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董事责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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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董事的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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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董事的义务
周 宏波 冀 北 电 力有 限 公 司廊 坊 供 电 公司 0 6 5 0 0 0
摘要 : 本文通过 对公 司董 事 义务和 美 国公 司法中的商 业判断 法则的论证 ,并结合 我 国 目前公 司法 中关于公 司治理 的有 关规 定 ,分析 其存 在的缺 陷,为完善我 国的公 司治理结构 ,提 出可行性建 议。 关键词 : 董 事义务 ;商业 判断法则 ;公 司第三人
种保证。 。 商业判断法则的另一个理性在于 , 法官对于 由受过 良好培训且 经验丰富的商业人士做 出的判断, 并不具有重新审视的素质。 从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立法来看 , 大陆法系有相 当一些 国家和地
二 ,董事义务与商业判断法则的关 系
公司本身的组织结构以及相 关的法律规 定几乎都围绕着营利 性这一 目的设计 。其中关于董事义务 的规定就是希望作为公司经 营决策人 的董事能够为公司事务尽其所能, 同时又担心董事会滥用 这—权力 , 导致公司的损失, 于是在法律 中确立了董事的忠实义务、 善管义务等, 以督促董事认真决策、管理公司事务。但是 , 由于商业 风险的存在, 很可能董事 已经完全尽到了法律要求的义务 , 可是仍然 造成了公司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 , 我们是不应要求董事对此承担 责任的。我们面临的问题是 ; 如何把正常的商业风险和 因董事未尽 义务而造成公司损失这两种情况分开。对于董事在权 限内的经营 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归责 , 在大陆法系国家 , 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一 般都未作具体规定 。英美法 系的美国则在 司法判例中由法 院发展 出了 “ 商业判断法则”理论 , 其通过对董事的经营决策权正当行使 的保护, 和否定董事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权力的不正当行使 , 从而间 接地控制 了董事在职权 内对公司经营决策权的行使。 ( 一) 商业判断法则适 用要素和条件分析 商业判断法则是普通法上的司法创造 , 因而缺乏统一 陛和确定 性, 虽然商业判 断法则的说法 随处可见 , 人们也都大致了解它 的内 容, 也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运用 , 但是没有人能够确切地对其定义 。 总结 以往的判例可 以看 出, 商业判 断法则 的适用要素和适用条件 正不 断 由法院发展和 完善 , 有 鉴于此 , 修订标准商 事公司法》 (( ( R e v i s e d Mo d e l B u  ̄ n e s s C o r p o r a t i o n A c t ) )) 在第8 . 3 O 条的正式 评论中指出, 本示范法并不试图将商业判断法则法典化 , 也不试图区 别商业判断法则与本示范法所规定的董事履行职责标准之间的差 异 。这项工作应留给法 院去 发展和完善 , 或者说 由将来的示范法修 订人来完成。 ( 二) 商业判断法则的合理性分析及其意义 商业判断法则确立了法 院对董事商业决策的尊重 , 它在某种程 度上被人们看作是公司集中管理体制与诚信义务之间的平衡。商 业判断法则假设如果不存在违反诚信义务的情形 , 董事做出的决策 是在经营者 自由 裁量权范围之内的。如果一方对董事的决策提出 违反董事义务的质疑, 那么这种假设就不存在了, 董事就有义务证明 整个决策的公平合理性 。通过这样的一种方 式, 双方的期望都得到 了实现: 不仅董事获得充分的经营 自主权 , 股东也对董事的滥权机会 主义有 了保护措施 。

