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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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信部电函[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的有序开放,电信运营商通过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代理的形式和内容日益多样化。

为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更好地管理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现将代理电信业务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

二、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代理商必须以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业务品牌提供服务或收取通信费用,必须使用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代理商在经营中不能自行改变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不得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其代理的业务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三、代理商的选择和资质要求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审查和确定。

四、代理商在以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通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不得影响或干扰正常的电信市场经营秩序;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就此向代理商提出明确要求。

五、开展代理电信业务涉及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应使用已统一分配给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号码,由各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规划、分配给代理商使用;电信主管部门不再单独为代理商分配电信网码号资源。

六、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代理商双方协商决定代理业务的利益分配方式。

七、代理商代理基础电信业务的,经商委托其代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意后,可以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自建业务计费系统等支撑平台,但不得建设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交换设备等基础网络设施。

电信增值业务的收费机制和费率调整

电信增值业务的收费机制和费率调整

电信增值业务的收费机制和费率调整电信行业作为信息社会中的基础产业,不仅仅提供基础通信服务,还通过增值业务丰富用户体验,并为运营商增加收入。

然而,电信增值业务的收费机制和费率调整是一个需要重视和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这个话题展开讨论,并探讨其中的问题和挑战,旨在为电信运营商及相关部门带来借鉴和思考。

一、电信增值业务的收费机制电信增值业务的收费机制是指确定用户享受增值业务服务所需要支付的费用的方式和规则。

在确定收费机制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1. 增值业务类型:电信增值业务种类繁多,比如短信、彩铃、流量包等。

不同的增值业务所需投入和提供的价值不同,因此收费机制需要因业务类型而异。

2. 服务提供者成本:电信运营商为提供增值业务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和成本,如设备、技术支持、人员等。

因此,收费机制需要考虑服务提供者的成本,确保其能够覆盖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3. 用户接受能力:用户是增值业务的消费者,其接受能力直接影响到收费机制的设计。

要根据用户的消费能力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收费策略,既能满足用户需求,又能保证收入流入。

基于以上要素,电信运营商可以采取不同的收费机制,如按次收费、套餐收费、包月收费等。

不同的机制适用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和用户群体。

收费机制需要灵活性和时效性,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

二、费率调整的必要性与挑战费率调整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对电信增值业务的收费标准进行变动。

费率调整的必要性和挑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电信增值业务服务的提供成本可能发生变化,如人工成本、设备更新等。

为了保持业务可持续发展和相应的利润增长,运营商可能需要对费率进行调整。

2. 竞争因素:电信市场竞争激烈,不同运营商之间为了吸引用户和提升市场份额,可能会进行费率调整策略。

例如,降低某项增值业务的费率以吸引更多用户。

3. 用户需求变化:随着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用户对电信增值业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费率调整可以根据用户需求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电信行业收费行为规范方案

电信行业收费行为规范方案

电信行业收费行为规范方案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行业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电信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也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电信行业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对电信行业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电信企业的经营活动,推动电信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二、规范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等。

三、收费行为规范要点(一)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电信企业应当在其官方网站、营业场所等显著位置,清晰、准确地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应当详细列出,包括基本通话费、短信费、数据流量费、增值业务费等。

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以模糊、笼统的方式表述。

(二)提前告知义务在为消费者开通新的收费服务或变更收费标准之前,电信企业应当提前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明确告知收费的起始时间、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关键信息。

消费者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是否接受新的收费服务或变更。

(三)计费准确性电信企业应当确保计费系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得出现多收费、乱收费的情况。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计费疑问,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向消费者提供清晰、易懂的计费解释。

(四)套餐设置合理性电信企业推出的套餐应当符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不得设置过于复杂、难以理解的套餐规则。

套餐内包含的服务内容应当明确清晰,不得存在隐藏条款或限制条件。

同时,应当允许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套餐,并提供便捷的套餐变更渠道。

(五)禁止强制消费电信企业不得强制消费者开通或使用某项收费服务,不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定制增值业务或收取额外费用。

