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5•【文号】科协学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7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进一步做好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科技大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科协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研究学科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展望学科发展趋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提升我国科技原始创新能力服务。
第三条本项目包括年度学科发展研究(以下简称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
实施内容包括开展学科发展研究、编制出版学科发展报告、召开学科发展讨论会;开展学科史研究、编写出版学科史、召开学科史讨论会;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等。
第四条本项目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统一组织协调,统一组织出版年度学科发展报告、学科史,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承担组织相应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发展报告编制、学科史研究和学科史编写、召开相应学科发展讨论会和学科史讨论会等任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科技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首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第三条本科技计划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第四条本科技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第五条本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发明活动;第六条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内涵,预期成果可以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某项重大关键问题,或者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并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重点项目;第七条面上项目应注意与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并且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可以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面上项目一般不接受跨校联合申请;第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条申请本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㈡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㈢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承担本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一般不得再申请本科技计划的新项目但可同时承担一项重点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㈣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本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㈤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技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第十一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发布下一年度重点项目指南,确定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立项控制数和有关要求;同时下达面上项目立项控制数和经费额度;市属市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在本校范围内,也可校际联合,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立项建议,提交重点项目立项建议书;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和有关申报材料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重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至少有三份为原件及本单位“申请重点项目汇总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10日至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四条重点项目评审遵循“指南引导、突出重点、公开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一般采取分领域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的形式;所聘请专家须是对每组项目所涉及的科技问题及其应用背景有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工作的高水平同行专家,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组审议重点项目申请书,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答辩,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评议意见,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先立项顺序;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研究确定批准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五条面上项目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面上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六条面上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初选,确定初选项目名单和序次;初选工作要符合市教委科研处下达的控制数额要求,并体现本校学科布局与发展重点的实际需要;通过初选的面上项目,由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就立项的必要性、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并负责将面上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均为原件以及本校“申请面上项目汇总排序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2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七条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聘请由科技专家、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面上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专家组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学科布局和科研实力情况,对各高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评议,提出拟资助各高校面上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额度的建议方案;市教委科研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定面上项目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八条被批准列入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须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是保障科学研究顺利开展、进行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合同书由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以及市教委科研处审定意见进行编制;合同书经签约各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由两个以上学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还必须由承担各方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合同书的附件;合同书签订工作须在项目承担方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有关材料齐备并由市教委科研处核准后正式生效;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科技计划的管理中,市教委科研处负责:㈠编制和发布项目计划,制定和发布重点项目指南;㈡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㈢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批准重点项目立项计划;㈣组织面上项目的综合评审,批准面上项目立项计划;㈤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重点项目研究计划;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㈦审定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定分年度项目拨款,审查重点项目的经费决算;㈧批准重点项目结题,审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建立本科技计划管理档案;㈨解决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㈩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条在实施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科研处的委托,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㈠组织面上项目的初选工作,确定初选项目;㈡提出重点项目立项建议,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㈢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落实配套研究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㈣制定本校实施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开支;㈤审查项目组提出的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㈥负责面上项目验收以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㈦由两个以上高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高校负责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㈧承办市教委科研处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一条在执行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做到:㈠严格执行合同,领导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㈡掌握项目研究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经费使用开支;㈢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负责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㈣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㈤按照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㈥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建立本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教委科研处;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可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市教委科研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合同并追缴资助经费,并暂停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本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资格二至五年;第二十四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