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防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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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工具,在促进交易双方合作和保护卖方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其广泛使用的背后,也不可忽视的是由欺诈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来呈现出愈发猖獗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也对全球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用证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一)常见类型1. 虚假贸易背景欺诈:以虚构或虚假的合同或订单为依托,通过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

2. 假冒信用证欺诈:不法分子冒充真实买方或卖方开立信用证,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货款。

3. 软条款欺诈:通过在信用证中加入不明确的条款或条件,使卖方无法满足要求,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二)特点1. 隐蔽性强:欺诈者往往通过伪造单据、假冒身份等方式进行欺诈,难以被察觉。

2. 危害性大:一旦成功实施欺诈,会给被欺诈方带来重大损失,影响交易公平性,损害经济秩序。

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一)国内法规中国《外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防止和打击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然而,部分法规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仍需完善。

(二)国际公约及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公约和规则,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

这些公约和规则强调了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因欺诈而导致的纠纷。

四、当前法律问题及挑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部分国家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

(二)执法难度大:由于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和跨国性,使得执法机构在调查和取证方面面临巨大困难。

(三)国际合作不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跨国欺诈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五、应对策略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严重,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在法律上逐渐形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本文将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欺诈的概述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单据等手段,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或服务费用的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秩序和信任,给各方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提出为了应对信用证欺诈问题,各国在法律上逐渐形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或法院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受害人免受欺诈的损害。

这些特殊情况通常包括欺诈行为严重、证据确凿、受害人损失巨大等。

在满足这些条件下,国家或法院可以采取冻结信用证、撤销交易等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依据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各国国内的法律体系也对信用证欺诈问题进行了规定,如美国法下的禁令救济制度、英国法下的制止令等。

这些法律依据为处理信用证欺诈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五、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具体应用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欺诈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二是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三是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四是采取特殊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冻结信用证、撤销交易等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反思与展望虽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应对信用证欺诈问题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浅议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浅议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诱使对方做出错误 金融机构开 出大额的信用证 , 并利用海运记名提单的特殊 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使 之失 去财产或不能使用法律权 利 , 从而达 到 性, 对信 用证 的受益人实施诈骗 , 因为开证行或金融机构 意思表示 ,
无力承担偿款 , 从而使受益人损失了货物且不能够收回价 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诈取信用证项下款项 目的行为 。
款 。欺诈方利用假单据做成信用证的相符交单 , 从而获得
开证行 的付款 , 而实 际所交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 , 导致 当 事人损失了货款。 近年来 , 信用证欺诈活动愈演愈烈 , 综合
分析 , 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
( 1 ) 信用证本 身制度缺陷。信用证能在当今 国际贸易
二、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和后果

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第三 , 受益人和开证 申 请人或者第三方 串通提交假单据 ,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 第四 ,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信用证欺诈的本质 是用虚假或不真实 的单据套取信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 因及构成
1 、 信 用证欺 诈 产 生 的原 因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 的单据买卖 , 是开证行对受

些限制性 条款 , 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 , 责任不明 , 使信用 信用证 中的软条款未做 出符合卖方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 , ( 3 ) 银行 可采取的办法。第一 , 严格审核信用证 和单
证 的不可撤 销性大大降低。 其 目的在于使开证 申请人具有 不急于准备发运货物 , 以免造成重大损失 。 单方面随 出口商的风险 , 使货款 的收 回完全 取决于买方的商业 据 , 加强对虚假信用证及 “ 软条款 ” 信用证的防范。银行面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伴随着其广泛应用,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凸显,给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保障各方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信用证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1. 常见类型:信用证欺诈主要包括虚假合同欺诈、伪造单据欺诈、骗取信用证欺诈等。

这些欺诈行为通常利用信用证流程中的漏洞和弱点,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2. 特点分析:信用证欺诈往往具有隐秘性、复杂性、跨国性等特点。

欺诈者往往通过精心设计的虚假文件和复杂的交易流程来掩盖其真实意图,使受害者难以察觉。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欺诈行为、主观故意、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要素。

