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与传播_以清末民初若干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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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法律新名词在近代中国的翻译、 传播与确立也适用 “优胜劣汰” 和 “适者生存” 竞争法则的 话, 那么后来居上的中国留日学生在这场竞赛中赢得并不算费力,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 他们所引入的法 律新名词确实受到过抨击, 他们的译词有些也确实与中国旧有的法律词语、 传教士译出的中文法律词语 和留英学生 (如严复) 的原创性中文译词展开过角逐。 中国旧有法律词语 (如 《唐律疏议》 中确立的法 律术语) 在整个 “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及中华法系 “气数已尽” 的大气候下, 很难再有太大的竞争力 和适应力; 传教士译出的法律词语总量不是很多, 缺乏系统性, 他们借用 “说明” 或 “比附” 等手段译 出的中文常常表现不佳, 再加上其中音译词、 文言文 (更像中国旧有法律词语) 过多, 因而在白话文占 文化主导地位的近代中国, 也很难胜出; 严复等留英派虽然也创译过很多中文法律词语, 但即便他们确 实是经 “旬月踯躅” 后才把有些法律名词译出, 但它们的 “名” 往往仍难以 “立”。
历史证明, 最终胜出的明显是留日学生群体直接译自 (部分是直Leabharlann Baidu抄自) 日语的和制汉语法律新名 词。 当然, 即便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这场竞赛中占赢得不算费力, 但它们初入近代中国时的际遇及传 播情况仍值得我们梳理一番。
一、 清末民初新名词传入中国时的两种际遇 清末民初, 随着维新变法、 新旧政权更替等大事件的发生, 一些常刊登载有新名词文章的报刊, 被 民国年间柴小梵称为 “承受倭风最甚”。 [2] 其中, 有代表性的如梁启超主要负责创办的 《万国公报》 (后 改为 《中外纪闻》, 北京)、 《时务报》 (上海)、 《新知报》 (澳门)、 《清议报》 (日本横滨)、 《新民丛报》 (日本横滨) 以及谭嗣同、 唐才常在湖南长沙创办的 《湘报》 等。 这些刊物, 特别是梁氏之 《新民丛 报》, 据柴小梵言, 被 “考生奉为秘册, 务为新语, 以动主司”。 [3] 此外, 张百熙、 荣庆、 张之洞等人在 《新定学务纲要》 (光绪 二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 , 1904 年 1 月 13 日) 中将 “近日少年 习气 ” 描述为 “喜于文字间袭用外国名词谚语”。 [4] 这大概是因为新词语的运用在当时已成为选拔考生的一个重要指标。 柴氏称 “吴士鉴② 典试江西, 尤喜新词”, 并且 “新词行于官牍”、 “招留学生入幕”、 “新词入奏疏” [5]等 均已渐成风气。 新词语时受追捧的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 旗帜鲜明地反对新名词 (包括法律新名词) 的人士, 在晚清与民国初年也大有人在。 用 《盲 人瞎马之新名词》 一书的作者彭文祖的话说 “欢迎者, 恨不能兼夜研之; 嫌恶者, 恨不能入土骂之”。 [6]除 《新定学务纲要》 中正式提出禁令, 规定 “戒袭用外国无谓名词, 以存国文、 端士风” 外,[7] 清末抵
2012 年第 11 期
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与传播
— ——以清末民初若干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为例 *
屈文生
[摘 要] 近代中文法律新名词多从日语翻译而来, 且大多直接借用和制汉语的书写形式, 其辗转形成的 轨迹是西方法律词语的跨语际实践过程。 清朝末年及民国初年的法律辞书编纂之于现代汉语法律译名的形成 及变迁的意义在于, 作为时代语言的记录者, 它们在内容上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西方法律词语传入中国时 的最初汉语形态。 法律辞书是法律译名在现代法学话语体系中获得合法性的证据或证明。 研究近代史上法律 辞书编纂、 法律译名的中国化及新旧法律名词之间的冲突问题, 对消解今日辞书中法律译名的不统一和失范 问题, 仍具借鉴价值。