对于消费者明确拒绝的收费服务,不得再次推销或强行开通。

电信增值业务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

电信增值业务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

电信增值业务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信增值业务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项特殊的服务,电信增值业务需要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受到监管措施的限制和保护。

本文将就电信增值业务的政策法规以及监管措施进行探讨。

一、电信增值业务政策法规1. 电信法规范指引电信法规范指引对电信增值业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我国电信行业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了电信增值业务的定义、发展条件以及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电信增值业务进行了相关规定,包括许可、备案、运营要求等。

2. 市场准入备案制度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许可。

我国工信部实施的电信增值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者的备案和许可程序、要求和流程。

任何未经备案或许可的运营者都将面临法律追究。

3. 信息安全标准与法规随着电信业务的数字化,信息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保护用户信息及数据安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标准和法规。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等文件规定了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者在信息保护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定,包括用户信息保护、安全评估等内容。

二、电信增值业务的监管措施1. 经营许可制度我国对电信增值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业务。

许可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电信增值业务市场,减少不合格经营者的存在,并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

2. 监督检查与抽查相关管理部门对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以确保其业务合规。

监管部门可以随时要求运营者提供业务数据、经营情况等信息,对业务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电信增值业务的合规运营。

3. 处罚与纠正措施对于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者,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严重违规者甚至会被吊销许可证。

4. 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至关重要。

2024年电信行业乱收费治理工作方案(2篇)

2024年电信行业乱收费治理工作方案(2篇)

2024年电信行业乱收费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电信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电信运营商出现了乱收费现象,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2024年电信行业乱收费治理工作方案。

二、目标设定1. 修复已经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全面整顿电信运营商的乱收费行为,实现清朗的市场秩序。

3. 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

三、工作策略1. 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公开监管结果,向公众展示监管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 建立电信行业乱收费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

2.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加强乱收费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 提供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评价和投诉渠道,公开曝光乱收费行为。

- 建立健全电信企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

- 促使电信运营商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收费。

- 加强行业内的竞争,提高电信运营商的服务质量和降低价格,以吸引更多用户。

4.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强化乱收费的处罚力度- 完善有关电信行业乱收费的法律法规,明确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

- 提高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罚款和处罚力度。

- 推动建立电信乱收费信用记录,对频繁乱收费的企业进行限制和处罚。

五、实施计划1. 2024年第一季度- 建立电信行业乱收费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开展电信行业乱收费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开展电信运营商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并整改乱收费行为。

2. 2024年第二季度- 继续加强电信运营商的自查自纠工作,推动乱收费问题的整改。

- 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力度,对存在乱收费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理。

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与监管

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与监管

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与监管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增值业务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信增值业务是指基于电信网络提供的与通信相关的附加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娱乐服务、金融服务等。

为了维护用户权益、促进业务发展并确保业务安全可靠,电信增值业务的运营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与监管的约束。

一、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电信增值业务在我国受到多个法律法规的规范,其中最重要的是《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条例》是我国电信行业的基本法规,对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条例,电信增值业务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增值业务提供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保护用户隐私,并依法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信增值业务的经营要求和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证,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撤销等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电信业务经营者还需要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除了以上两个文件,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电信增值业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如《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框架。

二、电信增值业务的监管机构电信增值业务的监管主要由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承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是电信增值业务监管的主要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对电信增值业务的许可、执法和监督。

它们还负责协调电信增值业务的发展与管理,处理用户投诉和维护用户权益。

监管机构通过频繁的检查、审核和监督,确保电信增值业务的合规运营。

三、电信增值业务的监管措施为了加强对电信增值业务的监管,保护用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对于电信增值业务的许可证管理,监管机构严格审核和监督许可证的颁发和使用,确保经营者合法经营。

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办法

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办法

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增值业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手机短信、彩信到各类移动应用,从在线音乐、视频到电子商务服务,电信增值业务的种类日益丰富,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通信和信息需求。

然而,伴随着业务的快速增长,也出现了一系列管理方面的问题,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用户权益保护不足、市场竞争不规范等。

