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铸《中国当代广播电视文艺学》-第7章 广播电视音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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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广播电视音乐

7.1 复习笔记

一、广播电视音乐的界定、特质与功能

(一)“广播电视音乐”概念的界定

1.定义

现阶段可为“广播电视音乐”概念界定为:广播电视音乐是指由广播、电视媒体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创作,并通过这些媒体进行传播的音乐。

(1)发生学角度

发生学角度的主要观点是:世界上并不存在专属于广播电视媒体的音乐作品、类型和现象。作为一种人类文化和艺术现象的音乐是先在的和自足的,音乐文本的创作和表演与广播、电视等新兴媒体之间,不存在发生学意义上的因果联系或从属关系。即音乐可由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传播但并非一定传播方式,同时媒体并不能参与到音乐文本的创作和表演过程之中。

(2)信息论角度

信息论角度认为,对于先在和自在的音乐作品而言,广播电视媒体必然会参与其创作之中,尽管参与程度有所不同。由于广播电视媒体的参与,音乐信息的产生和转移,在“信源”、“信道”和“信宿”三个环节中,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

①信源

a.由广播电视媒体传播的音乐作品,在采用电子技术“录入”时,原来音乐的音色、音相等因素的“逼真”度也会随之有所改变。

b.广播电视媒体应用计算机音乐制作系统进行部分或全部音乐作品制作,会导致音乐的存在形态在传统风格、音色、节奏、介质等方面的部分质变。

c.广播电视媒体的文化、商业性质,使音乐作品呈现出某些类型化现象。同时其特定的价值选择,会对社会音乐创作产生强大的导向性影响和制约,间接介入了音乐的创作环节。

②信道

“信道”是指建立在电子技术基础上的信息通道。广播电视媒体在对音乐进行传播之前和之中,必然要将其以声波和光波为介质的存在形态,转译为以电磁波为介质的存在形态。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受电磁波信号的声道、还原度等因素的制约,以及传播者观念、素质、嗜好和传播设备的条件制约,会在多个方面不同程度地改变音乐的最初“发言”,从而体现出对音乐进行“再创作”的性质。

③信宿

音乐传统的传播方式一般为“现场直接感知”,而广播电视音乐有所不同,因此带来不同音乐感知。

a.受众对广播电视音乐的感知,经历一个由电磁波向声波和光波的还原(解码)过程,导致了音乐传统存在形态的进一步变化。

b.受众在接收广播电视音乐信息时,是置身于家庭等非仪式化生活场景之中,因而其对音乐的接收心态、方式乃至感受和理解,都会有不同于传统形式的变化。

(3)发展论角度

发展论角度认为,随着广播电视艺术的发展,其对音乐创作的参与早已超越第一类看法的“单纯传播”的阶段,正在超越第二类看法的对音乐创作“被动(有限、无意识)参与”的阶段。这个以“广播电视艺术”为概念的发展阶段,已经跨越了其萌芽和发育的早期,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青春成长期。广播和电视已经不再只是传播的技术工具,而是通过其专有

的导演、编辑、策划、撰稿、录音、摄像、舞美、灯光、化妆等细密分工并高度职业化的专业队伍和各种高科技的技术设备,以及其独有的组织和运作系统,独立、主动地参与到艺术的创作之中,初步实现了自身从单纯传播者向艺术创作者的角色转变。

2.划分

按照音乐在广播、电视中的存在形式、程度和重要性标准,广播电视音乐节目可划分为“再现的”和“参与的”两类。

(1)“再现的”音乐节目类型

主要指广播电视媒体对音乐演出的实况录制和转播节目。这类节目中,音乐的创作和表演已先于媒体的介入而存在,音乐以相对独立的形态存在,不太受传播工具及方式的制约。音乐信息虽由于广播或电视机械的转录、输送与接收,产生不同程度的部分“失真”,但仍保持信息主体的相对完整和功能的独立。

(2)“参与的”音乐节目类型

指广播电视媒体在不同程度上实质性参与音乐创作,音乐元素在节目的艺术表现中居于不同程度的参与地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参与”类的广播电视节目中,音乐不再独立存在,而是在语言、剧情、画面等因素制约下,呈“参与”的形态存在。音乐会在其固有的特质与功能之外,为适应广播电视这一“存在环境”,产生出新的特质与功能。“参与”类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配乐广播剧、广播专题音乐节目、电视剧音乐、电视专题片配乐、电视音乐专题、电视广告音乐、电视散文配乐、电视风光片配乐、音乐电视(MTV)等。

(二)广播电视音乐的特质

1.音乐与其他表现元素的相互依存性

(1)广播音乐

①“参与”类广播音乐节目

“参与”类广播音乐节目中,节目主要表现元素包括音乐、语言、音效三大部分。这三大元素之间的关系是相依共存、融为一体的,不是简单的杂合叠加。它们往往逻辑严密地整合为一个统一的表现手段。三者各自的表现重心位置在节目进程中不仅是随机和可变的,而且是融为一体不可割裂的。

②“再现”类广播音乐节目

“再现”类广播音乐节目中,虽也有语言(甚至音效)元素的加入,但音乐与语言(音效)之间的关系比较疏离,艺术表现的重心集中于音乐元素,而语言和音效元素在节目整体中的表现功能非常有限。

(2)电视音乐

“参与”类的电视节目类型中,音乐不是自成系统地独立存在,而是作为一个不独立的因素,为节目的主题、人物、情节、氛围的塑造服务。这类电视音乐往往不能以自身逻辑的完整演绎,与复杂的配器和强烈的音响去与画面争夺观众,而应不引人注目然而潜移默化地支持画面,使观众在艺术感动之中觉察不到音乐所起的作用。

体,音乐成为和谐契入节目整体的有机结构因素。达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的效果。

(3)音乐与其他表现元素的关系

借鉴马赛尔·马尔丹(Marcel Martin)对电影音乐的功能分类,电视剧音乐与其他表现元素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三个类型。在这三种关系类型中,由于音乐与画面、语言、音效等元素处于多种动态的关系变化之中,因而会呈现出多种多样的依存(或“契合”)模式。

①节奏功能

音乐作为环境声和人声的替代物,从听觉上强化画面形象运动及其节奏。在此类型中,音乐与画面形成同步阐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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