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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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清末民初,地方各省的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大多是各自为政。

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中央特别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试图将各类机构和称谓统一起来,实现逐步的规范化。

但是,整个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机构和职权的局部,一直处在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之中。

第一,省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实行军民分治的规定,各省设立划一的“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为全省最高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职掌全省行政政务。

省行政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个司和一个总务处,各司置司长一人,由民政长提名,报经国务总理呈总统简任,掌管本司事务。

1914年颁布《省官制》后,省民政长改称为省巡按使,省行政公署改称为巡按使公署。

公署设置也改为政务厅和财政厅,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财政厅所掌事务“则合以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之职掌”,[1]管理全省财政。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下令改行政长官名称为省长,省行政机关为省长公署。

并又先后颁布了《教育厅暂行条例》、《实业厅暂行条例》、《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在省长公署设立教育厅、实业厅和警务处,主持全省的教育、实业和警察行政,同时调整内政厅职能,撤销其原来下设的教育科和实业科。

1921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省参事会条例》,于是,各省相继建立起“省参事会”。

作为省行政的辅助性机构,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省行政长官担任会长,由会长任命秘书若干,负责办理有关会务事宜。

参事员分为委任、聘任、和选任三种,待遇分为专任和兼任两种。

依照规定,参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交由省行政长官执行,但是,省行政长官如有异议,条例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行使享有否决权。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中华民国时期甘肃警察制度沿革

中华民国时期甘肃警察制度沿革

中华民国时期甘肃警察制度沿革摘要近代清廷以“新政”为名开始实行变法改革,公元1905年9月,清政府在中央设置专门的警察机关即巡警部(后将中央巡警部改名为民政厅)统领办理全国的警察事务①。

虽然甘肃地处西北内陆、经济落后、封闭、民族复杂。

但是甘肃还是拟建了省城巡警总局,至此拉开了甘肃近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建设。

关键词民国时期甘肃警察警佐一、清末民初甘肃警察制度的开创公元1905年年11月,陕甘总督升允将甘肃省原有的保甲总、分局改为巡警总、分局。

1906年升允制定《甘肃省城巡警章程》并令各府厅州县办理巡警,至1908年甘肃全省共有67个县州厅建立了巡警②。

巡警机构的设置从省城到各地方初具规模,是年年底建立巡警道,全省巡警总局有巡警道掌管。

1911年巡警总局更名为警务公所,其为巡警道的办事机构。

甘肃省城的10个分局及各地的巡警机构统统更名为巡警署和巡警所。

巡警总局和巡警分局的设置目的是“保卫地方安定,查清奸宄”③。

省城的12个城门都设有佐班委员,巡查可疑之人。

1910年省城巡警总局内设置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下辖有各分局、教练所、高等巡警学堂、消防队等机构,并将省城划区,按区设岗配警,维护社会治安。

各地方亦仿效省城建制建立巡警机构。

二、甘肃省级警察机构设置民国初期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甘肃地方性警察法规,使甘肃警察制度的发展更趋法治化、正规化。

1928年省会警察厅改为省会公安局(后改名为警察局)甘肃各县警察警察所前后改为公安局(1928年)、政务警察队(1934年)、警佐和巡官(1937年)、警察队、警佐和警察局(1941年后)④。

1928年甘肃全省警务由民政厅接管,省城设公安局,规模较前期更具完备。

1937年,甘肃省政府开始裁局改科,原有的省会、天水、平凉、武威县公安局保留(1938年改为警察局),其余各县公安局一律裁撤。

1948年甘肃全省警务由省保安司令部领导,至1949年全省警务改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各县一律设置警察局,警政活动日益强化。

管厕所的民国警察

管厕所的民国警察
“ 卫生警察 ”掌管 的范 围十分广泛 ,主要可 以概括 为环 境卫 生 、药 品管理、食品 卫生和 时疫 防治。具体到环境 卫生 ,实
际上 当时主 要是指清道 ,即清扫街道 、运 送垃圾 、疏通 沟渠
等 。但是 由于 各种 条件 限制 ,北洋 政府始 终没有组成一支 以
管理 卫生事务 为专 责的警察 队伍 , “ 卫生警察 ”只是指警察
《 首都警察 厅组织法 》都 曾一度解 除 了警察掌理 卫生事务 的 职 责。但 由于多数地 方市 、县两级 由于 条件 限制 尚未设立卫
生局 ,而 已设卫生局 的县 市 ,在有 关公共卫生及食 品卫 生方 面 的巡查与取缔 等事项 ,亦 常需警察机 关予以协助 ,因此警
政 系统 与卫生 系统并未完全 分离 ,卫生 、警政 联合 负责环境 卫 生的时间持续 了相 当长 时间。 以上海 的卫生警察——卫生
部 ,并 颁 发 《 师 警 察 厅 官制 》 ,规 定 京 师 京
警察 厅设 总监 以及五 处十 四科 ,第三 处 为卫生
是打击违 法犯罪 分子 ,维 护社会治 安啦 ! ”在 当
处 ,其 下 又 设 三 科 ,第 一 科 掌 管 公 共 道 路 清 洁 、清 道夫 役 的配置 、公 厕 的设置和 修缮 、公 共沟 渠 的管 理 。1 1 — 1 年 ,北 京政府 先后 1 8 92 9
以江 苏省 为例 , 《 方警察 官制 》发布 以后 , 地
该省 制定 《 苏省会 警察 厅办 事细 则 》 , “ 江 规
定卫 生科 掌管 清洁 、防疫 、保 健三 项事 务 ,属
朝 中不设 环卫部 。 警政 出来挑 大 梁
民国 成 立 后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成 立 的 京 师 内外城 巡警 总厅 改组 为京 师警察 厅 ,直 隶 内务

