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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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

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

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
刑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的适用中,必须确立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才能判定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的科学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符合科学方法的要求。

在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的科学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当因果关系应符合实证主义的要求。

相当因果关系的确立需要有充分的事实证据作为支持。

只有通过事实的观察、实证的验证,才能确定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实证主义要求通过实证研究来验证和确认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判定标准和方法,为刑法的适用提供科学依据。

相当因果关系的科学性应符合实践的要求。

刑法的适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在具体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的判定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正当理由,不能过于死板地套用科学理论。

只有将刑法的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在具体案件中准确地判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为刑法的适用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

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的科学性体现在其符合认识论、实证主义、学科专门性和实践的要求。

只有通过科学方法的运用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才能确立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为刑法的适用提供科学依据。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I. II.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
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 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 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 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五、介入其他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
案例一: 四名被告人共谋在深夜的公园里对被害人不断地 实施2小时左右的暴行;接着,又在公寓里对被 害人实施了45分钟的暴行。 被害人瞅准空隙穿着袜子跑出了公寓。 被害人抱着极度恐惧,在逃跑后的10分钟后,为 了逃脱被告人的追赶,进入了距离公寓763米81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 并被随后的汽车碾过而死。
5.行为制造的危险转移到他人应该负责 的领域时,排除客观归责




【德国判例】夜晚,甲在黑暗中驾驶卡车,卡车 的尾灯不亮。一辆巡逻的警车拦住了卡车,要对 甲进行罚款。 为了保证后面来车的安全,警察在公路上放置了 一个发红光的手电筒。 然后,警察命令甲把卡车开到下一个加油站,警 车将会跟在卡车后面,以保护这辆卡车。 但在甲开车之前,警察把手电筒从路上捡回来。 就在这时,这辆尾灯不良的卡车就被其他卡车撞 上,导致卡车上的乘客死亡。

1. 2. 3. 4.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围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 没有实现危险 ——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 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 情形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 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 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宜采取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宜采取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我 国刑 法 因 果 关 系论 宜 采 取 修 正 的 相 当 因 果 关 系说 水
李 冠煜 ( 华 中师 范大 学法 学院 , 湖 北武 汉 4 3 0 0 7 9 )
摘要 : 德 国刑法学中的客观 归责论并非完美的理论 , 在规 范论 、 本体论和体 系论方面存在严重缺 陷。在 维持 现行犯 罪论体 系的前提 下 , 中国刑 法学 不应全 面借 鉴客 观 归责论 。提 倡客 观 归责论 、 反 对
相 当因果 关 系说 的观 点 , 不仅 无视客 观 归 责论 的不足 , 而且 夸 大 了相 当 因果 关 系说 的 危机 , 值 得 深 入 反 思 。客 观 归责 论与 相 当因果 关 系说 并非 对立 关 系 , 修 正后 的相 当 因果 关 系说 部 分 采 取 了客 观 归责
方法论。批判客观归责论本身, 并不等于否定客观归责方法论 。修 正的相 当因果关 系说更加 契合我
以危险的现实化说为例它采取了作为起点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一作为事实关系的因果关系一作为危险现实化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主线并在第三阶段从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诸相危险的现实化和事案类型的研究四个方面阐明了学说之间学说和实务之间的联系
| | 乏 终奄 汪| i I 2 0 1 7 年 第2 期・ 主 题 研 讨
作者简 介 : 李冠煜 。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 法学博士 。
本 文 系2 0 1 6年 国家社科 基金 后期 资助项 目“ 污染环境 罪的客观 归责研 究” ( 项 目编号 : 1 6 F F X O 1 5 ) 的阶段性 成果。
①参见 [ 德] 克 劳斯 ・罗克辛 : 《 德 国刑法学总论》( 第 l卷), 王世 洲译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 第2 4 5— 2 4 6页。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张理恒【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

条件说是其他学说的基础,我国刑事司法应当总体上坚持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说,在解决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具有一定优势。

