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交公路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益,部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2023修正版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一、简介公路工程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而公路工程的养护管理则是保持公路工程运行良好状态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公路工程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内容、养护措施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及时性原则:养护管理应及时,保证公路工程的正常使用。
2. 经济性原则:养护管理应注重经济合理性,以最少的成本维持最好的养护效果。
3. 科学性原则:养护管理应根据公路工程的特点,采取科学的养护方法和措施。
4. 全面性原则:养护管理应全面、系统地考虑公路工程各个方面的养护需求。
三、养护管理内容公路工程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巡查与监测:定期巡查公路工程,发现并记录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对公路工程的结构、标志、设备等进行监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清洁与维护:保持公路路面、排水设施、路肩等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和积水,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
3. 病害修复:对公路工程的病害进行修复,如路面裂缝、坑洞等。
修复工作应根据病害类型采取相应的修复方法,确保公路工程的平整度和安全性。
4. 绿化与景观养护:对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和景观设施进行养护,保持其景观效果,提升公路的美观性。
5. 紧急事件应对: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等)做出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
四、养护措施公路工程的养护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持其良好状态。
主要的养护措施包括:1. 路面养护:包括定期检查路面情况,修复路面裂缝、修补坑洞等,以保障公路的平整度和车辆的行驶安全。
2. 排水设施养护:及时清理排水沟、检查排水管道的状况,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雨水滞留和路面积水。
3. 标志标线养护:定期检查和维护公路的标志和标线,确保其清晰可见,提高交通安全性。
4. 路肩养护:保持路肩干燥、平整,防止路肩断裂、坍塌等问题的发生。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发〔2018〕40 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升干线公路服务水平,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8 年 12 月 28 日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八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 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 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
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 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 修、中修、小修。
第十一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 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 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二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 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 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 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 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 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必须实施招投标 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 第 01 期 29
部门文件选登
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养 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采取“储备一批、安 排一批、实施一批”的方式,合理筛选需要实施 的养护工程,建立项目库。
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项目库的建立和维 护更新。
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 进行综合处治,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和使用功 能。主要是对原路全幅加铺基层或对原路面 层、基层进行翻修后,全幅重新铺装面层。
路面养护施工管理制度
路面养护施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路面养护施工管理,提高路面养护施工质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路面养护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路面修补、路面重新铺设、路面清洁等。
三、施工前准备1.施工单位应备齐相关资质证明,并根据工程要求确定施工人员数量和工作方式;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并制定施工方案、工艺流程和施工进度计划;3.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准备好所需的施工材料、设备和产品,确保施工质量;4.施工单位应与相关管理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管制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交通管理;四、施工过程管理1.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布局施工区域,设立警示标识和警示线,确保施工区域外的人员和车辆不受影响;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艺流程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3.施工单位应注意施工现场卫生,做到施工现场干净整洁,垃圾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4.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5.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确保现场安全;五、施工后管理1.施工单位应清理施工现场,恢复交通秩序,拆除交通管制设施,确保交通畅通;2.施工单位应提交施工报告,包括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以及工程的成果和质量证明;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分类清理、投放至指定垃圾桶内;4.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验收过程进行跟踪记录,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协助;5.相关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并在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或追究责任;六、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修订1.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应对本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2.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接受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对本制度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进行整改和修订;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未尽事宜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福建省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doc
福建省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以下简称“路面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适应公路养护新形势、新特点,推动普通国省道路况水平稳步提升,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投资计划的路面改造工程,路面改造工程分为路面重铺和路面面层修复两种,工程性质属养护工程。
第三条路面改造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路面改造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审定全省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库,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级补助计划,筹措、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路面改造工程的管理,建立、更新省级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库,组织编报全省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年度计划(含调整计划),转下达省级补助资金,核备全省路面改造工程的设计文件,监督、检查、指导全省路面改造工程的实施情况。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路面改造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落实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审核上报全市(区)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库及年度计划。