① “和制汉语” 既可指日本在引入汉字后自己创造的、 在意义上与中文有所差异的日文词语, 也可指 “西学东渐” 以来以日本汉字 (属外来语) 形式进入中文词汇的、 但最早在日本由利用汉字或汉语词语创译的词语; 可能翻译自荷兰 语、 法语、 德语等。 一般专指由日本人在日本创译, 但也不排除其他外国人在日本的创译。 本文所用的 “和制” 一词主 要取后一种意思。 “和制汉语” 在范围上有可能与 “回归词” 有冲突, 比如说 “法律”、 “权利” 等法律词语早期被学者 认为是 “和制汉语”, 但后来不少史料显示, 它们并非日本人所创译, 而是从中国传入的, 因而不属于 “和制汉语” 而 属于 “回归词” (借清末大规模的日本法律译介和法律新词的输入, 重新回到中国人的视界并被广泛使用); 比如 “权 利” 一词被认为源于中国于 1864 年翻译出版的 《万国公法》 (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译); “法律” 一词则至少在英国传教士 于 1819 年在中 国出版的 《五车韵府》 中就已是 “law” 的译词之一; 日本 译 者 在 翻 译 西 方 法 学 文 献 时 参 考 了 上 述 资 料 。 因此, 一般认为它们系 “回归词”, 而非 “和制汉语”。 本文所用的 “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 例证, 很难完全区别哪些是 完全的 “和制汉语”, 哪些可能是 “回归词”, 尽管笔者试图能够作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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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法学概念的约定性语言符号; 换言之, 它是指那些 “源自日文的法律外来语”。 ① 和制汉语法律新名 词在清末民初不仅大量进入了法学类书籍与法政学堂之中, 由它们汇集而成的专门法律辞书亦开始在中 国大规模出现。 仅在 1905—1911 年间, 就有约 7 部法律辞书在日本出版社印刷后运往中国销售, 而这 些辞书的编者或译者正是中国留日学生。 [1]
* 本 文 系 国 家 哲 学 与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法 律 术 语 译 名 统 一 与 规 范 化 研 究 ” (09CYY020) 和 上 海 市 曙 光 学 者 计 划 项目 “清末民初法律辞书编纂研究” (10SG50)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屈文生, 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外国法与比较法研 究院副教授、 研究员 (上海, 200042)。
语言学家索绪尔曾用 “乡土根性” 和 “交际” 等朝着两种相反方向不断起作用的两种力量, 来描述 语言事实传播的规律。 [13] “乡土根性” 是一种分立主义的精神, 它使狭小的语言共同体始终忠于自己的 传统; 而 “交际” 是一种可造成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力量。 “交际” 是矫正 “乡土根性” 的一种相反力 量。 虽然 “语言不是直接由说话者的心理支配的”, 也无论语言是不是一种心理现象, 但是若仅以清末 民初新名词 (包括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 的大量涌现及其遭遇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而论, 不难发现, 此时的语言无疑是中西文化冲突 (包括制度层面与思想层面的冲突) 在心理层面的表现。 “欢迎者” 反 映出的改良心理、 乐观心理及开放心理与 “嫌恶者” 表现出的守旧心理、 悲观心理及封闭心理, 恰巧反
②吴士鉴 (1868—1934 年), 光绪十八年 (1892 年) 进士, 官翰林院侍读、 江西学政、 资政院议员、 清史馆纂修。 著有 《清宫词》、 《含嘉室诗文集》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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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新名词的例子俯拾皆是, 学者的成果亦较多。 ① 仅以刘师培 (1884—1919 年) 《论新名词输入与民德 堕落之关系》 ② 为例, 新名词输入的罪状主要有: 第一, 新名词是作恶者 “护过饰非” 的工具。 人们将 新名词的输入与社会风气联系到一起, 称: “呜呼, 中国民德之堕落未有甚于今日者也。 当数年以前, 人民虽无新智识, 然事有公评。 自新名词输入中国, 学者不明其界说, 仅据其名词之外延, 不复察其名 词之内容, 由是为恶、 为非者, 均恃新名词为护身之具, 用以护过饰非。” [8] 第二, 新名词的输入是 “民 德堕落” 的根源, 是卑鄙之人欺世盗名的工具。 它称: “托高尚之名, 以放弃己身之义务, 是新名词未 入之前, 中国民德尚未消亡。 既有新名词之输入, 而后, 宗教不足畏, 格言不足守, 刑章不足慑, 清议 不足凭, 势必率天下之民, 尽为作奸之举, 而荡检踰闲之行, 不复自引为可羞。 