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定性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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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主要修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行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更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一、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的主要措施和制度,本法对凭证采伐林木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盗伐林木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

盗伐林木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

The su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life, the moo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the sou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盗伐林木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导读: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等等。

一、盗伐林木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二、认定盗伐林木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森林或者林木本罪的森林是指原始或者人工植树形成的大面积森林,包括原始森林、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等等。

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木或者零星的树木,不包括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与盗伐林木行为有关的犯罪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办理林业行政处分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

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

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

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分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

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

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应先填写《行政处分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分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

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全部林业行政处分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分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分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分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过失率。

4、关于告知制度。

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在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和《行政处分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分个人5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

严禁在未送达处分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

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同意只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

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

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山东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

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山东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毛白杨等杨类按黑杨标准,除杨树之外的全部阔叶落叶树按刺槐标准〕。

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

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

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3篇)

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基石,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乱砍乱伐现象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以期提高人们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

二、乱砍乱伐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乱砍乱伐是指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2)超量砍伐、毁坏林木;(3)擅自改变林木用途;(4)破坏森林植被,如非法开垦、采石、采矿等。

2. 危害(1)破坏生态平衡:乱砍乱伐导致森林覆盖率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受损,进而影响气候、水资源、土壤等自然环境的稳定性。

(2)加剧水土流失:森林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

乱砍乱伐导致土壤裸露,加剧水土流失,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3)影响人类生存:森林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

乱砍乱伐导致森林资源枯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

(4)损害国家利益:森林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乱砍乱伐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国家生态安全。

三、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1. 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森林法,乱砍乱伐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的;②超量砍伐、毁坏林木的;③擅自改变林木用途的;④破坏森林植被,如非法开垦、采石、采矿等的。

(2)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乱砍乱伐行为的法律责任。

(3)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对森林资源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2.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乱砍乱伐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砍伐森林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各国都对滥伐林木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在中国,滥伐林木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刑法》相关规定。

根据《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包括非法砍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滥伐珍贵树木等。

而根据《刑法》,滥伐林木的情节轻重将分别构成犯罪,涉及的罪名有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罪、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罪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滥伐林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标准方面,滥伐林木的罪行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量刑。

一般来说,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滥伐林木犯罪将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等。

而对于情节较轻、后果较轻的滥伐林木犯罪,将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等。

此外,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还将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除了刑事和民事责任以外,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同时,对于滥伐林木的单位,还将受到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滥伐林木是一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滥伐林木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滥伐林木的打击力度,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好生态环境的整体稳定。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概念及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一、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对森林和林木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不为一般犯罪构成所必要。

但本罪的犯罪对象之特定性,是值得研究的。

概括地讲,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指森林、林木。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木是组成森林的基本单元,因此,滥伐林木罪的具体对象就是林木(个人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林木除外)。

毫无疑问,生长着的林木──活立木,属于本罪的对象,不必赘述。

(二)客观要件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实施了滥伐林木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行为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但刑法第三十条将单位犯罪主体界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四)主观要件滥伐林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滥伐林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这里关键就要界定何为“明知”。

只有确定了被告人是在明知的前提下,进行滥伐林木行为,才能称其有主观上的故意。

如何界定被告人是明知的?应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取得。

采伐人(采伐单位)实施采伐作业,首先必须合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有关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不能以其他客观原因而例外。

滥伐林木定罪量刑的标准

滥伐林木定罪量刑的标准

滥伐林⽊定罪量刑的标准保护森林,⼈⼈有责,但是有的⼈可能会出于牟利的需要,滥伐森林,这是⼀种对⾃然资源的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如果达到定罪标准的,需要由⼈民检察院向⼈民法院提起公诉,⼈民法院需要对当事⼈定罪量刑。

那么,滥伐林⽊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滥伐林⽊有以下裁量标准滥伐林⽊数量较⼤是构成滥伐林⽊罪的要件。

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案件应⽤法律的⼏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的起点,在林区,滥伐⼀般可掌握在l0⽴⽅⽶⼀20⽴⽅⽶或幼树500⼀1200株。

在⾮林区,滥伐⼀般可掌握在5⽴⽅⽶⼀10⽴⽅⽶,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滥伐林⽊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或者破坏植被⾯积极⼤,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途林的;(3)⼀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等。