北京市教育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经费预算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市教委财务处核准,由项目所在高校根据“立项通知”将本校的项目研究经费列入下年度“市教委科学研究计划”专项预算并报告市教委财务处;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项目所在高校应按照市教委科研处的立项通知,将项目经费列入本校财务收支管理,按项目独立建帐,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二十六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㈠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样品、样机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㈡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㈢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㈣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制图、复印、印刷的费用;㈤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㈥差旅费:指进行调研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㈦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㈧人员费:指向研究人员支付的加班费和外聘研究人员、技术专家的劳务酬金;㈨管理费:指本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㈩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第二十七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经费安排中既要认可科学研究工作的硬件投入和物质消耗,又要重视肯定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投入;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在项目经费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人员费用;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后发生结余经费时,按有关财务规定,经批准,20%可以用于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80%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并用于本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但用于项目组人员劳务酬金和奖励的经费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5%;凡用于个人福利性方面的费用,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二十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收取,其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第二十九条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围绕出成果、出人才、上水平、讲实效的基本要求,体现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及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须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应遵循下列程序要求:㈠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或实物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研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重大创新发现的还须进行专门鉴定或评估;㈢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由学校财务部门形成经费决算报告并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㈣重点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㈤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根据合同书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资料及实物,一般包括:㈠项目合同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文件;㈡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㈢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㈣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㈥项目信息表;对于研制开发类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㈠科技成果鉴定报告;㈡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㈢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第三十三条有关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将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安排通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以便被验收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第三十四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面上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熟悉所验收项目专业技术的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的单数构成,参加验收的本校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一;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所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重点项目的验收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㈠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足80%;㈡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㈢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㈣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三十六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七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用技术及无形资产,由项目所在高校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项目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鼓励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2-5-29。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
心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1.04
•【字号】京教研[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立项
建设名单的通知
(京教研[2010]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充分发挥北京高校在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意见》(京教研〔2008〕1号)文件精神,市教委启动了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通过专家评审和对部分工程中心的实地考察,经市教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将清华大学可视媒体智能处理与内容安全工程研究中心等26个工程研究中心列入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
根据《北京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研〔2008〕8号),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为三年。
期满后,由市教委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授“北京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标牌。
请工程研究中心各依托单位高度重视,进一步发挥学校学科综合优势和合作企
业的产业化优势,整合相关资源,凝聚人才队伍,突出重点,提高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化研究水平,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工艺,尽快实现产业化,为北京建设创新型城市做出新贡献。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附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等3个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587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等3个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等3个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587号)各有关市属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8〕37号)和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意见》(京教人〔2008〕17号),我委决定对2008-2010年期间立项资助的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依据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8〕37号),2008-2010年立项的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项目、教学名师奖项目和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纳入人才强教项目管理,分别按照《关于实施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意见》(京教人〔2008〕17号)中创新人才、创新团队要求进行资助、建设并管理。
二、验收对象2008-2010年立项的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中纳入创新人才、创新团队资助建设的项目;2008-2010年资助建设的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项目。
三、组织领导(一)受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此次项目验收工作由市教委高教处具体承担。
(二)各市属高校要根据项目内容确定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涉及项目结题工作的评审和验收工作。
四、验收方式及安排本次结题验收工作采取项目组(个人)自查、高校自主验收和市教委备案的方式进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研[2007]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07.27【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研〔2007〕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加强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宏观规划,规范管理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保证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内容主要指由北京市财政以信息化专项经费资助的,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建设项目。
即信息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资源开发项目。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分为市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市级项目主要指根据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由市教委统筹实施的项目。
