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6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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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2.1.1 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3.1 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3.2 待岗员工现接收部门:负责待岗员工的培训与试岗工作安排以及在试岗期满后的工作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4.1 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附件一),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 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 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 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 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

(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4.6 试岗期结束:试岗期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待岗员工考核表》(附件三),由接收部门提出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意见,根据员工在试岗期的工作表现,分别进行处理:4.6.1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企业内部待岗、下岗(以下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合理流动,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下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争上岗,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待岗、下岗员工的范围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聘用的员工;(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未持有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员工;(五)因企业机构调整或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六)严重违章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违章的员工;(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四)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五)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第七条待岗、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待岗员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

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待岗、下岗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待岗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城建集团城建人发(1999)309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待岗人员,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不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因单位生产经营、临时性施工任务不足、工程项目解体、业务岗位人员富余、业务能力一般等原因而下岗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如遇生产、经营、或机构解体、编制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安排职工待岗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各单位在安排职工待岗前,需首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二章待岗范围及程序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工程竣工或宣布解体,除公司规定的留守人员外,其他管理人员、工人统一将实力关系转入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第六条公司机关因机构变动、编制调整压缩而业务系统已无岗位安排的编外、富余人员;一个月内由系统提出意见,将实力关系从机关转入人才管理中心。

第七条各专业分公司因生产任务不足、施工淡季等原因出现人员富余时,采取内部待岗,内部分流;确因业务岗位调整,出现管理人员富余时,先由公司业务系统在公司范围内调剂安置,因无岗位或本人能力原因不能安排的,方可转入人才管理中心。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因生产条件、材料、资金、冬施、甲方等原因影响,出现短时间停工,人员过剩,而内部无法调剂的,采取内部待岗。

并将职工待岗计划、原因、时间、人员、岗位(工种)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经公司批准的单位内部待岗职工的待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其实力关系不得转入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待岗人员的再上岗,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各管理系统,根据各单位生产任务需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剂。

仍不能安排岗位的人员,继续留在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时间过长(超过三个月),按市劳动局京劳就发(1998)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岗手续。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管理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五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待岗:(一)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原因,暂时不需要该员工从事原工作;(二)员工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时休养;(三)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待岗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待岗:(一)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四)其他不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待岗原因。

第八条单位收到员工待岗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同意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协议签订后,单位应当将待岗员工名单、待岗期限、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待岗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支付;(二)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三)待岗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待岗协议终止:(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上岗;(二)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休养;(三)员工提出解除待岗协议;(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待岗协议的情形。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2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2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一、为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与进取心,优化岗位组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员工内部待岗是指公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尚有调整教育余地,或由于公司机构调整、撤并、竞聘等原因引起员工结构性过剩,使员工停止现岗位工作,等待重新定岗的情况。

四、待岗期限为一个月。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准以待岗处理:1、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出现差错并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的;组织纪律散漫,且因经常迟到、早退经处罚及警告仍不改正的。

2、与客户或同事发生争吵、纠纷,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或经过批评仍不悔改的。

3、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且无正当理由的。

4、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年终考核末尾淘汰的。

5、竞聘落选等待新岗位安排的。

6、其它因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待处理的。

7、用工部门认为工作不合格,并无可培训价值,第一次退回人事行政部8、公司认为其它应以待岗处理的。

六、员工内部待岗核准的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事行政部对意见进行审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经理批准3、总经理批准后,人事行政部发《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待岗员工持通知书等待安排。

七、公司认为应待岗处理的,由人事行政部核实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八、待岗人员不享受效益工资和各类奖金(包括在转岗培训学习期和试用期内),在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九、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并按时出勤,自觉加强学习及提高个人的工作技能,提高对待岗原因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及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十、待岗培训内容及考核:1、制度培训每日1小时。

2、每日清理公司内部卫生2小时。

3、由人事行政部依据各员工状况,分配至相应岗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每日4小时。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

对连续1 / 8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v0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v0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工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员工;(二)因劳动态度、业务素质、技能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规范要求而未能上岗的员工;(三)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责令待岗的员工;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待岗:(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待岗程序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并书面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待岗人员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其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条待岗员工待遇(一)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补贴,从待岗次月起改发生活费,待岗3个月内,生活费标准为1500元/月,待岗4-6月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原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封存,如遇统一的工资调整,届时可按规定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二)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住房补贴按在岗时标准发放,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待岗员工的管理(一)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二)待岗员工要坚持正常上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争取竞争上岗或转岗。