公司董事违反法定义务责任探析

公司董事违反法定义务责任探析

况下 , 应要求董事对 债权 人直接承担责任 , 以规范董 事权力 , 避免
董事权责失衡 , 同时也强 化第 三人利益的保护 。
债权人对董事 的直 接追 索可 以看作 是越过 代位求 偿权 的索 偿, 在法理上并无 不 当之处 。董事与 公司之 间是 委托 管理关 系 ,
董事必须在授权范 围 内行 为 , 并遵 守法律 、 法规 以及公 司章 程的 规定 , 否则 因其不 当行 为造成 利益 损害 的, 须承担 责任 ; 必 同时 ,
形式 , 为社会 独立性的个体或法人 的资格 主要体 现为董事会 其作
的能动性上 。处在 线性关 系 中间环节 的公司 的现实 作用对 公司的责任 和董事对 债权人 可 的责任 。 董事 责任 的设 置除了在立法逻辑 上符 合义务与 责任 的
对等性外 , 更为根本 的 目的在 于 : 义务 的被 履行 提供合 法性 的 对 外在压力 或风 险, 持义务设 置的有 效性 ; 且在 违反 义务 时能 保 并
机制上仅规定异议董事的责任免 除而没有规定商业判 断规则 。因此应修改完善。 关键词 : 董事 责任 ; 公 司法》 责任免 除 《 ;
中图 分 类 号 : 9 22 2 D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7 -4 X(0 9 0 4 5 - 1 43 4 2 0 )9 3 70 6 0 4
作者简介 : 宁(9 2一) 男 , 李 17 , 福建福 州人 , 讲师 , 法学硕 士, 究方向为公 司法。 研


董事责任概述
事对公 司负责 , 公司对债权人负责 。董 事与公司 的债 权人之 间是 间接关 系, 以董事无须对债权人 负责。但 随着现代 公司发展 和 所 董事会 中心 主义的确立 , 董事会对公 司的控制权 增强 了。公 司的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只有上市公司才有独立董事的,并且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肯定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任职的,应该说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权利是比较大的,因为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并不受到其他管理层的限制。

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大多数的劳动者还是比较清楚的。

可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如今有一些有限责任公司是有专门的独立董事的,虽然说独立董事,并没有具体的在公司的内部任职,但是依然可以对公司的相关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

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是什么?关于独立董事,最早应该是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三、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是否必须是同一个人?1、首先必须介绍公司组织架构,做一近似的类比:公司股东会相当于人大会议(权力机构),董事会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决策机构),董事长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任,法定代表人相当于国家主席。

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与法律责任(邹雄)

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与法律责任(邹雄)

在实际工作中:
——避免不作为:应为而不为,未履行责任(包括故意、过 失或疏忽) ——避免不当作为:不应为而为,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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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履行注意义务判断
董事勤勉尽责义务标准趋于客观化,“董事必须具备人们 可以合理期待于履行同样职能之人的一般知识、技巧和经 验。”包含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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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的资格及其法律地位
1、董事适当人选标准与资格 2、董事资格的国际借鉴 3、董事的产生及辞职 4、董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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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董事适当人选标准
3.1 董事的基本诚信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基本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 诚信义务分为两类: --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诚实信用,对“道 德”的要求)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勤勉尽责,对 “称职” 的要求) 董事只对公司负有义务,代表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而 不是个别或部分股东的利益。 董事的基本义务的构架主要来源于成熟市场国家经济实 践与司法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对董事的基本义务的分析
1、董事不得以其对公司实际业务的不知晓作为抗辩
2、董事不得以其实际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与客观标准存 在的差异而推卸责任
商事判断原则,对注意义务的判断的运用
董事如果被授权采取某项行动,行动时是本着善意并已 尽适当注意,那么即使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害,董事已 无需承担责任。(在美国,董事可授引“商业判断原则”豁 免其责任。

0227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0227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必须合法使用公司财产,
保证公司资产的使用符合其宗旨所定的范围。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 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经营者违反了此义务,应退还越权使用的资金,并将所得收入归还公司, 如果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注意义务的豁 免原则
发端于美国——《公司 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
(1)他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 (2)他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信息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妥 当的; (3)他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1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
对公 司 的 责 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承担以民事责任为主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国规定无(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年龄上限 未作出规定。
美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公 司法规定董事必须是自然人, 法人不能担任
英国、比利时公司法则规定 法人可以担任董事,但必须 指定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作为常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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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 消极条件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的竞业禁止时间,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高管人 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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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五)
忠实义务 诚实义务

论董事责任的限制制度

论董事责任的限制制度

论董事责任的限制制度
董事责任的限制主要指针对违反注意义务的董事产生的民事责任的限制。

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权利逐步扩大,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成为发展的趋势,相应的也赋予了董事极高的权利。

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为掌控较大职权的董事可能会超越道德和法律的极限,出现越来越多的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各国亦因此对这一现象普遍重视起来,并积极的寻求立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建立董事责任追究机制。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董事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作用是极大的,他们的决策影响着公司的命运,过于严格的责任追究可能造成董事极端保守的经营理念,从而使公司失去很好的发展机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种损失往往不亚于冒进的决策带来的亏损。

