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机构和法制人员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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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1•【文号】国办发[1998]39号•【施行日期】1998.06.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1日国办发〔199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将原国务院法制局参与或者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考试、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法制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法制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法制大队内部管理制度以下是为你提供的一份法制大队内部管理制度范例,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制大队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大队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制大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制大队内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法制大队设立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负责大队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法制大队下设若干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设组长一名,负责本组的工作。

第六条法制大队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开展本大队的各项工作;(三)负责对本大队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四)负责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法制大队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法制大队实行工作计划制度,每个工作组都要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第九条法制大队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每个工作组都要定期向大队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十条法制大队实行工作考核制度,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接受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法制大队实行财务预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二条法制大队实行财务审批制度,各项支出都要经过审批,严格控制支出。

第十三条法制大队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章人员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法制大队实行人员招聘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招聘工作人员,确保人员素质。

第十五条法制大队实行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法制大队实行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0.09•【字号】京政办发[2000]110号•【施行日期】200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0]110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是负责办理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将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督促实施的职能,交给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统一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组织编制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本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法制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负责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研究提出本市贯彻实施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负责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承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负责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六)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争议事项;组织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统计工作。

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法制审核机构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确保国家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组织。

它的功能包括对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审核和评估,保障其合法性和科学性。

为了确保法制审核工作的高效进行,合理配备有关机构和人员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法制审核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审核中心、法律顾问机构、法律
专家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都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相关的法制审核工作。

例如,国家法律法规审核中心拥有一支由法学、政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的审核团队,负责对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专业意见、提高立法质量。

法律顾问机构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法律专家委员会由一批权威专家组成,负责对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科学性。

为了确保法制审核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还需要合理配备人员。

这些人员应
具备良好的法律背景和专业素养,能够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分析能力。

同时,他们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道德操守,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其工作能够真正体现法治精神。

在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上,应根据不同机构的需要进行招聘和选拔。

例如,对于
国家法律法规审核中心,应通过公开招聘和专业评审等方式,选拔骨干力量。

对于法律顾问机构和法律专家委员会,可以结合专业机构和专家资源进行人员配置。

总之,合理配备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是保障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科学、公正、高效的法制审核工作,才能有效维护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通过不断完善机构配备和人员素质,我们将能够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法制机构工作制度

法制机构工作制度

法制机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规范法制机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机构是依法设立,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审核、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法制机构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法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员。

二、法制机构职责第五条法制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三)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和指导;(四)对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五)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六)其他与法制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第八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和指导,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确保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法制机构应当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协助行政机关解决法律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法制机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工作程序分为:接收、审核、提出意见、反馈、归档等环节。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机关提交的文件、决策、决策或者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并向行政机关反馈。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法制机构提出的法律意见,并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采纳。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应当将审核过程、法律意见和相关材料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4•【字号】川办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06月14日川办发[2010]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省法制办),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依法行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督促、协调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担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用中的解释,协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3•【文号】国办发[1994]38号•【施行日期】1994.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13日国办发〔1994〕38号)《国务院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保留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法制局是负责国务院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一、主要职责国务院法制局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等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国务院立法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

(三)组织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六)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参与或者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七)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八)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指导。

(九)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

(十)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法规汇编,审定行政法规外文译本。

(十一)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以及与外国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交流和国内外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

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情况的报告

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情况的报告

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情况的报告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情况的报告在当下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情况的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吉府法[20xx]72号)《关于对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及相关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精神,结合县的工作实际,把相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一、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情况县人民政府设置了政府法制机构,名称为扶余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前,法制办包含在县政府办公室内,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抓,政府办副主任分管,法制办有工作人员2人,副主任1名,科员1名。

二、县法制机构人员情况县政府法制办现有工作人员2名,副主任1名,科员1名,均为大学本科学历,目前尚未获得律师资格。

三、县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情况1、20xx年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4件,纠正1件。

2、20xx年县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复议申请13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1件,办结11件。

四、县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县法院20xx年共办理行政诉讼案件26件,办结26件。

五、对县政府法制工作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是复议案件数量增加与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随着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县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正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涉及土地、林业、水利、牧业、公安等方面的案件上升速度最快。