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复杂的分析工具,有助于解决一些更疑难的案件。

%Theories of causation in criminal law mainly include theory of condition,equivalence theory of causation and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ory,which are used differently.The theory of condition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other theories,so China's criminal justice must generally adhere to it.The objective theory in the equivalence theory of causation has an advantage in handling the cases with intervention factors.And the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ory,as a complex analysis tool,can be used to handle more difficult cases.【期刊名称】《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可替代的充分条件【作者】张理恒【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展开全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张开骏(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它解决的是将一定的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从而行为人要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法上的法律责任。

根据一定的危害结果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刑法因果关系影响到该犯罪的成立、既遂或加重处罚等。

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至关重要。

一般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包括两个层次(或阶段),第一个层次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归因判断,应采用条件说;第二个层次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归责判断,需在前者基础上融入价值考量,对此,我国的传统学说是继受苏联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目前有影响力的学说是继受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继受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坚持“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考察行为和结果的联系程度,针对不少情形得出的因果关系判断结论与德日通说具有一致性。

不可否认“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成分,但是它采取哲学式的话语体系和理论范式,缺少法律层面的价值考量,没有创设出较为明晰的判断规则,在面对复杂的因果关系情形时适用乏力,因此日渐式微。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日本通说,在我国渐成主流学说。

“相当”是指行为“通常会发生”结果,行为合法则(或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结果。

相当性的判断依据客观规律和经验法则,考虑行为发生结果的规律性、通常性。

其优点在于,针对介入因素等复杂情况,构建了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规则。

包括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本身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行为人的管辖范围等。

这使得相当因果关系说比较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方便适用,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客观归责理论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即行为制造了不被容许的法益风险;行为实现了不被容许的法益风险;因果过程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

每个层次下也包含了若干判断规则。

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

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

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
刑法是我国的⼀⼤法,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有⾮常重要的作⽤。

那么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是什么意思?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是什么
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陆法系的条件说是⽐较有代表性的学说。

条件说亦称必然条件说,认为在实⾏⾏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认为⼀切条件都是共同作⽤⽽导致结果发⽣的,如果其中的⼀个条件不存在,结果便不会发⽣。

因此,各个条件在客观上、本质上都是价值等同的。

因此⼜称之为等价说或同等说。

犯罪因果关系条件说是西⽅刑法学者关于犯罪因果关系的⼀种学说。

此说认为,任何结果的发⽣都是⼀定的条件引起的。

因此,凡是引起结果发⽣的条件⾏为,不论是单⼀的还是复数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是犯罪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并且⼀切条件⾏为都是等价的,对于危害结果的发⽣具有同等的原因性⼒量。

此说曾为⼤陆法系的德、⽇等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所采⽤。

但是此说⽆视条件与原因的区别,⽆限制夸⼤条件的作⽤,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引起不少刑法学者的反对。

许多学者认为,将此学说运⽤于刑事司法实践,难免刑事责任的扩⼤化。

因此这⼀学说为⼀般刑法学者所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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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


3.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 保护目的的范围

夜晚,两辆没有照明的自行车前后行进, 前面的自行车因为光线不好与对面来的汽 车相撞,致使骑车人死亡 。 但是如果后面的骑车人(被告)灯亮的 话,前车就不会因为视线不好与来车相撞。 能否将事故结果归结于后车车主?



案例: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 李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 付某超载运送。某天,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 货车装载超载的矿石,占道行驶,与相对行 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 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 责任。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司解: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 罪处罚。
例如,一辆火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山 崩,岩石堵塞了两条轨道,火车司机因 来不及刹车撞上岩石而死。司机撞上岩 石的地点是右车道,而司机之所以行驶 在右车道上,是因为被告过错地将铁道 道岔从左边调整到右边,但左右两车道 均遭堵塞。