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路面改造工程的组织和监管,组织建立市级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库,审核、批复路面改造工程设计文件;统筹计划编报及核销项目,及时下达路面改造工程资金,指导、监督路面改造工程实施,组织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程决算、项目审计、档案管理等,对路面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和环保管理等负监督责任。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路面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路面改造工程的实施,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环保、资金支付和保畅通的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路面改造工程原则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选择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年度路面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并将审查后的设计文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后,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核备意见组织修订完善设计文件并予审批。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使用寿命和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强化监管,加强事前审批和事中检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养护工程的实施。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强化技术支撑,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养护工程规划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规划。
第八条养护工程规划应综合考虑交通需求、地貌地质特征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路线和工期。
第九条养护工程规划应关注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的保护和规划要求。
第十条养护工程规划应依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综合评估,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规划应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模拟,保证规划科学可行。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养护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进度、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施工应按照相关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施工应遵守安全施工规范,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加强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数据录入,以备工程验收和后期管理。
第四章工程验收第十七条养护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环保验收等。
第十九条养护工程验收应由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竣工手续,将工程纳入日常养护管理体系。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对公路进行日常维护、定期养护、巡查检修、应急抢修以及常规养护等工作的综合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原则是安全、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全过程、全要素、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养护单位的职责和责任。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养护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养护技术和设备的进步和应用。
第二章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养护工程管理中心和养护工程监督单位等。
第九条养护工程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地方政府行政机构。
第十条养护工程管理中心是指负责本地区或者单位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由养护管理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监督单位是指负责对养护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监督检查的机构。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尽职尽责,保障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养护工程管理流程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养护计划制定、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和验收等环节。
第十五条养护计划制定应当根据公路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养护的内容、范围、时间和工作量,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实施应当按照养护计划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养护工程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养护工程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预算拨付、财政补助和社会资金等途径进行管理和分配。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确保公路畅通、安全、舒适,提高公路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施工。
第二章工程分类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第五条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保洁、排水清理、设施维护等;小修保养主要针对局部损坏进行及时修复;中修工程涉及部分结构的加固和完善;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则是对公路进行全面或大规模的改造和升级。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与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工程实施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应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规模、标准和预算。
第九条工程实施前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施工要点和质量控制标准。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一条工程资金的拨付应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工程档案应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一项关系到公路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工作,为了规范和提高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目标1. 提高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效率;2. 确保公路运行安全和通行畅顺;3. 降低公路养护工程的成本;4. 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1. 设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各项养护工程;2. 制定养护工程管理规程和操作规范;3. 监督养护工程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并评估其绩效;4. 推动养护工程技术创新和方法改进。
四、工程质量管理1. 制定养护工程质量标准,并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2. 设立质量检测部门,对养护工程进行抽样检测;3. 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或追责处理;4. 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工程安全管理1. 设立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养护工程的安全管理;2. 制定养护工程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3. 加强养护工程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4.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工程进度管理1. 制定养护工程进度计划,并进行动态跟踪和控制;2. 加强与承包商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工程按时完成;3. 对工程延误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4. 及时通报养护工程进展情况,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七、工程成本管理1. 设立成本核算部门,对养护工程成本进行核算和分析;2. 进行成本控制和审查,确保养护工程成本合理;3. 推动养护工程成本节约措施的实施。
八、环境保护管理1. 制定养护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和责任制度;2. 加强环境监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污染进行监控;3. 加强环境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环境意识;4. 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九、工程验收和评估1. 设立验收和评估部门,对养护工程进行全面评估;2. 制定养护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并进行严格把关;3. 加强与承包商的沟通和协调,在验收过程中及时解决问题。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公路养护工程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公路设施、延长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公路养护工程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提高公路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公共交通的顺畅运行。
