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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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

▲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

△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建筑)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建筑)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建筑)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本表下载网址:(可机填后打印)东莞市城建规划局二○一○年四月印制办理事项所需材料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1、《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1份;2、现状地形图1份(比例1:500或1:1000)及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3、规划方案总平面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3份);(1:500或1:1000的蓝图,设计单位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4、规划设计方案1本(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2本);(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说明、建筑方案简单平面和立面、效果图,附电子文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6、住宅房地产项目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中小学配套证明;(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7、户型比例一览表;(房地产项目需提供,附电子文件)8、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须规整员签名,并附符合《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的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文件)9、经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校核后的日照分析报告;(涉及生活居住特征建筑需提供)10、经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审核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大型建设项目需提供)11、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12、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土批复;13、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交通评估报告等;14、属重报项目,须提交意见回复,并提交前一次已审查方案和退件通知书。

浅谈东莞市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浅谈东莞市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浅谈东莞市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的质量控制内容,接下来详细阐述了项目关键技术,最后对测量计算、成果检测等作具体论述,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给行业内人士以借鉴和启发。

关键词: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测量;报告引言近年来,东莞市为吸引更多的优质建设投资项目,不断开展全面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审批的效率,对凡是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能够通过加强自律管理、采取事后监管方式实现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改为形式性审查,采取“宽进严管”的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规划条件核实为核心,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为抓手的批后监督管理体系。

1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的质量控制内容解析1.1对测量精度的控制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在建筑施工前、审批结束后核实测量成果的准确有效性,就必须对其核实测量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基于具有规划实施统一特性的平面坐标系系统结合高程基准进行测量精度控制,保证精度控制高于放线、验线测量水平。

像三级导线控制点可实现一次同级附合测量,其高程控制测量应该结合等级高程控制点展开,且测量路线长度应该控制在8km以内。

举个例子,在核实测量现状地形图过程中一般采用全野外数字成图测绘方法。

在测绘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主要测量地物条件点,对相临近图根点点位进行约束,保证其误差控制在50mm以内,对地物点的间距误差则要控制在70mm以内,而次要地物非条件点的相对临近图根点点位误差则要控制在60mm以内,地物点间距中误差控制在100mm以内。

在高程方面,要控制相对临近图根点高程误差在40mm以内。

主要通过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配合手持测距仪、钢尺等等测量建筑物的四周边长,包括每一层建筑结构的边长,测量次数为两次。

需要注意一点,两次测量绝对值误差不应该大于5mm。

1.2对成果内容的测量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还应该结合技术规定、相关规划管理部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成果内容进行测量,它遵循《城市测量规范》相关标准,采用比例尺(1:500)对基础地理信息进行采集。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估算造价指标20200616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估算造价指标20200616

