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信用证业务中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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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信用证业务中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答:信用证各当事人除因参与信用证业务而享有权利并需承担责任义务以外, 还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当事人产生错综复杂的单边或多边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在一笔信用证业务中的关 系是建立在销售合同基础上的契约关系,销售合同是约束其在合同项下行为的 基础契约,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当 销售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清偿因货物买卖所引起的债权债务时,开证申 请人和受益人均需遵照执行:开证申请人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家银行 申请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受益人则需严格履行信用证义务,提交表面 合格的单据。若任何一方违约甚至毁约,另一方均有权提出索赔,或提交仲裁 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
(3)开证行与通知行。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两者间通常 订有业务代理协议。开证行是委托信用证通知的委托人,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 的委托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的受托人。通知行接受通知委托后,应立即证明信 用证印鉴或密押的真实性,并迅速、准确地将信用证内容通知受益人。通知行 对受益人不负有除通知责任以外的信用证责任,开证行无权强迫通知行向受益 人偿付款项;但通知行如接受了开证行的议付或付款委托并履行其职责后,则 有权凭正确的单据向开证行要求偿还所垫付的款项。
(2)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开证 申请书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契约 关系即告成立。开证行按约定将信用证及时通知至受益人(通常通过通知行), 并需对表面合格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开证申请人应按期付款赎单,若到期不 赎,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及单据项下的货物。
(4)开证行与受益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虽然不Biblioteka Baidu在直接的契约关系, 但开证行一旦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向受益人承担对表面合格单据不可推卸的
付款责任后,双方之间即产生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其权利与义务建立的基础 即信用证条款。开证行有对表面合格单据必须付款、妥善保管受益人提交的全 套单据、不当拒付时对受益人赔偿损失等义务,享有要求受益人严格履行信用 证义务并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的权利,以及审核单据、拒付表面 不合格单据、拒绝接受监管货物等权利;受益人有根据信用证的指示提交正确 单据的义务,享有凭正确单据获得开证行付款的权利。
(7)开证行与议付行。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两者 关系的确立需依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议付行以汇票及/或单据持有人的身份 对开证行主张权利。由于议付行根据开证行的邀请与付款承诺向受益人垫付款 项,开证行有义务对议付行提交的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有权拒付不合格单据。 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议付行作为正当持票人并根据其与受益人之间的协 议,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
(8)议付行与受益人。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属票据关系和融资关系。受益 人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和出让者向议付行转让跟单汇票,议付行以单据为抵押议 付垫款后即成为跟单汇票的受让者及正当持票人。因此,开证行不论以何种理 由拒绝偿还议付行的垫款,议付行作为正当持票人享有向受益人追索票款的权 利。此外,议付行的议付垫款使受益人获得了资金融通,根据融资协议,当议
(5)开证行与保兑行。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属根据业务代理协议产生的委 托代理关系。当开证行邀请或委托一家银行以该行的名义保付信用证时,该银 行有权接受委托,亦有权拒绝接受委托。若为前者,该行即成为信用证的保兑 行,应承担保兑行的全部责任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6)通知行与受益人。若通知行不承担保兑责任,其与受益人无直接或事 实上的契约关系。通知行只是按照开证行的委托,将确认为真实有效的信用证 迅速、准确地通知受益人,而不负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受益人不得向通知行 主张超越其责任范围之外的任何权利。
付行遭开证行拒付时,有权向受益人索回议付垫款。
(9)保兑行与受益人。保兑行对受益人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义务。保 兑行有对合格单据必须付款的义务;付款后无论因何原因得不到开证行的偿 付,均不得向受益人追索票款。受益人应向保兑行提交合格单据,并凭以获得 保兑行的支付。
(10)开证行与付款行。开证行与付款行之间为业务代理关系。付款行是 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它根据两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承担代理付款责任。付款 行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核验,若表面合格,应予付款;若表面 不合格,有权拒付。付款行验单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索要款项;若开证行偿还 垫款后而又发现单证不符时,有权向付款行追索,付款行应予退款。 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当事人均应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严格履行责任义务,并 享有相应权利。若当事人之间发生分歧与纠纷,应以信用证条款、相关的国际 惯例及法律为基准,予以处理、裁定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