重新上岗者,享受新岗位薪酬待遇。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聘用待岗人员。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息工待岗:1.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改变,原经营业务歇业或暂时停产;2.因工程项目完工,现无工作任务、项目任务不能衔接;3.经员工个人要求,中断工作去参加脱产学习、社会活动、休养等,经集团同意,可作为停薪留职性质的待岗。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党群办列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件1),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件2)。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OA邮件发送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一年,待岗期限届满,重新安排上岗。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根据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文件规定,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待岗人员管理范围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1.2 待岗人员指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执行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休假、调离、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待离岗等情况。

1.3 待岗人员的管理应以保障公司及各级机构正常运行为准则,充分利用资源和人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2.1 尊重待岗人员的人身尊严和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2.2 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和时间,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专长。

2.3 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公正和公平。

三、待岗人员管理措施3.1 充分了解待岗人员的情况和需求,根据其个人特点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

3.2 建立待岗人员的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能力特点等,为后续调岗和重新安排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3 定期进行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估和能力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4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薪酬福利,确保其合理收入和生活保障。

3.5 加强与待岗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其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待岗人员管理责任4.1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确保其工作任务的完成。

4.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待岗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和实施各项管理措施。

4.3 公司领导层对待岗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实施。

以上为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4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4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的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如下:1. 待岗人员指因工作调整、项目暂停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需暂时停止工作的人员。

2. 待岗人员管理是为了合理调度和安排公司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3. 待岗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评估并提出待岗申请,申请需包括人员姓名、岗位、待岗原因、预计待岗时间等信息。

4. 待岗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进行评估。

5. 待岗人员需参加公司安排的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保持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

6. 待岗人员需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参与公司的日常工作,如例会、培训等活动。

7. 待岗人员需接受定期的工作考核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调岗或重新安排工作的依据。

8. 待岗人员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悖的行为。

9. 待岗期间,公司将为待岗人员提供一定的福利和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10. 待岗期满后,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重新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岗位或者采取其他合理安排。

11. 对于长期待岗无岗位可安排的人员,公司可与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和细节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2)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____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____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____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推进和完善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员工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本办法所称待岗,是指员工因本办法所列原因住手正常工作,但仍与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二章待岗员工的确定程序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待岗处理:(一) 因公司机构调整、合并或者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结束或者转场,暂在家待命人员;(二) 在集团公司总部、权属各单位岗位竞争中落岗的人员;(三) 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四) 违纪员工。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进行待岗处理:(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或者集团公司规定需进行其他形式处理的。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研究后确定为待岗员工,将《待岗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接到《待岗决定通知书》后,在五日内交接原岗位的工作,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逾期不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待岗员工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主要事项有: 1、培训、考勤等日常管理; 2、待遇的落实; 3、通告岗位需求信息; 4 协助处理待岗员工的其他事宜。

员工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第四条第一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长普通不超过 1 年;第四条二、三、四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短为 1 个月,最长普通不超过 6 个月。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原因待岗的员工,待岗期间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培训、上岗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培训或者调岗的按旷工处理。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四种情形之外,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员工,所在单位应提供工作岗位,书面通知其上班,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按旷工处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保证员工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求或其他原因,暂时没有分配到具体岗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六条待岗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出现工作失职行为。

第八条待岗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可以自行进行学习、提升能力或者进行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散发不良言行,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当服从上级的指挥,积极配合工作,保持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参与公司的培训、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谈论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服从上级的指挥。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不得进行破坏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现问题或者困难,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并积极提出改进方案。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考核和激励第十七条公司将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在考核中,表现优异者,将优先考虑进行岗位安排,甚至进行正式聘用。

第十九条公司将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程度,适当给予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待岗人员的能力与特长,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岗位。

第二十一条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实行待岗管理(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四)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无正当理由;(五)年末考核不合格;(六)公司认为应以待岗处理。

第四条待岗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

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待岗员工待遇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津贴。

待岗员工从次月起改发生活费,不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1、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待岗员工须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总裁批准后准予上班。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在职场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员工处于待岗状态。

待岗人员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具体的工作任务,但未离职或被解雇的员工。

为了更好地管理待岗人员,许多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探讨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内容及好处。

一、什么是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是为了对待岗员工进行有效管理而设立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详细阐述了待岗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在待岗期间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这个制度主要目的是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利益,确保待岗员工进入工作状态后能够顺利转岗或复职。