因此,法律应该对董事的责任进行适当的限制,只有对董事的合理权利进行适当的保护,才能让董事发挥其最优职能。

虽然我国尚未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法律体系商不健全,董事责任限制制度没有理论和立法的支持,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推进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董事的责任不断的强化,董事与股东之间的不协调日渐增多,并不断的出现董事对股东的索赔事件,我国也开始强调和重视董事的职业风险,因此在我国发展董事责任限制制度是有必要的。

笔者对公司董事责任限制制度进行分析论述,以期得到有一定创新意义的设想。

本文首先对董事责任限制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继而对西方发达国家对董事责任限制制度的模式进行介绍与比较,结合我国目前对董事责任的相关立法引出在我国公司法中构建董事责任限制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我国具体制度的构建与设计进行了思考。

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随着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主体地位的确立,公司的经营走上了飞速发展的道路,集团化程度迅速提高,经营的领域不断扩大。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要求不断提高的趋势,在组织机构体制上公司的运作模式已经由原来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化,并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这样,董事及董事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就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背景之下,董事的决策不一定以股东的最大利益为重,有时往往偏离股东的最大利益或者是合法的利益要求,董事与股东之间的这种权益冲突日趋激烈。

如何解决这一对矛盾?途径之一就是通过立法强化和规范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可见,董事勤勉义务是公司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董事义务的重要环节。

董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一道,为公司和股东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针对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勤勉义务的不足,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规定,然后结合我国公司实践提出哪些是适用我国的哪些是不适用的。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四章。

本文第一章先就董事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作了初步讨论。

首先介绍了董事勤勉义务的沿革;然后介绍了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明确了该关系是董事对公司所承担勤勉义务的基础;介绍了董事勤勉义务的概念、内容及立法目的;最后对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区别与联系作了分析;该章的论述为后文的进一步研究做出了铺垫,指明了方向。

本文第二章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英美法上与大陆法上的勤勉义务,在对各国立法体例进行比较的同时,还分析了勤勉义务的主客观两种不同判断标准,为后文的借鉴提供了平台。

本文第三章着重介绍了美国法上限制董事责任的核心理论——商业判断规则,探讨了商业判断规则的法律渊源和理论特征,为后文的建议提供了重要参考。

董事长的权利、职责、义务(三篇)

董事长的权利、职责、义务(三篇)

董事长的权利、职责、义务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享有特定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1. 权利:- 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决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对公司的战略和重要决策具有决定权;- 任免高级管理层和其他董事;- 确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制定公司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处理公司内部争议、纠纷和投资等重要事宜;- 代表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和协商;- 享有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权力。

2. 职责:- 领导制定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和业务计划;- 带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组织董事会的工作并确保其有效运转;- 监督公司高级管理层和其他董事的工作表现;- 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对公司的决策和行为承担最终责任。

3. 义务:- 忠实履行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法定义务;- 高度保密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 负责管理和保护公司的财产和资源;- 谨慎行事,避免利益冲突和其他不当行为;-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董事长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可能还会受到公司章程、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限制。

此外,不同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和规模大小也可能会对董事长的权利和职责产生影响。

董事长的权利、职责、义务(二)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最高管理层之一,拥有重要的权力、职责和义务。

以下是关于董事长权利、职责和义务的详细介绍:一、权利:1. 管理权:董事长有权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策划和发展规划,并负责全面管理和领导公司的各项工作。

2. 组织权:董事长有权根据公司的需求,组织并任命合适的管理团队和员工,合理安排和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3. 领导权:董事长在公司内担任决策和指导的角色,负责主持董事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对公司发展方向进行决策并领导执行。

4. 监督权:董事长有权对董事会成员、高管团队以及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各项运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00227 公司法 第五章 董监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00227 公司法 第五章 董监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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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知识点2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消极条件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
大陆法系 委任关系说
英美法系 信托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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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知识点2 义务的内容--注意义务 ★★★☆☆
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又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 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 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纵观各国的公司法,对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两类: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答案】D 【解析】“无能破产吊销三年,欠债犯罪夺权五年”。D选项中郑某虽个人负有较大的债务, 但是还未到期,故不符合上述法条第5项的规定,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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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重点:忠实义务 +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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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的出资额
认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股份
网红直播有限责任公司
大口烤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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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知识点1 法理基础 ☆☆☆☆☆
法律上的权利(力)与义务是相对并存的概念。义务作为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必要性,对权利(力)构成制约,与权利(力)形成一个对立统一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是指基于其与公司的关系,或在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 而对公司所承受之义务。