为了促进电信增值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电信增值业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信增值业务的定义与分类电信增值业务是指凭借公用电信网的资源和其它通信设备而开发的附加通信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网络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

常见的电信增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服务、彩信服务、彩铃业务、移动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电信增值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按业务性质划分,可分为信息服务类、通信服务类和交易服务类等。

2、按服务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用户增值业务和企业用户增值业务。

3、按实现方式划分,可分为基于短信、彩信、语音、互联网等不同技术平台的增值业务。

二、电信增值业务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用户权益用户是电信增值业务的使用者和消费者,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是管理的首要任务。

通过有效的管理,可以确保用户在使用增值业务时,能够获得准确、清晰的服务信息,避免遭受欺诈、误导和不合理收费。

同时,能够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提高用户满意度。

2、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的管理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这可以鼓励企业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3、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电信增值业务涉及大量的信息传递和处理,一些不良信息可能通过增值业务渠道传播,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威胁。

加强管理可以有效防范此类风险。

三、电信增值业务管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电信增值业务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023年电信行业收费行为规范方案

2023年电信行业收费行为规范方案

2023年电信行业收费行为规范方案____年电信行业收费行为规范方案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电信行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通信是信息社会的基础,电信行业的发展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然而,随着电信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收费行为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问题。

为了保护用户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____年电信行业收费行为规范方案》。

一、背景分析:电信行业是以信息化技术为基础的,具有高度技术性和公共性的产业。

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公共资源,电信网络的利用和发展事关国家的发展进步、社会的稳定繁荣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有效规范电信行业收费行为,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背景:1. 电信行业收费行为的复杂性:电信行业的收费项目繁多,包括通话费、上网费、短信费、流量费等,这些费用项目涵盖了电信服务的方方面面。

同时,电信行业也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包括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手机制造商等。

这些因素使得电信行业收费行为的规范变得复杂而困难。

2. 用户权益保护的要求:电信服务的用户规模庞大,用户权益的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些电信运营商在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隐性收费、违规收费等,对用户权益造成了损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因此,保护用户的权益,消除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是电信行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3. 电信行业发展的需要:电信行业是国家信息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使电信行业能够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激励电信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促进电信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制定了以下的电信行业收费行为规范方案。

二、总体原则:1. 公正合理原则:所有收费行为必须公正合理,不得有任何歧视、垄断、不公平的现象存在。

收费标准必须合理、透明、明确,服务质量必须达到一定标准。

2. 用户权益保护原则:保护用户权益是电信行业收费的首要原则。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代理代收费等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代理代收费等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代理代收费等行
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浙通信市[201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1.09
【实施日期】2013.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代理代收费等行为的通知
(浙通信市〔2013〕2号)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接入服务和业务代理等行为,保护广大电信用户和各电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信息通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接入服务和代理收费等行为。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接入服务和代理收费等环节的核查力度和问责制度。

(一)具备电信网络资源(含IDC、ISP)的电信企业应当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种类及业务覆盖范围(服务项目),遵循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下列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和代理收费等服务:
1.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
2。

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解读

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解读

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解读【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解读】一、引言电信增值业务是指在传统的电信基础设施和服务之外,通过利用电信网络向用户提供各类增值服务的业务。

作为信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信增值业务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

本文将对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对该领域的规范和管制。

二、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我国电信业的基本法规,其中对电信增值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条例,电信增值业务需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保障用户权益,确保业务安全和稳定。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电信增值业务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2.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我国对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规定。

根据该办法,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许可期限等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电信增值业务的运营。

3. 《中国电信管理条例》《中国电信管理条例》是我国电信业的综合管理法规,涵盖了电信增值业务在诸多方面的规定。

它对电信运营商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费用收取、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电信增值业务来说,该条例还规定了对业务安全、信息保护和内容审核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电信增值业务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4.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定,对电信增值业务中互联网相关内容的提供也具有指导作用。

