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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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13]3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13]3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13〕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环境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福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循环发展战略,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4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正式调水,国家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新的任务和要求。

根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规划要求和中省加强环保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为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和保障,特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不动摇,按照国家对安康生态主体功能定位,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防治环境污染风险,构筑绿色生态屏障,增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完善环境保护机制,推动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要求。

到2015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汉江水质持续向好,污染减排目标全面完成,环保基础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和人居环境的满意率持续提高。

--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5%,城市人均绿化面积11平方米;--汉江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和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保持在350天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0年分别静态削减7.0%、7.0%、5.0%、6.0%。

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34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 50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目次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蜀一、王浩、王睿、马岩、吕亚鹏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
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我省能否全面够格步入小康社会。

当前,我省面临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严重、水循环利用不足等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南防北控、中部提升、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三秦大地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主要指标:--控制指标:到2020年,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渭南市华州区赤水河综合治理工程南、北湖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渭南市华州区赤水河综合治理工程南、北湖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工程设计证书A26112761 2 渭南市华州区赤水河综合治理工程南、北湖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陕西秦水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二○一九年三月批准:张晓核定:雷耀林审核:李力校核:归文轩编写:赵勇目录1 总论 (1)1.1建设项目概况 (1)1.2项目来源 (4)1.3水资源论证目的和任务 (5)1.4编制依据 (6)1.5论证工作等级、水平年及保证率 (8)2 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 (12)2.1 分析范围内基本情况 (12)2.2 水资源状况 (15)2.3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17)2.4 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22)3 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23)3.1取水合理性分析 (23)3.2用水合理性分析 (26)3.3节水措施与管理 (29)4 取水水源论证 (31)4.1水源方案 (31)4.2地表水取水水源论证 (31)5 取水影响论证 (43)5.1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 (43)5.2对其它用户影响 (44)5.3结论 (44)6 退水影响论证 (45)6.1退水方案 (45)6.2退水影响 (47)7 影响补偿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49)7.1影响补偿 (49)7.2水资源及水生态保护措施 (50)8 结论与建议 (53)8.1结论 (53)8.2建议 (56)附图:渭南市华州区赤水河综合治理工程南、北湖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基本情况表1 总论1.1建设项目概况1.1.1基本情况渭南市华州区赤水河综合治理工程南、北湖是渭南市华州区赤水河综合治理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位于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

高塘镇位于华州区的西南部,东距华州区25km,西距古都西安90km。

南跨秦岭与洛南县接壤,东与大明镇相邻,西与临渭区丰原镇相依,北连赤水镇,总面积约269km2,辖24个村,总人口5.3万人。

镇政府所在地亦称“高塘街”,是渭南市重点小城镇,高塘塬区的经济文化社会中心,渭华起义红色旅游圣地,干杂果种植和绿色无公害蛋鸡养殖基地,农产品贸易集散地。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4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专利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汉江丹江流域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工作,落实分级分部门管理责任。