清末的地方警政管理体制

清末的地方警政管理体制
1906 年总局迁到全真宫旧址,规制渐详,一面编募巡逻 队,整理道路,设路灯,置官厕(公厕),一面编查户籍。1907 年 后总局又从芜湖海关月拨银 120 两,本省米厘月拨 419 两 8 钱,江苏米厘月拨银 300 两,并呈准加增本埠出口米捐每石至 2 厘 2 毫,一时警费剧增,所存各项警务至是乃楚楚可观。以 后该局历经整顿,于宣统元年(1909)改为警务公所,每月又加 拨官款 880 两,复会同商会另设收捐处。此时共有长警 419 名,夫役 127 名,统计每年官款银 10560 两,商款银 45730 余 两。①
一、省城和商埠的警察总局
清末地方警政首先创办于各省的省城和重要商埠。自 1902 年 5 月直隶省城保定设立保定警务总局始,各省相继仿 设,大抵在 1907 年 7 月清廷筹设巡警道前,各省省城都设有 警察总局,这些总局成为以后各省推广警政的基础。
商埠警察以安徽芜湖为最早,1902 年六七月间,该城将 原有保甲局保卫营改编为巡警总局,以许九香为总办。内设 总巡、发审、文案、收支各 1 人,卫队 20 名,警士 300 名。
直隶由于起步早,全省警政发展迅速,到 1905 年,全省 “各州县陆续禀设者已有九十余处”,[2]大体完成了城乡警政
的创建工作。直隶各地警政的大发展,迫切需要统一的机构 实施领导。于是 1906 年,袁世凯委前北京外城巡警总厅厅 丞、原保定工巡局总办吴籛孙为督办,在省城保定设立直隶 警务处,整理全省警务。直隶警务处的内部机构系仿照当时 巡警部而设,该处置督办一员,为该处最高行政首长,会办 1 员协同督办统率本处职员办理全省警务及各职员进退、更 换、委派之事;参事官 2 员,禀承督办、会办经理本处全体事 务。其下有行政股长 l 员,掌订立警政章程,凡各府、厅、州、 县及各局所人员的功过、赏罚、举劾之事,调查各处民情风尚 之事,关防管守启用之事,文件发送之事,各处电报、电话报 告机密之事,警务集会之事,公文核定及保存之事,审定各 府、厅、州、县局所学堂、传习所规则之事,考核各府、厅、州、 县造报警官兵目册籍之事,颁发警服程式之事以及延聘外国 教员合同之事归其办理;司法股长人 1 员,掌审定警法,稽查 违警,督捕追赃,搜查羁禁,调查寓居之各国各商、教士,稽查 违律报章书籍等事;保安股长 1 员,掌预防危害、宣布应行告

2023年政法干警 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政法干警 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政法干警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劳动教养属于下列哪种警察行为()A.处罚性警察行为B.强制性警察行为C.例行性警察行为D.抽象性警察行为【答案】 B2、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人民警察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这主要是对人民警察()方面的要求。

A.组织纪律B.工作纪律C.政治纪律D.保密纪律【答案】 C3、下列情形属于正当防卫的是:A.胡某听人报信称李某扬言要烧掉他家,于是埋伏在李某回家路上,当李某走近时,用棍棒将其手打折B.某市散打队员王某挎着包走在路上,李某抢过王某的包正欲转身逃跑,被王某踢翻在地。

李某把包交给王某并求饶,王某再次踢李某两脚,将其左小腿踢折C.刘某看王某不顺眼,遂对其恶语相向。

王某被激怒,动手殴打刘某,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某捅成轻伤D.吴某下夜班回家路上,一男子欲对其实施强奸,吴某奋起反抗,扭打过程中吴某一脚揣在该男子的小腹。

由于吴某穿高跟鞋,导致男子内脏破裂失血过多而死【答案】 D4、公安机关采取有社会影响的行动,须向党委指示报告,请党委研究并作出指示。

此做法属于公安工作接受党的领导中的()。

A.政治领导B.思想领导C.组织领导D.决策领导【答案】 D5、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是: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主客观相一致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答案】 C6、信息采集是社区民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实时掌握小区的人员变化、流动趋势,以便提供有针对性服务。

同时,采集来的信息还可以帮助公安部门进行治安防范和案件侦破,某派出所社区民警小朱在社区开展房屋出租户信息采集工作中,通过移动警务通将采集到的暂住人口信息录入平台时发现,暂住在社区内18号101房间的张某系网上在逃人员。

荣成市志-21公安司法

荣成市志-21公安司法

第二十一编公安司法第一章公安第一节机构清代知县总掌司法,典史协理,刑房及皂、壮、快、捕四班各司其职。

境内石岛一带的社会治安,则由石岛巡检司负责。

清末,县署设巡警局,但推行未能尽力,曲璜曾发表文章抨击之“……有巡警之名,而无巡警之实,未受巡警之利而已。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成立了石岛警察事务所,由省委任警长1人,余者饷械由地方自筹。

民国时期民国元年(1912年),改巡警局为警察所,城内(城厢)设主所,知县兼任所长,有一等警1人,警兵10余人;石岛设分所,有二等警1人,警兵5-6人;崖头、俚岛、埠柳、寻山、荫子、宁津等地各派有巡长1人、警兵3-4人。

1914年,山东巡按使公署批文,撤销石岛巡检司,改设石岛警察事务分所。

1919年另组警备大队,专司剿匪、缉捕等事宜,设总队长1人,辖3个分队。

是年,荣成划分为7个警区,共有警佐3人,巡目9人,雇员1人,警兵58人。

1926年7月到1927年10月,因匪盗猖獗,荣成设清乡分局,知县兼任局长。

1928年改警察所为公安局,石岛设分局。

1930年全县共有警官、警兵89人,杂枪63支。

1938年增设城厢、俚岛、龙须岛、埠柳、滕家派出所及保安大队。

1940年日军入侵后,县公安局及派出所解散,石岛分局局长张颖财率官警43人投靠日军。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1940年9月,荣成县抗日民主政府公安局成立,内设行政、侦察、审讯3个股及看守所、保卫队(后改称警卫队) ,约60余人。

