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框架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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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违背法律规定)
中性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属于道德范畴)
1法律议案提出2法律草案讨论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者、其他个人、组织。
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过程。
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法律
第一节法学理论基础
1意志性: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同意志。
2国家性:一定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形式。3规范性:权力和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4强制性:以国家强制为后盾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创制方式、表达形式。2实体法和程序法:按内容。
3根本法和普通法:按内容、效力、程序、地位。根本法是宪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按适应范围。
5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创制主体、适用主体。6公法和私法:按维护利益的个体。
1法律的组成成分:法律规范(最重要)、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标准、法律技术。2法律规范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3法律规范结构:三个要素假定(前提)、处理(行为规则本身)、后果(奖励性和惩罚性)。
4法律规范种类:
5法律规范的效力(即适用范围)
非正式渊源:政策、判例、习惯、法理学说。
正式渊源: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
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中部门规章)制定权。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行政直属机构。如办公室、法制办等对内服务机构无权制定,必须为对外管理的部委。1是主体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2是主体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务关系。3是思想的社会关系。
4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内容(权利和义务)
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
产生:主体事实形成产生的权义关系;因合同双方的权义关系(如婚姻关系)。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其中一要素变化,法律关系就变更。消灭:主体间权义终止。
法律事实:指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情况。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行为(不按法律规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见表格
我国的立法程序:
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如民法典的编纂),法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法律解释:
法的遵守: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法的执行: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的适用: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会。
国家行政机关监督:国务院到基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
社会性的监督: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群众。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共产党、党内纪律监察部门。
主体:人民群众
客体: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途径: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办事
目标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法制-法律制度,法治-法律的统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
有法治一定有法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制定主体
制定程序
效力高低效力冲突
宪法
全国人大最高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二级大法
(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普通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三级(承上启下)
地方性法规
省自直人大、省会市人大及常委会、较大市人大
不超出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冲突:上报国务院,若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直接用地方法规;若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直及省会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
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的特征
法的分类
法的规范
法的渊源
对人效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国人、外国人
法律的概述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
法律事实
法律的创制
法律的实施
法律监督
依法治国
法律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