论董事的勤勉义务

论董事的勤勉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09117130 成志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较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而言是一种进步。

但是问题在于,新《公司法》对勤勉义务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对于其认定标准、具体要求、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要件、举证责任、免责事由等均没有规定。

这不利于实践操作的进行董事的勤勉义务,在大陆法系也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在英美法系则被称为"注意义务"。

董事的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负有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和勤勉并且使之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的义务。

1、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1)适用的主体要件:不应局限于董事,还应当包括监事、经理等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适用的客观要件:董事须进行了经营判断行为,且在行为时需不存在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形。

(3)适用的主观要件:董事在进行经营判断时须为善意并且没有过失在勤勉义务是否违反的认定中,基于经营判断原则设立目的的考虑,应当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董事违反了该义务的人,以便保护董事正常的决策活动不受不当的影响。

(4)公司遭受了损失:公司因为董事没有尽到一个善良的勤勉义务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而遭受了损失,这种损失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因为董事违反了勤勉义务而发生。

(5)董事相关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与追究机制对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而言,既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但他们均以公司遭受董事行为之损害和董事有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董事是否有过错应参考公司的商事性质、公司组织章程、管理的通常程序、董事的人数、知识、经验和经历等因素决定,一旦判断董事有过错,董事即应就起过错行为对公司、股东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限于上述人员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解读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

解读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

解读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人物,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董事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作。

本文将详细解读公司法中关于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董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遵守以下主要责任:1. 忠实责任:董事应当忠实于公司,以公司的利益为首要目标。

他们应当诚信、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

2. 过失责任:董事在履行职责中,应保持高度的勤勉和谨慎。

如果董事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或者未履行职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3. 违法责任:董事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如有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面临违法责任的追究。

这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二、董事责任的范围和限制董事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控制行为责任:董事在公司内部的控制行为中,应当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对于董事的违法行为,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董事承担责任。

2. 资产责任:在公司的资产运作和管理过程中,董事有义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会计记录和报告负责。

董事需要确保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并确保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法律责任:董事作为公司的合法代表,有义务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他们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三、董事责任的追究和保护在公司治理中,董事责任的追究是必要的,可以有效地提高董事的履职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长期利益。

董事责任的追究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 股东维权:公司法赋予股东追究董事责任的权利。

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董事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董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管机构的监督: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机构对董事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和追究。

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都会成立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决策。

公司董事会会有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作了相关的规定,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有出现公司法所限制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吧。

▲一、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采取了禁止性规定。

《公司法》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董事会的职责有哪些?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浅论董事的勤勉义务与责任

浅论董事的勤勉义务与责任

52《商场现代化》2007年6月(下旬刊)总第507期独立董事的报酬应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会在授权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报酬时,相应地在章程中应作限制或规定必须经股东会事后追认方能生效。

而我国规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中披露,这表明我国独董的薪酬的决定权保留在股东大会,有利于股东大会利用薪酬激励报酬独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国外独立董事的薪酬组合通常可以划分为4个部分:(1)底薪(年度聘金或年度股份赠与加上董事会会议费);(2)额外的股票薪酬(包括期权、普通股、限制性股票等);(3)非股票收益;(4)退休金收益。

传统的独立董事薪酬激励方式主要以提供年费和出席会议费为主,不受公司的业绩影响。

然而,事先约定的固定薪酬方式已很难激发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近年来,为了激励独立董事更加积极努力地投入工作,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根据独立董事付出劳动量的多少和工作业绩来确定薪酬等多种激励办法,对独立董事的薪酬进行动态化的管理,包括给予必要的股票期权。

而我国只是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并且进一步规定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这样的规定,虽然考虑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但对其是否能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从而保证独立董事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令人怀疑。