1942年中共荣成县委社会部并入公安局。

1944年秋增设武装工作队。

1945年9月股改科。

石岛解放后,成立了石岛特区公安局,下设3个科、1所、1队。

1946年8月增设治安科、沙窝、石岛水陆派出所,各有所长1人,武装干警12人;县局增设了一支9人的锄奸工作队。

10月,成立了成山分局,俚岛、龙须岛两处派出所;11月,石岛特区公安局改称石岛市公安局。

年底,科改股。

1947年6月,成立了一支20余人的武工队(亦称远征爆炸队) 和斜口派出所,9月增设治安股。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6
府州县别
总分局数
职员数
巡警数
成立年月
太 和
5
蒙 城
1
广 德
1
建 平
5
滁 州
5
来 安
2
和 州
6
含 山
11
六安州
5
黄 山
1
霍 山
1
盱 眙
4
五 河
2
天 长
13
凤 阳
4
亳 州
8
7 1 11 6 8 1 5 3 2 3 1 3 2 6
…… ……
20
光绪三十四年
40
光绪三十年七月
4
宣统元年八月
48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
第一章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第一节 清朝末期警察机构
一、芜湖商埠巡警局
清 光绪 二十 八年(1902 年),芜湖 商务 局总 办吕 承瀚、会办 许鼎霖 以“芜湖为 通 商 码 头,华洋杂处,教堂林立,又为江鄂要冲,游勇会匪络绎往来,非设立巡警不足以奸好 匿而 靖地 方 ”为由 ,经安 徽巡 抚 聂缉 榘上 奏 清廷 ,于同 年 十一 月获 准 ,在 城 区创 设 芜湖 商埠 巡 警 局。
四、侦探组织
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安徽开始筹建侦探组织,用于侦缉长江沿线会党,扼制革命 党人 的 活动 。 是年 八月 ,省侦 探 队在 芜 湖成 立。
省 侦 探 队 由参 将 李 振 标 兼 任 总 监,负 责 统 一 指 挥 全 省 侦 探 活 动 。 下 设 管 带、书 记、收 支、秘书各 1 名,侦探长 10 名,探士 80 名。绝大多数探长和探士派驻安庆、大通、巢湖、宁 国、广 德 、建 平 、泗 安 、太 平 、三 河 、获 港 等本 省 要地 和九 江 、汉 口 、南 京 、镇 江 、海门 、崇明 、上 海等 外 地重 镇 。其 余机 动 力量 留守 芜 湖,供 临时 派 遣。 侦探 与 侦探 之间 不 发生 横 的关 系, 具体 活 动由 管 带承 总监 之 命,负 责联 络 、协 调 、监 督 和指 挥。

民国时期女子警察

民国时期女子警察

民国时期的女子警察警察制度在清末传入中国之后,警界一直是男子的天下,其中绝无女性之身影。

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开始创设女子警察,警界由男子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渐被打破,中国出现了第一代女子警察。

一、创设女警之由来20 世纪二三十年代,设有女警的国家为数并不多。

1923 年,国际联盟妇孺贩卖防止委员会为便于侦查拐卖妇孺案件起见,号召各国选用女子充任警察。

1925 年,又函请各国设置女子警官,并督促那些未设女警的国家从速试办。

对于国联的倡导,当时的北京政府作出了一些反应:1923 年9 月,内务部伤令京师警察厅拟具设置女警详细办法。

该警察厅经过调查,草拟了一个办法,主要内容有:招募妇女4D 名,设立教练所,施以警察教育,毕业后分配各处服务,若行之无弊,再行扩充。

由于经费问题,此办法未付诸实施。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继续筹设女警。

1930 年9 月,首都警察厅已有增设女警之拟议,内政部则制定了正式筹设女警的计划。

1931 年秋,内政部又命令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并令警官高等学校于第十五期招考时,酌收女生,以造就女警人才。

1932 年冬,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会上通过了一个关于推行女警的提案,该案要点为:(一)各省警官学校、警士教练所,于每次招收学员时,应考取女性十分之一;(二)考取女警资格,除各依警官学校及警士教练所章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18 岁以上、25 岁以下未婚嫁者;身高在四尺五寸以上者,未受一年以上徒刑者;(三)所授课程,除侦探学应较男警所授较详外,余各按各级警察教育课本教授;(四)毕业后,除特别事项(如侦探要案等)外,其任务为:调查户籍,检查行李,救护妇孺,维持风化;(五)女警除执行特殊任务着便衣外,所穿制服与男警同,惟应着黑裙以示区别而免民众误会。

1933 年1 月,内政部即通咨各省市政府转伤所属各级警察机关,体察各地情形,酌量试办。

这样,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倡议下,创设女警正式提上日程,逐步付诸实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民国时期吉林省的警校——吉林省警察传习所

民国时期吉林省的警校——吉林省警察传习所

吉档珍藏民国时期吉林省的警校———吉林省警察传习所文/谢寅童早在清代末期我国就从西方引进警察制度。

为维护这一制度,开展警察教育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民国时期的警察传习所,即当时政府为集中警权、加强警察教育、提升警员素质,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及自身统治所设立的培训警员的机构。

民国元年(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由新成立的内务部统辖全国警政。

民国4年(1915年)内务部在北京设立地方警察传习所,负责培养地方从事警察教育的师资力量,以“养成地方警察模范,俾全国警政逐渐改良”。

传习所虽仅举办一期,但基本达到为各地方警政机构培训教员的目的。

在地方警察传习所学员毕业前,内务部于民国5年(1916年)11月颁布《各省警察传习所章程》,要求各省在民国6年(1917年)7月以前一律设立警察传习所。

据此,吉林省遵章设立吉林省警察传习所。

吉林省警察传习所初任所长为祝华如。

历任所长有吕凤祥、苏文中、李峰、魏铁华等人[1],其中苏文中是吉林抗日英雄苏剑飞的父亲。

苏剑飞是杨靖宇将军麾下与李红光、宋铁岩、曹国安、杨俊衡齐名的战将,与杨靖宇将军是亲密战友。

吉林省警察传习所以统一全省警政及养成全省警察模范人才为宗旨,直属于吉林省全省警务处处长。

民国6年(1917年)6月5日正式启用钤记,7月1日举行开校典礼。

吉林省警察传习所设置所长一名,教务主任一名,教员若干,会计兼庶务一名,文牍兼管课一名。

所长由警务处长请示省长委派,并给内务部发文备案,教务主任及教员由警务处长委任并酌情聘用。

传习所经费由警务处长编定预算呈请省长列入省预算,由国库支出,教职员的薪水则由警务处长按照预算总额分配规定,从传习所的经费内支出。

吉林省警察传习所依据内务部颁布的《各省警察传习所章程》,将学员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项资格为现任警佐及巡官,乙项资格为警察学校毕业一年以上,丙项资格为法政学校毕业一年半以上。