二、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内容有哪些?1. 待岗员工的权利:该制度明确规定了待岗员工的权益,例如待岗员工有权获得正常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享受公司提供的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等。

这些权益的保障能够增强待岗员工的归属感,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 待岗员工的义务: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也明确规定了待岗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他们需要按时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和指导,并积极参与公司的团队活动。

同时,他们也需要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内部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3. 待岗员工的行为准则:制度中还给出了待岗员工在工作期间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遵守公司的纪律和规定、保持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以及与其他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等。

这些准则能够帮助待岗员工建立正确的职业态度和职业素养,为他们重新踏入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三、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好处1. 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制定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可以增强待岗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对待岗员工的权益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能够让他们感受到公司对他们的关怀和重视,从而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对公司的认同感。

2. 提高待岗员工的自我管理能力: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要求待岗员工按时参加培训和指导,积极参与团队活动。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对待岗人员的管理,规范待岗人员的行为,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待岗人员。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定义与产生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调整、组织机构变动、岗位优化、个人能力不适应工作要求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产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进行业务重组、部门撤并等,导致岗位减少,原岗位人员无法安置的;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3、员工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被安排待岗的;4、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部分员工暂时待岗的。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五条待岗人员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待岗人员档案,记录待岗人员的基本信息、待岗原因、待岗时间等。

第六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企业能够及时与其联系,安排工作。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待遇第八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发放方式为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固定日期。

第十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享受企业的绩效奖金、福利补贴等。

第五章待岗人员的培训与再就业第十一条企业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待岗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法律法规培训等。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培训成绩将作为重新安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企业在出现合适岗位时,优先安排待岗人员就业。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在重新安排工作后,应按照新岗位的要求履行职责,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第六章待岗人员的退出第十六条待岗人员在以下情况下退出待岗状态:1、重新安排工作上岗的;2、本人提出辞职的;3、待岗期满,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XX银行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公司总部《员工内部流动及待岗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待岗,系指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离开现工作岗位到落实新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前所处的状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待岗条件与期限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安排待岗:(一)所在工作岗位有明确的量化任务目标,业绩不达标,连续两个考核期未完成任务目标60%的。

(二)工作技能达不到所在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三)连续两个考核期评定为“需改善”或“不胜任(不合格)”等级的。

(四)通过竞聘上岗或双向选择,暂没有合适岗位安排其工作,且尚未达到内退条件的。

(五)违反“红、黄、蓝”牌制度,达到“红牌”情节的。

(六)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因其它情形,经用人单位考核研究纳入待岗范围的。

第五条下列人员暂不列入待岗范围:(一)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达到相应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

(四)第一次转岗或新入行定岗客户经理岗位,处在考核保护期的。

(五)新入行员工处在试用期的。

第六条考核期可视各单位具体考核办法确定,原则上以季度为单位。

第七条待岗期限一次不超过3个月。

两次待岗期限不超过5个月,时间累计计算。

距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不足5个月的,待岗期限以劳动合同剩余时间为准。

第八条待岗期限自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待岗通知之日起,至待岗员工落实新岗位后正式调配通知之日止;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待岗员工,待岗期限自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待岗通知之日起,至待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

第九条待岗期限包括离岗时间和待岗培训时间,不含正式调配新岗位后的上岗时间。

第三章待岗管理审批流程第十条总行和各分行在人力资源部门设置待岗中心,对待岗人员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的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如下:1. 待岗人员指因工作调整、项目暂停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需暂时停止工作的人员。

2. 待岗人员管理是为了合理调度和安排公司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3. 待岗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评估并提出待岗申请,申请需包括人员姓名、岗位、待岗原因、预计待岗时间等信息。

4. 待岗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进行评估。

5. 待岗人员需参加公司安排的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保持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

6. 待岗人员需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参与公司的日常工作,如例会、培训等活动。

7. 待岗人员需接受定期的工作考核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调岗或重新安排工作的依据。

8. 待岗人员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悖的行为。

9. 待岗期间,公司将为待岗人员提供一定的福利和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10. 待岗期满后,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重新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岗位或者采取其他合理安排。

11. 对于长期待岗无岗位可安排的人员,公司可与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和细节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管理、提升效能、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二)坚持能上能下原则(三)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主业划转、社会招聘员工。