目录前言 (1)编制说明 (2)第一部分各类工程综合造价估算指标 (6)1.1房建类 (7)1.1.1学校 (10)1.1.2医院 (13)1.1.3综合楼 (13)1.1.4公租房 (14)1.1.5车库 (14)1.1.6办公室装修 (15)1.1.7室外及其他配套工程 (16)1.1.8装配式建筑增加费 (16)1.2道路工程 (17)1.3桥梁工程 (20)I1.4隧道工程 (22)1.5湿地公园 (23)1.6园林绿化工程 (24)1.7广场 (25)1.8水利工程 (26)1.8.1堤防工程(外江) (26)1.8.2河道清淤 (26)1.8.3排涝站 (26)1.8.4水闸 (26)1.9管网工程 (27)1.9.1管网工程(支次管网) (27)1.9.2管网工程(主干管网) (27)第二部分各类工程分项指标组成及说明 (28)2.1房建类 (29)2.1.1学校 (29)II2.1.2医院 (46)2.1.3综合楼 (48)2.1.4公租房 (52)2.1.5车库 (53)2.2道路工程 (55)2.2.1新建城市快速路 (55)2.2.2新建城市主干路 (56)2.2.3新建城市次干路 (57)2.2.4城市主干道改造 (58)2.2.5新建一级公路 (59)2.2.6一级公路路面改造 (60)2.2.7新建高速公路 (61)2.2.8软基处理 (62)2.3桥梁工程 (63)2.3.1公路跨线桥 (63)2.3.2公路跨河桥 (63)III2.3.3市政跨线桥 (64)2.3.4市政跨河桥 (64)2.3.5景观桥 (65)2.3.6人行天桥 (66)2.4隧道工程 (67)2.4.1公路隧道 (67)2.4.2市政下穿通道 (67)2.5管网工程 (68)2.5.1截污支次管 (68)2.5.2截污主干管 (74)IV前言为顺应投融资和审批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新趋势,加强东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策、实施程序,指导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的投资控制和概算的审核,为广泛开展的同类型项目建设提供可咨借鉴的依据,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指示精神,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共同委托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对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指标体系进行课题研究,形成了成果文件《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造价指标体系课题研究》(以下简称《估算指标》)。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0111(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0111(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年1月主编单位: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一节建筑退线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竖向设计第四节交通组织第五节绿地设计第六节配套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第一节住宅建筑第二节宿舍建筑第三节商业、办公、科研建筑第四节教育建筑第五节工业、仓储建筑第四章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第一节结构层高计算第二节建筑面积计算第三节容积率计算第四节建筑密度计算第五节绿地率计算第六节建筑高度计算第七节停车位计算第五章术语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示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

第1.0.3条建筑设计应根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本规定为通用标准,规划设计条件中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执行。

第1.0.4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定期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下列情形下,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整体修订,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三)东莞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2.0.1条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指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及绿化等要素进行的综合性设计。

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应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遵守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东莞市建设项⽬规划指标计算细则东莞市建设项⽬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稿)⽬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结构层⾼计算 (3)4 建筑⾯积计算 (5)5 容积率的计算 (16)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7 绿地率的计算 (19)8 停车位的计算 (21)9 建筑⾼度的计算 (22)1 总则1.1 为提⾼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计算⽅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于东莞市⾏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业与民⽤建筑⼯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东省和东莞市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

1.4 《建设⽤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起实施。

2 术语2.1 结构层⾼楼⾯或地⾯结构层上表⾯⾄上部结构层上表⾯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结构层上表⾯⾄平屋⾯的结构⾯层或⾄坡顶的结构⾯层与外墙外⽪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撑,⽆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者进⾏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置在屋⾯、⾸层地⾯或⾬篷上的供⼈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的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员进⼊操作⽤的空间层。

东莞容积率计算规定

东莞容积率计算规定

东莞容积率计算规定回复:感谢您对我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关注。

以下是答复内容:一、执行国家2006年7月1日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如下: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4且最大不超过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2、人工堆土形成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堆土坡度应小于或等于35°。

不符合此规定的部分按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计算容积率。

3、局外露的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核算:按半地下室各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的算术平均值与高度的比值为计算计容面积,如下式:H=(h1+h2+h3+h4)/n(m)其中:H-计算基准面高度(地下室顶部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即从计算基准面至地下室顶板结构面的距离。

h1、h2……—。

半地下室每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n—半地下室折转边数。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小于或等于2.0m 的投影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2.0m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4、首层架空部分用作公众开放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公众开放空间的条件本规定所指的公众开放空间特指沿道路设置的建筑首层架空部分,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架空层高度不小于2.5m;(2)架空层面积不小于200m2;(3)架空层标高与基地地坪或道路的高差在±0.9m以内(含0.9m);(4)架空层除柱、剪力墙等必要的结构构件外,不设围合、视线通透;(5)架空层功能只用作公共休闲、交通(不含停车场)、绿化;(6)峻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5、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水利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党政机关设施和其它配套实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东府〔2008〕148号文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酝酿提出建设项目,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调落实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的系列工作。

设计、概算等其他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编制和报批。

第四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费用,由相关项目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注重计划性,严格程序性,坚持科学性,增强时效性的原则。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估算造价指标20200616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估算造价指标20200616

