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船舶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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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卷第5期中国水运V ol.11N o.5 2011年5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M ay2011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黄光祖,安庆海事局。
浅议船舶适航黄光祖,李斌
(安庆海事局,安徽安庆246000)
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水上货物运输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而水上货物运输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
船舶是进行水上货物运输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具,船舶适航则是保证船舶安全货运的重要环节。
文中从船舶适航的背景、概念展开,结合相关法律、规则,分析了现阶段船舶适航所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
关键词:船舶适航;水上货物运输;法律规则
中图分类号:U67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5-0001-03
水上货物运输是一种运输量大、运送距离长、运输成本低的运输方式,这些优点吸引着人们踊跃建立和发展航运事业。
当今,随着世界经济飞速发展,水上货物运输在当今交通运输领域中的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目前国际贸易总运量中有近90%以上的货物是利用水上运输完成的。
但是,水上货物运输也有其不可忽视的弱点,那就是风险较大。
船舶是进行水上货物运输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具,装载货物的船舶能够安全而又迅速地把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是保证水上货运质量的根本环节。
如果船舶不具有一定的结构、设备、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就随时有发生事故和造成货物、船舶灭失或损害的危险。
据统计,每年全球遇险船舶约300艘。
为了保证水上货物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使货主和船东以及与航运有关的其他各方利益得到有效而可靠的保障,人们对从事水上货物运输的船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即船舶适航。
一、船舶适航的背景
“适航”这一概念的产生由来已久。
早在1531年,就已经有人将“船东应保证其船舶十分强固、动力充足和属具俱全…”列入了租船合同的条款中。
这是见诸于文字的关于船舶适航的最古老的规定。
189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哈特法案,其中第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克尽职责,使船舶在各方面适航,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第三条又规定“在提单或任何其它货运文件上所加注的对承运人的适航责任以任何方式的减轻、减少或避免的条款,均属无效。
”这是最早正式把船舶适航规定载入成文法的记录。
1924年,英国制订了海上货物运输法(英文缩写COGOSA),通过附则,把《海牙规则》引入该法,并明确宣布“凡在适用海牙规则的任何海上运输契约中,不得漠视有货物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的绝对义务”,1957年,日本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也引入了海牙规则中相关的船舶适航条款。
我国历史上是闻名世界的航海强国,早在秦始皇时代就有船队东航朝鲜和日本,明成祖时更有郑和七下西洋。
近一百余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航运业停滞不前,直到1949年新中国诞生时,尚无现代化的远洋船队。
解放后,才逐渐建立和发展了我国现代航运业。
随着当今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远洋、近海和内河航运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骄人的成绩。
但是,不论哪一个时期,船舶适航对于航运业而言,都是一个绝对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船舶适航
1.船舶适航的概念
船舶适航,是指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妥善配备适当数量的合格的船员,妥善装备船舶和配备必要的燃料、物料等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船舶适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船舶应具备抗风险的能力;二是船舶应具备航行能力,还必须具备能完成航行、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的能力;三是船舶应具备适货能力所谓适货是指货舱及其设备完善,满足所运货物的要求。
2.船舶适航的意义
(1)船舶适航对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意义。
船舶适航制度对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船舶经受海上考验的能力决定了航海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航海运输纠纷的出现,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就航运责任的分担作出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划分。
(2)船舶适航对于海上保险的意义。