甲项资格由警务处长在其所属的各警察厅所中选员保送入所,乙丙两项资格由警务处招考及各厅局长官保送,但须经警务处长审定资格,组织试验委员会试验及格方得入所。

【精品系列】公安学基础理论作业题汇总

【精品系列】公安学基础理论作业题汇总

1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是( )年建立的。

A、1898B、1905C、1895D、1907正确答案: A2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是( )。

A、“巡警部”B、“巡警局”C、“警务学堂”D、“湖南保卫局”正确答案: D3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是( )。

A、“巡警局”B、“警务学堂”C、“巡警部”D、“湖南保卫局”正确答案: C4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是( )。

A、“巡警部”B、“警务学堂”C、“巡警局”D、“巡警学校”正确答案: A5在中国历史上,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的是( )。

A、清政府B、南京临时政府C、蒋介石D、新中国正确答案: B1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设立“巡警部”,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正确答案:√2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是1898年在长沙成立“巡警部”正确答案:×31946年,蒋介石政权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将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

正确答案:×4中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之后的产物正确答案:√1我国最早以“公安局”来命名警察机构是在什么时期?:1924年,国共合作时期。

1历史唯物主义的警察起源观认为( )A、原始社会也有警察B、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C、警察是先于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D、国家是先于警察产生而产生的正确答案: B2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是( )A、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B、国家机器的形成C、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D、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正确答案: B3警察的基本职能是( )。

A、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B、政治镇压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C、打击惩罚职能与预防控制职能D、侦查职能与保卫职能正确答案: B4警察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属于警察的()。

A、经济管理职能B、教育改造职能C、政治镇压职能D、社会管理职能正确答案: C5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属于警察的( )。

清末民初北京警察机构的嬗递

清末民初北京警察机构的嬗递

清末民初北京警察机构的嬗递清末,警察机构未建之前,北京城的治安由步军统领衙门维持,具体职能包括:守卫、断狱、门禁、编查保甲、缉捕、巡夜、执行禁令、救火、发信号炮等。

从1900年至1937年北平沦陷前,北京的警察机构经历了“安民公所——善后协巡局——工巡局——巡警厅——警察厅——公安局——警察局”的嬗递过程,本文对此加以概述,旨在追述老北京警察文化演进的历史记忆。

一、安民公所1900年7月,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城,分治内城东北一隅,就顺天府署设立军事警察衙门。

为了保障管界内的治安及行政事务的正常运行,于东、西两城各设一处“安民公所”,雇佣华人为巡捕,给予巡弋、缉捕之责。

除了维持治安外,巡捕还负有修理道路、清洁卫生、清查户口之责,基本上具备了近代警察的特征。

中国警察之兴办,“安民公所”既启其机。

[1]安民公所设立后,在维持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庆亲王奕劻在给光绪帝的奏折中称:“京师自上年七月以来,地方扰乱,土匪蜂起,后经洋兵入城,彼此语言不通,各国性情不一,官商居民均难安堵。

旋经各段绅商先后设立公所,遍觅巡捕,协缉盗贼,数月以来地方藉以稍安。

”[2]二、善后协巡局1901年,清政府与八国联军议和,联军撤兵,仅靠“安民公所”维持北京城的社会秩序。

是年6月30日(农历五月十五日),奕劻上书清廷,建议模仿西式的城市警察制度设立“京城善后协巡总局”,加强对城市治安、建设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7月13日(农历五月二十八日),该奏折经朱批允准,清廷因循“安民公所”的体制创立了“善后协巡总局”,设专职大臣1人,兼职大臣4人,下设提调、总办、会办、巡捕等职。

总局办事机构分为3处即文案处(掌拟稿文移事)、营务处(掌巡防捕盗等事)、发审处(掌审理人犯、案件等事)。

总局下设分局10处,各分局设总办、帮办、警巡等职。

各分局分段巡查,设若干个巡捕处,镶黄旗、正白旗善后协巡局分别设立30个巡捕处,镶白旗设10个巡捕处,正蓝旗善后协巡局设6个巡捕处,皇城内左翼善后协巡局设8个巡捕处,皇城内右翼善后协巡局设8个巡捕处。

中国近现代警察变迁

中国近现代警察变迁
42
八三式警服:改革较大, 除草绿色、红领章没有 革新,其他变化都很大: 上衣有饰有黄边的肩袢; 袖口有两条黄色袖线, 下衣饰有红裤线;大檐 帽上有了警徽,胸前有 了警号,上衣有了臂章; 臂章上虽然仍有“公安” 二字,但下面首次出现
英文
“POLICE”
43
八九式警服:改红领章 为松枝-盾牌领花,1993 年改为有警衔标志的箭形 领章,1995年改为肩章; 臂章由悬挂式改为缝制式; 下衣取消红裤线;配发黄 衬衣、蓝领带;警号由红 色改为蓝色。变化较大、 但不惹人注意的是,领带 上有了“警察”的汉语拼
察”
• 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天津之后,要求清 政府的军队不得驻守天津城。袁世凯从 自己的新军中,调拨了3000名精锐士兵, 军装换警装后进驻天津城。这批警察驻 守天津城,维持了天津的社会治安,混 乱局面得到明显改观。
• 1905年10月8日,慈禧批准了袁世凯的 建提议,责令设立巡警部,成为全国统 一的中央警察主管机构。巡警部下属分 别设有敬政、警法、警保、警务、警学 五个部门,统领全国警察事务。这标志 着中国现代警察制度的正式建立。
宁装。
36
• 新中国成立后,警察被正式命名为“人民 警察”。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从1950年 起,在颜色和款式上进行了七次改革 。
37
五○式警服:同解放 军着装,但胸章标有 “人民公安部队”字 样,臂章有“公安” 二字,帽徽为中间嵌 “公安”字样的红五 角星。
38
五五式警服: 上衣为白色和草 绿色,下衣藏青 色,平顶大檐帽。 即我们熟悉的 “马天民式”。
Hale Waihona Puke 34• 延安市警察队的警服从头到脚一身黑,帽 子虽与八路军的式样一致,可没有钉帽徽, 领章是铝制的,正面上的“边警”两个字, 即“边区人民警察”的简称,稍远一点就 看不清楚……整体感觉与国民党政府警察 的警服差别不大。

