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高保险销售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保险营销人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和道德规范,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内部培训、监督、考核等方式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提升其职业素养和销售技能。
第二章保险营销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五条保险营销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推动保险产品的销售,提供保险咨询和服务,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保险方案。
第六条保险营销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欺骗或误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第七条保险营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全面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保险需求和财务状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
第八条保险营销人员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销售报酬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佣金或奖励。
第三章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九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公正的原则,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客户利益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保险营销人员不得编造虚假的保险产品信息或销售宣传。
销售过程中应当真实、准确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的特点、风险等信息。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人员不得通过任何非法手段获取客户信息,并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保险咨询和服务,帮助客户理解保险产品的条款和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人员不得向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犯罪分子等特殊人群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章保险营销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培训,提升其销售技能、产品知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当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保险销售工作。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人员的考核制度,根据其销售业绩和客户满意度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本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公司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对保险营销员实行统一管理、严格监督、规范培训、持续教育的制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本公司招聘保险营销员,应当制定招聘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应聘保险营销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_____周岁以上,_____周岁以下;(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三)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本公司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择优录用。
第八条被录用的保险营销员应当与本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培训第九条本公司对新录用的保险营销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_小时,培训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
第十条本公司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持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_____小时,培训内容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按时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持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四章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管理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本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向客户如实介绍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费率等内容,不得误导客户。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
下文是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本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受本公司委托,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二、资格管理(一)入职条件1、年龄在_____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4、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入职流程1、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公司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
3、面试通过后,应聘者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公司产品、销售技巧等。
4、培训结束后,应聘者通过考试,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正式成为公司的保险营销员。
三、业务管理(一)业务范围保险营销员可以在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等。
(二)销售行为规范1、保险营销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如实告知投保人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损失等重要事项。
2、保险营销员不得误导投保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保险营销员不得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保险合同等重要文件,不得代投保人签名。
4、保险营销员应当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为投保人设计合理的保险方案,不得强迫或者诱导投保人购买不必要的保险产品。
(三)业务考核1、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业务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量、业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公司对拟录用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个人信用记录等。
第六条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保险营销员,公司将与其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完善的保险营销员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等。
第八条入职培训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在职培训根据保险营销员的业务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不定期组织开展,内容涵盖新产品推广、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
第十条晋升培训为有晋升意愿和潜力的保险营销员提供更高级别的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投保人。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指导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收取保险费,并及时交回公司。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理赔、解答疑问等。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对营销员制定办法。
为此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5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6)第六章委托报酬 (11)第七章品质管理 (21)第八章考核 (22)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2)第十章附则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升保险销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所有保险营销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行业规定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保险营销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以诚实守信、忠实职守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保险营销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道德品质;(二)熟悉保险产品知识,能够全面准确地向客户介绍和解释保险产品;(三)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和交际能力,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四)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及时掌握保险行业的最新政策和产品信息;(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团队成员协作完成销售任务。
第七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保密条款,保护客户隐私和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及公司内部信息。
第八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合规要求,不得从事非法经纪活动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九条保险营销人员应本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准确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保险营销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行业规定,明确产品责任和风险提示,不得推销不符合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作虚假陈述,不得隐瞒产品条款和保险责任,不得承诺保单的利益或效益。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客户提供充分的信息,并确保客户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内容、条款、费用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和决策权,不得强迫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尽快受理客户的投诉,及时处理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并向上级报告。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B类)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B类)目 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员组织 (1)第三章营销员招聘与离职 (6)第四章营销员福利 (8)第五章 营销员薪酬 (9)第六章营销员考核 (17)第七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坚持“诚信立业、稳健经营、创造卓越、回报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为塑造诚信、专业营销员队伍,对所属营销员实施统一、规范、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营销员组织第五条营销员管理职能部门营销员由公司各级个人业务部门负责管理。