3.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汽 车,右侧的乙(醉酒)朝着相同的方向骑自行车。 按规则汽车与行人之间应该保持1.5米的距离, 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最后,乙由于饮酒 醉倒在车下,被车后轮轧死。经查明,甲即使保 持了规定的间隔,发生同样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很 高。
IV.
被告甲驾驶大客车沿滨海公路从基隆往宜 兰方向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在对象车 道驾驶小客车的乙,因长途驾车疲倦,以 40公里的时速突然驶入甲的车道,此时, 甲、乙两车的距离约为10米。甲刹车不及 以致两车相撞,事故导致乙脑挫伤颅内出 血,后不治死亡。事后查明,肇事时甲的 时速为62-66公里,该路段行车速率限制为 时速50公里。

[刑法常考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常考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点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08/⼆/52;07/⼆/1、16:06/⼆/2、13:03/⼆/41】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

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般应该是必然因果关系,即在犯罪⾏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发⽣的必然性。

例如,甲对着⼄的脑袋开枪致⼄死亡,甲的开枪⾏为中就包含着致使⼄死亡的内在根据,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通说同时也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在刑法上也具有⼀定的意义。

有些犯罪⾏为,本⾝并不包含产⽣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与另⼀原因交错,并促使另⼀原因发挥作⽤,从⽽合乎规律地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这样在犯罪⾏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例如,甲夜间在胡同⾥拦截⼄⼥,欲⾏强*,⼄挣脱逃跑,甲在后⾯追,跑到路⼝时,⼀辆卡车正常⾏驶路过,⼄因只顾逃跑,躲避不及,当场被轧死。

在这个案件中,甲的强*⾏为不包含⼄死亡的必然性,同⼄的死亡结果之间只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但是,甲不能只负强*犯罪的刑事责任,对⼄的死亡也要承担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要甲负杀⼈罪的刑事责任,⽽是说在处理他的强*犯罪⾏为时,对其⾏为导致⼄死亡的结果这⼀情况在量刑上应予适当考虑。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定意义。

在个别情况下,对定罪也有⼀定影响,这在以情节严重、恶劣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犯罪中,有⼀定的体现。

此外,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特别注意以下⼏种情况:1.中断的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危害⾏为正在引起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了另⼀原因,从⽽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为⼈只对另外原因介⼊前的情况负责。

例如,甲以杀⼈故意向⼄的⾷物中投放了⾜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时,丙开枪杀死了⼄。

在此,丙的开枪⾏为中断了甲的投毒⾏为与⼄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只负杀⼈未遂的刑事责任。

2.竞合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

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

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
一、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者的因果关系,即犯罪者的行为是由其犯罪行为的后果而导致的。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者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由其犯罪行为的后果而导致的。

二、行政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即政府的政策、法律和执法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这一学说认为,政府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三、社会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社会环境而导致的,即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如贫富差距、社会不公等因素而导致的。

这一学说认为,社会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四、心理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者的心理因素而导致的,即犯罪是由犯罪者的心理因素,如心理压力、精神分裂症等而导致
的。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者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由其心理因素而导致的。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你对此了解多少呢?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是重要考点。

理解因果关系,首先要理解因果关系判断本身在刑法理论中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

例如,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被害人乙,甲随之逃逸,甲主观上一直以为是自己的逃逸行为导致乙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尽管甲认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客观上死亡的原因却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注意:不要混淆客观上有无因果关系问题与主观上的因果关系错误问题: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因果关系无关。

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甲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