中国警察的历史发展

中国警察的历史发展

中国警察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警察(一)先秦时期的警察中国先秦时期历经原始社会、夏、商、西周、春秋和战国,到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

根据胡存忠、李士珍等学者考证,1尧舜时期,中央即设司空、司徒等九官,地方则置十二州牧伯。

司徒职任在掌职内务,牧伯则系地方行政长官,就此类机关性质而言,很难说不包含警察行政。

夏、商是奴隶制国家建立、巩固和发展时期,其警察形态随政治、法律文化的进步,当更趋规范、稳定,因文献缺乏,不能对之做详细考察。

但周代警察制度中有许多内容来自夏、商,如“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2西周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成熟时期,有关警察方面的内容可以做为整个奴隶制时期警察制度的代表。

西周执行警察职能的主要官员有三种:一是司徒。

主要是对奴隶与平民进行管理,通过积极的教化,防止各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是司马,掌管兵役与军事行政。

当时军警不分,其军队除战争外,也被用来维护1参见李士珍著:《警察行政之理论与实际》,(旧)中华警察学术研究社1948年版,第9—10页;胡存忠著:《中国警察史》,(旧)中央警官学校警政高等研究班《讲演汇编》第一集,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印1946年版,第81-93页。

2《论语·为政》。

都城和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三是司寇,主管刑狱,亦兼负刑事及行政警察职责。

3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警察制度得到发展,社会治安控制得到加强,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如郑国子产的大治安思想、鲁国设置的闾伍制等。

(二)秦汉至清朝中期的警察秦统一六国后,废诸侯,置郡县,实行中央集权统治,中国传统警察进入集权时代。

“集权”是指当时全国的警察权,皆统一于朝廷(中央政府),或者说,各类警察组织行使警察权均代表、体现中央的意志,但并非只有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的某一机构才能行使警察权。

秦汉之后两千多年的发展史昭示,君主专制在中央集权中呈逐渐加强的趋势,警察组织也日趋复杂、规范、普遍。

在京城,一般设有专门警察官员,在地方,则由兼理行政、司法之长官兼管警察事宜,而乡村又常以自治组织担任。

争夺抑或退让:清末民初奉天省日本领事馆警察设置交涉

争夺抑或退让:清末民初奉天省日本领事馆警察设置交涉

订后,日本取得片面领事裁判权,领事馆警察官
职务从保护拘留民合负责领事馆警戒扩展到司
法官职能。[13]奉天省最早的领事馆警察建于营口
领事馆内,其他各领事馆建立时都附设警察署。
表 1 奉天省商埠开放一览表[2]名称开发Fra bibliotek间根据
奉天
清光绪三十三年 中日中美通商续约
营口
清咸丰十年 中英法天津和约
安东
清光绪三十三年 中日中美通商续约
大东沟
清光绪三十三年 中日中美通商续约
辽阳
清光绪三十一年
中日东三省善后 条约
凤凰城(凤城县)
清光绪三十一年
中日东三省善后 条约
新民屯(新民县)
清光绪三十一年
024


大 学

争夺抑或退让:清末民初奉天省日本


领事馆警察设置交涉



科 学
王 香(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摘 要:近代日本在奉天省强制推设领事馆警察,侵害中国警察权及主权,受到晚清和民国时期奉天省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抵制。日本以保护侨民和领事馆权力所及为托词,罔顾中方提出的严重交涉,实 现非法的设警事实。中方因缺乏强大武力后盾,交涉中明显底气不足,争夺中亦会做出无奈让步。 关键词:奉天省;日本;警察权;交涉 中图分类号:K26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254(2017)04-0024-07 收稿日期:2017-03-10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规划项目“清末民初日本在奉天省设警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 目编号:L14BZS004);东北亚走廊研究院培育项目“近代奉天省日本警察设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 编号:15-YJYXM-005) 作者简介:王香(1979—),女,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讲师,从事中国 近代社会史、近代东北史的研究与教学。

清末天津的警察行政

清末天津的警察行政

天津警察不但权责明确 , 防控体系完善 , 而且还采取了积极主动
的 治 安 防 控 举 措 。《 津 南 段 巡 警 总 局 现 行 章 程 》 五 章 第 三 节 第 十 天 第 六 条 规 定 了“ 护 及 管 理 办 法 ” 该 办 法 明确 了警 察 管 理 社 会 治 安 的 保 ,

要 10 年天津警察成立之后, 92 即开始构建新型的积极有效的治安防控体系, 加大对公共事业的管理力度, 倡导和维
10 八 国联 军 把 天 津 交 还 中 国 , 军撤 出天 津 之 后 , 市秩 序 92年 联 城

度 极 为混 乱 , 绪 二十 八 年 , 中 央 政府 的批 准 , 光 经 袁世 凯 在 天津 市 内
控制体系在当时的中国城市管理中是很鲜见的 。 ( ) 确治安管理范 围 二 明
二、 管理城市公共事 务 天津 旧式的治安机构, 除了担负治安缉查任务以外, 很少 留心于 社会公共事务。警察机构建立 之初 , 天津 警察建立, 即被赋予了配合
卫 生 总 局 , 护 城 市 卫 生 , 塑 城 市 形 象 的历 史使 命 。 维 重 ( ) 与 管 理公 共 卫 生 一 参
具体情 形。警察值勤中遇有喧哗谩骂的, 应立即前去劝解, 以免酿成
会 组 织 的 情 况 , 果 查 明 教堂 和 教 会 组织 有干 涉 教 外 事 务 及 牵连 时政 如
力度 , 倡导和维护城 市文 明, 充分发挥 警察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