总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全系统营销员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培训体系建设,指导公司个人业务发展。
分支机构营销部为营销员队伍的管理部门,指导所辖营销员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
第六条营销员职业生涯规划营销员分为两大职业发展系列:(一)个人行销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业务代表、资深业务代表、行销主任、行销经理;(二)组织发展系列:共分三个层级六个职级,业务主任层级包括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两个职级;营业部经理层级包括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两个职级;总监层级包括总监、高级总监两个职级。
第七条营销员职责(一)行销系列营销员工作职责1.宣传公司文化和保险知识;2.收集整理准客户信息并进行拜访;3.为客户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4.积极主动增员;5.参加早夕会、业务会议、培训及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6.拟定年计划、月计划和周目标,填写拜访记录,进行自我活动量管理;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保险营销员治理方法〔A版〕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下称公司〕托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标准、科学的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方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方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到达公司相应的托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托付酬劳。
本方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到达公司规定的托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不。
本方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到达一定代理级不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方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落〞简称为“落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方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截了当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治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意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治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效劳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治理的全然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不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治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效劳部名称+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全然条件:一、年龄在20〔含〕—50〔含〕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前方可签约;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躯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绩效与服务质量,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2. 职责分工2.1 销售任务和目标•为保险公司制定销售目标,并确保每位营销员清晰地了解和接受这些目标。
•根据销售目标,制定合理的销售任务和指标,并及时跟踪和评估营销员的销售业绩。
2.2 客户关系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与客户建立信任和合作伙伴关系。
•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以增加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2.3 业务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技巧培训,并持续提升营销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鼓励营销员参与行业学习和专业认证,以提高其专业知识和竞争力。
2.4 销售数据分析与报告•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销售数据,并根据数据结果提供有针对性的销售策略和建议。
•定期向上级领导提交销售报告,汇报销售情况和分析数据,以促进公司的决策制定和业务发展。
3.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3.1 绩效指标•设定合理的销售指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对营销员的销售业绩进行评估和排名。
•考核指标包括保险合同的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客户满意度等,综合考量营销员的整体绩效。
3.2 奖励机制•根据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包括提成、奖金、晋升等。
•奖励应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和公正性,既能激发营销员的积极性,又能维护团队的整体合作性。
3.3 处罚机制•对于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或不履行职责的营销员,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如警告、降级、开除等。
•处罚决策应公正、公开,并充分考虑事实和情况,以保证营销员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4. 管理支持与规范4.1 管理支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以确保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
•建立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营销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2 规范操作•制定明确的销售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营销员的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对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申请成为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四)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营销员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第六条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保险营销员委托代理合同》,并颁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应当由本人保管,不得转借、出租或者涂改。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八条本公司对保险营销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九条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职业道德等。
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0 小时。
第十条后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的更新、保险产品的变化、销售技巧的提升、客户服务等。
后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 36 小时。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保险营销员参加培训的情况。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行为,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工作,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代理制营销员。
第四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代理制营销员的培训制度,定期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对其职业道德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为代理制营销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二章代理制营销员的准入和退出第八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准入要求如下:(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二)年满18周岁;(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五)通过保险公司的面试和考核;第九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退出有以下情形:(一)代理制营销员自愿退出;(二)代理制营销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三)代理制营销员的业绩长期低于公司要求;(四)代理制营销员违反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五)代理制营销员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三章代理制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公司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二)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三)获得公司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四)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享受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六)获得公司的尊重和信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遵守以下义务:(一)忠实履行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二)积极学习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业务任务;(四)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五)客观、真实、准确地向客户传递产品信息;(六)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产品推荐;(七)对客户提出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和反馈。
寿险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营销人员管理办法—(2015简易版) 为促进公司业务长久发展,适应将来公司信息化管理,规范公司营销人员职业操守,完善各分支机构团队建设,特制订本方案.一、营销人员入司登记管理营销人员入司时,一律填写《入司登记表》.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增员人资料。
包括姓名、所在分支机构及岗位、工号、联系电话等。
2、担保人资料需填写《担保书》(至少一人,夫妻除外,亲朋好友均可).包括担保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
