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局-(HAD501-02)《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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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2008年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2008年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2008年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函【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国核安函[2008]15号【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日期】2008.02.28【实施日期】2008.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2008年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函(国核安函〔2008〕15号)各有关单位:2008年2月14日至15日,我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08年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了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文件(《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和《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的审评结论,及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结论。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纪要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08年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2008年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会议于2008年2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

本次会议的议题是审议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文件(《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和《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的审评结论,及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结论,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

专家委员会32名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福建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及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名单见附)。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等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等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等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08.09.23
•【文号】国核安发[2008]80号
•【施行日期】2008.09.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
算》等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80号)
各有关单位:
核安全导则《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HAD501/01)、《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2)、《核设施出入口控制》(HAD501/04)、《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HAD501/05)、《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安全分析报告格式和内容》(HAD501/06)、《核动力厂核材料衡算》
(HAD501/07)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核安全局1997年9月25日发布的《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HAD501/01)和1998年4月8日发布的《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
(HAD501/02)同时废止。

附件:
1.《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HAD501/01)(略)
2.《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2)(略)
3.《核设施出入口控制》(HAD501/04)(略)
4.《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HAD501/05)(略)
5.《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安全分析报告格式和内容》
(HAD501/06)(略)
6.《核动力厂核材料衡算》(HAD501/07)(略)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25•【文号】国核安发[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04]59号)各有关单位: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在制造秦山第二核电厂2号反应堆压力容器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条件的要求对制造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导致压力容器接管安全端焊接接头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十二条及《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给予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吊销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处罚。

确保核设施的设备质量是保证核设施安全运行的基础。

为了促进我国核电健康发展,各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及检验单位都要认真汲取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的经验教训,提高核安全文化水平,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进行核承压设备的相关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重申如下要求:一、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必须采取有效的检查和控制措施,确保各相关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的有效性。

二、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在核承压设备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条件的要求,认真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的管理程序和技术规程,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质量。

持证单位如有重大变动,必须按许可证条件要求将变动情况报送我局。

三、凡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的人员,必须按照《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及《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

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文号:[90]国核安法字129号发布日期:1990-9-1执行日期:1990-9-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第三章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第四章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第五章核材料帐务管理第六章核材料衡算第七章核材料实物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准、颁发和核材料的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核材料管制的范围,按《条例》第二条办理。

第二章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第三条能源部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全国核材料的管制,下设核材料管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核材料管制工作。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拟订核材料管制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按照《条例》规定,接受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负责办理发放核材料许可证;(三)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负责建立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和检查许可证持有者的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和保密工作。

核材料帐务与衡算的具体格式另行规定;(四)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国防科工委分别提交民用和军用核材料的季度报告(包括转让、盘存、帐务)及年度衡算报告;(五)在发生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并迅速将情况通报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及其它有关部门。

第三章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法人代表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有全面安全责任。

第六条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设立负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其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核材料衡算管理和实物保护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二)按“办公室”的规定,上报核材料的转让、定期盘存和帐务衡算报告;(三)对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人员和实物保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纪要》的函-国核安办[2008]55号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纪要》的函-国核安办[2008]55号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纪要》的函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纪要》的函(国核安办〔2008〕55号)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院可靠性中心:2008年3月18日至19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召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送你单位,请按照纪要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纪要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纪要2008年3月18日至19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召开核电厂监督大纲研讨会议,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院可靠性中心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名单见附)。

参会代表对“田湾核电厂核安全监督大纲(运行阶段)”、“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大纲(设备安装阶段)”、“岭澳核电二期工程建造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大纲(设备安装阶段)”、“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大纲(土建施工阶段)”、“核电厂营运单位设备监造监督检查程序”等5份文件展开了讨论,同时,有关代表对文件编制情况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会议达成如下意见:一、会议讨论的监督大纲基本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要求,能够适应我国核电厂监督的需要,各编制单位应按照会议意见修订,于2008年5月1日前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通过后予以发布实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2014年7月15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设备调配的管理方式,提高设备调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编制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四)《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大纲(试行)》(国核安函〔2012〕75号)(五)《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六)《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第三条本管理要求所指的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

