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反思
国、 国、 美 日本 、 国和法 国都 把其 纳入 了 国家赔 偿 , 德 日本在 司法 实践 中通过判 例逐 步把 邮政 、 铁路 、 国立 学校 、 院等部 门的职务 责任都 列入 国家赔 偿 范围 , 医
这 在许 多英美 法系 国家则 属 于民事赔 偿范 围 。我 国
《 国家赔 偿法 》 没有将 其 规定 在 国家赔 偿 的范 围 内, 实践 中将 其看做 是 民事赔 偿 。从 具体 的赔 偿个案来 看, 民事赔 偿 还 是 行 政 赔偿 , 受 害 人 来 说 各 有利 对 弊 。但 一个 基 本 的 原则 是 既 不 能 让 两 种 赔 偿 有 重
高 了赔偿 标 准 、 简化 了理赔 程序 。但 还存在 诸 多问题 , 此进 行 必要 的分析 , 对 有利 于 国家赔偿 制度 未 来 的发
展。
关键 词 : 国家赔偿 法》; 《 赔偿 范围 ; 赔偿 原 则 ; 赔程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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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谓 国家赔 偿 标 准 , 指 “ 家 就 其 侵 权 行 为 是 国
给予公 民 、 人 和其他组 织造 成损 害时 , 多 大程度 法 在 上给予 赔偿 , 又称 结果 意 义 上 的 国家赔 偿 范 围” 。 I 如果说 国家 赔 偿 的范 围决 定 着 受 害 人 ( 民 、 人 公 法
私主体 之 间的损 害赔偿 , 其赔 偿标 准没有 那 么复杂 , 主要有 损益相 抵标 准 和 惩 罚 性标 准 , 中损 益相 抵 其 是极 其 普遍 的标 准 , 惩罚 性标 准 只是特 例 , 而且 其力 度 也很 小 。例 如在 合 同法 中 , 罚 的数 额 原 则上 不 惩
国家赔偿法关于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2011版)
3、关于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 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的认定 (1)审查法院是否有职责和义务; (2)审查法院是否有条件和能力; (3)该不作为行为是否为导致财产流失的直 接原因。
• 混合责任问题
(1)析清全案脉络,掌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2)查清案中所涉之各种违法、过错行为,以及造 成之损害结果; (3)分清各行为应承担之责任及与损害结果之因果 关系; (4)理清相关救济途径和予以国家赔偿的关系 (对确属混合责任造成损害的案件,应探讨赔偿与 其他程序救济的关系问题,以及能否由法院先行 赔偿后追偿的问题)
• 民事判决错误执行回转不能是否赔偿
(1)实践中存在争议; (2)民事判决错误本身是司法豁免情形,与 法定赔偿情形有着本质区别; (3)倾向于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或司法救助解 决,不通过赔偿来解决。
4、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情形 、
(司法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 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 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 偿。)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
• 关于对请求时效的审查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 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 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规定的审 查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2)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 被改判无罪的 ,是否构成司法赔偿?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减 轻刑罚的,被告人有无权利请求 国家赔偿?
D.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 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B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 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 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
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
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哈尔滨强拆事件8人被捕 5 人为临时工 视频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兜底性条款 2、有无外部界限
2008年试卷二第99题:张某租用农 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 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 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 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 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 赔偿范围的是( )。
法院起诉后, 10月1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
公安局的罚款和扣车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A.退还罚款1000元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返还出租车
答案: ABC
C.2009年2月1日至10月1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 损失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八种行为
尽管各国关于行政机关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有很多差异,即使同一国家前后法律规定和判例也不一样,但一般来说,对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外交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规则条例行为、军事行为及法律已有规定的国营公用企业事业行为等,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即使可以赔偿,也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法,而适用特别法。
1、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统治行为指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与国家重大政治、军事和安全有关的行为,如宣战、媾和、备战、战争动员等国防行为,建交、断交、批准、缔约参加退出国际条约协定等外交行为,因公共安全采取紧急卫生、经济、军事等措施的行为(宣布戒严、重大防治救灾行为、抗传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调整、重要行政区划变动、调整工资、物价等重大经济政府行为。
国家行为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一般不受法院司法审查。
各国均承认对统治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对国家行为的范围,理解并不完全一致。
在法国,统治行为范围较广,凡属政治领域内的法律争议,机构之间的行为均包含在内,英国则以对外关系为限,德国以属于宪法领域内的国家指导为限。
①国家行为免责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家行为事关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通过法律加以适当保障是必要的,有利于保障行政权正常有效行使。
二是传统上"国家主权"观念和国家豁免原则的影响。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过于宽泛的国家行为招致许多批评,很多国家通过判例和立法开始对政府行为不负责任创设一些例外。
2、行政立法行为很少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国家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在判例和习惯上均将立法行为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如美国惯例上,国家对上下议院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②。
在法国,国家对立法职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未作规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这是法国的传统原则。
从众多国家的法制传统看,国家对议会立法职能原则上不负偿赔责任,只有在法律已明确规定时才可能发生赔偿问题。
国家赔偿法往届试题
国家赔偿法往届试题一、单项选择题(20分)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 )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A 、 2个月B 、 50日C 、半年D 、一季度2、工商局郑某与个体户某久有积怨,借执行公务之机,以王某销售伪劣商品为由扣押王某营业执照,将其货物查封,查封期间遇暴雨货物淋湿。
王某不服,向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
工商局应作何处理?()A、郑某行为是滥用职权,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B、工商局应对王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C、工商局应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针对货物的查封,对自然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D、郑某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工商局无关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应是()。
A、未成年人的父母B、未成年人本人C、监护人D、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委托的律师4、我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 )A、专门机构B、行政机关C、保险机关D、财政机构5、梁某被公安分局错误拘留,他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市公安局过了3个月未作出裁定,梁某向法院起诉,如果他要求赔偿的话,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 )A检察院B市公安局C市公安分局D市公安局和市公安分局6、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A、赔礼道歉B、返还财产C、恢复原状D、支付赔偿金7、下列有关国家赔偿数额说法不正确的有()。