该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认证、内容审核、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以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5.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方面的主要法律,也关系到电信增值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该法对于重要网络设施的保护、网络信息的安全、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现将《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2017年11月24日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资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电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电信资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电信资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资费方案(套餐)(以下简称电信资费方案),依法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制定电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多种电信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

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

电信资费方案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简化结构、减少数量的原则,方案中需列明服务清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数据、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标准)供用户选择。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邮电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08•【文号】计价费[1997]248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邮电局):去年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1993号)下发后,各地贯彻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价格管理行为,适应电信市场发展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计价费〔1996〕1993号文件关于“全国性的、跨省区的电信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制定和调整”的规定,凡国家计委与邮电部联合发文及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与邮电部财务司联合发文,或邮电部(含所属司局)一家发文,但文件中有“经国家计委(含收费管理司)同意”内容的价格文件,各地要及时转发,认真贯彻执行。

二、符合价格管理权限的文件,但价格偏高或在执行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订的电信资费文件,属于中央制定的,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修订,属于地方制定的,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修订。

三、不符合价格管理权限,但价格适当降低有利于消费者而不影响公平竞争的电信资费文件,属于全国性的,由邮电部自行清理后与国家计委协商处理意见;属于地方性的,由省级邮电管理部门自行清理后与省级价格部门协商处理意见。

在自行清理和协商处理期间文件继续执行。

四、不符合价格管理权限,在执行中不能一视同仁,或影响公平竞争,引起新的价格矛盾的电信资费文件,原则上应立即停止执行,价格部门不得转发,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处。

但如果文件中大部分内容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可向同级价格部门申明理由,对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互联网增值电信代收费业务

互联网增值电信代收费业务

互联网增值电信代收费业务操作指南一、目的和主题内容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给通信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使其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挑战。

为使上海通信行业成员单位能够正确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完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推进网络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上海市通信行业协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供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与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开展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委托代理收费及链接服务时参考借鉴。

三、术语1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时,委托与其有业务上下游关系的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自身的营业系统、业务充值卡或其他收费渠道,代理其向用户收取全部或部分业务使用费用的行为。

2、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

3、网络内容提供商(ICP),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网络经营者。

4、用户,是指使用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服务并向其支付一定服务费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链接,指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页指向一个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目标网页(主页或二级域名)的连接关系。

本链接为浅度链接。

四、引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电[2005]8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

五、操作模式1、由网络内容提供商自行向其用户提供增值电信服务,而用户可选择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代收费业务平台为其所使用的增值电信服务进行付费。

2、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其业务平台支撑系统,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网络内容提供商提供计费、代收费及链接服务。

3、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代理方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而网络内容提供商则作为被代理方委托与其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代理方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

《中国电信有限公司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计费结算”条款修订确认书

《中国电信有限公司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计费结算”条款修订确认书

鉴于:1、中国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贵司正式签署《中国电信有限公司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已生效履行,现合作协议有效期已续延至2007年6月30日;2、合作协议内“计费结算”相关内容自2007年4月1日起将统一实行信息服务费按实收金额分成结算。

现我司将合作协议中“计费结算”条款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调整:第十章计费、结算和代收费10.1 计费10.1.1 通信费价格由甲方制订;信息服务费价格原则上由乙方制定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信息服务费价格的任何变更(包括收费方式的变更)需由甲方确认通过方可正式实施。

10.1.2 乙方在制定信息服务费价格时可以选择按次、按时长、包月等多种收费方式,亦可以提供多种收费方式供用户选择。

乙方应以在其网站上公布、在定制协议书上明示、在手机界面上展示或发送短信等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信息服务费的收取方式、标准、缴费时间、客服电话等事项。