2. 法律责任与追究:在信用证欺诈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适用与冲突解决: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信用证欺诈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当遵循国际私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防范与救济措施1. 加强立法与司法实践:各国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完善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和公正性。

2.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各方当事人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3.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各国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安全。

4. 寻求法律救济:一旦发生信用证欺诈行为,受害方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包括向有关部门报案、提起民事诉讼等。

五、结论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中的严重问题,对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构成了严重威胁。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信用证欺诈问题,对国际商贸的正常运作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本篇论文将围绕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期对这一现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进一步的探究和明确。

二、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信用证欺诈通常是指利用伪造、虚构的合同或其他欺骗性手段,通过信用证进行欺诈性交易的行为。

2. 分类:根据欺诈手段的不同,信用证欺诈可以分为单据欺诈、合同欺诈、身份欺诈等类型。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当前,国际上对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为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欺诈行为往往涉及跨国交易,证据的收集和取证变得尤为困难。

3. 赔偿机制不健全:一旦发生欺诈行为,受害方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

四、国际法律规范及应对策略1. 国际法律规范: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文件为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

此外,各国国内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2. 应对策略:(1)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建立跨国证据收集机制,为受害方提供便利的取证渠道。

(3)建立赔偿机制:通过建立国际性的赔偿基金或保险制度,为受害方提供有效的赔偿途径。

五、国内法律实践及建议1. 国内法律实践:我国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对外贸易法》、《合同法》等。

然而,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 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通过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信用证欺诈的警觉性。

(2)加强监管力度:对涉事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计,防止其参与欺诈行为。

(3)完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确保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能够公正、高效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信用证诈骗的研究论文

信用证诈骗的研究论文

信用证诈骗的研究论文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

信用证诈骗是发生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本文指出信用证结算贸易的当事人应从自身的角度加强对信用证诈骗的防范。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诈骗国际支付信用证,英文称为documentarycrdits(跟单信用证)lettersofcredit(信用证)或commercialcredits(商业信用证)。

国际商会统一惯例(UCP)简单地称之为“credits’’’’’。

实际上他们都是指一种有银行应买方申请而向卖方(受益方)发出的由银行保证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单证时支付货款的信用函件。

实是一种付款的安排,也是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普遍的支付工具之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逐渐繁荣,信用证结算的应用也日渐频繁。

与之伴随而来的是信用证诈骗犯罪也不断增加,给国家和经济组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众所周知“中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所以对信用证诈骗的犯罪做出系统研究十分必要,以利于对其进行有效防范和打击。

本文拟对此做出浅显的分析和探讨。

一、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界定关于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界定,学界并无太大分歧,学者较多的是将其核心内容界定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或是“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笔者认为,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界定应首先考虑刑法的相关规定,并以之为依据。

我国《刑法》第19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可见《刑法》基本是用“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与“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意思是极为相似的。

笔者认为二者有细微的差别仍需引起注意,“利用信用证”的前提是“有信用证”。

无论其信用证是真是假,至少形式上是有信用证,然后才能谈到如何“利用”信用证。

如果依照“利用信用证”的思路来界定信用证诈骗活动就有可能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比如:某一出口商谎称由买方需要的资源,骗的买方信用证,但没有利用此信用证去进行其他诈骗活动。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因其提供了一定的支付保障和信任机制而广受欢迎。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竞争的加剧,信用证欺诈现象也日益猖獗。

本文旨在研究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分析其现状、危害及法律应对措施,为预防和打击信用证欺诈提供法律建议。

二、信用证欺诈现状分析1. 信用证欺诈现象普遍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呈上升趋势,涉及金额巨大,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欺诈手段多种多样,如伪造单据、虚假交货、骗取保证金等。

2. 欺诈手段不断升级随着科技的发展,信用证欺诈手段也在不断升级。

网络诈骗、电子单据欺诈等新型欺诈手段层出不穷,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信用证欺诈的危害1. 损害贸易双方利益信用证欺诈严重损害了贸易双方的利益。