行为人拨打“110”后迅速逃离。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章 某是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并非由于暴力行为直接 所致,故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换 言之,甲并不是“强取”财物,而是“拾得”财物,不能因 为甲实施了暴力,又获取了财物,就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 系。故选项A错误。 选项C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 “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对法 益具有紧迫性、具体的危险性的行为。丙与项某聊天的行为 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丙也不具有在适当的时 间放下栏杆的义务,丙某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因此也 谈不上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该项看似考察因果关系, 实际上还综合考察了实行行为这个概念。
5、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例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 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乙投放 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 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
(二)认定因果关系须注意的问题 1、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 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 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中断的场合,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 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 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 为。
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 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 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 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 甲的行为与其父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 杀人罪既遂。
3、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
例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4、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例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②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下列情形不能进行 客观归责: a.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结果的发生并不 是由该危险所致,而是偶然与危险同时发生时, 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b.行为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时,不能进行客观 归责。(只有当行为人对结果具有操纵可能性时, 才能进行客观归责) c.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包含的结果 时,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3.相当因果关系说 (1)观点: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 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则行为 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2)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①客观说;②主观说;③折中说。 【该说是日本学界的通说】
4.客观归责理论 (1)观点: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 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 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者在构成要件的保 护内实现)时,才可以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杨辉忠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2.顺序性; 3.绝对性; 4.相对性; 5.复杂性。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各种学说 1.条件说。 (1)观点:将一切产生危害结果的条件,都看做结 果发生的等值原因。 (2)观点解析: ①条件说认为,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 的关系。 ②条件说所认为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
③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下列情形不 能进行客观归责: a.行为人参与他人的故意的自损行为时,不能将他 人的自损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b.在被害人意识到他人行为对自己法益的危害性。 却同意他人实施给自己造成危险的行为时,不能 将由此产生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c.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的责任领域时,该结 果不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所符合的构成要件的保护 目的之内的结果,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 l )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 )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4 )在行为人的行为介人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乙身体重伤,乙前往医院途中,被丙驾驶的汽车掩死。由于介入了丙的异常行为,而且由丙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再如, A 以杀人故意对 B 实施暴力.导致 B 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 B 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 C 存在轻微的过失,未能挽救 B 的生命。由于 A 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介人情况(轻微过失)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故应认定 A 的行为与 B 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这种学说不能合理解释所有因果关系的成立情形,后来发展出了偶然因果关系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人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学说还认为,不能将条件与原因绝对分开,条件是相对于根据而言的,条件和根据都是原因,只是处于不同的等级和层次而已。从重要性来说,与根据相比,条件是次要的、第二位的,但就必要性来说,条件与根据都是不可缺少的。只有根据和条件相互作用,才能产生结果。只有根据没有条件,结果就不会发生,也就谈不上原因。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的、内在的、规律性的联系。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客观性。

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

2 相对性。

指原因和结果在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因果网络中,都不是绝对的。

同一个现象,在这个因果环节中是原因,在另一个因果环节中却变成了结果。

只能把两个现象从客观的普遍联系中抽出来专门地加以考察,才能确定一个现象是原因,一个是结果。

3 时间顺序性。

指在原因与结果的联系中,原因总是在先,结果总是在后。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1 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通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2 条件因果关系,近年来也被我国一些学者所赞同。

该理论认为,只要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要的条件关系,就可以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注意:1 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 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摘要]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主要采用“条件说”。

“条件说”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是对结果自始至终发生作用的条件之一,就是该结果的原因。

刑法中因果关系包括重叠的因果关系、合义务的择一举动、二重的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等情形。

至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是其中的必要条件,还需要结合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来全面、具体分析。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犯罪构成要件一、案例概述某天晚上,被害人王某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二人的住处,将房门撬开后进入屋内并且饮酒、休息。

当晚20时左右,张某、李某回到住处,发现王某将房间弄乱且满身酒气,二人非常气愤,于是打了王某几个耳光,并在其腿部、臀部踹了几脚,再驱赶王某离开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将王某拖出房间放在屋外的马路边,在拖拽过程中致王某背部受伤。

次日凌晨 2 时许,公安机关发现躺在公路边仍处于醉酒状态的王某,于是将其带回派出所,经过初查后立即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

四天后,王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法医尸检认定:王某是在患有强直性脊柱炎的基础上,大量饮酒、外伤后长时间暴露于室外低温环境以及淋雨等多钟因素致急性肺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案例争论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死亡系多因一果,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张某、李某的行为?二、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分析(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

其特征有:1.是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2.是刑法要求的特定联系,这种联系最基本的内容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3.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

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或者要求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或者要求的客观性联系。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关于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是一个涉及法律逻辑和具体案例分析的复杂问题。

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适用,是判断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不确定性,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成为审判中的争议焦点。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浅析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及其相关问题。

