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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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作者:
学院:人文与法律学院
系(专业):法学
题目: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指导者:讲师
(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
评阅者:讲师
(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
2012年10月18日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目次
一引言 (1)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涵义辨析 (1)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1)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 (2)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2)
(四)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4)
结论 (6)
参考文献 (7)
致谢 (8)
一引言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劳动力市场主体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缔结、签订劳动合同来进行的,没有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没有劳动力市场。因此,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是劳动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大推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引来了学术界和理论界的巨大争议,因为该法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之下而诞生,难免存在妥协和让步,加上理论界对《劳动合同法》许多问题的理论准备并不充足,也导致该法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整个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某些法律规定,因其存在模糊、不明确之处,双方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因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也较多、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在理论界,学者们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关系,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等问题尚存在分歧。基于上述情况,本文从劳动合同解除的定义出发,对我国及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对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从制度上规范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达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劳动合同解除涵义辨析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含义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学术界各抒己见,许多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4]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5]还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6]第一种观点将解除的重点放在劳动关系上,后两种观点
[1]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重点放在劳动合同上。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尽管在事实上不具有太大的区分意义,然而,将重点放在劳动合同效力的考察,应该是更适宜于研究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我更加认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事由,而第二种观点着重强调的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第三种观点表达的更确切些。
(二)劳动合同的解9的特征
第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是在合同的目的尚未完全实现之前,且双方当事人仍具备主体资格时,劳动关系归于消灭。
第二,劳动合同的解除须有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后,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第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劳动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解除之前双方已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因解除而归于无效。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既往,不影响双方已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
国外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比较充分,因为立法比较完善。由于社会背景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德国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与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在立法体例上,德国以民法为核心,辅之以劳动终止保护法、厂场组织法,构建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7]法国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特定的理论解释,它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统一称为劳动关系的停止、中断。其中,由用人单位引起的中断和由劳动者引起的中断是最经典的两种情形。(8]日本的劳动合同同其他国家一样,可以划分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并且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定期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定期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到期自动解除,二是有“不可避免的原因”。(9]国外的立法对于我国立法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借助于对国外立法的研究,可以对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提出一定的修改的构想。(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两个,即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所谓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在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1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虽然由于发起方的不同可以将协商解除分为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也即分别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出动议。但均应当具备双方协商的过程以及对解除一致认可的结果这两个要件,
[4]德.罗伯特·霍顿,海因·科茨,汉期·G.莱塞.德国民商法异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书出版社,1996
[5]郑爱青.法国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及对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启示.法学杂志,2002(5)
这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治的原则。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中,既没有限制协商解除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协商解除理由、履行一定解除程序的规定。也就是说,不论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论什么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能单方任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要承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此外一方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制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解除无效。
1 协议解除
关于协议解除,英国规定,“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终止。但如果法院过于轻易地承认可以用这种方式结束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对劳动关系的保护介入就会受到严重威胁。法院将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如果雇员同意辞职的唯一原因是解雇的威胁,他将被视为解雇,由此可以得到大额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有其他原因如经济上的引诱影响了雇员的决定,法院将认定协议终止合同”(11]。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不立即确认双方合同协议解除,必须双方当事人没有劳动基准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且意思表示一致,甚至在给予对价的情况下,才认定为真正的协议解除。即要对协议解除进行实质性审查,才能确定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12]
2 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双方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13]根据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积极性。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表现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炒鱿鱼”、“解雇”。《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赋予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过错解除、客观不能和经济裁员。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承担劳动者不符合的证明责任,因为录用标准是用人单位制定,考核是用人单位进行的,找个理由说劳动者不符合不是很难。相比之下,劳动者要提出反驳理由说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很困难。《劳动合同法》39 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合同,这里“严重”的标准不明确,也不统一。比如有的单位把上班迟到规定为违反规章制度,[8]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