欺诈行为导致买方无法按时收到货物或收到假冒伪劣产品,卖方则可能无法收到货款或遭受经济损失。

2. 影响国际贸易秩序信用证欺诈行为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降低了市场信任度。

长此以往,将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影响全球经济发展。

四、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应加强信用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要加大对信用证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发现的欺诈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依法惩处。

3. 完善国际合作机制信用证欺诈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推动建立全球性的反欺诈机制。

五、结论与建议1. 结论本文通过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发现,信用证欺诈现象普遍存在且危害严重。

为了预防和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措施。

信用证诈骗防范论文

信用证诈骗防范论文

信用证诈骗防范论文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金融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

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

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

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

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

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

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

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

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对卖方是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对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诈的。

一、信用证诈骗的原因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

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

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

论文范文—信用证风险及防范

论文范文—信用证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及防范随着国际贸易规模和金额的迅速扩大,以及国际贸易产品种类、贸易方式的多样化趋势,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也造成了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剧增。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选择高效率,低风险的支付方式成为一种趋势。

正因为如此,在当今贸易界中,信用证因其安全系数较高而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1、信用证的主要内容(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2、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

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

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欺诈,作为一个在国际商业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常常给交易双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其作用是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复杂化,欺诈行为也日益猖獗,欺诈手段日益多样化和狡猾,这对传统信用证交易的制度体系构成了极大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探讨并建立有效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成为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信用证制度及其基本原则(一)信用证制度概述信用证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是开证行按照进口商的请求,承诺向出口商有条件地支付货款的独立承诺。

其目的是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一个相对安全的支付机制。

(二)基本原则信用证交易遵循独立性原则和单据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交易合同相独立,银行只根据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进行付款。

单据性原则则强调银行只关注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涉及货物实际状况的调查。

三、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及危害(一)主要欺诈类型主要欺诈类型包括虚假合同欺诈、假冒信函或单证欺诈、单据不实或失实等。

(二)危害分析信用证欺诈不仅对受害方造成经济损失,还破坏了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际贸易的信任基础。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提出与内涵(一)提出背景随着国际贸易中欺诈行为的增多,传统的信用证制度已无法完全应对。

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二)内涵解析该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信用证的执行进行干预,以防止或纠正欺诈行为。

这些特定情况通常包括明显的欺诈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等。

当存在这样的例外情况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证的执行做出适当干预。

五、国际社会及各国的应对策略与实践(一)国际社会应对策略国际商会等组织针对信用证欺诈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准则和指导意见。

这些准则和指导意见旨在为各国提供参考,以应对日益严重的欺诈问题。

论信用证欺诈及防范

论信用证欺诈及防范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扩大,国际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当今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手段并被广泛采用的就是信用证,其显著的特征就是买卖双方以信用证为媒介,附带若干单据实现钱货转移。

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以其无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商业机体的活力。

然而,信用证欺诈的出现,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进程。

本文着重从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表现形式及其防范进行阐析。

根据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定义为: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由此可见,信用证是以银行付款为保证,属于银行信用范畴。

但是银行付款并不以买方是否收到货物为依据,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约之外,其实际上是以“单单相符”为前提的单据交易,信用证欺诈即由此产生,并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

一、信用证欺诈成因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活动愈演愈烈,综合分析,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一)信用证欺诈活动可获暴利,而风险较小。

欺诈者无需重大成本,只要伪造一套单据,便有可能获得巨额款项。

而且,国际社会对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者尚无有力制裁措施,在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及引渡等问题上尚未形成一致作法。

于是,信用证欺诈的势头愈发猛烈,从目前国际贸易中揭露的案件来看,卷入信用证欺诈的成员已从一般的社会成员发展到精通国际海运、国际金融、国际保险、国际货物买卖等具有高智商高技能的犯罪分子,从单个人单枪匹马或小规模的个人合伙发展到带有专门性质的犯罪组织,甚至某些曾以走私贩毒为主的国际性犯罪组织也因欺诈活动获利大而改行,卷入到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所出现的欺诈活动中来,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数以亿美元计的巨大损失。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第一篇: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摘要】: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它既可以用于国内贸易,更广泛地用于国际贸易,素有“国际贸易的血液”之美誉。