第四条待岗的定义待岗员工指没有岗位但仍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五条待岗产生的原因(一)公司公开竞聘时,未竞聘到岗位的员工及未报名参加竞聘的员工;(二)部门内部月考核连续3次不合格的员工;(三)试岗期不合格的员工;(四)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岗位的员工;(五)其他符合待岗条件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需要的待岗的员工。

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一)待岗生活费:员工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及工资性补贴,不参加绩效工资分配,发给待岗生活费(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二)社会保险:员工待岗期间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待岗人员管理(一)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待岗员工申请上岗的,根据公司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三)对待岗后重新上岗员工规定试岗期(3个月),试岗期间生活费标准(2000元/月)。

试岗不合格的,再次待岗。

(四)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直接管理,提供转岗培训,严格考勤制度。

(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2、累计待岗满6个月的;3、试岗2次不合格的;4、员工拒绝上岗的;5、符合《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

(六)员工在待岗期间暂不批准年休假。

(七)员工待岗期间仍计算连续工龄。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员工竞争上岗意识,在公司内部建立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加强待岗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正式员工。

第二条待岗管理中应坚持的以下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

2、以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原则。

3、淘汰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进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储备中心的员工。

第四条、待岗人员范围1、经双向选择或竟聘上岗过程中,落聘或未能上岗者;2、劳动技能低下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3、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恶劣影响的人员;4、不服从生产或管理岗位调整,不愿到岗的人员;5、经部门绩效考评不合格者;6、因长期事假等其他原因离开岗位超过三个月的,期满后回单位的员工。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待遇第五条待岗期限:待岗期一年。

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待岗培训期为六个月;第二阶段转岗期(即等待重新上岗或转岗)为六个月;第六条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在待岗培训期,只发放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取消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转岗期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期满后,待岗人员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后的实际收入,按我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金,以支付给待岗人员的上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在岗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相同,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第九条待岗期间其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发放,重新上岗后,转入新聘用单位。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九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力资源储备中心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待岗员工,负责对待岗员工集中培训、组织活动、转岗安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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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息工待岗:
1.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改变,原经营业务歇业或暂时停产;
2.因工程项目完工,现无工作任务、项目任务不能衔接;
3.经员工个人要求,中断工作去参加脱产学习、社会活动、休养等,经集团同意,可作为停薪留职性质的待岗。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党群办列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件1),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件2)。

第三条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OA邮件发送或送达
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一年,待岗期限届满,重新安排上岗。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根据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文件规定,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

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件1)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待岗协议。

3.待岗员工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4.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5.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6.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

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7.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待岗培训
1.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从而为上岗做好准备,无故不得缺席。

2. 待岗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对违纪者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3.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新接工程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由项目经理优先挑选。

3.各部门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待岗人员优先考虑,经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1:《待岗通知书》
附表2:《待岗协议书》
待岗通知书存根
人待字()号
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款,请于年月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待岗通知书
人待字()号
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条一第款,请于年月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待岗协议书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待岗人(以下简称乙方):性别:
出生年月: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员工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待岗人员,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待岗条件及待岗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款之规定,乙方待岗。

待岗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甲方有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并能安排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待岗生活费及社会保险福利有关待遇
1.乙方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
甲方根据约定实施时间起,根据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文件规定按宁波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2.待岗期间乙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乙方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乙方待岗生活费由甲方人力资源部制定发放标准,财务部按月发放。

4.在待岗期间,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甲方停发各种费用的,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按季度到甲方人力资源部缴纳,不按期缴纳的视为主动放弃,届时,本协议自行解除,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5.待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待岗期满后,满足补偿条件的,按待岗期间
收入作为补偿金基数。

6.乙方待岗年度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7.乙方待岗期间非因甲方事务造成其人身伤亡,由乙方个人负责,且不享受工伤待遇。

8.待岗期间甲方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

组织培训期间,甲方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三、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乙方重新上岗工作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在待岗期间辞职、调出、退休(职)、死亡的;
3.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续签的;
3.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1.乙方在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乙方待岗期间损害甲方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事宜
1.甲方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再就业,并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岗前培训。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上岗或培训后上岗,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岗位工资。

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岗前培训不合格或不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在待岗期间,要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安排的其他事
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任何违法违纪带来的后果责任自负。

4.乙方在待岗期间从事非甲方安排的工作造成伤亡的由乙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15日内告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告知而造成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在乙方个人信息变更后因乙方未告知导致甲方按照乙方原信息寄送相关文件的视为甲方已送达。

6. 乙方在待岗期间随时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7.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捺印)
甲方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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