两台机组之间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国核安发〔2007〕16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国核安办[2008]9号【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日期】2008.01.24【实施日期】2008.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核安办〔2008〕9号)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苏州核安全中心,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方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为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于2008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我局于2008年1月9~11日在上海召开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

现将会议纪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2008年1月16日至18日,国家核安全局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

来自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核二院安审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名单见附件。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是讨论《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核安全电气设备关键工艺清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监管基本要求》、《核安全电气设备许可证监管措施研究报告》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模拟件选取原则》等文件。

与会人员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一致认为这些文件的编制工作为下一步核安全电气设备的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文件内容完整,覆盖了电气设备许可证审评的各个环节,对电气设备的审评具有指导意义,对电气设备活动的监督也具有参考意义。

建议根据意见修改后尽快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21.05.28•【文号】国核安函〔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的通知国核安函〔2021〕6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现予以印发。

我局2014年7月15日印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2021年5月28日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方式,提高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管理要求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

两台机组之间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本管理要求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确定的核动力厂设备类别,其他核设施设备调配活动可参照本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对所调配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和境外注册登记单位对其供货用于调配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拟调入设备的营运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调配相关工作,并做好设备监造和出厂验收等工作,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负责。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管理要求,管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

第六条拟调配设备尚未从供应商发货、仍在供应商厂内时,视为在核设施厂外,其余均视为在核设施厂内。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国核安办[2008]30号【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日期】2008.03.03【实施日期】2008.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核安办〔2008〕30号)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为配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我局于2008年1月2-3日、7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注册登记及安全检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审查及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等工作研讨会。

现将会议纪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八年三月三日附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2008年1月7日)2008 年1月2-3日及1月7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召开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注册登记、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及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等工作研讨会(国核安办[2007]192 号)。

王中堂副司长出席了研讨会,国家环保总局6 个地区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名单见附件)参加了会议。

本次研讨会讨论了下列9 个程序文件,除《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资格条件》由苏州核安全中心起草外,其余程序文件均由北方监督站起草。

1.《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管理程序》2.《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资格条件》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资格条件》5.《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工作程序》6.《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章程》7.《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程序》8.《进口民用核安全核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程序》(7 日讨论)9.《进口民用核安全核设备安全检验大纲》(包括机械和电气设备)(7 日讨论)起草单位北方监督站和苏州中心在会上汇报了程序文件编制依据、国内外调研情况和主要内容。

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HAD501 05)

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HAD501 05)

附件四:核安全导则 HAD501/05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国家核安全局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 录1引 言 (1)1.1概述 (1)1.2目的 (1)1.3范围 (1)2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基本原则 (1)3核材料运输中实物保护系统应具备的能力 (1)4组织机构和职责 (1)4.1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领导小组 (1)4.2核材料运输监控中心 (1)4.3核材料运输队伍 (2)5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方案的内容 (2)5.1核材料运输有关单位信息 (2)5.2运输核材料的描述 (2)5.3设计基准威胁的界定 (2)5.4运输工具、路线与安排 (2)5.5组织机构及职责 (2)5.6保卫措施 (2)5.7通信安排 (3)5.8响应力量的预先安排 (3)5.9计划的正常运输路线和备用路线 (3)5.10信息保密和保护 (3)6 Ⅰ、Ⅱ、Ⅲ级核材料运输的实物保护要求 (3)6.1 运输Ⅰ级核材料的实物保护要求 (3)6.2 Ⅰ级核材料运输方式要求 (5)6.3 运输Ⅱ级核材料的实物保护要求 (5)6.4 Ⅱ级核材料运输方式要求 (6)6.5 运输Ⅲ级核材料的实物保护要求 (6)6.6 Ⅲ级核材料运输方式要求 (7)名词解释 (8)1 引 言1.1 概述相对于固定场所核材料的实物保护,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容易出现薄弱环节,有可能发生非法转移或破坏核材料的行为。

为了规范核材料运输的实物保护,防止核材料丢失、非法转移和破坏,必须对运输中的核材料实施纵深防御的保护措施。

根据核材料运输的设计基准威胁和核材料的实物保护级别,制定并实施核材料运输的实物保护方案,对核材料运输活动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能够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不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不对公众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HAD 501 08-2020-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