积 极 维 持 城 市治 安
( ) 一 完善 治 安 防控 体 系
的情形 的, 应及时 向总局汇报
( ) 厉 打 击 犯 罪 活 动 三 严

试论辛亥革命后的民国第一警局

试论辛亥革命后的民国第一警局
及城 门 , 由革 命 军驻 守 。居 民仍可 出入 , 均 惟须 盘 诘 数 语 。苟为旗 人 , 即被 拘或被 杀 。 l6 ”4。 _ 。 j
志 飞 主编 的《 湖北 警 察 史 》 书对 清末 民初 湖 北 的 一
警 政建 设有 一定 程 度 的介 绍 , 还 显 得 不 够 系 统 。 但 赵 志 飞 的《 9 2 张之 洞 建 警 》 10 , 口 和皮 明庥 的《 之 张 洞 在武汉 兴 办近 代警 务 》 _ 对张 之洞 武 昌建警 有 比 2
较详 细 的介 绍 , 没有 涉 及 民国第 一警 局—— 湖 北 但
临 时警察 筹 办处 。清末 民初 武 汉 警 政 的相 关 史料
多见 于社 会调 查 、 回忆 录 、 汉 城 市 史 研 究 等 一些 武
著作 , 专题 论 文很少 。本文 有意 再现 民国第一 警局 诞 生 前后 的历 史 面貌 , 以期 揭示 首义 期 间武 汉地 区 的警 察革命 党 人 为辛亥 革命 所 做 出的特 殊 贡献 , 丰 富辛亥 革命 研 究 的 内容 。

பைடு நூலகம்
武 昌首义 后 , 清政府 在 当地 的警政机 构 瞬间瓦 解 , 会秩 序管 理 一 度 陷于 真 空状 态 , 社 以致 武 昌地
区处 于混乱 之 中。原 清 政府 湖北 巡 警 道 王履 康 追
随湖广 总督 瑞潋 于 起 义爆 发 当夜 仓 惶逃 至停 泊 于 长江上 的楚 豫 号 军舰 。“ 有 警棚 全 行 拆 毁 , 所 各警 士 皆将 制 服制 帽 脱下 弃 于 道 旁 而遁 。警 区 中空 无 人, 警务公 所 内 原 寄藏 有 军 械 , 叛兵 拥 入 劫 掠 各
29日晨有汉奸二人身着便服在小朝街水井暗投毒药企图暗杀被国民军警发现见疑其手持木桶站立井旁必系歹人旋在身搜出毒药数包腰中并搜出药料包皮即扭赴执法局当经执法官讯明枭首并派人沿各街衢呜锣警告阖城同胞慎勿随便汲饮井水致中毒谋

民国 警察 职务

民国 警察 职务

清代,县衙内由主簿分管户籍巡捕,典史分管监察、狱囚,巡检官分管捕缉盗贼等。

刑房管理狱讼,兵房管理缉捕、马政、邮传、递解等。

还有快班专管缉盗、维护治安;壮班专司值堂站班兼缉捕。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巨野县设巡警局。

1906年,设警察署,住白衣堂(七狮桥街路南戏院之后);署长一人,下设巡管2人,警兵20余人。

1909年(宣统元年),巨野县巡警局移住天后宫,增设土房6间,警兵30名,马队2人,各有快枪。

警备队驻吕家牌坊西,土房11间,瓦房6间。

警备队的任务就是维护地方治安,白天分赴乡村搜捕,夜间在城内巡更站岗。

同时负责防盗、查禁赌博、毒品等。

民国初年,由县知事领导下的内务科管理治安,另有县佐分管指挥警务。

后县府下设一、二、三、四科。

一科分管公安、教育、地方自治、保卫、禁烟、风俗宗教、典礼、救济、文物、收文、收发等。

外设政务警察。

1913年,巨野县警察署改为警察所(驻吕家牌坊路西),所长1人,下设警佐1人,巡官2人。

1918年,县知事王文彪,其僚属有刑名师爷、钱粮师爷各1名。

县公署下设的“三班”中,壮班管保卫,快班管抓捕,警务所管警务。

1928年,巨野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废除“三班”、“六房”,增设政务警察,警察所改为公安局。

[ 转自铁血社区/ ]1938年日本军侵犯巨野后,原警察人员逃散,机构解体。

1938年,日本军侵犯巨野。

1939年4月,成立警察所,下设警务系,司法系、保安系、特务系等,并设立了城关、独山、大义、营里、固堆寺、龙固集、新兴集等7个区公所。

警察系管理枪支弹药和人事升迁调补;保安系管理户籍、发放“良民证”和查店;司法系管理档案、取证材料、处理人犯;特务系负责侦查情报、抓捕等。

1941年又增设经济系,分管查货、封锁抗日军需民用物资、搜刮民财等。

1942年春,日伪县政府专门成立剿共委员会,特务系增设内勤、外勤,专门对中共党、政、军和抗日力量进行镇压。

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从1945年10月至1946年12月,巨野县由国民党统治。

民国警察机构

民国警察机构

民国警察机构宣统三年九月十九日(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推翻清朝,成立中华民国。

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在南京建立临时政府,内务部分管警政。

是年十一月九日,福建民军起义,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闽都督府,内设警务科,主管全省警政。

警务科设文牍、行政、司法三课和总务厅。

总务厅设行政、司法、卫生、侦探、消防、教练六个科,分别掌管警备、消防、侦探、水巡四个队及教练所、卫生局、疯人院等单位。

省城、南台划分19个值勤区,设区官、巡官等职,督率勤务。

县区警察机构相应调整。

辛亥革命后,警察机构多次变动,但掌握政权的仍是清末旧官吏和立宪派分子。

民国元年(1912)1月,闽都督府警务科改称警务部,翁浩任部长,裁撤警务科原设的文牍、行政、司法三课,保留总务厅,直辖警备、消防、侦探、水巡四个队及原设下属各单位。