一般项目主要指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和市教委直属直管单位,根据本教育单位信息化发展需要而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及北京市财政局组成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决策机构,统筹规划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由市教委相关业务处室及相关事业单位组成。
办公室负责制定教育信息化发展纲要、规划、项目指南,协调、指导、监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并为领导小组的决策服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1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13号各中央在京高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引导高等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立项下达、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引导中央在京高校(以下简称“央属高校”)服务北京发展的项目(以下统称“共建项目”)。
第三条共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疏解工作共建项目、人才培养共建项目、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教育合作交流项目、政策性补贴项目等。
(一)疏解工作共建项目:为支持央属高校向远郊区疏解建设新校区,鼓励央属高校压缩城六区校区学生规模,主动向外疏解转移全日制学生等项目;支持良乡、沙河高教园区环境提升,支持高教园区入住央属高校建设功能向新校区转移等项目。
(二)人才培养共建项目:引导央属高校结合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一流专业建设;支持央属高校专业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师教学发展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带动市属高校发展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高校间学分互认、课程互选、教师互聘、资源共享;支持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的示范性、引导性、典型性项目。
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号)和《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市属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激发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市属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
鼓励市属高校加强青年教师科研能力建设、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基础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科教融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给予稳定支持,根据经费使用绩效和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二)自主安排。
赋予市属高校更大的科研定额经费使用自主权,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三)公开公正。
市属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主动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各环节公正、透明。
(四)机制健全。
各市属高校应建立健全自主选题立项与管理政策和经费管理政策,对定额经费的申报核定、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注重成果转化。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教委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教委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结题绩效评价,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市属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京教高〔2012〕26号),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才培养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属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建设、本专科生培养、研究生培养、国际交流合作、教师教学促进、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发展七个方面。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科学论证,统筹配置。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高校应统筹安排学科生均综合定额、教学质量提高定额和项目经费。
(二)全流程管理,追踪问效。
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人才培养项目特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项目预算申报第六条市教委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对高校申报的项目组织立项评审或备案,遴选审定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时间通知高校。
高校按照年度预算要求,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预算申报。
第七条高校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重点投入方向与项目指南要求;(二)属于高校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三)有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四)绩效目标满足明确相关性、明确可量化、合理可行性、结果导向性、目标时效性要求。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北京市重点学科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北京市重点学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京教研[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北京市重点学科工作的通知(京教研[2010]7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为加强北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北京高校在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本着“需求引导、填补空白、优化结构、服务北京”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北京地区重点学科体系结构,使一定数量的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促进科技创新、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与国家和北京的发展有机结合,经研究,决定在2008年北京市重点学科规模的基础上,开展北京市重点学科增列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列目的(一)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北京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紧密结合《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制订和实施,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意见》精神,调整、优化北京市重点学科结构,提高重点学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二)充分发挥北京地区科技教育资源优势,引导和促进北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加强学科建设,使学科建设进一步适应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重点建设,促进和带动北京高校教学科研能力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逐步在北京地区形成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特色和优势更加明显的重点学科体系,巩固和扩大北京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方面的综合优势。
二、指导思想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北京市构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紧密结合《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建设创新城市的功能定位,本次北京市重点学科的增列工作应当体现“需求引导、填补空白、优化结构、服务北京”的指导思想。
项目管理相关文件汇编
项目管理相关文件汇编财务处2011.5.目录1、2011年教育项目分类3-72、2011年关于北京市教委项目评审有关支撑材料要求8-11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2-204、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1-315、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2-376、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38-477、北京高等学校图书馆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48-538、北京市属院校教学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54-619、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62-6510、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66-68 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69-71 12、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72-76 1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77-8315、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84-8716、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88-902011年教育项目分类1.人才强教深化计划:包括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含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包括教学名师项目)、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含优秀教学团队)、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教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等项目。
由市教委下达,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包括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人才引进、兼职教师、专业团队选拔、骨干教师选拔、国内进修与国(境)外培训、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和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等项目。
由市教委下达。
3.专业建设:包括市级特色专业、市级新专业、市级紧缺专业、高等职业重点专业等专业建设。
由市教委下达专业建设资金额度,学校在市教委下达额度内自主申报项目。
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
北京市研究生可以申报的课题
北京市研究生可以申报的课题在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北京市作为教育资源和科研力量较为集中的地区,吸引了大量的研究生和学者前来学习和研究。
对于北京市的研究生而言,申报课题是他们在学术道路上非常重要的一环。
那么,对于北京市的研究生来说,他们可以申报哪些课题呢?一、科研资源的丰富性在北京市,研究生可以利用丰富的科研资源开展各种类型的课题申报。
北京市拥有众多高校和科研机构,这些机构提供了充裕的科研平台和条件,使得研究生在选择课题时有着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北京市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科研项目的支持和资助,研究生可以通过申报课题获得资金支持,更好地进行科研工作。
北京市还有许多知名的学者和专家,他们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为研究生的课题申报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指导。