目录前言 (1)编制说明 (2)第一部分各类工程综合造价估算指标 (6)1.1房建类 (7)1.1.1学校 (10)1.1.2医院 (13)1.1.3综合楼 (13)1.1.4公租房 (14)1.1.5车库 (14)1.1.6办公室装修 (15)1.1.7室外及其他配套工程 (16)1.1.8装配式建筑增加费 (16)1.2道路工程 (17)1.3桥梁工程 (20)I1.4隧道工程 (22)1.5湿地公园 (23)1.6园林绿化工程 (24)1.7广场 (25)1.8水利工程 (26)1.8.1堤防工程(外江) (26)1.8.2河道清淤 (26)1.8.3排涝站 (26)1.8.4水闸 (26)1.9管网工程 (27)1.9.1管网工程(支次管网) (27)1.9.2管网工程(主干管网) (27)第二部分各类工程分项指标组成及说明 (28)2.1房建类 (29)2.1.1学校 (29)II2.1.2医院 (46)2.1.3综合楼 (48)2.1.4公租房 (52)2.1.5车库 (53)2.2道路工程 (55)2.2.1新建城市快速路 (55)2.2.2新建城市主干路 (56)2.2.3新建城市次干路 (57)2.2.4城市主干道改造 (58)2.2.5新建一级公路 (59)2.2.6一级公路路面改造 (60)2.2.7新建高速公路 (61)2.2.8软基处理 (62)2.3桥梁工程 (63)2.3.1公路跨线桥 (63)2.3.2公路跨河桥 (63)III2.3.3市政跨线桥 (64)2.3.4市政跨河桥 (64)2.3.5景观桥 (65)2.3.6人行天桥 (66)2.4隧道工程 (67)2.4.1公路隧道 (67)2.4.2市政下穿通道 (67)2.5管网工程 (68)2.5.1截污支次管 (68)2.5.2截污主干管 (74)IV前言为顺应投融资和审批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新趋势,加强东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策、实施程序,指导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的投资控制和概算的审核,为广泛开展的同类型项目建设提供可咨借鉴的依据,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指示精神,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共同委托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对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指标体系进行课题研究,形成了成果文件《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造价指标体系课题研究》(以下简称《估算指标》)。

【最新】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 补充规定)

【最新】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 补充规定)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补充规定)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结构层高计算 (3)4 建筑面积计算 (5)5 容积率的计算 (16)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7 绿地率的计算 (19)8 停车位的计算 (21)9 建筑高度的计算 (22)1 总则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2.1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操作细则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操作细则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加快项目落地速度,根据《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市建筑类、道桥管线类项目“一书两证”核发,在一定范围内,实施项目审查内容告知承诺制。

现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实施范围属于下列审查内容,在企业作出承诺后,市城乡规划局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道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管线项目施工图中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2.建筑类、道桥类项目的施工图纸;3.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4.建设工程规划验线;5.日照分析报告。

二、收件标准详见收件清单(附件8-12)。

三、办理流程1.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在网上登录“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网上服务平台”,按要求提交申请及填报相关材料。

2.市城乡规划局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

对不属于实施范围项目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1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单位,并作退件处理。

3.市城乡规划局对项目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实施范围、资料齐备规范的项目,五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结果(不含批前公示、听证时间,以及上报市城建领导小组审查时间),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书》向社会公示。

4.建筑类、道桥管线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环节合并办理。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发出《东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注意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14),告知企业按时完成规划放线并及时验线。

四、监管措施1.市城乡规划局对整个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实行不定期督查制度,对建设单位和中介服务单位涉及规划报建业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2.企业按承诺的时间向园区、镇街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规划验线申请表及收件清单详见附件13)。

东莞市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东莞市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附件4东莞市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第一条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二条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存在搭建使用的可能性的,视为阳台或房间,应按相应规定计入容积率。

第三条办公楼、酒店(含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公寓(含酒店式公寓)等,具备单元式住宅功能的,应按照住宅类别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核算。

第四条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其计算基准面应以建筑基地周边的城市市政道路标高或基地原始地坪标高为准。

