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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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直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直中小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直中小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

第三条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设置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学校食堂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校食堂要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工会委员、师生代表等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参与食堂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外,应向学校食堂膳食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六条学校食堂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规范核算工作。食堂财会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食堂会计岗位制度,明确食堂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内部牵制制度和账务处理程序制度,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做到钱、票(卡)、账、物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审批和稽核制度,规范食堂审批人员的审批、稽核权限、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食堂物资采购、验收和盘点制度,规范物资采购行为。

第八条学校食堂要根据《XX市市直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统一设置会计核算科目,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借贷记账法,真实、完整、连续记录食堂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九条学校食堂要加强财务公示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膳食管理委员会及师生公布学校食堂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食堂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收入是指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等)、学校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凡属政府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学校小卖部(商店)承包收入等。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将自行立项的违规收费收入计入学校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合理制定供餐价格。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下脚料出售以及泔水收入等一律计入食堂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实行包餐制的学校在一次性收取伙食费时要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学校要及时将伙食费转给学校食堂,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伙食费。

第四章食堂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支出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等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伙食支出(粮食支出、食油支出、调料支出、燃料支出等)、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应以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直接、间接成本支出为依据,加强支出的成本核算。

1.学校食堂直接成本主要包括:

①采购食品原料成本:粮、油、荤菜、调料、蔬菜等。

②加工食品所需要的能源成本:燃油、煤等。

③采购物资的运输成本:采购的食品原料路途中的正常损耗。

④仓库库存成本:仓库配置、常规修复和食品原料在存贮过程中的正常性损耗、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理等。

⑤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学校食堂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职工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费等。

⑥设备折旧费:主要用于食堂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

2.学校食堂间接成本主要包括:

①日常公用支出:主要用于食堂办公、差旅、培训、零星维修、食堂人员体检、领取相关证照等。

②其他费用:不在上述中其他应在食堂账上列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不得列支食堂以外的支出费用,更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奖金、津补贴、实物等。学校在食堂安排来客接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单独核算,由学校行政支付,不得占用学生的伙食费。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和盘点制度,加强所购货物的验收、出入库和盘点管理,所有材料物资支出票据须由经办人、保管员、食堂管理等人员签字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发生的零星维修和零星炊具添置由食堂资金支付,大型设备购置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从学校行政账列支。

第五章食堂净损益、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伙食净损益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伙食价格要实行明码标价。包餐制食堂的伙食费标准要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标准、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要按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结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或伙食品种,努力实现学校食堂财务收支“零结余”。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如果本年度有净收益,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

第六章食堂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是指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库存物资等。学校食堂应对进库物资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账账、账物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章食堂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负债包括其他应付款、预收伙食费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清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如经确认不需偿还的应付款项必须经审批后调作收入处理。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校食堂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第三十一条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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