信用证的最大特点就是银行通过为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将银行信用介入到买卖双方中,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而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

但由于信用证体制不完善,也使信用证欺诈情况很严重。

研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漏洞,总结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原因,制定不同的防范对策,使这种支付方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一、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及其特点(一)信用证欺诈的成因1、信用证自身存在的问题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长久以来以UCP为代表的国际惯例所确立的两条基本原则。

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银行只对单据本身的合格承担责任,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事情,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以及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资信情况等概不负责。

基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严格,符原则仅要求而且也只能要求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显然,这种规定给一些不法外商提供了利用假单据进行欺诈的可乘之机,他们可以伪造有关单据使其与信用证表面相符,从而取得货款。

开证行因受信用证这一规定的约束而不去追查出口商是否真的提供了货物或者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

12、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目前国际立法相当薄弱。

国际贸易公约至今还没有出现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条款。

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涉及到一些,但已有的规定相当的软弱无力,没有强力的约束作用,远远不足以打击信用证欺诈。

国际商会作为一个民间非政府组织又无法对银行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其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中起着重大的作用。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但也容易成为诈骗手段的工具。

本文就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进行了探讨。

原因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制度漏洞和不端行为等。

信用证诈骗对各方造成的危害包括经济损失、信誉受损和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信用证诈骗,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加强对合作方的调查、建立信用证交易流程、谨慎处理交易细节等。

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读者能够加强对信用证诈骗问题的认识,提高警惕性,有效预防和应对信用证诈骗的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原因、危害、防范、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信用证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危机。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防范这种犯罪行为,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进行深入的探讨。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和防范措施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和建议。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的背景下,信用证诈骗频频出现,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我们有必要认真对待这一问题,不仅要加强对信用证诈骗的认识和了解,更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和遏制。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和讨论,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共同努力防范信用证诈骗,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1. 涉及资金巨大:信用证涉及的资金通常较大,骗子往往利用这一点来实施诈骗。

他们可以通过伪造文件或虚构交易来获取信用证资金,然后迅速将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隐匿自己的身份。

2. 信息不对称: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买卖双方和信用证开证行之间信息流动不畅,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常见。

骗子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来编造虚假资料,骗取信用证款项。

3. 信用证开证行审核不严:有些信用证开证行在审核交易文件时过于马虎,未能认真核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导致虚假交易得以通过,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4. 缺乏专业知识:一些买卖双方缺乏对信用证交易的深入了解和专业知识,容易受骗。

信用证欺诈对策研究论文

信用证欺诈对策研究论文

信用证欺诈对策研究论文一、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常见形式(一)信用证欺诈的定义“信用证欺诈”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国际商会最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做出官方定义,当然也没有就如何处理信用证欺诈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称:规定)颁布和实施之前,关于“信用证欺诈”,并不存在明确的规定。

法院在认定信用证欺诈时通常也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依据。

《规定》颁布和实施之后,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做出了相对明确的界定。

从美国《统一商法典》5-109条规定来看,UCC也并没有清晰地定义出信用证欺诈,而只是限定了欺诈应当满足“实质性”的条件。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从学理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出发按照的行为主体来分可分为以下几种:1.受益人做出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各种单据。

2.由第三方所做出的欺诈。

由中间商参与的贸易形式,会出现利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活动以下方法见常:(1)第一受益人不及时换单;(2)不给第二受益人预留足够时间交单;(3)规定分期装运的时间。

3.开证申请人的欺诈。

(1)假冒他人名义信用证。

具体地说,假冒信用证的方式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假印鉴信开立信用证诈骗;盗用其他银行密押的假信用证诈骗;伪造或变造信用证;(2)有些学者和专家认为软条款信用证也是信用证欺诈的一种。

二、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由于欺诈发生后的民事司法救济途径中认定标准不清晰、举证义务标准高、管辖权争议较多、挽回损失困难等原因,有必要把如何防范作为主要问题进行研究,下面就各类信用证主体如何采取防范措施提出建议。