同年7月,警务部改为警务司。

民国2年(1913年)春,闽都督府警务司改为福建警察厅,陈培锟任厅长。

4月又成立省会警察厅,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个科和督察处;原警备队改为保安队,原侦探队改为侦缉队。

还增设济良所、妓捐局、贫民工艺所、屠兽场等单位。

省会警察厅把省城划为4个区署,辖38段,设152个固定岗,每段除固定岗外,加派执行特别任务的便衣警察和巡警。

区署下设分驻所、派出所。

每区署配员警1648名。

员警数量明显增加,控制更加严格。

民国2年7月,闽都督府孙道仁、许崇智等人响应孙中山领导的“二次革命”,宣布福建独立。

未及一月,“二次革命”失败,孙道仁又宣布取消独立,投靠北洋政府,把福建警察厅并入省会警察厅,加强省会警察实力,控制革命党活动。

11月,北洋政府委派刘冠雄为闽浙巡阅使,刘率李厚基部队入闽,提携李厚基为福建镇守使。

民国3年,福建再次强化警察机构,把厦门警察局扩编为警察厅,全省63个县都设立警察所和保安警察队,规定警察所长一律由县知事兼任,县政府直接掌握警权。

同年,成立福建水上警察厅,吴鼎任厅长,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个科和督察、稽查等四个处,下设福州、南平、平潭、厦门4个水警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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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品 七品 七品 八品 八品 八品 六品 七品 八品 八品 八品 六品 七品 八品 八品 六品 七品 八品 八品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一员
八十两 七十两 五十两 四十两 四十两 四十两 七十两 六十两 四十两 三十两 五十两 七十两 六十两 四十两 三十两 五十两 四十两 三十两 三十两
52
光绪三十年十月
18
光绪三十一年六月
84
光绪三十四年
69
宣统元年八月
44
宣统元年一月
24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
20
光绪三十三年七月
50
宣统元年八月
30
光绪三十年九月
95
光绪三十年十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6
光绪三十一年
150
光绪三十一年
注:此表资料源自《皖政辑要·民政科》。凤阳、亳州资料另见《东方杂志》光绪三十一年第三期和第 六期。
6
府州县别
总分局数
职员数
巡警数
成立年月
太 和
5
蒙 城
1
广 德
1
建 平
5
滁 州
5
来 安
2
和 州
6
含 山
11
六安州
5
黄 山
1
霍 山
1
盱 眙
4
五 河
2
天 长
13
凤 阳
4
亳 州
8
7 1 11 6 8 1 5 3 2 3 1 3 2 6
…… ……
20
光绪三十四年
40
光绪三十年七月
4
宣统元年八月
48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
他州县“经迭次催办而未办者,实因经费无着所致”。设置乡镇警察所的仅有铜陵县 的大 通、休 宁 的屯 溪(今 黄山 市 屯溪 区)、寿 州(今 寿县 )的正 阳 和定 远的 炉 桥等 镇 。
安徽各州县巡警机构概况见表 1—1—3。
表 1—1—3
府州县别
怀 宁 芜 湖 太 湖 歙 县 休 宁 婺 源 祁 门 黟 县 绩 溪 宁 国 泾 县 太 平 旌 德 贵 池 青 阳 铜 陵 石 埭 东 流 当 涂 合 肥 庐 江 舒 城 无 为 巢 县 定 远 寿 州 凤 台 宿 州 阜 阳 颍 上 霍 邱 涡 阳
四、侦探组织
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安徽开始筹建侦探组织,用于侦缉长江沿线会党,扼制革命 党人 的 活动 。 是年 八月 ,省侦 探 队在 芜 湖成 立。
省 侦 探 队 由参 将 李 振 标 兼 任 总 监,负 责 统 一 指 挥 全 省 侦 探 活 动 。 下 设 管 带、书 记、收 支、秘书各 1 名,侦探长 10 名,探士 80 名。绝大多数探长和探士派驻安庆、大通、巢湖、宁 国、广 德 、建 平 、泗 安 、太 平 、三 河 、获 港 等本 省 要地 和九 江 、汉 口 、南 京 、镇 江 、海门 、崇明 、上 海等 外 地重 镇 。其 余机 动 力量 留守 芜 湖,供 临时 派 遣。 侦探 与 侦探 之间 不 发生 横 的关 系, 具体 活 动由 管 带承 总监 之 命,负 责联 络 、协 调 、监 督 和指 挥。
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春,清政府为统一地方警察机构,通令各省裁撤巡警(警察)
4
总局 ,改 设巡 警道 。光绪 三 十四 年五 月 ,安 徽 撤销 巡警 总 局,设 立巡 警 道。巡 警道 仍直 接 受 巡抚 指 挥,间 接受 民 政部 监督 ,负责 指 挥监 察 全省 的巡 警 、消 防 、户 籍 、营 缮 、卫生 等事 项 。
巡 警道 与 警务 公所 的 建制 ,延续 到 宣统 三年 。 安徽 省和 省 会警 察机 关 长官 更 迭,见 表 l—1 — 2
表 1—1—2
清朝末期安徽省警察机关长官更迭表
机 构 名 称
职 别 姓 名
任 职 时 间
安庆巡警总局
安徽巡警处 安徽巡警总局 安徽巡警道 警务公所 安徽省城警察厅
第一章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第一节 清朝末期警察机构
一、芜湖商埠巡警局
清 光绪 二十 八年(1902 年),芜湖 商务 局总 办吕 承瀚、会办 许鼎霖 以“芜湖为 通 商 码 头,华洋杂处,教堂林立,又为江鄂要冲,游勇会匪络绎往来,非设立巡警不足以奸好 匿而 靖地 方 ”为由 ,经安 徽巡 抚 聂缉 榘上 奏 清廷 ,于同 年 十一 月获 准 ,在 城 区创 设 芜湖 商埠 巡 警 局。