如果滥伐林⽊未达到数量较⼤的,不构成犯罪,属于⼀般违法⾏为。

根据《森林法》第39条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滥伐林⽊罪犯罪对象国家根据⽤材林的消耗量低于⽣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林⽊的所有权、使⽤权和采伐权相分离。

不能因对林⽊拥有所有权、使⽤权⽽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式⽽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罪。

林业资源是⼀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类⽣存环境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与个⼈不得⾮法采伐林⽊。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途林等。

《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为我们提供了木材和其他资源,同时也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乱砍滥伐、森林资源过度开发、森林火灾等,给我们的生活和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保护好我们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我们来看一下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乱砍滥伐乱砍滥伐是指没有经过合理规划和管理的情况下,随意砍伐森林,导致林木资源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森林生态环境。

乱砍滥伐不仅会导致土壤侵蚀,还会破坏自然森林的生态平衡,影响生物多样性,对地方气候和水环境产生巨大影响。

二、森林资源过度开发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木材、燃料木、药材等森林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

一些贪图暴利的商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无视永续发展的原则,大肆采伐,导致了森林资源的严重枯竭,甚至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退化森林的现象。

三、林地管理不善假如森林资源不科学地开发和管理,就会加速林地的退化,引发土地荒漠化,甚至造成沙漠化。

由于森林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林地管理的不善会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负面的影响,影响到大自然的生态平衡。

一、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乱砍滥伐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实施严厉的惩罚。

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力度,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通过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动森林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技术创新。

例如发展先进的采伐技术、建设智能化管理系统、推广人工林、提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技术指导等,以实现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永续经营。

三、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应该重视公众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参与,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众环保意识的培养,促进公众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意识。

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中来,形成社会共治的氛围。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2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力打击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解释》涉及的问题较多,特别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珍贵树木”的界定问题修订后的刑法加大了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的打击力度,专门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准确界定“珍贵树木”的范围,对于实现立法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从字面上理解,珍贵树木主要是指树种珍稀的树木。

从林业主管部门对树木实施的分类管理来看,有些虽不属树种珍稀的树木,但因其成活的年份较长、年代久远,也将其列为珍贵树木的范畴予以重点保护;有些树木虽不珍稀,但因其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如国家领导人亲手种植的树木、外国领导人种植的友谊树、在革命遗址生长的树木等等而被列入珍贵树木的范围,有的甚至被文物主管部门界定为文物。

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在语义上二者之间有交叉,但不能相互包容。

有些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如辽东栎、蒙古栎、糖椴等,并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因此,《解释》将二者一并纳入了“珍贵树木”的范围。

二、关于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因盗伐与滥伐行为的界限不清,导致定性不准、量刑失衡的案件不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森林法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新森林法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新森林法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森林法是用以促进绿化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一组法律和政策。

它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一项系统性的森林保护方案,旨在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改善土地生态环境而发挥重要作用。

森林法对森林法滥伐林木的立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应根据受害林木的重要程度及破坏的范围,从轻到重逐级处理,一般为:一级处分 #50 元以下罚款;二级处分 #200—#1500 的罚款;三级处分 #3000—#500 的罚款;四级处分 #3000—#5000 的罚款;五级处分 #5000—#1万罚款;六级处分 #1万—#20000 的罚款;七级处分可撤销依法违反规定所种植的木材,并处以 #20000 以上罚款,或者暂扣其违反规定的木材,另行处罚。

此外,森林法还规定,当森林法滥伐林木的案件被立案后,当事人应立即停止滥伐木材行为,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禁止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等等。

森林法强调,要加强林木重组,重组过程中要防止重复滥伐。

在森林法检查森林法滥伐林木案件中,森林管理当局的森林监理员依据有关规定,以及根据所有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对林木滥伐行为进行检查,根据真实情况对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审查和处理,并作好报告档案。

一旦发现存在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应依法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追究违法者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尽快恢复被滥伐林木的原貌和面积,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兼评原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第15号复函

