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农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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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农业规则
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和规范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WTO农业规则由四个协议组成,即《农业协议》、《马拉喀什议定书》所附国别减让表关于农产品的承诺、《实施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和《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措施的决定》。
(一)市场准入规定
就是关于别国商品和劳务进入本国市场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贸易自由化,因此,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中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要求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约束和削减关税水平,禁止使用新的非关税措施,增加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以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农业协议中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主要涉及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关税减让、最低市场准入、关税配额管理和特殊保障措施几个方面
1.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
《农业协议》要求把关税作为限制农产品进口的唯一手段。农业协议规定各成员方不得在协议生效后保留、使用和重新使用非关税措施,原来使用的非关税措施必须转换成关税等值,进行关税化
关税化的过程包括
(1)将现行的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相应的关税等值
(2)利用关税等值来确定农产品的从量税或从价税
2.关税减让
是指根据《农业协议》的规定,各成员方承诺在实施期限内,将全部农产品减让基期的关税(包括关税化过程中产生的关税)削减到一定水平
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以1986~1988年为基期,从1995年开始分年度按规定幅度削减,并且在今后不得超过这一水平
3.最低市场准入
鉴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方面存在困难,农业协议允许一些成员国对于某些农产品保留非关税措施,但同时规定必须确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以扩大农产品的进口量,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
实施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的条件
(1)以1986-1988年为基期,在该时期内某产品的进口数量不足国内消费量的3%
(2)从1986年起不对该产品实施出口补贴;若该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则需要对其实行有效的生产限制措施
4.关税配额
对配额数量内的进口征收较低的关税,对超过配额数量部分的进口则征收较高的关税,这种数量管制制度就是关税配额
5.特殊保障措施
是指依据《农业协议》的规定,各成员方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对那些已经遵守了关税化规定的产品采取某些特别措施,以防止进口数量的激增和进口价格的大幅度下降
使用特殊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该产品必须已经经历了关税化过程
(2)必须是一国关税减让表中注明可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产品
(3)必须达到以价格或数量为基础的触发标准
农业协议还规定,特殊保障措施可以采取征收附加关税形式
(二)国内支持规定
国内支持措施是指成员方政府通过国内政策,以农业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措施
国内支持措施范围非常广泛,所有与农业和农民有关系的政府支出,都可以称为国内支持措施,包括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对农业投入的补贴、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以及政府用于农业科研、推广、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支出措施等
1.“黄箱”政策措施
是指那些对生产和贸易具有扭曲作用的政策措施,WTO《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对其进行削减。“黄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
(1)价格支持
(2)营销贷款
(3)按产品种植面积补贴
(4)牲畜数量补贴
(5)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
(6)对贷款的补贴
2.“蓝箱”政策措施
是国内支持削减的一种例外,它是指在限制产量的前提下给予农民的直接补贴,“蓝箱”政策措施可以免于削减义务,但它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是按固定面积或产量提供的补贴
(2)享受补贴的产品数量不超过基期(1986~1988年)平均生产水平的85%(3)按固定的牲畜头数所提供的补贴
3.“绿箱”政策措施
按照《农业协议》的规定,“绿箱”政策措施是指成员方政府通过服务计划提供的、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和生产扭曲作用、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绿箱”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的一般服务
(2)为保障食品安全而提供的储备补贴
(3)国内食品援助补贴
(4)政府不挂钩的收入支持
(5)政府在收入保险方面的补贴
(6)自然灾害救济支付(包括政府直接补贴或者通过作物保险的补贴)(7)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
(8)资源停用计划的结构调整援助
(9)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投资补贴
(10)为保护环境所提供的补贴
(11)地区性援助
(三)出口补贴规定
出口补贴与国内支持的区别在于:国内支持是成员方政府向农业生产者提供的各种支持和援助,如政府向农民提供的农业投入补贴、农民收入支持等;而出口补贴的对象主要不是农业生产者,而是农产品经营者
另外,国内支持虽然会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产生影响,但是其影响大多是间接的;而出口补贴是直接对农产品出口进行的补贴,比较而言,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更直接,是更容易产生不公平国际贸易竞争的政策措施
1.削减出口补贴的适用范围
根据《农业协议》的规定,应当进行削减的出口补贴主要包括
(1)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给农产品出口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不论是给予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者合作社和其他协会,还是给予销售机构
(2)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或处理非商业性农产品库存以供出口
(3)政府资助农产品的出口,包括出口退税行为
(4)为了降低出口农产品的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
(5)为降低出口农产品的交通费用而给予的补贴,如出口农产品的国内运费征收标准比国内非出口农产品收费标准更优惠
(6)根据出口产品中所含农产品的比例而提供的补贴
2.削减出口补贴的具体承诺
根据《农业协议》的规定,出口补贴减让方式有两种
数量减让
价值减让
3.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在出口补贴削减方面,《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特殊和差别待遇。
具体内容为
(1)对有补贴农产品的出口数量,发展中国家只需削减1986年一1990年平均水平的14%(发达国家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