在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管理区域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汉江、丹江流域陕西段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汉中、安康、商洛市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汉丹江流(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汉丹江流(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零一四年八月项目名称: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主管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项目主管人员:郝彦伟、张阿萍编制单位及人员: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郭巍、陈洁、孙长顺、张亚娟、董雯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杜新黎、关建玲、王蕾、程俊侠目录1. 工作简况 (1)1.1 任务来源 ................................................................................................... - 1 -1.2 工作过程 ................................................................................................... - 2 -2. 汉丹江流域(陕西段)水环境特征分析 (4)2.1 汉丹江流域概况....................................................................................... - 4 - 2.2 汉丹江流域(陕西段)水质概况........................................................ - 11 - 2.3 汉丹江流域(陕西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 13 -2.4 重点行业的筛选..................................................................................... - 16 -3. 重点行业概况 (17)3.1 汉丹江流域(陕西段)城镇污水处理概况...................................... - 17 - 3.2 汉丹流域(陕西段)畜禽养殖业概况.............................................. - 20 -3.3 汉丹流域(陕西段)重点工业源概况.............................................. - 24 -4. 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6)4.1 城镇污水处理厂..................................................................................... - 26 -4.2 畜禽养殖业污控水平分析.................................................................... - 33 -4.3 重点工业行业污控水平分析................................................................ - 37 -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38)5.1 城镇污水处理相关法规和标准研究.................................................... - 38 - 5.2 畜禽养殖业排放相关法规及标准研究 ............................................... - 40 -5.3 涉重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52 -6.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6.1 国家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 - 53 - 6.2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 55 -6.3 现行环保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 58 -7.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9)7.1 标准制订原则......................................................................................... - 59 - 7.2 标准适用范围......................................................................................... - 60 - 7.3 标准框架结构......................................................................................... - 64 - 7.4 术语与定义............................................................................................. - 64 - 7.5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选择 ........................................................................ - 64 - 7.6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确定及制订依据.................................................... - 65 - 7.7 本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对比情况........................................................ - 68 -8. 环境经济效益分析 (68)8.1 环境(减排)效益................................................................................ - 68 -8.2 经济投资分析........................................................................................ - 69 -9.标准实施的建议 (69)《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1.1任务来源汉丹江流域(陕西段)涉及陕西境内汉中、安康、商洛、宝鸡及西安市辖的31个县(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主要水源涵养区。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陕政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陕政发〔2014〕15号)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已经2014年3月17日第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10日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汉、丹江流域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主要水源地,丹江口水库70%以上水源来自汉、丹江。

为确保汉、丹江流域水质安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汉、丹江流域水质保护现状陕南汉、丹江流域水资源丰富,多年来年均径流量达289亿立方(汉江273亿立方,丹江16亿立方),约占全省地表水资源总量的四分之三,环境容量较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汉、丹江水质保护工作,在陕南发展定位上确定了坚持生态优先、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陕南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各项水质保护措施,使汉、丹江流域水质总体保持良好。

十多年来,汉江出省断面水质保持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丹江出省断面水质保持在Ⅲ类标准。

随着陕南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汉、丹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面临着流域污染负荷逐年增大、城镇生活污染处理率低、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严重、工业污染行业特点明显、治污和保护资金短缺等严峻形势。

二、汉、丹江水质保护的总体思路及保护目标(一)总体思路。

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全面建设水源涵养和水质保护生态屏障。

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大秦岭解说词五感恩秦岭

大秦岭解说词五感恩秦岭

大秦岭解说词五-感恩秦岭.txt我不奢望什么,只希望你以后的女人一个不如一个。

真怀念小时候啊,天热的时候我也可以像男人一样光膀子!第五集-感恩秦岭20世纪初年,孙中山先生在规划中华民国未来的图景时,把“引江济河”、“引洪济旱”这样的文字写进了那篇著名的“建国方略”。

这恐怕就是中国南水北调远景最早见诸文字的领袖思维。

然而当时的中国现实却只能使蓝图搁置于蓝图。

1931年,长江洪水淹没武汉。

痛心疾首的爱国人士立即向国民政府递交了一份引部分长江水导入渭河的治水方案,他们重申孙中山先生引江济河的治国方略,并且在方案中说,“像我们这样一个水资源十分贫乏的国家,怎能放几十亿立方米的洪水泛滥成灾,害人后,白白流入大海呢?”这个方案既痛心于长江导致的南涝,又顾及到了以渭河为标志的北旱,赤子之情与科学理性并存。

可是,杜鹃啼血一般的呼吁也依然归于尘封。

最终,悄无声息了。

追根溯源,渭河和汉江这两条旱涝两极分化的河流,竟然出于同一座山脉。

这座山脉既是中国南北地理分界线,气候分界线,同时又是大江大河的分水岭。

它就是横亘在中国版图坐标中心的秦岭。

在秦岭的南麓和北麓分别流淌着上百条大小河流。

其中,北麓河流最终被渭河一网收尽送给了黄河,而南麓的河流又被汉江总揽一身交给了长江。

新中国建立后的1953年2月,毛泽东来到长江,他问身边的水利专家林一山,“能不能把南方的水调一部分到北方呢?”。

林一山回答说“汉江有可能。

因为汉江与黄河、渭河隔着秦岭平行向东流,越往东地势越低,水量越大,而引水工程规模就越小。

”毛泽东说,“ 你回去以后立即派人勘察,一有资料就即刻给我写信。

” 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南水北调这一人类历史上又一幅宏大的水利工程蓝图形成了它的基本框架。