计算基准面高度的计算公式为:“H=h1×k1+h2×k2+h3×k3+……+ h n×k n (m)。

其中:k1、k2、……k n—指高度加权系数,计算公式为:k n = L nL1+L2+……+L nL1、L2、……L n—指半地下室每个面的边长。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小于或等于2.0m的投影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2.0m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8且最大不超过 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

窗台高度不小于400mm、出挑深度不大于600mm且高度小于2200mm的悬挑飘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况应按普通房间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居住建筑的户型不能设置超过一层的使用空间(复式住宅和别墅除外)。

复式住宅和别墅上层挖空的面积超出户内总面积20%的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开放式阳台至少有1/4周长或有一个边长是完全开敞的。

第八条女儿墙的高度原则上不能超过1.5米。

第九条屋顶的造型板宽度不能超过1米(不包括挑出建筑外轮廓的部分),否则要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坡屋顶坡度小于30o时,有门窗洞口的坡屋顶按不同高度,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3.0.1条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门窗洞口的全封闭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坡屋顶坡度大于30o时,无论有无门窗洞口的坡屋顶均按不同高度,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3.0.1条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切面的坡屋顶,其相切后的垂直面的高度超过1200mm时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3.0.1条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是指用于指导东莞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指标计算的具体规定。

该细则是根据东莞市的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旨在保证建设项目各项规划指标的科学、合理和可行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项目分类与规划指标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分为城市建设项目和工业建设项目两大类。

其中,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较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工业用地出让项目、工业园区和建设规模较大的工矿企业项目等。

对于城市建设项目,其规划指标计算主要包括土地规模、建筑物高度、建筑密度、绿化覆盖率、交通道路规模等方面的指标。

而工业建设项目的规划指标计算则主要包括用地规模、建筑物高度、建筑密度、绿化覆盖率、交通道路规模以及环保设施等方面的指标。

二、规划指标计算的原则规划指标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和可行的原则。

具体要求如下:1.科学:规划指标计算的依据应该是充分调研和详尽的数据分析,以确保指标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合理:规划指标计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保证规划指标的合理性。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可行性,避免过度开发和过高的规划指标。

3.公平:规划指标计算应公平对待各类建设项目,不得歧视或偏袒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

4.可行:规划指标计算应考虑到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和管理的可行性,以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实施效果。

三、规划指标计算的具体方法规划指标计算的具体方法应根据具体的建设项目类型和规模而定。

一般而言,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常见的计算方法:1.根据建设项目的计划投资额、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划要求计算规划指标。

2.根据土地规模、建筑物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的要求,按照相应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3.根据城市绿化覆盖率、交通道路规模等指标的要求,结合相关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7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含城市路桥)、环境保护、林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负责。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0111(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0111(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年1月主编单位: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一节建筑退线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竖向设计第四节交通组织第五节绿地设计第六节配套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第一节住宅建筑第二节宿舍建筑第三节商业、办公、科研建筑第四节教育建筑第五节工业、仓储建筑第四章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第一节结构层高计算第二节建筑面积计算第三节容积率计算第四节建筑密度计算第五节绿地率计算第六节建筑高度计算第七节停车位计算第五章术语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示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

第1.0.3条建筑设计应根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本规定为通用标准,规划设计条件中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执行。

第1.0.4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定期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下列情形下,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整体修订,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三)东莞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2.0.1条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指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及绿化等要素进行的综合性设计。