(一)基础交易贸易商的自我防范1.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尤其是对初次合作的客户,可以事先委托国际专业征信机构进行资信调查,为签订合同与否提供可靠依据,进而防止与资信能力弱和商业信誉差的人发生贸易关系,也就能很好地降低被欺诈的风险。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共5则)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共5则)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共5则)第一篇: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前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推进,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使得信用证支付方式逐渐成为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也使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交易中越来越重要。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都极大的提高了资金的流通效率。

信用证支付方式一方面为贸易打开了便捷之门,但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带来了苦恼。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由于商业利益的诱惑,开始从事信用证诈骗活动。

信用证诈骗的出现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破坏作用,即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而且发展中国家往往是主要受害者,我国作为贸易大国,由于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且缺乏信用证实务人才,在处理信用证贸易事务中缺少经验,从而使得我国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损失颇为严重。

本文首先对信用证诈骗的特点以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阐述,其次陈述了信用证诈骗的危害,并列举了一些信用证诈骗的手段,通过以上论述使人们对信用证诈骗有所了解。

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对信用证诈骗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防范策略。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信用证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

信用证诈骗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一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两个特定的领域。

一、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点:①跨国性、复杂性;②手段多样性;③违法多重性。

而对于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可以概述为以下三点:①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②信用证诈骗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其风险性小;③国际社会对信用证诈骗缺少必要的制裁措施。

1.1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一)跨国性、复杂性:信用证主要是用于国际贸易结算服务的,而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国家。

同时信用证业务涉及到众多环节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想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是有一定难度的,也就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漏洞。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伴随着其广泛应用,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凸显,给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各方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信用证欺诈概述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交易规则的漏洞或伪造虚假单据等方式,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伪造单据、骗取信用证、恶意拒不交货等。

这些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方的经济利益,也破坏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尽管国际上有一系列关于贸易和支付的法律文件,但在处理具体信用证欺诈问题时,仍存在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模糊之处。

如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处理欺诈案件时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证据收集与认定难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关键环节。

由于欺诈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导致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

同时,对于证据的认定也存在一定难度,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3. 跨国司法协作不足信用证欺诈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各国之间的司法协作。

然而,当前跨国司法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各国在处理欺诈案件时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法律适用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处理。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

同时,各国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处理欺诈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证据收集与认定应加强证据收集和认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研究,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处理欺诈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3. 强化跨国司法协作应加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案件协作机制,提高跨国欺诈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探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探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探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作为一项金融工具,在顾客与供应商之间提供了一种安全的支付保障,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欺诈风险。

为了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了解信用证欺诈的类型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欺诈可能发生的一种情况是虚假证明文件。

供应商可能提交虚假的提单、发票和其他相关文件,以便获取支付。

对于这种情况,买方需要严格审阅和核实每一个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买方还可以委托信用证核查机构对所收到的文件进行详细的核实和检查,以确保其合规性。

第二种信用证欺诈风险是信用证的不正当使用。

对于信用证的开立人来说,他们可能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如逃避支付或夸大货物数量,而故意违反信用证规则。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买方可以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密切关注信用证的细节和规定。

如果发现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买方应及时向银行报告,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种信用证欺诈风险是密码被盗。

信用证的密码是保护信用证安全的重要措施。

然而,黑客和欺诈分子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密码,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

为了避免密码被盗的风险,买方需要定期更新密码,并使用强密码,包括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组合。

此外,买方还可以采取多因素认证的措施,如短信验证码或指纹识别等,以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

最后,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防范需要买卖双方的合作。

供应商应提供真实的证明文件,并确保在交货和支付过程中遵守信用证的规定。

买方则要保持高度警惕,尽可能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如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资质认证等,以便在信用证操作中做出正确的判断。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同时也面临着欺诈风险。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信用证欺诈的风险,买方和供应商需要密切合作,互相监督,确保信用证操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以加强对信用证欺诈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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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证的欺诈及防范【摘要】信用证结算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自本世纪以来,在国际经贸领域被广泛采用。

