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20施行日期2006.11.20文号辽政办发[2006]7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管理,组建辽宁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初审、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设置网络终端,负责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重复建立新的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即具有中级职称和相关学历证明)。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37号)各市建委(局)、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院校,厅直属各单位,厅属各社团:为落实科学人才观,结合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我厅对原《辽宁省建设系统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人事厅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
从2007年起,全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修订后的标准实施。
二○○七年六月一日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建设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建设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工程系列共设置1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煤气热力、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建筑机械、建设管理。
二、评审等级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
(一)高级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1、学历、资历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满2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2年;(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2、专业技术理论要求(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或具有培训指导本专业大学本科生的能力;(3)熟悉本专业先进技术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能够把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融会于专业技术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辽人社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9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26日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使用统一报名平台开展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6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全省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保证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条件、统一要求,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的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家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或省直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主要包括执业资格、从业资格、职业或专业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位等考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报考资格审查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包括部分科目免试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资格审查制度第三条实行双重审查制度。
除国家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在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和领取考试合格证书前,均要对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对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允许参加考试,不得发放合格证书。
第四条对在辽宁本地参加过考试且在网上报名系统档案库中有档案信息的考生,在报考标准、条件等要求未变情况下,再次报考该项同级别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报名前的资格审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辽人社职〔2023〕 36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应急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7月5日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和《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要求,不再进行安全工程系列初级、中级相应的职称评审。
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分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三个专业:(一)安全管理:从事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防与调查评估,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应用,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安全生产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三)安全教育: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等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意见》的通知省内各高等职业院校:为了使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更好地适应辽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当前加快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需要,我厅制订了《辽宁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意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院校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辽宁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意见为适应辽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需求,我省自1997年以来开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截至到2003年,全省共有开展高等职业教育院校65所,专业设置6大科类、42个专业类别、500左右种专业、1243个专业点,在校生15万人。
在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快速发展的同时,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为主题的专业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省高职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家级教改试点专业数位居全国首位。
为加强专业建设我省制定并先后两次修改高职专业目录,促进全省高职专业进行调整,并于2000年将原专科专业统一改办高职专业,使专业设置更加贴近社会实际。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尚不平衡,专业布局和结构还不尽合理,一些院校专业设置缺乏社会需求论证和产学合作背景,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不足,办学特色不够鲜明,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不高,就业率较低。
为了使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服务,我厅决定对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进一步进行调整。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为规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厅制定《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省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尚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是指对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取、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省监理工程师,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依据考试成绩颁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的技术培训、考试组织、证书申请、岗位登记和证书、印章的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省辖市、绥中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材料审核、证书使用、从业行为和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住建局、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工作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1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省从事工程系列建设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评审范围条件,均可申报工程系列建设行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建筑机械、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煤气热力、建设管理等16个评审专业的全省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等省直部门(单位)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标准2021年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贡献,重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县(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层次和篇数可适当放宽。
除此之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37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辽建[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建[2006]22号)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经厅党组讨论通过的《辽宁省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方案》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等要求,作好人员聘用工作。
在贯彻落实《方案》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同厅人事教育处联系。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辽宁省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通知》(政办发[2003]83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4]18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建设厅直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强化岗位管理,完善激励制度,逐步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努力形成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辽住建科[2016]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4.12【实施日期】2016.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科〔2016〕6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需要,我们制定了《2016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主编单位认真组织落实,抓紧开展工作,按时完成编制、修订任务。
附件:2016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2日附件:2016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数据监测系统技术规程制定用项目中按需设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数据检测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数据监测系统应与可再生建筑能源用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备性能要求、系统设计、施工与调试、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验收和附录等。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发展中心2016.1-2016.122 卫生设备同层排水系统技术规程修订范围:适用于新建居住建筑内卫生设备的同层排水及新建公共建筑内生活排水系统和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内卫生设备的同层排水系统.内容:一般规定、管道水力计算、系统安装、系统验收、维护与保养.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2016.1-2017.123 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能检测评估技术规程修订范围:适用于我省既有幕墙的安全性、可靠性的性能评估。
内容:增加对既有幕墙的检测方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辽人社职〔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为有效衔接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后,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后,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辽人社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4月5日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证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证书主要包括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证书。