10.2 结算10.2.1 用户或乙方使用甲方移动通信网络所发生的各种通信费收入归甲方所有。

10.2.2 甲方对所有增值业务代收信息费实行按实收金额进行信息费结算。

实收金额扣减退赔款及每小时每用户定制同一SP的业务计费话单(0计费话单除外)超过20条所产生的信息费用后作为实收结算基数。

实收结算基数按照甲乙双方信息费分成规则计算得出实收结算数据,并扣减违约扣款、不均衡通信费后得到乙方实际结算金额。

10.2.3 计费周期:甲方计费系统对乙方信息服务费总额的统计周期,通常按照自然月划分,从自然月1日0时开始至该月末最后一日24时结束。

10.2.4 结算流程:(1)用户第1个月使用无线增值业务,第一个月产生信息服务费。

(2)第2个月、第3个月为用户的缴费月。

(3)甲方在第4个月15日前通过SP服务系统将结算信息发布给乙方。

(4)乙方如有异议须在第4个月25日前提出对帐申请,如不提出则视为乙方已确认,且甲方不再予以受理对帐申请。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电信【发文字号】信部电[2005]82号【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15【实施日期】2005.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电[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随着我国增值电信市场不断发展和繁荣,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合作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模式日益增多,合作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就所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也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增值电信业务的发展,对于增值电信业务产业链的形成和延伸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规范的代理收费行为和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增值电信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需对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加以规范。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规范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时,委托与其有业务上下游关系的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自身的营业系统、业务充值卡或其他收费渠道,代理其向用户收取全部或部分业务使用费用的行为。

上述行为中,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代理方”;委托与其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代理方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被代理方”。

二、代理方和被代理方(以下简称“代理双方”)必须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都应具有所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必需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代理方在为被代理方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开展代理收费前,应对代理收费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进行逐项审核;被代理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审核时代理方应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被代理方是否具有相应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28•【文号】信部清[2007]414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信部清[2007]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近年来,电信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用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通信需求,方便用户在无法接听或不便接听电话的情况下及时获知主叫用户的相关通信信息,相继推出了全球呼、如意呼、秘书台、语音信箱、来电提醒、来电宝等连接至电信企业业务平台的业务或服务功能。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不得擅自给用户开通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

经用户同意,电信企业免费开展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在免费试用期结束后,须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才能向用户继续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电信企业在推广、宣传或办理业务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资费整体构成和收费标准,特别要提醒用户在设置呼叫转移后可能产生的相关收费情况。

三、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无需主叫用户操作即可完成(如全球呼、如意呼、来电提醒、来电宝等),电信企业不得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不得向主叫用户收费。

四、当主叫用户呼叫使用了上述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被叫用户时,如该业务或服务功能需要主叫用户操作(按键、留言等)才能完成(如语音信箱、秘书台等),电信企业应向主叫用户免费播放语音通知,告知其所呼叫的用户已经使用相关业务或服务功能,以及收费情况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在主叫用户操作确认后,电信企业才能传送应答计费信号,并向主叫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电信增值服务的法律规定(3篇)

电信增值服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行业逐渐从传统的语音通信服务向综合信息服务转变。

电信增值服务作为电信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如互联网接入、数据传输、在线娱乐、电子商务等。

为了规范电信增值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促进电信增值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电信增值服务相关法律规定的概述。

一、电信增值服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增值服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电信网资源,为用户提供基于电信网平台的应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信息服务:提供新闻、天气预报、股票行情、旅游信息、生活服务等;2. 数据通信服务:提供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在线游戏、在线教育等;3.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用户接入互联网的能力;4.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在线购物、在线支付、在线拍卖等;5. 其他增值服务: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提供其他基于电信网平台的服务。

二、电信增值服务的法律性质电信增值服务属于电信业务范畴,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经营许可: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必须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信增值服务;2. 服务规范: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电信服务的规定,确保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3. 税收政策: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依法纳税,缴纳相应的税费;4. 安全保障: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三、电信增值服务的主要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条例》是我国电信行业的基本法,对电信增值服务的规定主要包括:(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信增值服务;(2)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3)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4)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依法纳税,缴纳相应的税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对电信增值服务中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1)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2)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网络安全风险;(3)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网络安全调查、处置工作。