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使国际货物买卖更加安全、方便、快捷,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各国商人的合法权益,拓展金融机构的服务领域,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国际上一些犯罪集团或不法商人,利用熟知信用证规定的便利,利用信用证的某些漏洞,对我国内企业大肆进行信用证欺诈,给受骗方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有些人甚至动摇了对信用证制度的信心。

因此,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加大对信用证欺诈的打击力度,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原因;种类;防范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来往更加频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重要手段的信用证将会得到更广泛的运用。

据统计,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中国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80%以上采用结算方式。

但由于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信用证的表面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

因此,了解信用证的欺诈方式及国内的立法防范对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及贸易竞争的公平原则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1.信用证结算欺诈性风险由于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为买卖双方均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及时的、安全的交易保障,买卖双方均可从中受益。

但我们知道,信用证的产生主旨不是为防止欺诈的产生,其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于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

对出口商而言,因银行关注的焦点不同,只要出口商向银行提交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即向出口商付款,因此,出口商常以伪造单据,伪劣货或根本无货等欺骗伎俩应付买方,从银行欺诈取得信用证下的款项,致使进口商遭受损失。

可以说,欺诈风险是信用证结算的最大风险事故。

2.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信用证欺诈,其种类繁多。

以欺诈主体分析,信用证欺诈有: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等类型。

2.1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这类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发生率最高的一种,也是对买方风险较大的一种。

(1)伪造全套单据的信用证欺诈伪造全套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

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目的的信用证欺诈。

(2)欺诈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的信用证欺诈此种欺诈方式是指欺诈人以另外一种货、残、次货物代替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亦称伪造单据内容的信用证欺诈。

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的,货物也存在,但是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被残、次或废物所替代。

同时,对于包装物,承运人只能根据包装物上的标签或外表签发运输单据,如果托运人所作的标签不真实,也会导致运输单据内容的不真实。

由于受益人所提交的伪造的单据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开证行必须付款,结果会导致买方遭受损失。

2.2 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2.2.1 假冒信用证欺诈假冒信用证欺诈是指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的必备条件而表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欺诈。

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以假冒信用证诈取佣金、质押金、履约金。

(2)诈取出口商的货物。

(3)内外勾结、诈取出口公司对国内资信不好的供货厂家的预付货款或购货款。

假冒信用证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开信用证无密押或盗用密押,或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确认电文没用加密;或电开信用证开头没有收报号、电传号、结尾没有持回。

第二,电传号码不规范。

第三,拼写错误或不规范。

第四,开证行不存在。

第五,假借著名银行开证。

第六,缺乏必备条款。

第七,信用证内容自相矛盾。

第八,信用证有涂改痕迹等。

2.2.2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此种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据此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

“软条款”信用证,由于开证行可以根据购货方需要而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造成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信用证不能支付,或造成单据不符遭银行拒付。

此类信用证最终成为可撤消的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最终使受益人甚至银行损失惨重。

2.2.3 “转让信用证”欺诈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受权被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或有权议付的银行,在受益人提出申请后可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使用的信用证。

受让的第三者被称为第二受益人。

而信用证中的原受益人被称为第一受益人。

这种转让是第一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受让人在信用证中接替了让与人的位置。

此类转让常常有以下三个条款:(1)交单期很短;(2)转让行的费用由第二受益人承担;(3)付款条件为第一受益转让行收到开证行付款后,再付给第二受益人。

这样,第一个条款因交单期短容易造成逾期交单,并且,第二受益人难以控制有效期。

第二个条款使第二受益人必须负担额外的第一受益方银行的费用。

第三个条款对第二受益方风险最大。

中间商往往将风险转嫁给第二受益方。

中间商的这种行为有利润而无风险又不占用资金的做法对出口商使极不平等的,除非特殊情况,转让信用证的方式国内出口商不应接受。

2.3 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这种欺诈方式因为有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

其表现为以下几种:(1)伪造单据欺诈(2)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2.4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的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或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买方开立信用证,再由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之后由欺诈的货物或根本不存在,或货物价值低廉。