目前,上市公司对独董的报酬安排基本处于无序状态:独董的薪酬仍以固定报酬为主;独董的报酬与上市公司的规模、业绩没有很强的关联,虽然不少上市公司将独董的报酬分为每月发放的基本津贴、参加会议才有的会议津贴和年终考核的奖惩基金,但是除了奖惩基金略带风险基金的性质外,总体,独董的报酬不受公司业绩的影响;独董的报酬与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受监管状态每月明显关联;独立董事薪酬形式以固定报酬为主,金额一般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这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和承担同样的责任来说,在经济上显然是不对应的。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不同公司不同治理模式
——不同的董事与董事会
比较公司与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简称 SOEs),营利性不同。 比较不同公司发展阶段:
业主资本主义阶段(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致) 经理人资本主义(专业经营者,公司管理层) 投资人资本主义(大众投资人,共同基金)
不同产业的公司治理差异(包括公司形态差异)
会计师(为什么是合伙制?至多是有限合伙制)、钢铁等 (科技的影响、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
——天下没有相同的董事会。
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建设途径
公司法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
各种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则、治理指引等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法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变革 ——但是否有一些核心原则。各类《公司治理指
董事的身份
董事是公司的必设机关(二战以后); 董事没有法律定义。任何占据董事的人无论称呼什
么,都应当被认为是董事。所以,法律(破产法) 上有“影子董事”一说。 布莱克法律词典:董事是根据法律任命的或者选举 的、被授权管理和领导公司事务的人。韩国公司法 认为,董事是指处于公司的受任者地位,并作为董 事会的出呢官员,持有执行公司业务等法定权限的 股份公司的必要的常设机关。
董事多角色性与无所适从: 独立董事为小股东说话?
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将影响到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 的有效性。在对公司治理结构中 “搭便车” 问题找不到最优解的情况下,只能寻求次优 解,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如规 范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公司财务 业务资讯质量,完善表决权代理制度等。另 外,可以建立监督中介机构。
董事制度的作用发挥的限制
股权结构、公司法人产权、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即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公司法人财产权,指公司对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所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所有权、债权、无形 财产权等。实质是指在委托-代理制下发生 的由代理者(法人代表)掌握的对他人和社 会的资产(出资者资产)的支配权。

论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

论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进行 自我交易或竞业行为 , 利
用 公 司 的商 业 机 会所 产 生 的责 任 ( ) 事 会 的免 除 三 董
使进行第二次审 的商人。。 ” 二、 董事责任的免除 根据各 国立法和司法实践, 董事民事责任的免除途径主要包括章
程 免 除 东会 免 除和 董 事 会 免 除 这三 种 。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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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民事责任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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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现代公 司治理结构中, 董事会和董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 色。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关, 而公司的经营存 在着巨大的风险, 如果因为董事的决策失误 而被追究重大的赔偿责任时, 对董事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这可能会严重挫伤董
( ) 程 免 除 一 章
董事会减免董事的民事责任也足限制蘸事法伴 责任的重要方式。 为避免董事会见除责任成为董事们 自我保护的工具 , 董事会遗 认董事 违反义务 的行为一般须经股东授权 , 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还要适用表 决权排除制度 。 用董事会决议的方式 免除董事责任时 , 必须履行以下
对我 国而言 , 笔者认为, 除少数法定特殊情况外 原则上 《 , 公司
法》 不应授权 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对董事违反法定义务引起 的法律责 任予以免除和限制。因为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董事的基本
合 公 司最 佳 利益 的 方 式履 行 职 务 ; 并且 以一种 可 以合理 地 期待 一个 普 义 务, 是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 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 不得事先免除。 特
( ) 东 大会 免 除 二 股
合下列条件 时, 就被认 为是诚实的履行了本条所规定的义务: 1他与 ()

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137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使用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其忠实义务。

如果没有把履行义务落到实处或拒绝履行义务,有以下两种方式可用以追究他们违反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责任:一是公司的制度“归入权”;二是公司“损害赔偿”制度。

但如果获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认可的交易或者是行为对公司的实际利益造成了损害的话,实施者仍然需要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董事履行忠实义务的必要性越来越多的公司结构出现的很大的变化,公司权利逐渐从股东手中转移到了董事手中,各个经济发达国家公司的立法为了能够更加完善对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于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完善了相关法律条文,对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作出了指引。

但我国现在实行的《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这个问题依旧不太详细。

我个人感觉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性和我国国情来改进它,立足当代社会的现实,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维护各公司利益。

二、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概述董事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有着什么重大的影响,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后果将不可设想,因此,国内外都都对其十分关注,也具有对董事忠实义务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董事是公司运营的核心人物,但是其利益在某些时刻不会完全与公司利益相一致,这就导致会有一定的风险不可避免,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去让董事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规避风险,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自由化,大家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理解延伸到了允许董事考虑个人收益。