历经半个世纪的勘测、规划和论证,在比较50多种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南水北调和三峡水库两大工程在上世纪90年代初,相继被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列入国家发展十年规划,随之步入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2.01•【文号】发改地区〔2021〕1745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21〕1745号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放在压倒性位置,统筹推进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加大水源涵养能力提升、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生态系统修复、水土保持工作力度,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的水安全基础。

二、通过实施《规划》,到2025年,丹江口水库水质稳定达到供水要求,水源区富营养化演变进程得到控制,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水源涵养能力进一步提升,生物多样性进一步提高,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满足调水长期安全运行要求,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三、河南、湖北、陕西三省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级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各项任务,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构建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构建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构建作者:杨涛来源:《现代企业》2019年第06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

为此,必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

文章根据可持续发展思想,分析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内涵,提出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构建的目标与原则。

同时,以汉江流域为例,构建了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体系。

一、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内涵与构建目标1.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内涵。

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可持续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的前提和基础,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构建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体系,分为两个层次:流域宏观管理制度和微观管理制度。

其中,宏观管理制度以水资源所有权制度为核心,目的在于既体现国家对水资源的产权主体地位,又实现初始水权的公平合理分配。

宏观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管理体制、经济手段、法律法规、社会制度几个方面;微观管理制度依靠市场的基础性引导作用,规范水资源使用权,达到有效配置水资源的目的。

其中以水权交易制度为核心,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分配。

2.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构建目标。

根据可持续发展思想,从水资源与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关系着手,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福利之间的最佳联系和协调。

规范水资源短缺情况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促进流域水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建立一套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的层次与制度体系,最终到达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进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水文计划工作组将水资源可持续管理目标简单定义为“水资源的管理决策使未来遗憾可能性达到最小化”。

流域水资源可持续管理制度有4个基本目标:①环境的完整性。

水资源可持续管理不仅要考虑水量的变化分配管理,还要考虑水质水环境问题。

②经济效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陕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陕政发〔2008〕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条例》,依法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重大意义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是嘉陵江、汉江及其支流丹江的源头和渭河等多条支流的主要水源地,也是我国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气候调节、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功能。

近年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环境问题依然十分严峻。

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不规范,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地方道路建设随意开挖山体,造成河道淤积,产生日益严重的水土流失;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森林植被资源减少和秦岭生态功能下降。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专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一些部门的保护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许多行为缺乏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

《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全面规范秦岭地区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南水北调”中线水质,为我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安全保障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当前贯彻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一)认真搞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是各级、各部门要以各种方式深入宣传《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及立法宗旨、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规定,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社会氛围。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受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陕西省汉江综合整治规划

陕西省汉江综合整治规划

陕西省汉江综合整治规划陕西省汉江综合整治规划第一章汉江治理基本情况汉江, 是长江最大支流,发源于陕西宁强嶓冢山,经汉中、安康,于秦岭巴山之间穿行约650公里,在白河出陕,由武汉汇入长江。

汉江与长江、黄河、淮河并称“江河淮汉”,是中华民族的伟大母亲河。

汉江流域在我省境内年均水资源总量多达238亿立方米,比我省黄河流域年均水资源总量多51%。

汉江以其丰沛的水量和优良的水质,已成为国家和省内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水源地,沿江地区更是陕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地带。

多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汉江综合治理工作,贯彻中央治水方针,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组织和带领沿江各级政府、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不懈地开展了以防洪工程、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等为重点的水利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截止“十一五”末,累计新修加固堤防2255公里,发展有效灌溉面积184.5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6万平方公里,建设洋县卡房水库、南郑云河水库、勉县娘娘滩水库、西乡小峡引水工程等一批省市重点水源工程,新增蓄水能力5212万立方米,改善灌溉面积41.8万亩。

解决了37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新增小水电装机58万千瓦,新增水产品能力3.3万吨,有力支撑和保障了区域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

