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优抚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桂财社[2016]16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
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社〔2016〕167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12月28日
广西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安排。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军供站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含巡诊车、送餐车)、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财政厅、民政厅共同负责管理。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