从客观层面来看反而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这导致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成为判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标准之一。

三、我国董事忠实义务侵权的救济制度1、救济方式单一。

虽然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拥有归入权,但是归入权并非是灵丹妙药,它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难题。

而且公司拥有的权利看起来略显单一。

权利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并且可以通过返还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董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董事的权利第三条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

第三章董事的义务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或(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并保证: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6、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公司财产;8、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七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八条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资料及公司的商业秘密,董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作出正式公布或者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九条除非有董事会的授权,任何董事的行为均应当以董事会的名义作出方为有效。

第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董事资格,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我国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王洪强

我国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王洪强

第9卷第4期2012年4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Apr.2012Vol.9No.4强化公司董事责任的承担固然可以更好的实现对董事的约束,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但是一味如此也会使其为了避免责任的追究而谨小慎微,从而有可能扼杀其经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这对于机遇转瞬即逝的市场经营是极为不利的。

构建完善的董事责任体系还需要对董事责任进行必要的限制与免除,以使其能够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限制与免除董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已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通例。

但是,综观我国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制度,尚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导致了公司内部利益关系的失衡。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分析,探讨其完善之道。

一、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意义(一)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的含义在理论上,学界没有对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的含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公司董事在经营活动中,因为经营决策失误而被追究责任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免除董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减轻公司董事在经营决策中所承担的经营风险压力”[1]还有的学者认为“董事因为违反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或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因为多种途径而免除。

”[2]笔者认为前者的定义狭窄而后者的定义又过于宽泛。

董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是指董事在违反注意义务时,基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以及董事和公司的约定,而减轻或者免除董事责任的制度。

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的主要是董事违反注意义务而非忠实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其原因是:(1)忠实义务更像是一种职业道德规范,而注意义务才是涉及经营决策的范围,职业的道德可以有趋同甚至一致,但是对公司的经营却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当懂事的经营活动危害到公司的相关利益时,给予适当的限制甚至免除是应当的。

公司治理和董事会职责的法定要求

公司治理和董事会职责的法定要求

公司治理和董事会职责的法定要求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治理是确保公司正常运作和保护利益相关方利益的重要机制。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董事会,董事会承担着监督公司管理层、制定决策和管理风险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定要求,以规范董事会的职责和行为。

首先,董事会的法定要求包括成员资格和数量的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董事会成员可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经验和道德品质。

例如,一些国家要求董事会成员具备财务、法律或行业专业知识,以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和决策职责。

此外,董事会的数量也受到限制,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的情况发生。

其次,董事会的法定要求还包括会议和决策程序的规定。

董事会必须定期召开会议,以便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会议的召开需要提前通知董事会成员,并确保所有成员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此外,董事会的决策应当以多数成员的同意为基础,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这些法定要求旨在确保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公正、透明,以及对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决策负责。

第三,董事会的法定要求还涉及董事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董事会成员必须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最佳利益为导向。

他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利益冲突行为或滥用职权。

此外,董事会成员还有义务保持商业机密的机密性,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这些法定要求旨在确保董事会成员的行为合法、诚信,以及对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责任。