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应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遵守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平水道、太阳洲东海、洪屋涡水道上溯-望牛墩新联桥段、东江南支流东城大王 万江黄粘洲段两岸的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35m。其余50m宽以上的河道两岸新建
建筑退让距离为20m。
2021/10/10
18
第四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 的区域。
般,或与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点为主的用地。 五类居住用地: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他建筑
面积。
2021/10/10
4
R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R1、R2
R1、R2、 R4
R2、R3、 R4、R5
R2、R3、 R5
R2、R3、 R5
2021/10/10
7
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 表3.1 幼儿园: 幼(托)儿园宜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500-600m
。市区和镇中心区按每5000人设一所幼儿园。幼(托)儿园宜独立占地,有独立 院落和出入口。
社区健康服务站:建筑面积200-500㎡,服务规模1-2万人。少于1万人口的 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 合设置。
2021/10/10
11
第十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建设项目,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面积以
道路红线内的面积为准。 (一)多层建筑为2000㎡;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
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是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东府办[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东府办〔2009〕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清用地报批工作的紧迫性,准确把握政策机遇上半年我市经济逐步企稳回暖,但仍处于低位运行,下半年面对的经济形势仍然严峻,调结构、保增长任务还十分艰巨,为实现今年生产总值增长10%的目标,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要求扩需求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抓招商增后劲、推合作求先行,而投资拉动更具有战略意义。

投资拉动需要一定的土地支撑,用地需求量大,动工时间紧,前期工作时间长。

要做好用地保障,促进投资拉动,就必须处理好项目建设与依法用地的关系,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审批手续办理的关系,既要解放思想,用足用活政策,保障项目及时上XXX设,又要高度重视用地手续办理,确保每年省对我市的土地责任考核顺利通过。

当前,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清用地报批工作的紧迫性,切实做好有关工作,既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又做到依法用地。

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的主要精神为“两放宽一简化”:一是放宽用地报批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条件。

对列入省扩大内需项目清单的项目,在规划大纲通过审查的前提下,做好规划衔接说明和承诺,可组织用地材料报批。

二是放宽先行用地范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东府办〔2007〕69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7〕6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四章预警机制第五章考核奖惩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构建和谐用地新秩序,对耕地保护责任、土地利用水平和土地执法监察等内容进行年度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目的是为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构建依法用地的良好用地秩序,实行问责制,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做到管得住、用得好、有保障。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为国土管理综合考核,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年度量化考核,考核对象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度考核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辖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土地利用水平考核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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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结构层高计算 (3)4 建筑面积计算 (5)5 容积率的计算 (16)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7 绿地率的计算 (19)8 停车位的计算 (21)9 建筑高度的计算 (22)1 总则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2.1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9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10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11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与相应的墙体面积之和。

2.12 复式住宅位于多层或以上的居住建筑中,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或以上楼层并为同一户使用,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13低层联排住宅建筑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相邻各户在首层及以上的部分由主要房间(如客厅、餐厅、卧室和厨房)相连且共墙长度不小于3.0m,每户均设有独立出入口的住宅。

2.14 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3 结构层高计算3.1 结构层高计算细则3.1.1 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m的部分,其结构层高取所在楼层的结构层高值(图3.1)。

图3.1 结构层高计算图示3.1.2 坡屋顶建筑顶层的建筑空间,其结构层高为该层楼(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坡顶的结构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的垂直距离。

(图3.2)3.1.3 坡屋顶内部空间的结构净高,为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至坡屋顶结构层下表面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图3.2)图3.2 坡屋顶建筑结构层高和结构净高的计算图示4 建筑面积计算4.1 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4.1.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4.1.2 各类型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其基准层高限值,否则超出部分按增加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各类建筑的基准层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详见表4-1。

表4-1 各类建筑的基准层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4.1.3 居住建筑首层设置架空公共空间时,架空公共空间的基准层高为6.0m。

当居住建筑首层同时设置了架空公共空间和公共配套用房时,公共配套用房的结构层高可与架空公共空间相同。

超出部分的计算方法与居住建筑相同。

4.1.4 影院、剧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建筑的门厅、大堂、通高的中庭等公共部分,按其功能设计的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4.1.5 工业、仓储、科研建筑因工艺或设备安装需要提高层高的,在提供生产工艺的详细合理说明的前提下,允许按设计层高计算面积。

4.1.6 坡屋顶内部的空间,无论是否加以利用,其结构净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应符合表4-1的要求。

