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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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免检产品?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要求,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实行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什么是产品免检制度?

答:产品免检是指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产品免检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免检产品的审定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产品免检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授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2.开展免检产品种类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3.产品列入开展免检种类目录的,生产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免检。

4.《产品免检证书》是企业依法获得产品免检的有效证明,由国家质检部门统一制作;产品免检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免检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5.产品“免检标志”是产品免检企业向社会明示的一种质量标志,其式样由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产品免检企业可以自愿采用。

6.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状况年度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变化报告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用户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及后处理制度,虚报申请资料的处理制度等。

7.免检产品的保护制度:不得对在免检有效期内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8.产品免检制度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

免检制度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扶优扶强,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同时避免重

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免检制度自2000年8月实施以来,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实现产业升级,进而推动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方面发挥了作用,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一是门槛低。按规定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就可确定为免检产品。二是完全靠企业自觉。一旦获得免检称号,其产品在三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事实证明,企业在趋利思想的支配下,自觉往往是最靠不住的。三是处罚软弱。按照法规规定,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也只是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很明显,这些处罚措施,与免检产品所享受的特权相比,简直微不足道。

更为重要的是,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本是质检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而“国家免检制度”的横空出世,相当于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赋予一些企业相当大的“豁免权”,这意味着,国家机关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职责,而国家职能部门根本没有为自我免除责任的权利。

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这就意味着,免检产品的质量安全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责任履行,等同于让其处在严重失控的状态内——故而,国家免检制度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制度缺陷,减弱了制度对于产品质量的震慑力。此其一。

没有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千百次的“真理”。对企业产品实施“免检”,表面上是对企业形象和信用的高度评价、产品质量的认可,实际上是质检部门放弃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权力。在免检的背后,有多少潜规则盛行?在很多时候,免检沦为了一种造假的底气牌。远的不说,国内乳品行业大面积出现的“涉毒”现象,与质检部门长期“免检”有着很大的关系。事实上,政府部门对于产品的检测和监测,即是监管职能履行对公共负责,又是一个企业和一个品牌长期保持社会美誉度、持续成长形成有效竞争力的源动力。美国微软是国际知名品牌,但美国相关部门也从不因微软的品牌形象而放松对其质量的监管。此其二。

更重要的是,企业安全运行,企业品牌的质量保证,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充满了太多的不可预知因素,具有某种不可控的“善变性”,或者因为突发的原因,或者由于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失误和贪腐,一个企业及其品牌就有可能毁于一旦。作为公共管理公权,政府不能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进行“大包大揽”式的“信誉保证”,如果出现“问题”,会大大创伤公权力公信力。此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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