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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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保险责任期限
保险合同的成立实行要约承诺主义,合意 达成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 生效: 一成立生效主义。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二附条件、附期限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 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责任期限: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一致。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举要:
1、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
2、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对经营、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5、因合同关系对某项财产拥有期待利益人对于合同标的
6、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责任的人。如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的 法律问题
主讲人:刘思宇
内容简介
一、浅谈保险业与保险法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法理与法律原则 三、签订保险时应注意的十个法律问题 四、结语 :法律护航,前途无量
一、浅谈保险业与保险法
1、我眼中的保险业: 地位举足轻重、前途无可限量
保险(Insurance)本质是集中危险和分散 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即把一人 之不幸通过保险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化 为无形。 台湾著名保险学者陈云中先生指出:保险 之旨趣寓有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之旨意, 可谓人类社会以协同协力为基础之各种社 会经济制度中,最为普遍有效的一种制度。
订立 保险合同 支付 保险费
关于法条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 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 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 司。
2、准确识别保险利益
2、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根源 :保险合同的射幸合同本质.如果投保人诈欺 隐瞒可能导致保险人判断失误上当受骗,保险沦 为赌博! 内涵 : “保险契约尤注重善意与诚信,若违背此 一原则者,其它契约或可宽容,在保险契约,往 往不与宽容,盖所需善意之程度有别也” 保险 合同对诚实信用程度之高要求,称为最大诚信原 则。 法条链接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法条
法条链接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 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 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 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 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 期限。
内容
内容: 一 投保人义务 1诚实告知。即必须将其所知或应知的关于保险标 的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2信用保证。即担保人必须诚信履行其做出的对某 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否则将导致合同无 效或解除。 二 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 签订合同时将保险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
保险利益原则
内涵: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 力。 法谚“无保险利益者无保险” 1、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 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案例
案例一: 沈阳甲果品公司与哈尔滨乙公司签订柑橘买 卖合同,乙购买甲柑橘10000篓,价值200万元。 甲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为柑橘投了货物运输综 合险。货物到达哈尔滨后,乙公司发现货车被盗, 丢失柑橘200篓,同时盗窃者损坏车厢导致冻坏变 质800篓,经查实当日黑龙江气温为零下25度左 右。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就失窃200篓与冻坏800 篓柑橘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失窃200篓应予赔 偿,另外800篓为冻坏不在综合险范围之内,不应 赔偿。
保险法谚云“无危险则无保险” 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指出:我们已进入了一个风险 社会。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科技革命进 步,从衣食住行到生产流通,生活无处无风险, 现代社会渴求保险业的大发展! 我国的保险业成绩斐然,但由于起步晚,与发达 国家甚至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在业 务规模、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管理水平以及对 国民经济影响程度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结论:保险业 地位举足轻重、前途无可限量
2、我眼中的保险法: 制度日趋完善、服务行业发展
保险法的历史: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以 来,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地法律依 据,但是由于期间我国保险业有了令人瞠目结舌 的迅猛发展,导致保险法严重滞后,法律制度与 保险交易实际操作相去甚远,难以适应行业发展 的要求。虽然2002年,为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 保险法做了局部修改,但仍然难以满足行业发展 需求。 2009年在保险业与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期盼中, 经历全面修订的《保险法》千呼万唤始出来,并 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对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条目
6 保险合同的效力 7 保险标的转让相关问题 8 保险合同的解除 9 保险合同的解释 10 代位权问题
1、正确认识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性质:如 前所述,是诺成合同、 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保险人 投保人资格
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 和民事 行为能力
投保人
享有 保险 利益
亮点: 一、系统全面修改。增加49条、修改123条。内容 涉及原则、制度、责任各个方面。 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强调 保险法的社会本位价值。 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衡平双方利益。如完善 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四、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 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如删除“保险资金不 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保险业以外企业”的 规定。 五、强化监管、明确责任。如强化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关联交易、偿付能力等等 监管;第7章明确了各主体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结论:制度日趋完善、服务行业发展功能凸显
3诺成合同 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双方 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 不以交付保险凭证为要件。 这一属性对明确合同成立时间有重大意义。
属性 内涵 制度体现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独特属性 内涵: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或与财产相 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属性: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保险 合同,即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 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故保险金的确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制度体现:损失填补原则与保险人代位求 偿权制度
损失补偿方式
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 损失赔偿。
其计算公式是: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 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 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 际价值)
2、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 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会导致保险合同失效; 3、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 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法条链接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利益原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法谚云“无保险利益者无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种类:
1、现有利益。即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 2、期待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基于法定权利或事实依据预期
将来能获得的利益。如国际买卖合同之买方对于货物。
3、责任利益。即对保险标的依法承担的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
解析
解析: 成立判断标准:合意达成即成立。即5月25日。 合同成立与缴纳保费,签发保单无必然联系。 此合同为附期限合同,即6月1日生效,保险公司 责任期限同时开始。 保险公司应付赔偿责任。
4投保人告知义务与 保险人说明义务
法理基础: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告知 义务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 义务人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合同地理过程中 法定先合同义务,不论合同是否约定,义务人均 需履行。 告知方式:询问回答主义(16条第1款) 告知义务违反之其后果: 1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解除权 2保险人赔偿责任免除 3保险费。告知义务人故意隐瞒情形下,保险人无 须退还保险费。
思考
问题:投保人重复保险情形下即投保人对 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 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时如 何赔付? 将在注意的法律问题中详细分析。
三、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注意的 十个法律问题
条目
1正确认识保险合同 2准确识别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相关问题 4投保人告知义务与保险人说明义务 5保险价值与重复保险相关问题
案例
案例二 2008年5月25日A市某商城为其营业用房向 保险公司投保,责任期限为2008年6月1日 至2010年6月1日。后5月30日由于经济问题 商城提出保险费延期至7月1日交付,保险 公司同意,遂向商城开具保险费收据并填 写了保单。6月10日该营业用房被火烧毁。 商城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 立为由拒绝,遂起纠纷。
解析:本案中致损原因有二:1盗窃、2天气寒冷 对于失窃柑橘盗窃即为近因,无可争议,应当理 赔。 对于冻坏柑橘原因分析:通常情形下严寒并不导 致冻坏柑橘,盗窃这一因素的介入,才使得天寒 与冻坏发生因果关系。因此盗窃属于近因,应当 赔付。
盗窃
车厢损坏
冻坏致损
损失补偿原则
内涵:一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受损方有权依照规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二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投保人不能 因损失赔偿获得更大利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必须把握的三个限度: 1.实际损失 2.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 构成的要件
必须是经济 必须是法律上 必须是 上的利益 认可的利益 (可用金钱衡量) 确定的利益
近因原则
近因:保险法中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主要的、起 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内涵:在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 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意义:确定当保险标的损害发生时,保险人是否 负赔偿责任的依据。 注意问题:多因一果时如何确定近因?
内容
2格式合同 即保险人提供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投 保人只能接受或拒绝,而不能参与合同条款拟定 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格式化固然是其本身技术性 极强与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但限制了投保人的 合同自由权利。 这一属性决定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 必须尽到说明义务、在合同的解释中适用“不利 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这对保险人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
二、保险合同的 基本法理与法律原则
1、基本法理
来自百度文库
保险合同内涵: 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性质
性质
射幸合同 格式合同 诺成合同
解释
1 射幸合同 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 或不确定事件发生与否的合同,而非通常 的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合同。保险人是否 履行赔付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与否这 一偶然性因素。 这一属性决定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大限度的坚守诚实信用 原则。否则极有可能产生保险诈骗等行为。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