总结汉江治理工作,有五条基本经验:一是坚持求真务实,科学规划是搞好汉江治理的前提条件。

二是坚持防洪优先,综合整治是确保汉江安澜的根本措施。

三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水和谐是维系汉江健康生命的重要途径。

四是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是推进汉江治理的有效方法。

五是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是保障汉江治理顺利开展的关键。

第二章开展汉江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尽管近年来汉江流域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强省的要求相比,汉江综合治理还极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解决汉江防洪突出薄弱问题的紧迫需要。

由于两山环峙的地理地形及多暴雨的气候特点,汉江流域洪涝灾害频繁发生,沿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防洪问题仍然是汉江流域乃至全省人民的心腹之患。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正文:----------------------------------------------------------------------------------------------------------------------------------------------------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2013年7月)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实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水质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5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湖北和陕西三省人民政府是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此项工作负总责。

水源区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和水质目标负责。

第三条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好(不低于90分)、较好(低于90分不低于75分)、一般(低于75分不低于60分)、差(60分以下)。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规划》实施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效果,分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水土保持项目进展和保障措施落实四类,分别占评分50分、15分、15分、20分。

第五条考核起止年限与规划实施期对应,年度考核安排在次年第三季度,其中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考核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水质考核内容为各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

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达标率的考核依据。

水质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水质考核指标解释》(附件1)。

陕西省丹汉江流域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与实践

陕西省丹汉江流域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与实践

方施肥技术 , 降低农业 耕作 土壤 与水 质 的污染 程度 , 设绿 色 建
生态农业基地 。
2 4 生 态保 护 区 .
管 理 , 自然村建立垃圾 台 , 按 对垃圾分类 处理 , 易分解 垃圾指 定 地域做填埋处理 , 其他 垃圾则 实行 清运 和专 门处理 。 生活污水处理 : 实行 禽畜圈养 , 推广沼气 池 、 粪池等 实用 化 技术 , 对人畜禽粪便 进行 无害化处理 。对 居民 比较 集 中和有 条
陕西省建设生 态清洁小流域的成果。
[ 中图分类号 ]S 5 . 17 2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献标识码 ]c
[ 文章编号 ]10 0 4 (0 2 0 0 1 —0 0 0— 9 1 2 1 )2— 0 1 3 综合 防治 和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 为抓手 , 通过水 资源 的合 理 配置 , 维护小流域生态 系统 的 良性循 环 , 障水源 区 的生态 安 保 全 和水质安全 , 进小流域的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 。 促
生态清洁小 流域建设 由省级水 保部 门组织实施 , 级水保 市 部 门配合 , 负责实施方案的审定 , 资计 划下达 , 投 以及工 程 的组 织协调 、 技术指导 、 督检查 、 工验 收 、 监 竣 监测 等 。县 级水 利部 门在 当地政府的统一 领导 与协调 下 , 强 与有关 部 门 的配合 , 加
以 上 , 被 覆 盖 度 达 8 % 以上 。 植 0
3 2 面 源 污 染 防 治 目标 .
在小流域内建立 固定监测 站点 , 布设 径流 小 区、 观测场 、 卡 口站等 , 对项 目实施情 况及 成效进行 全 程监 测 , 为工程 建 设提
供科学的监测数 据 , 以进一步提高水土保 持综合 治理技 术 的科

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引汉济渭工程水源涵养地水质安全,推进绿色循环、生态宜居、美丽汉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以下简称汉江流域)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向汉江干流汇水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汉江干流是指汉江自发源地宁强县嶓冢山至西乡县茶镇新渔坝的河段。

汉江流域内自然保护区、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汉江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汉江干流和支流水质按照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水质标准进行保护,汉中出境断面水质不低于Ⅱ类水质标准。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防治计划或方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汉江流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新区、新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落实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度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并予以奖惩。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全面推行市、县、镇、村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汉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八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8
【摘要】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勾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
【总页数】4页(P29-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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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陕政发[2014]15号 [J],
2.关于《〈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和提请废止〈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2018年1月22日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J], 孟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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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第十一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

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五条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第十八条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第二十一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严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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