最后,董事会的法定要求还包括监督和报告的规定。

董事会必须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有效地管理风险。

董事会还需要定期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和未来计划。

这些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并公开透明。

此外,董事会还需要确保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以保护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和董事会职责的法定要求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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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责任的免除
董事责任的免除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司法免除、公司章程自治免除和公司机关决议免除。
1.董事责任的司法免除
董事责任的司法免除,是指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商业判断规则,免除违反注意义务的董事的部分或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其中的商业判断规则,是美国法院在实践中发展出的一个对董事责任进行限制的司法规则,但美国公司制定法中并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人们常将1984年Lewis v.Aronson案中法院对该规则的表述作为一个经典性定义,即商业判断规则是“公司董事在知悉基础上、本着诚信、并诚实相信所采取的行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一种假定。” [6]原告若想让被告董事承担责任,必须举证推翻前述假定。与侵权法中的结果导向责任不同,商业判断规则着重于对董事行为过程的评价,只要董事未违背诚信或忠实要求,即无须对其过失行为后果承担个人责任,而不论该后果对公司而言是如何严重。作为对董事行为正当性的一种假定,商业判断规则反应了美国法院在干预公司经营事项时的谨慎态度:公司董事而非法官才是商业决策的最合适人选,只有当原告举证证明董事存在利益冲突或违反诚信时,法院才有权对董事的商业决策进行事后的司法审查。
美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得到了部分国家的效仿。以日本2006年出台的《公司法典》为例, [16]该法典第426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章程规定,在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善意并无重大过失时,在考量责任原因的事实内容、执行职务状况及其他情况后认为有必要的,经半数董事或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的董事除外)的同意,可依法免除赔偿责任。该法典第427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外部独立董事等可在章程规定数额内、与公司事先约定其执行职务善意并无重大过失的责任限额。
现代公司两权分离情形下股东与董事间的利益平衡是公司治理的难点。随着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趋势的不断增强,握有公司巨大权力的董事们违背自身义务、滥用权力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相应地,强化董事责任立法与董事责任追究机制已成为各国的一个普遍趋势,这一趋势在美国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出台之后尤其明显。然而,过度的责任要求又会潜在地削减董事创新与冒险的动力,后者是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终保证。因此,如何在强化董事责任的同时、对其责任予以适当限制,已成为不少国家公司法完善中的一个焦点。
二、公司董事责任限制的主要途径
从以
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董事责任的限制途径主要有三:责任免除、费用补偿和责任保险。有学者将这三种途径比喻为保护董事利益的三条腿。 [5]具体而言:
一、公司董事责任限制的法理基础及其发展概况
公司董事的责任来自于董事对其义务的违反。关于董事义务,两大法系国家的传统认识存在明显差异。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基于委任契约理论认为董事对公司负有“善管义务”,同时对董事有竞业禁止与自我交易禁止等忠实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则多基于信用义务理论规定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但从实质内容上看,两大法系的要求并无本质不同,更多的是表述方式上的差别。两大法系国家的董事义务均强调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应谨慎、勤勉,应本着为公司最大利益的目的行为,不能进行自我交易或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从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董事责任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董事的责任主要是指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尽管实践中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董事因此真正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极其少见。以公司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早在1829年路易斯安那州的laudon案件中,公司董事即因未能发现银行经理和秘书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银行款项而被诉违反了注意义务,但法院认为,董事尽到了普通人所应具有的注意,不应承担责任。 [1]在美国,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董事因违反注意义务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仍是一个“遥远而鲜为人知的存在”。 [2]截止1983年,美国公司董事因违反注意
就董事责任的限制而言,主要是指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而非忠实义务时所产生民事责任的限制。其法理基础为:第一,法律对董事义务的要求不同。注意义务属于董事经营能力的范畴,忠实义务属于董事职业操守或道德品质的范畴,董事的经营能力可以有差异,但其职业操守却不应有瑕疵,因这是董事应基本具备的职业道德,否则,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将难免受侵害。第二,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与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主观恶性存在明显差异。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时通常具有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主观故意,而董事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则包含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在董事因过失违反注意义务时,其主观恶性与可谴责性要小得多。