HAD 501 08-2020-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 2 —目录1引言 (5)1.1目的 (5)1.2范围 (5)2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5)2.1系统的构成 (5)2.2系统总体功能和性能要求 (5)2.3视频图像信号 (6)2.4信号传输 (6)2.5视频切换控制 (7)2.6显示和记录 (7)2.7图像存储和回放 (7)2.8图像质量要求 (8)2.9视频智能分析 (8)3系统设备性能和安装要求 (8)3.1基本要求 (8)3.2前端采集设备 (8)3.3传输设备 (10)3.4视频切换控制设备 (11)3.5显示设备 (12)3.6记录和回放设备 (12)3.7控制台 (12)4系统安全性要求 (13)5系统可靠性要求 (13)6系统兼容性和可扩展性要求 (13)7系统防雷接地和供电要求 (14)8系统运行要求 (14)名词解释 (15)附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 (17)— 4 —1 引言1.1目的本导则的目的是对核动力厂在设计、安装、改造和运行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方面提出统一的基本要求,以保障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及其核材料的合法利用。

1.2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国新建、改建、扩建、运行和退役过程中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

其他核设施可参照执行。

2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2.1系统的构成视频监控系统按照视频信号种类可分为模数混合视频监控系统、数字视频监控系统两大类。

视频监控系统一般由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记录等部分组成。

图像采集部分用于采集监控范围的视频图像信号;传输部分用于将前端视频信号传输至保卫控制中心或保卫值班室;控制部分用于对视频图像进行切换显示、对前端云台设备进行控制;显示部分用于视频图像显示;记录部分用于视频图像的存储。

2.2系统总体功能和性能要求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完整,应能连续有效覆盖受保护区域,不存在盲区和死角。

监控范围至少包含保护区和要害区周界、出入口、安全级冷却水循环泵房取水口、核岛内要害部位、保卫控制中心、穿越保护区和/或要害区的地下廊道和通径大于50cm 的雨水管沟等。

HAF-HAD 文件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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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HAD103-05 HAD103-06 HAD103-07 HAD103-08 HAD103-09 HAD201-01 HAD202-01 HAD202-02 HAD202-03 HAD202-04 HAD301-01 HAD301-02 HAD301-03 HAD301-04 HAD401-01 HAD401-02 HAD401-03 HAD401-04 HAD401-05 HAD401-06 HAD501-01 HAD501-02 导则汇编1998(上) 导则汇编1998(下) 核电厂人员的装备、招聘、培训和授权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 核电厂在役检查 核电厂维修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 研究堆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研究堆运行管理 临界装置运行和实验管理 研究堆的应用和修改 研究堆和临界装置退役 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 核电厂放射性排除流和废物管理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 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 1996 1990 1988 1994 1994 1997 1989 1989 1997 1992 1991 1998 1998 1998 1990 1997 1997 1998 1998 1998 1997 1998 1998 1998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CH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HAD103-05(1996.2.13) HAD103-06(1990.2.20) HAD103-07(1988.10.6) HAD103-08(1994.1.1) HAD103-09(1994.1.1) HAD201-01(1997.1.1) HAD202-01(1989.4.3) HAD202-02(1989.4.3) HAD202-03(1997.1.1) HAD202-04(1992.4.18) HAD301-01(1991.7.24) HAD301-02(1998.7.10) HAD301-03(1998.7.10) HAD301-04(1998.7.10) HAD401-01(1990.5.19) HAD401-02(1997.1.16) HAD401-03(1997.2.15) HAD401-04(1998.7.6) HAD401-05(1998.7.6) HAD401-06(1998.7.6) HAD501-01(1997.9.25) HAD501-02(1998.4.8) 导则汇编1998(上) 导则汇编1998(下)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HAD 核安全法规(合订本) 核安全法规(合订本)

浅谈核电厂核岛周界的实物保护措施

浅谈核电厂核岛周界的实物保护措施

浅谈核电厂核岛周界的实物保护措施作者:徐冠宏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2年第22期摘要:核岛周界是核电厂实物保护系统的要害区边界,是重点保护目标。

本文根据田湾核电站的工程特点和工程实践,研究了采用新型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同时从核电站实物保护的角度和红外探测器技术功能特性上,分析要害区周界实物保护系统的可行性。