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船舶适航制度对于保险人责任的影响表现在除外责任这一部分。
三、有关船舶适航的法律、规则
1.《海牙规则》对于适航的规定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即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不适航的法律责任。
2.《汉堡规则》对于适航期限规定的发展
《汉堡规则》打破了《海牙规则》关于将船舶适航义务规定在航程开航之前与开航当时的规定,并规定在整个航程
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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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包括开航前与开航当时、航程中、抛锚或系泊时,承运人都必须恪尽职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否则要负担因不适航产生的法律责任。
3.《ISM规则》的影响
ISM规则的实施,对承运人的责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承运人适航责任的影响。
在ISM规则下,船舶适航标准应包括以下几点:公司应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应明确规定船长和指定人员的权力;要明确防止污染的目标和措施;具有狭义的适航能力;妥善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妥善配备船员;船舶适货。
ISM规则对船舶适航标准的影响主要有两种方式:直接影响是船东需妥善配备船员和妥善装备船舶、供应品。
如ISM 规则第四、五、六章明确规定对指定人员、船长以及船员的要求,第十一章明确了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和管理有关文件。
间接影响是船舶适航和适货。
4.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四、船舶适航的条件
1.船舶适航的标准
船舶适航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船舶在设计、构造和设备上应符合船舶建造和检验规范的耍求,并通过检验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二是必须配备必不可少的船员、船舶装备和供应;三是货物积载应符合有关公约、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适航性不仅牵涉到船壳、船体的物弹性能方面,还包括其他诸如船员配备、适货能力等方面。
另外由于船舶种类、航线、时间、季节、货物的不同,适航性也随之而变化。
2.船舶适航的形式要件
船舶适航首先是船舶在设计、构造、设备,以及配备的技术船员方面符合有关海事法规的要求。
它体现在船舶是否取得了合格的船舶技术证书,即船方为了证明船舶适航,必须提供适航证书和其它资料。
这些证书是船舶遵守国际公约、国家规定和船级社规范的书面证明,也是船舶适航适货的重要证明,同时也是海事人员判断船舶是否适航的形式标准和法律依据。
但这也仅仅只是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船舶对于特定航次的适航能力还要根据航线、货物种类、等级等实际情况而定。
3.船舶适航的实质要件
一般来说,各种证书都在有效期内,则该船被认为足以适航的。
但如果船舶虽然具有各种证书,但是船舶实际情况与证书不符,即船方没有按各种证书的要求及相关法规来营运,也会构成不适航。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船体、船用机器等方面。
船舶必须具有完成预定航次所应具备的船体、船用机器设备,是船舶适航能力的主要方面。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于船舶的水密舱壁、抗撞舱壁、水密露天甲板、隔层底舱、机器等方面,在船舶建造、日常使用维修时应充分注意。
船舶这些物理性能和结构条件,都为船舶检验机构所重视,随着船龄的增加,其性能相对降低,不适航因素会逐渐增多。
(2)船舶航行辅助设备、装备等方面。
包括航行资料、助航仪器、燃料、物料与生活用品等在内的船舶辅助设备和物质是保证船舶适航的重要方面.对航行于内河的船舶来说,这些方面构成的船舶不适航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一般来说,航道中因事故出现沉船或航道因淤沙、施工作业等出现的航行障碍,船方若没有最新的航道图、航行通告、航道公报以及航行资料等冒然航行,很容易发生事故,这也构成了船舶不适航。
另外,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及应用,船舶没有相应的新装备,也可能在这方面构成不适航。
(3)船舶适货方面。
船舶适航不仅指船舶本身适航,还包括该船是否能顺利的将全都所装运的货物安全地运抵指定的目的港,并安全卸交。
国际《海牙规则》和我国《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都有规定,船舶在收受、载运、保管货物时,如果不符合有关公约、规范和规定要求的,都属于不适航。
适货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适货”的对象,即船上的哪些部位,应该适货,按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均应适货,包括货舱清洁、干燥无味,污水沟和通风筒畅通,舱盖水密,吊杆或吊车、起货机和索具等设备齐全、有效,如果装运冷藏货物,冷藏设备应通过检验,并取得合格证书;
②适货的具体环节,即适货的要求应贯穿在哪些方面,具体地讲,应该体现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三个环节当中;
③适货的根本要求,即履行适货义务的总的原则,这个原则概括起来就是“适于”和“安全”四个字,“适于”是指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其它载货处所应该达到可以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的程度,起货设备等处于有效状态,“安全”是指上述处所及其附属起货设备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负荷内可以顺利地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而不致发生货运事故。