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兼评原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第15号复函

i案•理探析I贵任编辑郭莉THE CH1N KSF. PR〇<:l KATOHS中舄趋祭•*!:15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兼评原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第15号复函*王贯省**张青燕7文摘要:国家林业局单独作出的复函不宜直接适用于司法办案中,尤其不能适用于刑事案件。

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相关涉林刑事犯罪,但 属于行政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无证采伐枯死林木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刑法关于破坏森林资源保护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 在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 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 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以下简称“非法采 伐”)和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等罪名中。

无论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还 是盗伐、滥伐普通的林木,当犯罪的对象是正在生长 中的林木时,符合犯罪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均毫 无争议地认定为相应的犯罪。

怛是当非法采伐、盗伐、滥伐的对象是已经遭受病虫害、火灾、风折而死亡的 林木(以下统称“枯死林木”),是否能够成为非法采 伐、盗伐、滥伐罪的对象,司法实务中对此争议很大。

学界对于该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观点。

本文拟根据案例 从刑法的法益保护、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法律用语的统一性和相对性等方面论述无 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性质,同时对《国家林业 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 为定性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进行评析。

一、案情简介2018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和叶某某口头 商定将其继子杨某某位于浙江省龙泉市住龙镇碧龙村 “大伯老山外股”山场内遭受柳杉毛虫虫害的柳杉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张某甲、雷某某、张某乙、杨某乙五人。

2018年9月,叶某某和 张某甲等人口头商定再增加1000元山林款,并约定由 叶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张某甲又支付给 叶某某现金1000元。

乱砍滥伐定罪标准

乱砍滥伐定罪标准

乱砍滥伐定罪标准
乱砍滥伐定罪标准
乱砍滥伐是指在有限的规划和管理框架内,为私人利益而破坏原始的
自然环境,从而造成社会环境、生态环境的恶化的行为。

砍伐违规,
具有相当严重的政治、社会、环境意义,对国家重要环境具有危害性,因此,制定乱砍滥伐定罪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乱砍滥伐的行为,必须确立定罪标准。

根据《侵犯林地罪》条文,乱砍滥伐是指无林木发掘证明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单方面压
服土地,砍伐原始森林和林木,以及建筑和设备等的行为,即使不以
营利为目的,同样属于乱砍滥伐行为。

其次,针对乱砍滥伐行为,要加大惩戒力度。

根据相关法规,乱砍滥
伐行为的起诉责任主体应当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刑法一百六十
三条,对于有乱砍滥伐行为的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针对乱砍滥伐行为,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
林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并加强关于林地保护的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的行为,从源头上阻断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乱砍滥伐对国家重要环境具有危害性,因此,制定乱砍滥
伐定罪标准是必要的,既要加强惩戒力度,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以
便有效地阻止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保护我们脆弱而重要的自然环境。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的一系列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过度采伐、非法伐木、森林破坏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制定合理的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政策,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加大对非法伐木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罚违法行为,增加违法成本,有利于维护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采伐证的管理。

采伐证是管理林木采伐的重要手段,需要加强对采伐证的颁发和审核工作。

加强对采伐证的信息管理,及时更新采伐证的使用情况,并对采伐证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采伐证被滥用,同时加强对采伐证持有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意识。

加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

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应该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合理安排采伐计划,避免过度开采和破坏森林生态系统。

在采伐过程中,要加强对采伐方式、工具的监督,采取科学的林木采伐方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加强林地监测和巡护工作。

通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林地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林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加强对林地的巡护工作,及时发现非法砍伐和破坏行为,并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保护林木资源的安全。

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加强对从事林业管理和林木采伐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和技术水平,使其具备科学管理和操作技能。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保护林木资源的意识,共同参与到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中。

解决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采伐证的管理,加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加强林地监测和巡护工作,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教育等措施的综合应用。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毁林开荒刑事立案标准

毁林开荒刑事立案标准

毁林开荒刑事立案标准
毁林开荒是指擅自砍伐森林、开垦荒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为了保护
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对毁林开荒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并制定了相关的刑事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毁林开荒行为,要根据砍伐的森林面积和破坏的生态程度来确定刑
事立案标准。

一般来说,如果砍伐的森林面积较大,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严重,就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而如果砍伐的森林面积较小,破坏程度较轻,可能会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对于毁林开荒行为的主体,也是刑事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是个人
或者私人企业擅自砍伐森林、开荒耕地,一旦被发现,就会面临刑事立案的风险。