第三,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过苛要求不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根本利益。不同的董事,能力有高下、技能有强弱,对于相关决策过程适当性、方案选择合理性的判断可能因人、因时而异。要求过松固然会造成注意义务的虚化、助长董事滥权倾向,但要求过严,也会导致董事选任的困难以及董事经营时的过于保守。故对董事责任进行适当限制,有利于实现公司或股东的长远利益。第四,适当限制董事的过失行为责任是公司经营风险与收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董事职务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某些时候必须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在决策成功时,董事从公司盈利中所能够获得的收益份额通常要远小于公司股东的所得;若在决策失败时,不论董事过错程度、一概要求其承担全部后果,势必对董事有失公平,并必然影响到董事进行商业决策的积极性和公司的管理效率。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董事因过失决策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给予适当的限制,以为其保留一定的自治行为空间,并确保其商业才能的充分发挥。
论公司董事责任的限制
任自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曹文泽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董事责任 限制 责任免除 费用补偿 董事责任保险
内容提要: 董事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平衡是公司治理成功的前提之一。在董事义务与责任不断强化的情形下,及时出台相应的董事责任限制机制,确保董事责任的有限与适度是实现公司健康发展的必要。董事责任的限制途径主要有三:责任免除、费用补偿和责任保险,这三者都是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欠缺的。
义务被迫究责任的案件只有7件。 [3]部分学者因此认为注意义务更像是董事的道德责任。 [4]
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典中通常规定有“善管义务”的基本原则与规范,人们在讨论董事的责任时通常习惯于直接援引民法典中的规定,而很少在公司法中对之进行深入探讨,忠实义务最初也并非是与善管义务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而是近现代才从英美法系中引入。从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董事义务方面也未形成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系统的规则。同时,因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针对公司董事的诉讼机制不发达,其有关董事责任限制的规定也远不如英美国家丰富。
(二)董事的费用补偿
董事的费用补偿,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在董事因职务行为而被起诉时,向董事支付的抗辩费用,以及公司根据法院判决或和解协议对董事应支付的赔偿数额或罚款给予补偿。 [22]通过补偿,尽管董事是以被告身份出现的,但事实上由公司承担了诉讼费用与判决书或和解协议中的赔偿责任。法律准许公司补偿董事诉讼费用的目的主要有三:一是鼓励诚信行为的董事捍卫自己的权益;二是吸引并挽留适格人士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三是阻止公司股东或其他人针对董事提起的恶意诉讼。董事的费用补偿制度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一部分。
家并规定有一定比例的无利害关系股东可以对免责决议或章程的免责规定行使否决权。如意大利规定,股东大会可以放弃要求董事个人承担责任,但代表股份2%的股东可以对此进行否决。 [20]日本2006年《公司法典》第426条规定,持有3%或章程规定的更小比例的无利害关系股份的股东有权推翻公司章程免除董事责任的规定。 [21]
3.董事责任的公司机关决议免除
此种免除制度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从作出决议免除董事责任的公司机关上来看,主要是股东(大)会。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等国。 [17]韩国 [18]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也是股东(大)会。日本《商法典》在2001年之前也规定的是股东大会,但因受到美国立法例的影响,并考虑到临时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董事责任免除问题存在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等问题,在2001年底修订《商法典》时,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也可作出免除董事责任的决议。 [19]该规定为其2006年的《公司法典》所继承。从股东大会免责决议的通过条件上看,多数国家都有股东代表股份比例的要求。部分国
美国法中关于公司董事补偿的规定最早见于1941年的纽约州公司法。在此之前,法院通常运用普通法上的代理和信托原则来决定董事的补偿问题,其标准较为混乱。纽约州1941年公司法的规定很快得到了其他州的效仿。但各州早期关于董事补偿的规定多较为简单、通常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公司有权对董事进行补偿。在此基础上,1967年版的特拉华州公司法和1969年版的MBCA中进一步规定了董事的强制性补偿和允许性补偿制度,1984年的MBCA版本中又规定了法院命令补偿制度,并将要求公司补偿明确为是董事的一种权利。之后,其他州基本上都仿效特拉华州公司法及MBCA,规定了对董事进行补偿的三种方式。目前,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对于公司董事的费用补偿问题均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尽管各州在具体规定上有一些差异。 [23]董事费用补偿的具体内容如下:
2.董事责任的公司章程自治免除
董事责任的公司章程自治免除,具体是指公司有权以章程条款的具体规定来免除董事违反义务时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允许公司以章程形式免除董事的个人赔偿责任是美国特拉华州
普通公司法的创造。该制度的直接动因是.1985年特拉华高级法院在Smith v.Van Gorkom案中的判决。 [11]作为对该案引发的社会对董事责任过重担忧的回应,特拉华州立法机构修订了州公司法,允许公司以章程形式减轻或免除董事因违反注意义务但未违反忠实义务及诚信时的个人赔偿责任。在特拉华之后,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下简称“MBCA”)及其他各州也都规定了本州的章程免责规则,尽管具体规定有所差异。比如,纽约州规定特定情形下、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也可以章程形式免除, [12]加利福尼亚州规定董事责任可予免除的例外情形较特拉华州为多, [13]部分州的责任免除规定并适用于公司经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佛吉尼亚州的做法,该州公司法规定了董事违法注意义务时的责任限额及确定方式, [14]即“一个董事或经理因一项交易、事件或行为过程所应承担的金钱赔偿不得高于以下金额中的低者:(1)公司设立章程中规定的金钱数额,或者股东同意的公司规章中规定的该董事或经理的责任限额;(2)10万美元,和在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或疏忽之前12个月内该董事或经理从公司获取的现金补偿额之间的高者”。实践中,有公司依据该规定将董事的责任限额约定为1美元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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