二、申报课题的类型北京市的研究生可以申报的课题类型多种多样,涵盖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多个领域。
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生可以选择生物学、物理学、化学等领域的课题进行申报,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在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生可以选择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的课题进行申报,包括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
在工程技术领域,研究生可以选择计算机科学、电子工程、化工材料等领域的课题进行申报,包括技术革新和工程设计。
总体而言,北京市的研究生在课题申报上有着较大的自由度,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背景选择合适的课题进行申报。
三、个人观点和建议作为研究生的文章写手,我认为北京市作为中国科研力量较为集中的地区,其课题申报的机会和资源相对更为丰富。
在申报课题时,研究生应该充分利用好各种科研资源和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课题,同时也要注重与导师和学术领域的专家进行沟通和交流,以获得更多的指导和支持。
研究生在申报课题时也要注重课题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努力做出对学术界和社会都有意义的研究成果。
我建议研究生在进行课题申报时,要注重课题的深度和广度,力求在研究内容、方法和结论上都能够做到全面和有价值的贡献。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是高校为了推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升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规范研究项目及经费的管理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一、项目类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包括教改研究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等类型。
其中,教改研究项目主要面向研究生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为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能力的提高。
二、项目申报与评审1. 项目申报人应为从事研究生教学的教师、研究生导师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专职人员。
每个申报人每次只允许申报1个项目,在其原有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2. 项目申报应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等。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战略需要。
3.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等。
评审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三、项目经费管理1. 学校为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使用应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
2.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实践、培训等方面。
项目申报人应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学校有权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项目实施与结题1.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应按照项目计划和任务安排,认真组织研究和实践工作。
学校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解决问题。
2.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人应提交结题报告和成果材料,并接受学校的验收和评估。
验收合格的项目的成果将纳入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库,并推广应用到研究生培养工作中。
3. 对于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申报人应向学校提交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和后续计划。
学校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包括撤销项目、追回经费、取消申报资格等。
(完整word版)北京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有序、健康、协调发展,保障学校在开展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队伍,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分类: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科研计划(纵向)项目、横向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学校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和自拟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工程承包、型号研制、军品生产等(包括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学校自拟项目系指经科技处批准的由个人、基层单位出资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原则:1、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各学院和科研机构应制订相应的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技任务,向学科的纵向深入和横向拓展,发挥优势,形成特色,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学校积极支持各学院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研项目。
2、协调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和开发创新能力,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视成果的产出,保证学校拥有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基础研究队伍和从事应用开发的科技队伍,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学校积极营造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支持教师出于个人兴趣而自由开展的研究。
3、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研究与开发,鼓励各学科间相互交叉与渗透,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
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华航校发〔2010〕74号,2010年7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科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任务,是高校不断增强办学实力、体现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证学校学科建设计划的完成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学科方向为基础,以学科队伍建设为重点,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科学研究为载体,以平台建设为依托,紧密结合航天、区域经济建设的需求,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要发展方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之路,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学科,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创造出显示性成果,整体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和社会声誉,并为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含省级重点发展学科,下同)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人文社科基地)以及硕士学位授权点(含专业硕士点,下同)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条学校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学术成就,包括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高水平研究成果、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二是学科建设水平,包括制定并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凝炼学科方向、突出学科特色、汇聚学科队伍、争取科研项目、构筑学科基地。
第二章学科建设体系与建设目标第四条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建设体系按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校级学科建设体系由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二者为校级重点学科序列,简称校级重点学科,下同)和一般学科组成。
第五条省级重点发展学科通过建设,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取得较高水平的显示性科研成果,逐步具备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的实力,争创硕士点并为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做准备.第六条校级重点学科要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航天工业需要,突出行业与航天特色,以学科梯队建设、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为主要建设重点,重点突出1-2个学科方向,取得较高水平的显示性科研成果,逐步具备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的实力,争取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硕士点基本条件,积极争创硕士点并为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做准备。
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细则
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细则校发[2007]79号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填补我国前沿学科及空白学科的人才缺口,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使重点支持的科研团队及学科专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家设立了“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为保证此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选派工作的指导原则选派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着力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同时选派工作要面向学校、依靠学校、服务学校。
二、选派学科专业结合学校创新团队、基地和平台、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优先资助能源、资源、环境、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等学科的学生公派出国留学。
三、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1.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
2.联合培养的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四、选派计划1.2007~2011年计划每年选派50名以上研究生出国留学,实际录取人数将根据选拔人员的质量确定。
2.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
3.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条件(一)关于申请人申请人应为我校的在读优秀研究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规定的语言要求。
3.身心健康。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它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科研经费-报销流程图
