监会核准,适用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审核环节主要有受理、审核、反馈、行政许可决议和期后事项。

公募可交换债信息披露及停复牌相关规定有哪些?
发行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指定专项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义务。

就定期报告而言,报告内容除需满足交易所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包括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累计换股情况、期末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与可交换债券余额的比例等。

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发生涉及换股价格调整的事项如发行新股、送股等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发行人还应当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如果发行人是上市公司股东,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质押、股份变动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募可交换债券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参照适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与一般公司债券基本无异。

需要注意的是,公募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停复牌的,交易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实施停复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者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交易所申请可交换债停牌。

发行人未及时申请的,交易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进行停牌。

公募可交换债和私募可交换债主要区别有哪些?
公募可交换债和私募可交换债在适用规则、审核程序、发行条件、换股条款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主要区别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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