此时,银行亦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欺诈人同时扮演了基础贸易中的买卖双方,按照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征,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这样如果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勾结在一起的同一欺诈团伙,其欺诈的危害程度极大。

此种欺诈方式分为两类:一种是所谓的买方和卖方,以不存在的交易手段,诈取银行的款项。

另一种是专门从事信用证欺诈的犯罪集团,装作买方和卖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

2.5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没有开证行参与的信用证欺诈常表现为假冒信用证欺诈,有开证行参与的信用证欺诈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多表现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相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

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

由于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性极大。

由于受益人误入“软条款”的圈套,开证行免除了付款责任,买方获取了欺诈利益,受益人所面临的是巨大的损失和艰难的司法救济。

3.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往往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一般来讲,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类。

3.1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主观原因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欺诈人的贪利心理,欺诈人的贪利心理许多欺诈人想一朝致富,由于信用证欺诈可以谋取暴利,所以使许多人产生了通过欺诈成功来致富的欲望。

二是被欺诈人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不够。

被欺诈人的警惕性及防范意识不够由于被欺诈人的自身水平或疏忽,会使欺诈人有机可趁。

从某种意义上说,助长了欺诈人的欺诈行为,给欺诈人的心理推波助澜,使欺诈人有持无恐,其牟利心理顺利得到满足。

3.2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客观原因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存续和普遍采用,以及支付涉及的巨大标地额的存在,往往是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前提。

实践证明,作用于欺诈人感官,具有适度刺激量和保护相对薄弱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极易成为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标。

(1)信用证作为欺诈人所感知且具有适度的刺激量一般讲,外界财务都有不同程度的刺激量,但并不是所有的财物都能引起欺诈人欺诈的动机的产生或欺诈行为的实施。

从某种角度讲,财物的价值量越大,越易成为欺诈人的欺诈目标,但财物的价值量越大,刺激量也越大,将会受到更严密的保护和更严格的追究,所面临的危险也越高,制裁也越严重。

因此,只有财物适量时才会产生欺诈现象。

最为欺诈人喜欢的是那些信用证支付的标的额或标的物的价值量一般比较巨大而其保护又相对薄弱,制裁相对困难的财物。

(2)信用证保护相对薄弱信用证保护分为四个层面:弟一个层面,国家(国际)保护;第二个层面是银行等机构的保护;第三个层面,社会群体的保护;第四个层面是信用证贸易商的自身保护。

这四个层面无论哪个层面都可能出现薄弱环节。

当信用证处于薄弱状态下且被信用证欺诈人意识到时,就及可能诱发其实施信用证欺诈的行为。

4.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一般包括信用证欺诈的国际防范、信用证贸易商的自我防范以及银行的防范。

由于信用证欺诈的国际性、复杂性、敏感性等特点,决定了反信用证欺诈的困难程度。

为此,必须加强世界范围内的通力合作、共同防范。

(1)修改、完善、制定相关立法及国际惯例,制定反信用证欺诈性条款。

应充分借鉴完美的反信用证欺诈案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包括: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办法,信用证欺诈侵权之诉独立于合同仲裁条款;信用证欺诈的范围和构成;信用证欺诈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信用证欺诈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和有关银行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同时,还应在本国刑法中增列信用证欺诈罪,明确规定犯罪的认定和惩罚措施。

(2)防范信用证欺诈必须加强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但信用证贸易商还必须提高自身的信用证防范知识,强化其防范信用证欺诈的举措。

慎重选择交易伙伴,认真签定货物买卖合同,认真审核单证,及时调查货运的航程及行踪,提高信用证贸易商业务素质。

(3)银行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正确、得力、及时的防范,可以避免银行及贸易商的经济损失。

银行在单证的审查中稍有疏忽,很可能会带来巨额的损失,因此,银行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改善防范措施。

其中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加强银行业务员的素质培养。

定期以案例向业务人员具体宣传欺诈的危害以及防范技巧,或定期开办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从法律业务操作等方面讲解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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