教育项目名称
相关管理规定
项目经费管理支出范围(《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讨论稿)》第四章第十七条)
报销凭证(每张票据后需经办人签字)
科研
计划、
科研
基地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详见“财务处——相关下载”网页)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中,在校学生的助研费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含),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
“财务处—相关下载”中下载“劳务所得申报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中:本市专家费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费可包括食宿费和交通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会议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按政府采购程序管理。详见“财务处—相关下载”网页中的,会议申报及经费使用说明。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国内外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差旅费报销表、相应票据;
若为会议、培训,需另行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
若为调研活动,需另附调研费申请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高校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项目库建设及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抢抓教育发展机遇,进一步规和加强学校项目及资金统筹管理,减少项目建设的重复性和计划编制的盲目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安排由“当年研究确定当年支出事项”向“提前研究确定下年支出事项”转变、项目评审由“当年评审确定当年支出项目”向“提前评审下年支出项目”转变、预算执行重心由“分配下达资金”向“强化预算执行绩效监管”转变、项目支出安排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根据《人民国预算法》《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库是对计划建设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择优排序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进库实行申报制,申报的项目需进行论证和格评审,通过后纳入项目库。
未经评审通过的项目不予进入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立项建设。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科研平台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人才和团队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建维修改造项目以及与学校涵发展紧密关联的其他项目。
项目建设级别根据项目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和项目重要性进行评定,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安排主要根据项目经费的筹集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统筹进行。
1.重大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专项投资建设项目或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对学校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项目。
2.重点项目:市级以上(含市级)专项投资建设项目或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能较大程度提升学校某一领域建设水平的项目。
3.一般项目:校级以上(含校级)专项建设项目或投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建设发展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项目。
4.其他来自于社会、企业或个人等形式投资建设项目,根据以上投资金额大小划分项目级别。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申报项目要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为依据,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突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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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意见》,促进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规范和加强相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经费使用效益,推动北京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和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设立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重点建设,支持高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规律,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改革,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为核心,培养高质量人才,引导高校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使其学科建设及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和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四条项目分为学科建设及研究生教育建设两类。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学科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重点学科、“211工程”重点支持的学科建设项目、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以及学科群建设;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包括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及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建设,以及研究生创新创业计划等项目。
第六条学科建设项目主要资助高校以重点学科、学科群为平台,凝练学科方向,构建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支持学科带头人、科研人员及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不断开拓创新,充分发挥重点学科的带动示范作用。
相关人才引进资助按照《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主要资助高校建立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推进研究生培养体制、机制创新,提升首都研究生教育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资助高校实施研究生创新创业计划,开设专业领域研究生论坛,以及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
第八条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项目实行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高校和项目组三级管理。
以项目组为基础,以高校为依托,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领导。
第十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及北京
市其他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位办”)负责其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高校应加强对项目的领导,按照有关要求,确定具体部门进行管理,组织好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论证,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组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程序是:根据市教委要求,项目组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填写相关建设项目任务书,经高校同意后报市学位办,市学位办审核后将任务书下达至各高校。
市教委科研处7底下达工作计划,各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编制预算,列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只申请当年使用的经费。
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经市学位办和有关高校共同审定。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鼓励高校安排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高等学校应在公用经费中安排科研经费,为
项目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以及交流与合作。
支出范围主要为:(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购置通用类设备。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在校研究生劳务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
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其中:本市专家费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费可包括食宿费和交通费。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并接受高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办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高校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按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建设经费,严格审批各项支出;高校财务部门对项目建设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并对建设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项目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学位办对项目采取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的管理办法(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研究生创新创业计划等项目除外,下同),适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中期检查是对项目建设总体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经费到位、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中期检查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建设年限中期。
对于在中期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建设内容的,市学位办在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有权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年限终期,项目负责人需将验收总结报告提交高校管理部门,高校管理部门组织自我评估后向市学位办汇报,市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完成情况,特别是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办单位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对有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经费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助”。
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
各高校须依据此办法指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