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制度}工作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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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现
报告
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 疗机构明确诊断。并24小时内通知监护人或近亲 属。
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应
出院 通知
在患者出院时将复印件每月定期 交至本级精防机构,由精防体系 将出院信息单复印件逐级转至患
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
(一)、信息管理:建档、信息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将线索调查和患者 报告中明确诊断为重性精神疾病,且征得患者本人或 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 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表1-3)的本地居住患者, 以及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 者,纳入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按要求建立 或补充患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按时将患者的相 关信息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二)、随访评估-基础管理







有理




下个



1.危险性评估 2.根据“病情分类”进行随访 3.每年至少提供1次健康检查 4. 使用的表格:居民健康档案、
个人信息补充表、个人信息和 随访信息补充表、随访表、等 1.有针对性地为患者制定阶段性 治疗方案,
以及生活职业能力康复措施
2.成立个案管理组进行(精神科 医生、护士、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 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 ,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 ‥‥‥‥‥‥‥‥‥ 。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 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 住院治疗。
{工作规范制度}工作规范等
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 疗工作的关系;
2.《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2011版)》与《重 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主要表格与各级机构的关 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与重性 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关系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 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 意书》(表1-3)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每月定 期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表1-4)复印件 交至本级精防机构,由精防体系将出院信息单复印件逐级 转至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并开 展相关建档、随访工作。社区或乡镇精防医生应提醒并督 促患者定期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复诊。
由责任报告人填写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
无需填写参加重性精神疾 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
书。
同一患者如有多次出院,
仅第一次出院填报并录入 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信息息系系统统。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简称《服务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简
(三)、分类与干预
病情 稳定
3个月内随访
例:第一次随访和填写随访 表的时间为2014年5月5日
例:第二次随访和填写随访 表的时间为2014年7月5日前
录入电脑时间:为 2014年5月11日
录入电脑时间:为 2014年7月101前

病情
例:第一次随访和填写随访
录入电脑时间:为

基本
2周内随访
表的时间为2014年6月5日
报告程序(3)
3.出院后填写出院信息单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 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 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 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 入信息系统。
2014年6月11日

稳定
随访 例:第二次随访和填写随访
录入电脑时间:为

时间 表的时间为2014年6月19日前
2014年6月25日前
病情
不稳 定
2周内随访
期限 同病 情基 本稳
注:首次随访记录 应在7日内录入电
脑。
定患
失访管理
(1)失访患者下次随访期限:建议2周内再次随访。
(2)三次失访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写《重性精神疾病 失访(死亡)患者登记表》,每月报县(区)级精防机构,无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将患者相关信息报 告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报告程序(1)
1. 明确诊断以后填报发病报告卡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
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 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 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 管理机构。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填写
出院时患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A、自愿入院重性精神疾病患者;B、 非自愿入院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 项情形);C、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二项情形
A
B
C
在自愿、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 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 由责任报告人负责填写重性精 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
精防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 作者等)
3.分级管理(一级高于二级,二 级高于三级)
4. 使用的表格:个案管理服务记
(三)、分类与干预
病情 稳定
危险性评级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 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 良反应,无严重躯体疾病或躯体疾病稳定,无其 他异常的患者。(3个月内随访一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 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 流共享。
2012.08.24:《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
第12条 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 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
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
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有专 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 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 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 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严重精神障 碍发病报告管 理办法(试行 )》- 2013.7.29
报告范围
《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
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
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注: 出院信息表、Ⅱ期系统的设置与医院的HIS的对接均 影响此工作的开展。
后续服务与管理(2)
《办法》第十三条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 )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 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零 则 报告。
精神发育迟滞
(1)伴发精神障碍者,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规范》相关要求,3个月内随访一次; (2)其他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每年随访1次,了解病 情并评估是否应列为基础管理对象。
应急处应急置处记置后录,与报告
病 情 分 类
病情
基本 稳定
危险性评级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 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的患者。(初步处理无 效时转诊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一次)
病情
不稳 定
危险性评级3-5级,或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 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 (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必wk.baidu.com时报当地公安部门, 2周内随访一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精防机构
国家重性精 神疾病基本
社区乡卫镇生卫服生务院中/ 心《建档、立卡等》登 信记 息
数据收集分 析系统
辖区
通知开展患者管
常住表
理表1-4复
人口1-1
线索调查:
A.摸查,B.其
知情印件 同表意
县级精防机构
重性精神 疾病
他,如医保信
1-2
出院病例通知

危及
表1-
他人 生命 安全
110 患者报
注:Ⅱ期系统启动后会有重大的改变。
后续服务与管理(1)
《办法》规定,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 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 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称《工作规范》 )
《服务规范》主要内容
(1)、服务对象 (2)、服务内容 (3)、服务流程 (4)、服务要求 (5)、考核指标
(1)、服务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在家居住的概念: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包括家
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除外精神专科医院),并且 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 碍、精神发育迟滞(现要求须伴发精神障碍)。
隐私、发病报告、信息管理规定
第4条第3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 …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24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 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 。精神卫生监测和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精神卫生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精神卫生法与社区精神卫生服务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 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 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
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 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 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 报告单位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 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 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2)、服务内容(4项)
(一)、信息管理 (二)、随访评估 (三)、分类干预 (四)、健康体检
(一)、信息管理:患者发现
县级精防机构的指导下,由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组
线索 调查
织、开展,使用在辖区常住人口 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
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
报县级精防机构。
患 者
患者
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拨打“110”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

公安机 关
精神3科,1医-4疗机构执医业师
诊断与 诊断复 核
或严
重影
响社
(二)、随访评估
随访时间:每年至少4次。但不是一律4次。 随访内容(6个方面):
(1)、危险性评估,同时使用各种记录表格,如个人 信息补充表、个人信息和随访信息补充表、随访表等;
(2)、精神状况; (3)、躯体疾病; (4)、社会功能; (5)、服药情况; (6)、实验室检查结果。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 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 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报告程序(2)
2.再次诊断或鉴定后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 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 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 统进行修正。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 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 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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