注:清末安徽省和省会警察机关“二位一体”,管理省城和全省警务。
三、州县巡警机关
清 朝末 年 ,安 徽 实行 省(派 出机 构 为道 )、府(含 直隶 州)、县(散 州 )三 级 行政 管 理体 制。 自 光绪二十九年(1903 年)起,芜湖、寿州、宿 州、太 湖、蒙城、天长、五 河、建平(今郎溪县) 等州 县 ,陆续 撤销 保 甲局 ,组建 巡警 机 构。巡 警机 构称 巡 警局 或 警察 局,下 设分 局 。每 局 设 巡官、巡长等职 1 至 4 人。警力配备不一,多者 100 余人,少则不足 10 人。州县警官由省 局选 派 ,警务 活动 由 当地 行政 长 官指 挥 ,接 受 省局 监督 。
注:此表根据清冯煦编《皖政辑要·民政科》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至宣统二年(1910 年)资料汇 制。
商埠巡警局由原保甲局和保卫营裁撤改编而成,警士 300 余人。总局设在江口。局内 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工程等职能机构。全城划为八个警察范围区,每区设一巡 警分 局。中长街中段、宁渊观二街、吉祥寺、姚家巷,县城内城隍庙、河南普渡寺及扬州庙、氵鲁 港 等处各设分局 1 所。另设巡警捕房和工程局各 1 所。江边码头一带的租界区设租界工程 巡警局,专门负责镇压、平息治安事件及监督建筑工程的任务,有长警、夫役 10 余名,多雇 佣印度人充任巡捕。
沈金鉴 丁翰年
光绪三十四年~?
宣统元年~宣统三年 (1911 年)
二、省城巡 警机关
光绪二十九年(1903 年)十一月,安徽巡抚诚勋上奏清廷获准,设立安庆巡警总局。巡 警总 局 直接 受 巡抚 指挥 ,既负 责 省城 安 庆的 警务 ,又监 督 各州 县警 政 。总 局 设总 办(亦 称 督 办,由 按 察使 兼)、会 办、襄 办、提 调、发 审、文 案、收 发等 职 。辖 安 庆城 内、城 外 巡警 分局 各 一 所。巡 警分 局 由总 巡查 、帮 巡查 领导 。分局 下 设段 巡局 ,由委 员 、营 官 、哨 弁 、什长 、巡警 、雇 员和夫役组成。
职 别 总办 会办 总办 总办 总办 总办 总办 总办 总办
姓 名 吕承瀚 许鼎霖
任 职 时 间 光绪二十八年(1902 年) ~? 光绪二十八年~?
石 镇
光绪二十九年~?
黄家伟
光绪二十九年~?
志 朴 黄家伟 郑炳勋
光绪三十年~? 光绪三十一年~光绪 三十三年(1907 年) 光绪三十三年~?
清末安徽州县巡警机构概况表
总分局数
入省表 入商埠
1 1 4 2 1 1 3 3 5 5 2 2 1 4 1 3 1 4 1 1 1 1 3 2 4 5 5 1 6 5
职员数
4 5 4 4 3 1 3 4 11 13 3 9 5 12 2 3 6 8 5 18 2 3 3 3 5 3 7 1 8 2
巡警数
光 绪三 十 二年 十月 ,清廷 改 革官 制 。安 庆巡 警 总局 更名 为 安徽 巡警 处 ,其内 部组 织 未 作改 变 。光 绪 三十 三年 初 ,安徽 巡警 处 改称 安徽 巡 警总 局 。以 总办 为 其首 脑 ,初 设 总务 、警 务、狱务和卫生 4 处。处务由参事执掌。总务处分警事、文牍、支应和机要 4 股;警务处设 警政、户籍 2 股;狱务处设审判股和拘留所;卫生处设清道和医务 2 股。同年,巡警总局紧 缩编制,原总办和各处参事分别改称总参事(1 人)和左、右参事(各 2 人),处建制撤销。10 个 业务 股(所)整编 成 6 个,左 参事分管 支应、文牍、机 要股,右参 事负责 交通、户 籍、审 判 股。将安庆城内外重新划为 5 个巡区,每巡区设巡警正、副局各 1 所(增设 1 个水巡正局和 2 个水巡副局),配区官、巡弁、巡记各 1 名,巡警若干。
20 18 70 22 10 8 30 42 82 59 24 43 32 37 12 20 66 57 32 20 40 100 42 29 36 45 150 20 69 34
成立年月
光绪二十九年十月(1903 年)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 光绪三十三年 光绪三十一年四月 宣统元年七月(1909 年) 光绪三十一年九月 光绪三十年十月 光绪三十一年 宣统元年九月 宣统元年八月 光绪三十三年一月(1907 年) 光绪三十三年 光绪三十四年六月 宣统元年八月 宣统元年八月 宣统元年八月 光绪三十年六月 宣统元年八月 光绪三十二年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 宣统元年四月 光绪三十三年九月 光绪三十年十月 光绪三十年十月 光绪三十年十一月 光绪三十四年六月 光绪三十年十一月 光绪三十年十一月 光绪三十一年 光绪三十三年 光绪三十三年六月 光绪三十四年七月
督 办 会 办 襄 办 总 办 会 办 总 办 会 办 总 办 道 台 道 台 道 台 总参议 厅 长
濮 廉 曾邦柱 陆善格 世 善 徐锡麟 毓 朗 徐锡麟 毓 秀 卞绪昌 顾席珍 全 兴 沈金鉴 吴尔梅
光绪二十九年(1903 年)~? 光绪二十九年~? 光绪二十九年~? 光绪三十二年(1906 年)~? 光绪三十二年~? 光绪三十三年~? 光绪三十三年~? 光绪三十三年~? 光绪三十四年~? 宣统二年(1910 年)~? 宣统三年~? 光绪三十四年~? 宣统二年~?
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七月,安徽巡警道台卞绪昌改商埠巡警局为警务公所。警务 公所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 4 科,下辖 5 个警务分所。警务分所之下设分驻所和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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