但行政复议队伍的人员数量、业务素质、知识结构相对滞后,人员较少,业务素质偏低、知识结构单一,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才很难留在县一级,这种人才资源不足与案件数量增加之间的矛盾正日益突显;二是行政复议机构的地位偏弱,职能偏软,待遇偏低,可供选择的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偏少;三是行政复议工作具体措施还不多,一部分行政机关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许多问题常常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行政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还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法制审核机构情况和人员配备情况

法制审核机构情况和人员配备情况

法制审核机构情况和人员配备情况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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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平政办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平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7日平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平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机构问题的通知》(甘机编发〔2016〕12号)精神,平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单设,为平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市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依法行政具体措施和工作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建议;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

(三)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四)负责涉及市政府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调查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五)负责全市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监督管理全市行政执法证件;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有关评估工作;指导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队伍建设。

医院法制小组工作制度

医院法制小组工作制度

医院法制小组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院合法权益,医院成立法制小组,负责医院的法制工作。

法制小组的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法制小组的各项工作,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提高医院整体法治水平。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一)组织机构医院设立法制小组,作为医院法制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医院的法制工作全面负责。

(二)人员组成1. 法制小组成员由医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住院部、财务科、审计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法制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

组长由医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3. 法制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法制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职责(一)制定医院法制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医院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

(四)负责医院法律事务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

(五)对医院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

(六)组织对医院内部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报告医院法制工作情况,对医院法制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程序(一)法制小组会议1. 法制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医院法制工作中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2. 会议议题由法制小组办公室提出,经组长同意后确定。

3. 会议通知由法制小组办公室负责发送,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

4. 会议记录由法制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二)法制培训1. 法制小组负责组织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培训,提高医院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

2.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医患沟通技巧等。

3. 培训方式包括讲座、研讨会、案例分析等。

4. 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晋政办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法制办),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能1.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2.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认定工作。

(二)加强的职能1.政府立法方式创新和立法效果评估工作。

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协调、审查、修改省直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指导省会城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

(四)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

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发送省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组织答复工作。

法制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回复

法制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回复

法制大队内部管理制度-回复[法制大队内部管理制度]一、引言法制大队作为一个重要的执法机构,对于社会治理和法律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公正,并确保队员之间的协作和统一行动,法制大队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制大队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制度框架1.管理体系法制大队的管理体系应该包括队部、各部门和各小队。

队部负责总体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任务,监督各部门和小队的履职情况;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实施,小队则根据任务和工作内容负责具体操作。

2.组织结构法制大队的组织结构应该明确,包括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和权责清晰。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不同的部门,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管理部门、法规制度部门等。

每个部门都应该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三、人员管理1.队员招录法制大队的队员招录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队伍自身的需要,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录程序应该明确,包括考试、面试、体检和政审等环节。

2.队员岗位分配法制大队的队员岗位分配应该根据队员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个人素质进行合理安排。

考虑到不同队员的特长和兴趣,可以适当进行轮岗,以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3.队员培训法制大队应该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执法能力提升培训、职业道德和纪律培训等。

培训内容和形式应该多样化,包括理论学习、现场模拟、案例分析等,以提高队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工作流程1.日常工作法制大队的日常工作应该按照一定的流程来进行。

从接到任务到任务完成,应该明确工作责任和流程,并建立健全的督查机制,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2.督察检查法制大队应该定期进行督察检查,包括对各部门工作的检查和对队员的考核评估。

督察检查的内容应该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五、纪律管理1.纪律约束法制大队应该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明确队员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义务,严格约束队员的言行举止。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位设置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位设置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位设置司法部作为国家法律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位设置非常重要,关系到部门的运行效率和司法事务的顺利推进。

本文将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位设置进行详细介绍。

一、组织架构司法部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四个层级,即部领导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外事机关。

下面将逐层介绍各机构的职能和设置。

1.部领导机构部领导机构是司法部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司法行政政策、领导和协调全国司法行政工作。