当设计不加以利用时,其功能视为与其下方建筑空间的功能一致。

4.2 避难层、设备层、管道层、结构转换层、架空公共空间的面积计算4.2.1 建筑物内的避难层、设备层、管道层、结构转换层、架空公共空间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4.3 建筑物挖空区域的面积计算4.3.1 建筑物平面中,因功能设计需要而取消部分楼板所形成的室内通高中空空间,视为建筑物的内挖空区域。

建筑物中的内天井和外侧设拉梁或开敞走廊的开口天井,视为建筑物的外挖空区域。

建筑物的挖空面积指平面中的外挖空区域面积和内挖空区域面积之和。

4.3.2 建筑物平面中的挖空面积不应超出规定的限值,否则超出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各类建筑物平面的挖空面积限值规定如下:(1) 高层或多层住宅建筑平面中,每户的挖空面积限值为本户套内建筑面积的3%;复式住宅(包括顶层部分房间升高突出屋面的住宅)建筑平面中,每户的挖空面积为本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0%。

其中,每户的挖空面积等于该户所有内挖空面积与该户所在层的外挖空分摊面积之和。

外挖空面积的分摊原则与套型建筑面积分摊原则相同。

(2) 低层联排住宅中,每户的内挖空面积限值为本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0%。

外挖空不设限值。

(3) 办公建筑平面中,每栋建筑的挖空面积限值为本栋建筑的建筑面积的5%。

设置在入口层的通高的大堂、中庭等公共部分除外。

4.3.3 其他类型的建筑平面中出现的挖空,当设计不合理时,可由规划主管部门在方案报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4 阳台、封闭阳台、露台的面积计算4.4.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4.4.2 规划部门明确要求封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外且进深小于等于2.0m 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当其进深大于2.0m时,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4.3 办公建筑平面中,每栋建筑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不应超过本栋建筑面积的5%,否则超出部分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4.4当露台上空设有雨棚或建筑檐口等遮蔽物时,如遮蔽物挑出深度超过1.0m,则需按遮蔽物的水平投影计算1/2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4.4.5其他类型的建筑平面中所设置的开敞阳台和封闭阳台,当设计不合理时,可由规划主管部门在方案报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5 楼梯、台阶、车道的面积计算4.5.1 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与建筑物主体相通且只有一面或以下有围护墙体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否则应视为室内楼梯。

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内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

(图4-2)图4-2 室内楼梯、室外楼梯示意图4.5.2 室内楼梯按建筑物的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4.5.3 按以下条件界定室外楼梯和室外台阶:(1)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2)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4.5.4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4.5.5 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梯、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4.5.6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内部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5.7 当建筑物设有通往二层或以上楼层的车道时,室内车道按其外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上盖的室外车道不计算建筑面积;有上盖(上层的车道也视为上盖)的室外车道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车道下方的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内部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6 走廊(含挑廊)的面积计算4.6.1 走廊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图4-3)。

当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室外开敞时,该走廊视为外走廊;当走廊为以下两种情况时视为内走廊:(1) 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长边均封闭;(2) 走廊虽一侧开敞,但该侧外部接有一进深大于0.60m的有盖建筑空间;图4-3 内走廊和外走廊示意图4.6.3 内走廊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4.6.4 当外走廊进深小于或等于3.0m时,按其水平投影的1/2计算建筑面积;当外走廊进深超过3.0m时,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6.5 由多段不同类型走廊构成的走廊,将该走廊划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两类,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7 连廊、门廊、檐廊、雨篷、过街楼的面积计算4.7.1 连廊的建筑面积按表4-2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表4-2 连廊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7.2 建筑物出入口上方设置的遮雨、遮阳的上盖,当上方为建筑时,下方空间视为门廊;当上方为挑廊时,下方空间视为檐廊;当上方为专设盖板时,则视为雨篷。

4.7.3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4.7.4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4.7.5 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4.7.6 过街楼下方的公共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4.8 花池、空调板、结构挑板的面积计算4.8.1 位于建筑外围护结构以外,出挑深度不大于0.60m,且板面高于同层室内地面0.40m或以上的花池、空调板和结构挑板不计算建筑面积。

否则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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