一、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是衡量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成立需要具备法定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其中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就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确立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因果必然性、直接性和违法性。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犯罪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的因果关系,而且是直接引起结果的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违法的。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

刑法理论中对于因果关系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自然灾害、合法抗救援等,因果关系的判断会受到一些干扰因素的影响,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来判断。

二、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证据来进行适用。

一般来说,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二是对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违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是要求犯罪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现场证据来进行分析。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刀具刺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争议,比如因果连接的中断和因果关系的推定等。

在实际审判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形,不能片面地追求形式逻辑的严谨,而忽略了实际情况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

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

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1. 引言1.1 引言在刑法领域,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一种重要的理论观点,它在解释罪刑法定和刑罚确定等问题上起着关键的作用。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罪行与刑罚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与刑罚的程度应当保持一定的对等关系,以实现罪有应得的原则。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相当因果关系说都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被视为刑法中一种科学而合理的原则。

随着法学界的不断发展和新理论的涌现,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也出现了不同的看法。

一些学者认为,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相当因果关系说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情况,存在很多实际问题和困难。

一些人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型,无法完全符合复杂的社会现实。

如何评价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在接下来的我们将结合相关的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对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全面的评价和分析,以期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理论观点在刑法领域中的作用和意义。

2. 正文2.1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定义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在刑法领域中,罪责刑相当的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称,即罪大者重、罪小者轻,罪责刑相当。

在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也是罪与刑相适应的一种表现,它要求刑罚的大小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即罪责刑相适应。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基本刑法原则之一,也是刑法中比较重要的原则之一。

相当因果关系说从根本上反映了刑法的尺度问题,对于确保刑罚公正、合理、程序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具体的法律应用中,相当因果关系说要求法律裁判者在裁判时要考察犯罪行为的实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罪行与刑罚之间的相对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不仅是对犯罪行为与刑罚关系的正确认识,也是对法律实践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的具体体现。

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障刑罚公正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

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刑法是我国的一大法,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那么刑法上因果关系条件说是什么意思?哪些是因果关系?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1.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

例如,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2.禁止溯及理论:当一个行为或者事实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或归属于该事实),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注意: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如果能从自然科学法则或者经验法则意义上确定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几种特殊情况的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断绝。

前条件必然会导致结果发生,在结果发生之前,后条件导致结果发生。

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例如,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药毒杀乙,2小时后乙必死无疑。

在1小时50分钟的时候,张某开枪将乙击毙。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因果关系的断绝、假定的因果关系实际上也是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而这些理论都可以认为是“禁止溯及理论”的展开。