国家计委关于宾馆、饭店代办电信业务加收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宾馆、饭店代办电信业务加收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宾馆、饭店代办电信业务加收服务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5.01.17
•【文号】
•【施行日期】1995.0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饭店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宾馆、饭店代办电信业务加收服务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1995年1月17日)
在全国邮电行业资费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宾馆、饭店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比较混乱。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89年国家旅游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原国家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仍然有效。

旅游涉外饭店对旅客的市内和长途电话费可根据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文的规定,在收取基本通话费以外加收服务费。

房费中已含电话费的不得另加电话服务费。

二、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文中所指的“实际价格”是指基本通
话费,不得再加入其它费用。

三、代办费收取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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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部电[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随着我国增值电信市场不断发展和繁荣,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合作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模式日益增多,合作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就所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也越来越多。

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增值电信业务的发展,对于增值电信业务产业链的形成和延伸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规范的代理收费行为和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增值电信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需对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加以规范。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范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时,委托与其有业务上下游关系的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自身的营业系统、业务充值卡或其他收费渠道,代理其向用户收取全部或部分业务使用费用的行为。

上述行为中,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代理方”;委托与其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代理方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被代理方”。

二、代理方和被代理方(以下简称“代理双方”)必须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都应具有所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必需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代理方在为被代理方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开展代理收费前,应对代理收费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进行逐项审核;被代理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审核时代理方应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被代理方是否具有相应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代理双方有义务保留被代理方委托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的项目及概要内容已经代理方审核同意的有效凭证。

四、代理方在向用户代理收取费用前,被代理方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用户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该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以用户开始真实使用为计费起点(包月制的情况下以用户开始定制为计费起点);代理双方应将用户订制、使用业务的记录保存至少5个月。

五、代理双方应在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收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六、被代理方应在用户申请使用或变更增值电信业务时,在其网站、协议书上或以短信等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代理收费的方
式、标准、周期、客服电话等事项;必要时,代理方对此应予以配合。

当有关用户投诉是由该项代理收费业务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宣传承诺而引起时,由做出宣传承诺的业务经营者负责解决并答复用户,相关业务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七、代理方在向用户出具收费单据时,应向用户提供代理收费的被代理方名称、代理收费金额,并就其中代理收费部分明确注明“代收费”字样。

用户要求提供代理收费收费清单的,代理双方应免费提供。

八、用户对代理收取的费用产生异议并拒绝交付,代理方又无法当场提供证据证明其收费无差错的,代理方可先只收取该部分争议费用外的其它费用,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被代理方,代理双方依据代理收费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原则和处理程序及时与用户协商解决相关争议;有争议的代理收取的费用需待争议解决后方可向用户收取,在此之前代理双方都不得强行向用户收取该部分费用。

已付费用户对代收费用产生异议时,代理双方在15日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收费无差错的,代理方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

九、被代理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提供委托收费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该被代理方应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情况告知其
代理方;代理方应及时终止继续为其代理收取该项业务的费用,并主动协助被代理方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代理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的,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情况告知其被代理方,并主动协助被代理方做好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代理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优势地位与被代理方签订不合理协议;
(二)强迫被代理方签订排他性代理收费协议;
(三)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被代理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代理方应主动或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终止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一)提供的业务内容中有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二)经营行为中有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三)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或未通过年检的;
(四)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裁定应立即终止经营的。

十三、被代理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代理方应主动或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暂停为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一)引起大量用户投诉的(如一周内或一个月内累计接到一定数量投诉的,具体数量视业务性质不同,由代理双方在协议中
约定);
(二)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且违规性质严重、但尚未达到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终止代理收费的程度,电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代理方予以暂停代理收费的。

十四、代理双方合作过程中,被代理方被暂停代理收费次数超过代理双方代理收费协议规定的次数,代理方应根据相关程序终止为该被代理方代理收费。

十五、代理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责权清晰的代理收费协议。

在代理收费协议中,代理双方应根据本通知第三、四、八、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计费标准、计费纠纷处理原则和程序、客户服务办法、信息安全保障方案、暂停或终止代理收费的条件和后续处理流程、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约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加强规范和管理,遇有问题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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