部领导机构设有部长、副部长、部党组书记等职位。

部长是司法部的最高领导,全面负责部门的工作;副部长则协助部长进行具体事务处理。

2.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部的核心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法律事务的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下设多个司局、司、厅等,每个单位都有特定的职能和工作范围。

例如:(1)司法司:负责起草和解释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司法行政改革和司法公正建设工作。

(2)狱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监狱体系,保障罪犯得到相应的惩罚和改造。

(3)律师司:负责律师事务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律师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4)法官司:负责法官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国际司:负责处理与国际合作相关的司法事务,促进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3.直属机构直属机构是受司法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承担着各种专项工作任务。

例如:(1)计划司:负责制定司法行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项工作的推进。

(2)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制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参与相关立法工作和法律政策的制定。

(3)档案局: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4.外事机关外事机关负责与国际上的司法机关和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法律事务的发展。

外事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处理国际法律争端以及推进司法交流与合作。

外事机关下设国际合作司和对外交流处等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人员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1994年9月27日)部机关各司、局、厅、部、委、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司法部机关的具体情况,现就各司局人员编制及处级机构设置通知如下:1.办公厅编制61人(含现职部长、副部长秘书)。

内设10个处(室):总值班室、部长办公室、秘书处、新闻处、机要处、保密保卫处、统计处、档案资料处、信访处、技术处(对外称信息中心)。

2.监狱管理局编制79人。

内设12个处(室):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狱政管理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与监管技术处、工业处、农业处、劳动管理处、计划处、财务处、科技管理处。

3.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编制43人。

内设9个处(室):办公室、政治部、管理处、教育处、生活卫生处、场所保卫处、生产处、计划处、财务处。

4.法学教育司编制25人。

内设4个处:高教管理处、成人教育管理处、职业教育管理处、法学科研与教材管理处。

5.法制宣传司(全国普法办公室)编制21人。

内设4个处:法制宣传处、依法治理指导处、法制报刊出版管理处、法制影视文艺管理处。

6.律师司编制20人。

内设5个处:业务管理处、从业资格管理处、机构管理处、驻华外国律师管理处、行业协会指导处。

7.公证司编制17人。

内设4个处:资格机构管理处、民事公证管理处、经济公证管理处、港澳台公证管理处。

8.基层工作司编制16人。

内设3个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处、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处。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法制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名单的通知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法制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名单的通知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法制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潼南府办〔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法制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名单的通知潼南府办〔2011〕9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掌握和反映全县政府法制工作动态,夯实法制工作基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97号)要求,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报送法制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法制机构设置情况请各镇乡街、各部门将本单位是否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科室称谓及科室实有人数情况报送我办(报表见附件1)。

(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请各镇乡街、各部门将本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名单报送我办(报表见附件2)。

今后工作当中如有人员变动,请将变动后的名单及时上报。

(三)法制工作联系人员为方便工作开展,我办建立了潼南县政府法制工作QQ群(号码:141135867),请各镇乡街、各部门明确固定联系人尽快添加。

二、报送要求(一)报送时间4月26日前(二)报送方式法制机构设置情况及法制工作人员名单报表须同时报送纸质件和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 1.法制机构设置情况报表2.法制工作人员名单报表联系人:王禹麟张荣德联系电话:44569706电子邮箱:****************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法制机构设置情况报表附件2法制工作人员名单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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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县人社局法制机构和法制人员设置人社局各科室、大队:
为加强对本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局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

经研究决定,成立辽中县人社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奇峰
副组长:褚福军
成员:张绍满
寇庆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褚福军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张绍满兼任。

同时,领导小组下设行政处罚审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依法行政监督委员会。

一、行政处罚审议委员会
主任:褚福军
副主任:张绍满
成员:寇庆木袭著勋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查及调查处理后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查,提出处罚意见。

二、行政复议、听证委员会
主任:褚福军
副主任:张绍满
成员:寇庆木袭著勋
工作职责:归口受理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和案件听证,提出复议审查、听证意见,起草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书,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案件。

三、依法行政监督委员会
主任:褚福军
副主任:张绍满
成员:寇庆木袭著勋
工作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监督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负责对所属工作及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查本部门行政执法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负责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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