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协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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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议概述
杨国华
【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WTO协议;关税;标准与安全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WTO的20个主体协议,是WTO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集中体现。WTO的官
方出版物《WTO简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地对这些协议进行了介绍。
一、概述
WTO协议覆盖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这些协议列明了自由化的原则,但允许例外;包含了每个国家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开
放服务贸易并保持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规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定了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要求各国政府使得贸易政策透明,方法是政
府将其有效的法律和采取的措施通报给WTO,以及WTO秘书处就各国贸易政策定期提交报告。这些协议常被称为WTO贸易规则,而WTO也常常被称作
是“以规则为基础的”(rule-based),即这套制度是建立在规则之上的。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包含了60个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这些内容可以分成六个部分:总体协议(《建立WTO协议》),三个主要领域
的协议(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议。其中,货
物和服务协议的结构是:首先是广泛的原则,随后是关于具体行业具体要
求的特殊协议和附件,最后是各国允许外国货物或服务进入其市场的详尽、冗长的承诺表。货物贸易承诺表的形式是,对所有货物的关税承诺,对某
些农产品的关税和配额承诺。服务贸易承诺表的形式是,允许外国服务提
供者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具体行业,以及不适用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
原则的服务类型。确保这些协议得到执行的是争端解决和关于透明度的贸
易政策审议。还有两个协议是很重要的,即并非所有成员都签署的两个“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s):民用航空器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
二、关税:更多约束,更加接近于零
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包含了各个国家总共22500页的货物和服务承诺,包括削减和约束进口货物关税的承诺。在某些情况下,关税正在削减为零。此外,受约束关税产品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强加。
关于关税削减,发达国家的关税削减大多在1995年1月1日后的五年内进行,其结果是工业品关税了40%,从平均 6.3%降为 3.8%。在发达国家享受免税待遇的进口工业品价值,从20%升为44%。还有少量产品有高关税。但税率15%以上的进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从7%降为5%。税率15%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从9%降为5%。不仅如此,1997年3月26日,占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92%以上的40个国家一致同意,到2000年全部取消这些产品的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
关于更多约束,发达国家增加将受约束关税产品的数量从78%升为99%。发展中国家也和客观,从21%升为73%。从中央计划经济转型的国家,从73%升为98%。对于贸易商和投资商来说,这一切意味着实质性的更高程度的市场安全。
关于农产品,现在所有农产品关税都受到了约束。没有采取关税形式
的所有进口限制措施,例如配额,都已经转化为关税,即“关税化”了。
这就使得农产品市场具备了实质性的可预见性。此外,对农产品的市场准
入承诺,还包括取消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禁令,以及减少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
三、农产品:更加公平的市场
原来的GATT适用于农产品贸易,但存在漏洞。例如,它允许各国使用进口配额这样的非关税措施,也允许补贴。农产品贸易受到了极大的扰乱,而使用工业品一般所不允许的出口补贴时尤为如此。乌拉圭回合产生了第
一个有关这个行业的多边协议。这是迈向有序、公平竞争和较少干扰行业
的重要的第一步。
《农业协议》的目标,是改革这个行业的贸易,使得政策更加以市场
为导向。这对于进口国和出口国都会提高可预见性和安全性。
协议包括了新规则和承诺适用于:市场准入,即各种各样影响进口的
限制;国内支持,即补贴和其他项目,包括提高或保障农产品价格和农业
收入的项目;使得出口具有人为竞争力的出口补贴和其他方法。协议允许
各国政府支持其农业经济,但最好采取对贸易有较小干扰的政策。协议还
允许实施承诺的灵活性,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出了
不同要求。
具体而言,在市场准入方面,新的规则可以称为“只采取关税”。以
前采取的配额和非关税措施,应当转换成保护水平大体相当的关税,即进
行“关税化”。例如,以前的政策使得国内价格高于世界价格75%,则新关税就可以是75%。当然,关税化的一揽子规定还包括更多内容,例如确保该协议生效前所进口的数量得到保证,而新增加的数量则可以适用较高
关税。这通过“关税配额”制度予以实施,即配额内的数量适用较低关税,而超出配额的数量适用较高关税。对于已经实施关税化的产品,允许各国
采取特殊紧急行动,即特殊保障措施,以防止快速下滑的价格或进口的增
加损害农业生产者。但协议明确规定了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条件,例如对
于关税配额内的进口不得采取措施。
在国内支持方面,新规则规定有些可做,有些不可做。对支持国内价
格或补贴生产的重要诟病,在于其鼓励了生产过剩。这就将进口挤了出去,或者导致了出口补贴和在世界市场的低价倾销。协议规定,对于那些对生
产和贸易有直接影响的国内政策,必须取消。WTO成员以1986-1988年为
基期,计算出每年给农业提供了多少支持(即综合支持总量)。发达国家
同意从1995年开始在六年时间里削减20%,发展中国家同意在十年时间里削减13%。最不发达国家则不须削减。对于哪些对贸易影响很小的政策,例如政府对研发、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和食品安全所提供的服务,可以
自由使用。
在出口补贴方面,对支出和数量进行限制。除了各国承诺表所列出的
补贴,协议禁止出口补贴。对于那些列出的补贴,协议也要求对支付的金
额和受补贴出口的数量逐步减少,
四、标准与安全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允许各国政府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与健康而对贸易采取措施,但措施不得具有歧视性,也不
得成为变相的保护主义。另外,还有两个专门协议处理食品安全,动物和
植物健康与安全,以及总体的产品标准。两个协议都确定了如何既采用标
准又避免变相的保护主义。关税壁垒下降后,这些问题更加重要。有人将
其比喻成潮水退去后的礁石。
如何确保消费者的食物是安全的,即从你认为适当的标准看是安全
的?与此同时,又如何确保严格的健康和安全法规不至于成为保护国内生
产商的借口?《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允许各国制订自己的标准,但必须有科学依据,仅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限
度内实施,并且不得在情况相同或近似的国家之间进行随意的、不公正的
歧视。鼓励成员使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太
可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受到挑战。然而,在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成
员也可以采取更高的标准。成员还可以根据适当的风险评估设定高标准,
但标准必需保持一致性,而不是随意性的。同时,成员在某种程度上还可
以实行“预防原则”,即解决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的“安全第一”原则。协议还允许使用不同标准和方法检验产品。如果出口国能够证明其适用于出
口的措施达到了进口国健康保护的相同水平,则进口国就应接受出口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