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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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镇政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6〕2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镇江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省部属单位、外地驻镇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按市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凡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负责代征;非企业法人单位由负责注册登记的民政部门代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税费综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税费综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税费综述李德海井然于美英摘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按照现行政策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供水单位有盈余还应缴纳所得税,并计入水价中,国家为扶持供水行业的发展,给予税收政策优惠;按照地方规章交纳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

关键词:农村饮水;运营;税费一、运营管理税费的法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是指通过自来水处理厂净化、消毒后生产出来的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生产使用的水。

根据国家税法、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用水户所收水费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供水单位如有盈余应缴纳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条例的相关规定。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538号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条例规定,自来水水费缴纳增值税。

农村饮水安全经营单位销售自来水收入一般纳税人执行13%的税率,合法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也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征收率。

账务处理如下: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税率。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苏财综[2017]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7.01.24【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2017年1月24日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及口径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三、审核认定(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单位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见附件)。

(二)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员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第三章社会保障方式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张家港保税区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张家港保税区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缴纳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
企业9%
个人2%
失业保险费
本区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企业0.5%
个人0.5%
工伤保险费
本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按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费率
生育保险费
企业0.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苏工发〔2016〕9号)

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富阳市财政局富阳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富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富财预字[2007]378号富残联[2007]50号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地税所、直属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第155号令《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浙财社字(2003)1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残保金征收范围: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驻富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各单位应按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保金。

为简化操作,残保金暂分为两个标准执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暂按每人每月12元征收;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暂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

今后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的增加、残疾人救助标准的提高及扶持政策扩大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三、残保金征缴管理:(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各类企业残保金征收。

1.各类企业按照税收管辖权,每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残保金采用《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申报,使用税收完税凭证,实行“一户通”扣款。

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征收,健全源头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3.各类企业因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按期缴纳残保金确实有困难,或当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足额缴纳。

20XX年淮安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修改版]

20XX年淮安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修改版]

第一篇:2011年淮安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2011年XX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哪些单位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没有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简易计算方法: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536=2011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2010年度市区(含市直、清河、清浦、开发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按35713元计算(采用09年的平均工资标准),单位从业人员人均缴纳金额为536元,单位在职残疾人每人可抵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5713元。

五、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XX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规定:市区(含市直、清河、清浦、开发区)向企业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纳入市财政专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正文:----------------------------------------------------------------------------------------------------------------------------------------------------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工作(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残疾人最迫切需求和政府保障能力相适应。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待遇适度。

注重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功能互补。

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7日财会字〔1995〕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结束——。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体育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安排专人联系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8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6年8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卫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失业残疾人中招收(聘用),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用)。

—1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组织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应当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当地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发证工作。

评定残疾人标准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执行。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残疾人就业单位。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保管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相关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提高使用效果,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主体为残疾人就业单位。

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当按月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为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限为每月的20日至31日,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日计算罚款。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资料,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后,应当划拨给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妥使用。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残疾人就业培训补贴;(二)残疾人就业减免费用;(三)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援助和救助;(五)残疾人就业技术改造;(六)其他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金的使用对象和具体事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资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正文:----------------------------------------------------------------------------------------------------------------------------------------------------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2004年3月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和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应当按年度及时、足额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缴纳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人数×1.5%-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90%。

职工人数是指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含正式工、各类合同制职工)。

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统计部门公布数字为准。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到1人的,可免予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应当按照实际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市、县(市)、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以及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称“残服机构”)核定后,委托同级财政部门代征,并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以及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保障金,由开发区残服机构核定后,委托开发区财政部门征收;所征保障金纳入开发区财政专户。

20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某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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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029-B0302-2006-006
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262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地税局、财政局、残联,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苏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我们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及口径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三、审核认定
(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单位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见附件)。

(二)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员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三)对逾期不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从业残疾人员审核认定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地税机关根据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计征保障金。

四、征缴办法
(一)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实行按年征缴,具体征缴期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缴费单位按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在向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时用于抵扣。

(四)地税机关征缴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机关征收税款、基金、费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在宁中央部属、省属单位缴纳的保障金金额缴入省级国库,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各市、县(市、区)征缴的保障金5%缴入省级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95%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六)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做好保障金收入的入库工作。

增设“103014201市、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103014202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分别核算缴入市、县(市、区)级国库的保障金收入和缴入省级国库的保障金收入;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对账工作。

(七)保障金收入的更正、退库事宜比照税收收入办理。

(八)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按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九)地税机关在征缴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十)财政、地税、残联、人民银行应推进计算机信息化建设,
实现信息共享。

五、缓缴及减免
(一)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二)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和地税机关批准,予以减免。

(三)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缴费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地税、残联、人行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征缴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保障金,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按规定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征缴保障金收入的管理。

督促商业银行、信用社比照经收税款业务,准确、及时地办理保障金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保障金收入划转到指定收缴国库。

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办理保障金收入收纳过程中的延解占压、违规开设过渡账户等行为,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中,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一经发现,按照•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在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七、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省相关业务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关于保障金征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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