为了方便区别各种情形,本书单独加以讲解。

(2)因果关系的中断。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禁止溯及的情形)。

具体判断思路如下:首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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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双层分析理论通过对事实原因的认定,先基于经验法则判断的一般自然意义上的因果联系甄别出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然后通过对法律原因的筛选,实现最终将结果归属于行为的目的。从事实到法律的分析方法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但是,笔者认为源于英美法系的双层因果关系理论由于其产生的背景不同,并不适用于我国。第一,就犯罪构成的模式来看,我国的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各要件之间彼此联系,相互依存,形成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任何要件脱离了这一整体都将不再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17]。作为客观要件的要素的因果关系必须与整个构成要件协调一致。而英美法系国家深受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缺乏严格系统的理论体系,刑法中的各个问题都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将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全盘接纳,有所不妥。其次,在双层因果关系理论中,法律原因的判断标准众说纷纭,他们认为,因果关系判断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尚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甚至政治学的内容,判断方法和过程比较复杂,不可能在此详细研究,只能作此粗线条的分析,提出一些基本思路的方法[18]。然而并没有形成通说。
该理论认识到传统理论的缺陷,试图跳出原来必然性、偶然性的哲学概念进行一种创新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其仍然完全以抽象的哲学理论为依托,因此在认定刑法因果关系上难免会陷入与传统因果理论一样的困境。
2.新条件说
新条件说构建一种开放性的条件说,认为在采取条件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第二,条件定式中的结果是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发生时期的结果;第三,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否;第四,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第五,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结果也发生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六,在因果关系发生的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14]。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及其评析
(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传统理论及其评析
于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一开始就与哲学因果关系的研究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我国刑法学界紧紧围绕必然性与偶然性、内因与外因等哲学概念展开了长达半世纪的争论,最终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几大观点:“必然因果关系说”、“ 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偶然因果关系否定说”。
1.必然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有必然因果关系一种形式,没有其他形式。因果关系表现为一种现象必然产生另一种现象,表现为一种现象和其所产生的现象之间的必然联系[10]。简而言之,其认为,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虽然必然因果关系说是我国较早的理论,但是综观其述,必然因果关系说存在一下一些缺点:第一,把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限定为必然因果关系一种形式,是只看见客观世界中的必然联系,看不见偶然联系的结果,是一种片面的思维方式;第二,其把必然联系同因果联系混为一谈,把偶然联系同无因果联系混为一谈,是一种机械唯物主义的表现;第三,其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4.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最早产生于德国,是以过失犯罪为中心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解决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一个有力的新学说,也成为我国刑法研究的新热点。其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这个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这个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时,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才可以算作行为人的结果,而归责于行为人。其中包含三个基本原则: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19]。 客观规则理论使人们开始正视归因和归责的区别:归因是一个事实问题,通过因果关系理论解决;归责是一个评价问题,通过客观归责理论解决。它以超出容许的危险作为规则基础,并由此展开其观点,使相当性的判断具有实体根据。但是,客观归责理论在第三个层次即判断不被容许的条件是否归责于行为人时,采用了规范的保护目的理论,即探究立法者的目的,不免涉及到主观的东西,这显然是对客观规则理论客观性的破坏。因此,最好寻求其他限制可归责性的客观标准。
虽然条件说的合理内涵使得其至今仍然是德国审判实践和刑法理论的通说,而且在日本的判例中也占有主流地位。然而该说也并非十全十美。第一,该说并没有直接运用因果联系,而是逻辑地以它为前提,因为只有当人们知道,在原因和结果上之间存在原因上的联系,才能说,没有这一原因结果就不会发生[15]。
3.双层因果关系理论
3.必然、偶然因果关系否定说
这种观点既反对必然因果关系,也反对偶然因果关系,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理由是: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都同时存在着必然性和偶然性两个方面。而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对立的统一,没有离开偶然性的纯粹必然性,也没有离开必然性的纯粹偶然性[12]。
显然,必然性和偶然性既对立又统一,谁也离不开谁,这是没有问题的。因果关系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或者说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也是没有问题的。但由此就得出结论,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必然性和偶然性对立统一的因果关系,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对因果关系做这样的界定,无法说明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因果关系,也无法说明原因对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虽然,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但任何一个因果关系都有一个是以必然性为主还是以偶然性为主的问题。对其不加区分,是不正确的。
双层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的评价须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要条件关系,这种关系的判断标准,可采用“有。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其中,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而法律因果关系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本质[16]。
2.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
这种观点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反,认为必然联系是因果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偶然的因果关系形式。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一种现象在其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另一种力量,最后造成某种结果,换句话说,两个因果过程偶然交错在一起,产生某种结果,最初的现象同最后的结果之间,就表现为偶然的因果关系[11]。
(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新发展及其评价
1.修正的必然、偶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该说针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对必然性和偶然性的错误界定,对这些概念进行了修正。该理论把可能性划分出绝然性、必然性、或然性、偶然性四种发展趋势,所有这些发展趋势都有自己产生的内在根据。在此基础上,把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分为绝然的、必然的、或然的、偶然的四种[13]。同时,此理论中的偶然因果关系与传统理论所讲的偶然因果关系不完全相同,是指数个必然因果环节的紧密链结,就像数个紧密连接的铁环一样,必须环环相扣,不能脱节。如果有一个环节不是必然联系,那就脱节了,整个因果链条就不能形成偶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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