A、造成身体伤害的,其误工减少收入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B、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倍C、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D、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十倍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不可以就()进行调解A、赔偿范围B、赔偿方式C、赔偿数额D、赔偿期限9、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不可能是下列哪些选项? ()A、可以是复议机关B、可以是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C、必须以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D、原告有权在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之间进行选10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下述哪一种方法计算? ()A本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B本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天数C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D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天数。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
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国家赔偿法形成性考核册学校名称:学生姓名:学生学号:班级:【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一、填空题:8、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作出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B.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C.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D.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7、下列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依法公平进行B.依法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C.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加盖委员会的印章后生效8、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A.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B.作出司法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法院C.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D.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的上级高级人民法院9、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方式的是()。
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5
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5) 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国家只有在符合归责原则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才会承担因自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
国内外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违法责任原则。
[22]虽然2010年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在总则中删除了“违法”二字,但是从分则法律条文来看,依然是以行政职务行为是否违法为根据来确定责任的。
当时的主要考虑是违法责任标准易于掌握,赔偿范围适度。
但现在看来,违法责任范围过于狭窄,根据违法责任原则,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应采无过错归责原则较为适宜。
因而要想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应当确立违法责任原则为主,其他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归责原则)为辅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这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前提条件。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由如下:首先,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不同于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致害的国家赔偿责。
两者造成损害的方式并不相同,前者造成损害的是国有公共设施,后者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两者求偿权的义务主体也不同,前者求偿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者,后者则为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故意、过失的工作人员。
虽然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者管理欠缺,进而造成损害的事件不在少数,但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者管理欠缺造成的损害并不一定都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有关。
因而不能将两者混同,从而认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国家赔偿法》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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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及特征 2、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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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 行政赔偿的人。具体的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 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或者与行使国家职权有关 的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 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 。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 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 侵犯,因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
2、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的义 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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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的界限
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的法律制度。行 政赔偿与行政诉讼都是对相对人的救济,都包 含着对行政的监督,但两者不可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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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区别
1、两者的资格要件不同。 2、两者的范围不同 。 3、两者请求的目的不同。 4、两者资格转移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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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 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成为赔偿请求人 3、赔偿请求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果 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包括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包括哪些?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概述精品PPT课件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
[案例]张某诉工商局侵犯人身权案
张某2010年以来一起经营一家化装品商 店,2011年4月,A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 巡查中发现张某有经营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
的行为,遂责令其立即整改,张,赔 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应当提供证据。
二、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 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 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2.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3.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1.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 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 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 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概述