而如果是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业等单位进行的毁林开荒,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另外,对于毁林开荒行为的动机和手段,也是刑事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
是为了牟取私利,或者出于其他违法犯罪目的而进行毁林开荒,就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而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毁林开荒,可能会被视为非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毁林开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也是刑事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毁林开荒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了周边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就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而如果只是轻微的破坏,可能会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毁林开荒刑事立案标准是依据砍伐的森林面积、破坏的生态程度、
主体身份、动机手段、社会危害性和后果等因素来确定的。

只有严格依法追究毁林开荒行为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起来学习滥伐林木罪最新司法解释

一起来学习滥伐林木罪最新司法解释

一起来学习滥伐林木罪最新司法解释拥有很多精彩的文章,为迷茫的你指引方向,接下来介绍滥伐林木罪最新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罪法律规定,让你不再为生活和工作中阅读和查找资料而烦恼。

✅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一、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1、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2)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盗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盗伐林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盗伐林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定性

关于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定性

关于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定性(一)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承包宜林地没有实施绿化而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非林生产经营活动的。

2.村干部非法“量化”林地、农民在被“量化”的林地种植农作物的。

3.已经明确为林地的地块又重复核发耕地使用权证的。

4.擅自在林地内开荒种地的。

5.未批先占林地的。

6.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或林地使用者在林地内建永久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期满后一年内没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

7.森林采伐后,采伐迹地种植农作物超过2年(含2年)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和林地毁坏”:1.在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森林资源不能恢复的。

2.在有林地、疏林地开荒种地直接造成原有植被毁坏的。

3.在林地上采石、采砂、采土的。

4.在林地挖塘、盖大棚、养殖的。

5.在林地上从事其他非林生产、建设,造成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

6.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

7.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

(三)采伐迹地不按要求更新造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1.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2年内没有更新造林的。

2.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成活率没有达到85%以上的。

3.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擅自改变林种、树种的。

(四)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责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1.征占林地未履行占补平衡的。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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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定性应注意的问题
二、滥伐林木罪﹙适用《刑法》第345条第2款﹚
1、定义: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地点﹙司法解释中没有地点﹚、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2、构成犯罪的三种形式
一是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强度”指标而超强度采伐林木,都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行为﹚。

二是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行为;﹙注意:这里的他人,指除本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三是林木权属﹙指林木所有权﹚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注意:构成本罪必须是林木权属正在发生争议;如果故意制造林木权属争议而采伐占有,应认定为盗伐林木行为﹚。

3、森林公安立案标准﹙湖北﹚
立案起点: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
重大案件: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
特大案件: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
4、法院定罪量刑数额认定标准﹙湖北﹚
“数量较大”:
以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
以60立方米或者幼树3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
盗伐林木罪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行为人对所采伐的林木无所有权。

6、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认定
国家林业局规定: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和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

其中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按违法行为人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7、盗伐、滥伐林木灭失的计算方法
国家林业局规定: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可以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立木蓄积。

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及其伐桩灭失,可以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如果没有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或者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可以采取选择与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相同起
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量计算蓄积量的方式确定。

8、构成共同犯罪的四种主要情形
一是所有者、经营者共同滥伐林木;
二是所有者、经营者将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转让他人,协议规定由出让方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双方都知道超额采伐,双方共同构成犯罪;
三是雇用他人采伐,雇工明知滥伐而为之,共同构成犯罪;
四是串通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虚假设计,少批多砍的,采伐者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共同犯罪论处,如果采伐者不明知,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设计不合理,造成超伐数量较大,按渎职罪论处。

9、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是行为人滥伐林木后,实施运输、出售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属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只能定滥伐林木罪;
二是在滥伐林木过程中,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

按滥伐林木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是滥伐林木犯罪过程中,同时采伐珍贵树木的,如果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5条﹙滥伐林木罪﹚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是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实施滥伐林木罪行为,属于牵连犯,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滥伐林木罪,择一重罪处罚。

五是在滥伐林木过程中,又盗伐林木,均构成犯罪的,应按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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