殆荀子所谓 ‘盗名者’ 欤。” [9] 第三, 新名词的输入是亡国之兆, 会导致亡种亡国的厄运。 该文提到, 新名词的输入 “实为亡国 之阶”。 之所以把新名词的输入上升到亡国亡种的高度, 是因为人们时受西方民族主义的影响, 将语言 视为 “国粹” 的要素之一, 进而把语言作为确定 “民族” 的要素, 人们心目中语言文字的重要性故而陡 增。 人们相信: “一国有一国之语言文字, 其语文亡者, 则其国亡; 其语文存者, 则其国存。 语言文字 者, 国界种界之鸿沟, 而保国保种之金城汤池也。” [10] 可见, 人们对新名词的恐惧程度早已超出 “古文家 相顾惶恐” 的地步。 [11] 人们对待法律新名词的态度, 则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上述 《新定学务纲要》 的 一条重要内容即为 “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 理由在于 “少年躁妄之徒……妄谈民权自由……耳食臆 揣, 腾为谬说……其病由……好谈西国政治法律起”。 当局认为, “科学皆有实艺”, 而 “政法易涉空 谈”, 由此明文规定, “除京师大学堂、 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 余均宜注重普通、 实业两途。 其私设 学堂, 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 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 [12]
20 世纪初以前, 法律翻译的主角一直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耶稣会士、 传教士、 商人、 外交使节等 (其中又以传教士居多), 而国人仅扮演着辅助性的配角角色。 但自 1902 年晚清 “变法修律” 以降, 法 律翻译者则不再以外国人为主体, 中国留学生 (主要是留日学生和留英学生) 成了法律翻译的主力。 这 一分水岭之前的汉译法律词语与之后的汉译法律词语在渊源方面也有较为明显的差异: 早期的汉译法律 词语多来自英语、 法语、 葡萄牙语等语言的有限书籍、 字典或报纸等, 但自 1902 年后, 日本法律法规、 法律辞书、 法学书籍、 报纸及法学讲义中的法律词语成为近代汉译法律词语的最主要外来语渊源。 本文 所谓的 “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 即指 1902 年清末变法修律以降以成规模和成系统的态势涌入中文的 、
[关键词] 法律辞书 译名统一 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 《法规解字》 《盲人瞎马之新名词》 〔中图分类号〕 K25; DF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7326 (2012) 11-0122-08
“法学中国化” 是自清末以降 “西学中国化”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中国化的一个基本条件即 在于西方法律词语的中国化与法律翻译。 对于译者而言, 翻译法律的第一步, 就是要在汉语世界里寻找 到合适的中国语言文字, 以表达西方近代的法学知识。 但常令译者 “搔首彷徨” 的是, 他们往往很难在 中文固有的文字或习惯的表达中, 成功地找到对应的说法。 这种情形在东西方初遇时, 显得尤为典型。 因而, 翻译法律的实质是相同或不相同的法律意义在两种异质的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间的转换, 或是法 律概念在两种陌生的法律场景间发生的转移。
旧政权在风雨飘零之际, 颁布如此纲要, 抵拒法政新名词之输入与传播, 完全可以想象。 及至民国 初年, 仍有人对新名词持完全批判的态度。 前述 《盲人瞎马之新名词》 一书作者彭文祖自贬其为 “老腐 败”, 甚至不解何曰 “新名词”。 (第 1 页) 在彭氏的笔下, “所谓新名词……不过名一十而曰二五”、 (第 4 页) “具其名而虚其实之语”。 (第 3 页) 他继续着清季部分保守知识分子的论调, 称新名词 “为 鬼为祟, 害国殃民, 以启亡国亡种之兆”。 (第 5 页) 在该书中, 他还不止一次提到, 有些新名词 “不 伦不类”、 (第 6 页) “非驴非马”、 (第 7 页) “牛蹄马腿、 亡种同化性”。 (第 12 页) 对于新名词在中国 的传播, 身在日本留学的彭氏称其 “欲哭无声”, 惟 “恨国人之盲从也”。 (第 6 页) 至于 “盲从” 新名 词的主要人群, 彭氏认为 “留学生与学法政者” 乃第一盲从者。 (第 8 页) 彭氏下笔之重、 用词之狠、 骂词之犀利 (甚至不顾禁忌), 在正式出版物中实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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