3、新人入司时,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并且在银行卡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开户银行公司限定以下银行:).4、新人入司时,现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要写明现居住地。
5、分支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总公司业务发展部。
经总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分支机构配发工号,成为该分支机构正式营销人员。
二、营销人员业务管理1、新入司人员取得工号后,各分支机构要及时进行基本法和业务培训。
要求所有员工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在日常工作中,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要及时向营销人员准确传达总公司下发的各项文件和业务政策.2、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要文明营销、礼貌待人,对待客户要详细讲解保险条款内容,正确宣导保险责任,不得为业务促销、为谋私利而误导客户。
3、增员人负责对被增员人的日常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被增员人开展业务营销活动,帮助被增员人解决在业务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鼓励被增员人在开展业务活动的同时积极进行增员活动.4、加强增员人与被增员人的血缘管理,业务绩效挂钩。
依据公司基本法相关条款,增员人达到晋升条件的可晋升相应职级,享受相关待遇.(具体见晋升条件附加方案。
)5、强化保费入账管理和保单送达回执管理。
对于各险种保费收取,营销员不得向客户收取现金保费,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原则。
对于营销员在销售保险产品中,需要提前收取现金保费,营销员个人收取客户现金保费,在未上交分支机构前,分支机构不得以机构名义出具收款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理或高级业务经理(组经理转系列为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6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员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需征得本人直接主管的同意。
(三)营销(分)部经理审核同意。
(四)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的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员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业绩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分)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员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的职责: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5.增员、陪访和辅导;6.育成主管;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执行;(三)分处经理的职责:1-7.同组经理的职责;8.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9.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
(四)处经理的职责:1-9.同分处经理的职责;10.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
(五)分部经理的职责:1-10.同处经理的职责;11.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
(六)部经理的职责:1-11.同分部经理的职责;12.协调和统一管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和检查;13.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业务推动活动;1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人寿--个人保险营销制度和待遇管理办法-文档资料

新人津贴
• 发放对象:见习业务员 • 发放条件:见习业务员入司3个月内,根据FYC达成按下表享受新人津贴
新人津贴发放规定: 1、见习业务员达到上表规定标准且 出勤率在80%以上则将获得相应新人 津贴; 2、新人津贴累计发放金额以每月 800元为限; 3、前三个考核月内累计FYC≥3000 可以通算来补发差额。
目
录
《基本法》内容简介
√ √ 组织架构 晋升标准
√
√ √
维持标准
各层级利益 福利制度
•《基本法》九大优势
《基本法》的利益核心点
个人利益+直辖组利益+育成利益
最大化
佣金及比例
• 公司的合约代理人均可获得佣金;
• 佣金根据保费缴付年限和产品的差异,适用不同的比例; • 业务员层和营销管理层人员的业务享用同等的佣金; • 新入司业务人员首年佣金(FYC)按规定标准100% 发放;
维持考核(重要说明)
• 各级营业主管直接育成新的营业主任/营业襄理/营业处经理/营 业区总监,在之后对原营业主管直辖单位进行维持考核时,给予 6个月的回算期,回算办法为: 前3个月,按直接育成业务单位FYC或标准FYP的100%,回算给原 营业主管直辖单位计算维持考核,后3个月,按直接育成业务单位 FYC的50% 回算给原营业主管直辖单位计算维持考核; • 回算不适用于原营业主管的晋升考核计算; • 回算期不因任何原因中断或顺延;
累计FYC (个人)
9000
累计FYC 直接育成 (直辖组) 组数
16000 2
所辖人力 (含主管本人)
10 (业务员职级不少于2名) 20 (业务员职级不少于5名) 所辖人力 80
晋升考核(重要说明)
• 保费计算统计口径:本月25日(含)以前及以前月份受理的保 单,并于本月最后一天(含)前承保,且于次月10日(含)前 保单回执交回公司的保单; 业务员、营业主管、襄理(6个月)、营业部经理(12月)任 职满时间要求后方可晋升,晋升可每月进行; 营业主管、襄理晋升,直辖组继续率不低于75%; 所有业绩在晋升后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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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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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200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根据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等营销团队,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
第三章人员录用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0①周岁之间;
(二)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见附表1);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①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下同。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录用程序如下:
(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录用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岗前培训考试。
(三)待录用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录用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职级和职责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员系列:分为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分为组经理、分处经理、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理五级。
第十二条业务员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申请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
或高级业务经理(组经理转系列为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6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员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需征得本人直接主管的同意。
(三)营销(分)部经理审核同意。
(四)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的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员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业绩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分)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员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
(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
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的职责:
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
5.增员、陪访和辅导;
6.育成主管;
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执行;
(三)分处经理的职责:
1-7.同组经理的职责;
8.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
9.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
(四)处经理的职责:
1-9.同分处经理的职责;
10.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
(五)分部经理的职责:
1-10.同处经理的职责;
11.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
(六)部经理的职责:
1-11.同分部经理的职责;
12.协调和统一管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和检查;
13.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业务推动活动;
1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章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
第十五条对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新人由主管系列各职级人员直接增员的,在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新人与其增员主管构成直管关系,与其
增员主管的直接主管构成间管关系。
(二)新人由业务员系列各职级人员推荐给增员主管的,新人(被推荐人)在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与推荐人之间构成推荐关系,推荐人的直接主管为新人的增员主管。
业务员系列人员之间可形成多重推荐关系。
(三)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一定时期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分公司自行确定,例如18个月),其推荐人先于该新人或与该新人同时晋升、转系列为主管的,推荐人成为新人的直接主管,该新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人员均回归②至该直接主管管辖。
(四)若新人在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一定时期内(须与前款规定的时间一致),先于推荐人晋升、转系列为主管,或在满一定时期时与其推荐人仍同处于业务员系列,则以后新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人员均不再回归。
(五)在业务员系列人员第一次晋升为组经理后的一定时期内(须与前款规定的时间一致),若该组经理降级又重新晋升,其直接推荐的和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员系列人员,按上述(三)、(四)条规定可以回归给该组经理的,准予回归。
(六)在本条规定的保护期间内,组经理升降和新人回归次数可以不加限定。
第十六条主管转换系列或降级至业务员系列的各职级时,与其原下级立即分离。
第十五条中对组经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当原上下级主管处于同一职级时,若原上级主管未在2年内晋升为更高职级,则二者立即分离。
②回归:指原来同属一个主管直管且彼此间存在推荐关系的业务员系列人员,由于推荐人先于或与被推荐人同时晋升、或转系列为主管,被推荐人由归属原主管直管变更为归属推荐人直管的组织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