新国家赔偿法修改亮点
➢改变赔偿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范围拓宽 ➢取消赔偿确认程序,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限时作出赔偿决定,避免赔偿久拖不决 ➢规范完善举证制度,特殊案件举证倒置 ➢提高赔偿给付标准,精神损害首纳赔偿 ➢费用支付保障有力,明确赔偿履行期限
国家赔偿的函义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 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
吴某办理了“村镇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和“宅基地使用公证书”,吴某于是在自留地上
案发后,尹琛琰向卢氏县公安局提交申诉 材料,要求尽快破案并赔偿其损失,卢氏县公 安局一直未予答复。尹琛琰遂以卢氏县公安局 不作为为由,向卢氏县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 认为,卢氏县公安局未及时履行查处犯罪活动 的职责,使尹琛琰有可能避免的财产损失未能 避免,应对盗窃分子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卢氏县人民法院 判决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琛琰损失的50%,即 赔偿人民币12500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
《国家赔偿法》教学内容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原则和分类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三、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四、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和时效五、国家赔偿程序六、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原则和分类(一)概念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承担赔偿的权利。
1、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2、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二)国家赔偿的原则1、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3、4、17、38条)2、结果归责原则:如果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只要公民因此而受到损害,国家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国家赔偿法》第17、18 条)(三)国家赔偿的分类1、行政赔偿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2、刑事赔偿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种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
(一)主体要件: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1.行政赔偿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机构和组织,上述机关、机构、组织的工作人员。
2.司法赔偿的主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要件:即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四个特征:职权性、权力性、执行性、可归责性。
1. 职权性: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与其职权有关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2. 权力性: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权力实施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不定项选择题答案
1.不定项选择题(请将选项答案填在答题纸的括号内)2.广义的国家赔偿可分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宪法上的国家赔偿//民法上的国家赔//国家赔偿法上的国家赔偿偿)3.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法解释)4.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法国)5.国家赔偿的最主要功能表现在(权利救济//制约预防)6.认识国家赔偿的性质不考虑致害行为是否有过错或者违法,而是依据国家负有的社会责任,强调对公民、法人所受损失的补偿的代表学说有(社会保险理论)7.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8.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9.西方国家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原则)10.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则原则是(过错原则)11.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例包括:(概括性条款//列举性条款//综合性条款)12.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包括:(政治体制的制约//理论因素的制约//国家财力的制约)13.侵犯人身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行政拘留//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非法拘禁)14.侵犯财产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违法责令停产停业//违法国家规定的摊派)15.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能包括(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机关)16.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的条件:(原告有请求资格和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和义务机关已先处理//属于受案范围和法院管辖)17.某县公安局委托县治安联防队行使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师某抓获了行窃嫌疑犯李某,因李某语言冲撞了师某,师某用警棍将李某击伤。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由谁来承担国家赔偿的义务?(某县公安局)18.某男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到某镇政府办理离婚手续,镇政府未经过认真审查即发给了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法释〔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9号(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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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免责情形
戴洪斌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专门用三个条文,对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作了规定。
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则是对赔偿的排除,有的称该条规定的是国家免责情形,这种习惯说法还很流行。
果真是这样的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六种情形下,规定的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用的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国家免责”的字样。
下面对这几种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或者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刑事案件的羁押赔偿上,一般是以结果来论的,但后来确定被羁押人不构成犯罪,羁押的有关机关要给予国家赔偿。
这国家赔偿法这项规定的情形中,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但是该公民实际并未构成被羁押和被处刑罚所指的犯罪,对其作出的羁押和判处刑罚实际是对无罪之人的羁押、判处刑罚。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既然也属于被错误拘留或错误逮捕,似乎也应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
对无罪之人进行羁押和判处刑罚,一般来说,就应该给予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虚伪供罪和伪造罪证导致被羁押和或者被判处刑罚,则作为了一个特殊的情况,特殊就在于造成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自己的故意。
国家赔偿法将这一情形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外,对于公民自已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给予国家赔偿。
这里确定国家是否实际给予国家赔偿,不以公民不构成犯罪的结果作为国家赔偿的判断依据,而以公民的虚伪供罪和伪造罪证作为判断依据,以此来确定国家不承担责任,而予以特别的排除。
这条属于国家赔偿的免责情形。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后改为十七、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这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项规定的情形。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刑法第十七条从刑事责任年龄角度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项所说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应是指第三、四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及“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两种情形。
在这两种情形下: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二是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自然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用的是“犯罪”一词,确定了这两种年龄人的相关行为仍然构成犯罪,是有罪之人。
只是因为年龄小的问题,而由法律规定其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