2. 原则:本管理办法以科学管理、合理分工、依法依规为原则,注重质量和效益相结合,加强监督和检查,实现养护工作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三、工程计划与组织1. 养护计划: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养护计划,明确养护的内容、范围、时间和预算,确保养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2. 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确保养护工程的高效完成。
四、工程实施与质量控制1. 前期准备:在养护工程实施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材料采购、施工人员培训等,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 施工管理: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人员,确保养护工程按照规定的施工标准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3. 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对养护工程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安全与环保管理1.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2. 环保管理:积极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六、工程验收与管理1. 工程验收:在养护工程完成后,进行全面的工程验收,包括工程质量、设计规范、材料使用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后期维护:建立工程档案,对养护工程进行后期维护,及时修复破损设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七、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养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 评估机制:建立养护工程评估机制,定期对养护工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为今后的养护工程提供参考。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范本模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云南普通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交管养〔2016〕86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和养护管理水平,围绕“改革攻坚、养护转型、管理升级、服务提质”,实现安全畅通的公路网络、建立公众满意的服务体系和高效可靠的保障体系,为社会提供“畅、安、舒、美”的公路出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包括一般性养护工程(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中修和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专项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灾毁恢复重建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及其它工程)和应急性养护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州(市)公路局是指省公路局下属州(市)一级的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分局是指上述州(市)公路局下属县(市)一级的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监督执行国家及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等。
(二)省公路局在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是云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维修养护和改善提高,有计划地提高公路的质量和标准;督促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工作,履行监管职能。
第七条 州(市)公路局主要职责:(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公路的养护编制及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公路养护工程任务。
(三)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路况评定,对公路养护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与评定。
(四)负责辖区内公路灾害的防治与抢修,保证所管养公路的安全畅通。
道路养护规范
道路养护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导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为深化公路养护招投标改革、规范养护站管理,为使公路及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节约养护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发文字号】: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327号【执行时间】:20010801【信息来源】:交通部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办法》为深化公路养护招投标改革、规范养护站管理,为使公路及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节约养护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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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干线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普通公路路面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省级补助投资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重要县道路面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路面改造工程”)。
第三条路面改造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路面改造工程分年度总体计划的审批,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省公路局负责路面改造工程总体计划的分解下达、设计方案审批、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工程实施督查、省级质量抽检等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负责及时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组织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交通管制、地材开采、火工供应等事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各市公路局负责专养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群养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市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路面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列入省级补助的路面改造工程计划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国省道,以及省界出入口、县上高速公路、县通国道和重要旅游景区公路等重要县道;2、国省道应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重要县道应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3、加铺水泥砼路面或碎石化法加铺沥青路面的路段上年度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平均值应小于80,直接加铺沥青路面的路段上年度PQI平均值应小于90并大于等于80;;4、水泥砼路面连续铺设长度国省道单车道应不小于500米,重要县道单车道应不小于1000米;沥青砼路面连续铺设长度单车道应不小于3000米。
第五条各公路管养单位在编制路面改造计划之前,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现有路面技术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交PQI检测报告,作为编制和审批路面改造计划的依据。
第六条路面改造年度计划草案由各公路管养单位根据技术状况评估结果、资金筹措情况和轻重缓急原则进行编制,经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初审、汇总后,于上一年度6月底前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于8月底前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下达年度计划。
省公路局于9月底核实各地市当年度路面改造工程开工情况,在保持省厅下达年度计划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对未开工项目进行计划调整,于10月底前将调整计划抄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七条省级补助路面改造宽度:国道路面宽度不超过26米,省道路面宽度不超过18米,重要县道路面宽度不超过12米。
路面改造工程省级补助标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八条路面改造工程应委托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
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改造路段的交通量和实际荷载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路面结构方案;同时应完善项目排水设施、标志标线、安保工程等附属设施设计。
路面改造工程设计方案(附原路面弯沉检测报告和PQI检测报告)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批,报省交通运输厅和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备案。
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九条列入省级补助投资计划的路面改造路段,路面面层类型应采用水泥砼或沥青砼结构。
第十条路面加铺路段原路面弯沉检测不合格的,应对原路面和基层进行补强处理。
第十一条水泥砼路面设计抗弯拉强度不小于5.0MPa;国省道面层厚度不小于 24cm,重要县道面层厚度不小于22cm。
路面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平均值不大于3.0m/km。
水泥砼路肩抗弯拉强度不小于5.0MPa,厚度不小于20cm。
其它技术指标按相关规范执行。
