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98】投资回收方式与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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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收方式与所得税筹划
筹划思路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投资公司获得的股息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其投资的公司中获得的股息不需要纳税。如果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股息仍然用于投资,则可以考虑以成立公司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成立公司以后可以将各类股息汇总到该公司,由于此时公司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就可以将免税所得用于各项投资。而如果由个人取得该股息,则应当首先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才能用于投资,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投资的税收成本。
筹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筹划实例
李先生拥有甲公司40%的股份,每年可以从该公司获得500万元的股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李先生每年需要缴纳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李先生所获得的股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或者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李先生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李先生可以用该股权以及部分现金投资设立一个个人公司乙,由乙公司持有甲公司40%的股权,这样,乙公司每年从甲公司获得的500万元股息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李先生原定的用股息投资于股票或者其他的投资计划可以由乙公司来进行,乙公司投资于其他企业所获得的股息同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免除了李先生每次获得股息所得所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