第三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证书,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试取得的证书,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四条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负责全省证书管理方面的政策指导,辽宁省人事考试局负责全省证书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接到国家证书后,对照合格数据,按照专业、数量、证书编号进行清点、核对、登记、入库,并按各市考区分发。
各市证书管理部门按要求统一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领取。
第六条证书由发证机构使用专用证书打印机打印,字体统一、内容规范。
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考试证书分别由辽宁省人事考试局和各市证书管理部门打印,证书中“批准日期”一栏为该专业考试合格的最后科目的考试日期,“签发日期”一栏为证书打印日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辽住建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两年来贯彻5号部令的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6月26日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为激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辽转化,推动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是针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开展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特设专业。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工业和农业领域的不同,分别对应归属工程系列和农业系列,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农业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农艺师、副高级农艺师,职称证书“专业名称”一栏标识为“科技成果转化”。
本标准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评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组建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遴选并建立专家库,具体实施评审工作。
三、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与本省企事业单位直接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申报人为科技成果持有者,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并取得一定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辽宁省沈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辽宁省沈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4.05.14
•【字号】辽人社职〔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辽宁省沈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和沈阳市人社局《关于印发2023年沈阳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沈阳市工程系列(含非公工程)、高技能人才、农业系列(新型职业农民)、经济系列、卫生系列(西医、中医)、卫生系列医药行业、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以及辽宁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委会评选邵丹等2183名同志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将通过人员名单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予以公布。
附件:
1.2023年沈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2.2023年辽宁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14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辽住建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6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本地区外业见证单位、外业见证员的考核、认定、公XXX日常监管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2月26日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遏制勘察外业作假行为,保证工程勘察成果真实、可靠,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勘察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测量除外,下同)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外业见证制度。
未按本办法进行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工程勘察成果不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受理其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业见证,是指在工程勘察现场,由第三方单位采用旁站方式,对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作业和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辽人社职[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职[2014]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委,绥中、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做好2014年全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高、中、初级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共开设16个评审专业,分别为: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装饰、城市景观与风景园林、结构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地质、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建筑机械、工程概预算、建筑施工、建筑设备安装、煤气热力、建设管理。
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仍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37号)及其他有关职称文件进行。
三、相关政策规定1、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者,职称外语考试须A级合格。
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免试证明。
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对按规定可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但仍取得外语合格证书者,在评审时将赋予一定的量化分值。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者,须分别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须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一个模块考试;计算机考试模块不允许重复选择。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管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职
称证书管理号码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辽人社职[2016]2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管理号码规则》的通
知
(辽人社职〔2016〕20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高级评委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证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维护职称证书公信力和权威性,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行评委会代码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管理号码规则》(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标志,是持证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合法证件。
二、从2016年开始,我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将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管理号码规则》负责统一管理。
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将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按照要求编号、打印、加盖钢印,随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起下发给评审通过人员。
省内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管理号码由组织考试的省直主管部门或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管理,证书打印、加盖钢印和发放工作程序不变。
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领取、补办、更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9日
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管理号码规则。
辽建发 [2006]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为了配合《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现编制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与《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2004年)配套使用。
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参考标准,原2004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㈠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⑴基本工资:是指发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口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建发〔2007〕37号
(三)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1、学历、资历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满2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2、专业技术理论要求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2)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解决科研、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3)能够合理地采用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2)主持过1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复杂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5)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3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6)组织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并付诸实施,对提高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技术水平有明显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4、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通过技术鉴定,并有一定推广价值;
(2)主持推广新技术1项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获得本单位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4)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1项以上市优质工程奖;
(5)参与编写市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或管理规定并颁布实施;
(6)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使本地区(本单位)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或经济效益持续上升,受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且本人受到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奖励。
5、论文和著作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参加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6、计算机要求
须取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1个模块考试合格。
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五)助理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1、学历资历要求
(1)硕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满1年、专科毕业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2)成人教育毕业生,本科毕业满1年,或专科毕业满3年、任技术员满2年;
(3)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满5年,任技术员满4年。
2、工作实绩要求
能够运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完成一般技术性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
3、计算机要求
须取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初级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1个模块考试合格。
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