直接加铺沥青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12cm,采用碎石化法加铺沥青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18cm,其它沥青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8cm。
沥青砼压实度合格率不小于95%,路面IRI平均值不大于3.0m/km。
沥青砼路肩厚度不小于8cm。
其它技术指标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水泥砼路面接缝填缝料应选用专用填缝材料,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应采用清灌缝机械,并保证灌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路面改造原则上按全路幅施工,且同步实施安保、排水、交通工程和绿化等附属设施,排水系统应根据《福建省普通公路排水系统整治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实施。
过集镇路段应同步采取排水沟、花池等整治措施,渠化交叉路口。
第十四条水泥砼路面改造工程施工装备要求配备三料斗以上的自动计量配料设备、强制式拌和机、振动压路机、三滚轴和自动排振等设备,采用与路面面层设计等厚的钢模板,鼓励使用滑模摊铺机械;沥青砼路面改造工程施工装备要求配备沥青砼摊铺机、钢轮压路机、振动压路机和路面铣刨机等设备。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五条路面改造工程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
项目业主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路面改造工程原则上由具备厅审批的一、二类甲、乙级(含暂定级)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承担。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批准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路面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路面改造工程施工。
路面改造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路面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要求做好施工质量的自检工作,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采取措施保证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畅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可以成立监理组对路面改造工程进行监理,也可以选择社会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组或监理单位应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路面改造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工作,加强旁站和中间检查,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对工程质量评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路面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市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及时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二十一条路面改造工程各级配套资金应及时到位,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
工程实施期间,省级补助资金由省公路局拨付给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或公路局,拨付总额控制在省级补助资金的90%,预留10%待省组织抽检后,根据抽检情况进行结算下达。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业主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程完成情况报表直接报送省公路局,同时抄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二十三条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完工后,应组织工程验收。
验收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实行交、竣工验收合并一次进行。
第二十四条路面改造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投资计划所规定的所有项目,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评定合格;2、监理和项目业主提出的需整改的问题全部处理完毕;3、竣工文件已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编制完成并归档。
4、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工验收规定出具质量检测合格报告;5、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完成项目实施情况工作总结。
6、工程决算已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经监理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并附上的有关竣工资料。
经审查,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局(委)和省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验收后,各项目业主应及时更新改造路段路面管理数据库,并上报省公路局。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路面改造工程实施期间,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应加强对路面改造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安全、廉政的检查监督,确保路面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工程完工并组织验收后,省公路局将按照《普通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省级抽检暂行规定》(另行制定),组织对路面改造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抽检,并根据抽检结果实施奖罚。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省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核减或停止拨付省级补助资金、收回省级补助资金、核减或停止下年度路面改造工程计划的处罚。
(一)擅自改变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用途或改造项目的;(二)不能按照工程需要及时到位地方配套资金的;(三)年度改造计划无法完成的;(四)因施工组织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改造工程进展情况的;(六)虚报或重复上报计划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第三十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应组织路面改造工程项目业主、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等单位,加强对本辖区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履约状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并将检查、考核结果记入各施工单位信用档案,于每年年底报省公路局备案。
省公路局应汇总、审定并及时对外公布。
对不按投标承诺到位人员设备、不能履行职责、严重违约甚至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或人员),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进行通报和限制其在本市公路养护市场的准入;性质严重的,报省公路局进行全省通报,并暂停其福建公路养护市场一定期限的准入资格;特别严重的,建议厅或有关部门暂停、取消其从业资质。
对于履约表现好、业绩考核优的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各地市可在路面改造工程招标评标中给予资审优先通过、增加投标中标标段数量、业绩信誉高分等奖励。
第三十一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项目业主在路面改造工程建设管理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机制,做到“责、权、利”统一。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其他管理办法对路面工程的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属养护工程性质,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公路养护工程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普通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省级抽检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以下简称“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和建设效益,促进建设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抽检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干线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范畴的路面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厅采取省级抽检的方式,加强路面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管。
省级抽检的具体工作由省公路局负责。
省级抽检工作经费在路面改造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中统一列支。
第四条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的省级抽检工作以工程招标标段为单位开展。
各地在申报抽检标段时,必须在完成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由设区市公路局提出经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认可后,报省公路局。
省公路局根据各地市上报汇总情况定期组织抽检。
抽检完成后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下达路面改造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和考核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单位业绩状况的依据。
第五条路面改造工程省级抽检工作分为内业和外业两部分。
内业主要检查设计文件的完整、准确、规范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