(4)人员配备方面。
各船籍国法规都根据船舶的大小、等级和航程,为人员配备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没有配备取得合格证件的驾驶、轮机人员和不符合安全配员的船舶,认定此船舶不适航。
海事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命令其停航或停止作业。
(5)契约约定和法律规定方面。
契约约定直接明了,争议不大,但在法律规定方面主要是积载违章航行问题。
船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都尽量多装,造成船舶严重超载,从而使船舶稳性下降.储备浮力及抗沉性降低,如遇风流和操纵不当,极易发生翻沉事故,而进入内河的海船则易发生搁浅。
所以说超载也构成船舶不适航。
4.船舶适航与船舶签证
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凡不具备条件之一者,在未经采取必须的安全措施或纠正前,海事机关有权不予签证并禁止其离港。
船舶未签证就擅自航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者,可认为构成船舶的不适航。
船舶签证本身就是为了加强对船舶监督管理.船舶不签证则表明它还没有取得法定的航行资格,并且没有取得适航形式要件和实质耍件的认证,那就属于不适航船舶。
第5期黄光祖等:浅议船舶适航3
5.船舶的适航与船方的恪尽职责
在航运实践中,船舶的适航责任已由《海牙规则》用船方的恪尽职责义务所取代。
恪尽职责是指只要船方在船舶开航前以审慎的态度考虑了可以想象的一切条件和因素,并对船舶采取了足够的措施,即被认为恪尽职责。
船方是否恪尽职责,也是判断船舶是否处于适航状态的重要依据。
五、船舶不适航的若干表现形式
1.船体强度不足或缺陷造成船舶不适航
船舶强度不足或船体缺陷往往与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有关,具有这些缺陷的船舶一般不符合公认的该类型船舶的建造规范,会造成船舶不适航,如:组成船壳的钢板厚度不足,焊接质量低劣,舱壁设置未能达到抗沉性的要求,支持船体的胁骨太少等等。
此外,船龄过老及维修不及时或保养不良也会造成船舶强度不足或船体缺陷,也会造成船舶不适航,例如长年的水上航行使船体钢板变薄,造成船舶强度不足或船体缺陷,在航次中遇到恶劣气候而导致船舶无力抵抗,构成该船不适航。
2.船上机器设备不足或有缺陷造成船舶不适航
船舶的各种设备和属具应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否则就会使船舶不适航。
比如,船上机器设备配备不齐全,锚、舵、车叶、罗径以及必要的救生设备和通讯设备不足或工作不正常,船舶没有舷灯或舷灯失明而丧失夜间照明能力,船上管道系统的缺陷,机器部件磨损严重,不能供给足够的动力,浴缸盖子上的螺栓失落及排水孔堵塞,等等,都可能造成船舶不适航。
3.未配备最低限度的能安全可靠使用的导航仪器造成不适航
没有配足进行航次所需要的海图、航行通告、航海指南、无线电讯号薄等航海图书资料或没有向船员提供有关该船积载、稳性等方面的资料和说明书,会造成船舶不适航。
4.未配备足数合格船员造成船舶不适航
船员数量不足或不适任(这里所说的船员主要是指高级船员),工作不力;让低级别的船员代替高级别船员的职务;如果根据航行的实际需要,应该请引航员领航而未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航行的船舶都是不适航的。
5.没有备全或取得船舶航行所必需的证书和文件造成船舶不适航
没有备全或取得船舶航行所必需的证书和文件,如船级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无线电设备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
拥有这类证书和文件是船舶具备某一方面的适航能力的推定证据,但是如果没有此种文件,则是船舶不适航的绝对证据。
6.燃料、物料或给养供应不足造成船舶不适航
船舶必须根据航线、货载、航区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燃油、淡水、物品、备件、伙食、药品等,满足适航的要求,否则,将被视为不适航。
船舶燃料供应是否适当,是经常引起纠纷的一个问题。
船舶一般必须保证备足保证全航程所需要的燃料。
燃料不足或者燃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都可以被视为不适航。
长途旅行时,自然不可能将整个航程所需要的燃料一次备足,但是至少要备足从起运港到下一港所需要的燃料。
对于船舶供应品,也可采取分段补充的方法。
7.货物装载、积载不当造成船舶不适航
在装货之前,船舶未进行必要的扫舱、消毒、除味和验舱等工作,使有关舱室不适宜于装载有关货物;又或当船舶所装载的货物配载不当,堆放不当,绑扎不牢,或超载而使得船舶在开航时,不符合安全航行所需的稳性要求或者在开航之后成为船舶遭遇危险的根源时,则此种不适当的装载、积载行为被认为构成了船舶不适航。
8.货物照料不当造成船舶不适航
保管照料货物使之安全抵达目的港,是全体船员的法定职责。
应根据货物的特性、特殊要求、航行区域、所能遇到的外界气候条件,历尽管货之责。
就保管照料货物而言,承运人必须保证船舶符合运输特定货物的特殊要求,如保持一定的温度、通风等,否则,船舶就是不适宜收受、运送、保管该特定货物。
通风是船员对货物保管的一项主要措施,货舱通风并不简单,在不同的情况下,有必须、无需、禁止、无法通风之别,甚至还要缓缓与加快通风之别。
六、船舶适航认识的误区
1.船舶不满足适航规定时船舶却实际适航
船舶虽然处于实际适航状况,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构成船舶不适航。
比如船舶遗失适航证书,由干缺少船舶有关适航性的凭证,通常被认为船舶不适航,直至补办好证书时止;船方在船舶适航性方面没恪尽职责也构成船舶不适航等。
2.船舶具备适航证书不等于船舶适航
船舶适航证书只是船舶适航的初步凭证,不能证明船舶适航。
船舶是否适航或者说是否具备安全航行的能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应以船舶的实际状况为准。
另外,高级船员持有适任证书却不适职,有时也构成船舶不适航。
3.船舶满足适航规定不等同于船舶实际适航
海商法规定船舶适航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船舶状况,有时与船舶实际适航一致,有时存在差别。
有时船舶满足适航规定,可船舶却实际不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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