同时为了兼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实物保护系统在核岛周界门上所采用的一些技防措施,为后续核电厂建设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核电站要害区边界实物保护系统红外探测1、前言由于核的敏感性,特别是日本福岛事件以后,人们更加关注核安全。

实物保护系统(PPS)作为核安全的保障措施之一,对于电站的安全生产乃至社会安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目前国际通用的核材料、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概念是由探测、延迟和响应三大功能要素组成的能有效防止非法转移核材料或破坏核设施的安全防范系统。

通常采用技防和人防相结合的措施,而其中的技防则主要依靠本文中所介绍的充分利用实体屏障和电子设备达到安全防范效果的技术系统。

核岛周界是核电站实物保护系统最高防范级别要害区的边界,要求被保护的区域必须有闭合的屏障,要求必须装有外部探测器、内部探测器、报警评价、出入控制、报警通信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2、核电站核岛要害区周界2.1 标准依据《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502)规定:要害区周界在保护区之内沿反应堆厂房、蒸汽间、控制厂房、核服务厂房、核辅助厂房、贮存厂房、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安全厂房等建筑物周界(对于田湾核电站为核岛周界)所设置,该实体屏障以建筑物墙体为主,在建筑物门、窗处采用铁丝网栅栏与建筑物墙体连接形成。

上述规定的要害区周界实体屏障由墙体和铁丝网栅栏组成,避免使用外墙门作为屏障的一部分,其优点之一是,可以有效地将实物保护系统对周界门的完全控制需求和防火安全上对周界门任意开启需求结合起来,核岛周界上的门绝大部分是消防疏散门,火灾时疏散人员能轻易打开这些门,出去后即免除了烟雾窒息的主要威胁,平时工作人员打开门,出去后还处于铁丝网栅栏以内即还处于实物保护系统的控制之中,另外还可以通过遥控打开铁丝网栅栏上门锁的方法方便消防队员或平时携物人员进入核岛;优点之二是,避免对已有的工艺和消防设计作任何改动。

HAD501-06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安全分析报告格式和内容(08年发布)

HAD501-06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安全分析报告格式和内容(08年发布)

附件五:核安全导则 HAD501/06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安全分析报告格式和内容国家核安全局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安全分析报告格式和内容(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 录1引 言 (1)1.1概述 (1)1.2目的 (1)1.3范围 (1)1.4安全分析报告应满足的一般要求 (1)1.5安全分析报告编写要求 (2)2实物保护 (3)2.1组织机构 (3)2.2职责与分工 (3)2.3设计基准威胁 (3)2.4设计原则 (3)2.5区域划分和实体屏障 (3)2.6保卫控制中心(或保卫值班室) (4)2.7警卫与守护 (5)2.8出入口控制系统 (5)2.9入侵报警系统 (6)2.10视频监控系统 (7)2.11供电和照明系统 (7)2.12通信系统 (7)2.13检验和维修 (7)2.14突发事件处置 (7)2.15实物保护系统完整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评价 (8)3核材料衡算与控制 (8)3.1组织机构 (8)3.2职责与分工 (8)3.3平衡区的划分 (8)3.4关键测量点(KMP)的设置 (9)3.5核材料测量 (9)3.6核材料转移控制 (9)3.7实物盘存 (10)3.8核材料平衡结算和MUF评价 (11)3.9账目记录和报告系统 (11)4信息保密 (11)名 词 解 释 (12)1引 言1.1 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安全许可制度的规定,核设施许可证申请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在核设施装(投)料运行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是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组成部分。

本导则给出了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安全分析报告的编写格式及其应包含的内容范围和详细程度的要求。

核材料实物保护

核材料实物保护

源采取并保持有效地控制以保护个人㊁社会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㊂沿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77年在其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了辐射防护三原则,即正当性㊁最优化和剂量限制体系,1990年的60号出版物再次重申了此三项原则㊂而国际原子能机构1996年在此基础上,出版了安全丛书第120号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原则 ,其中又引入辐射源安全㊁法制体系和责任等因素,提出了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11项原则㊂200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㊁粮农组织㊁国际劳工组织㊁国际气象组织㊁经合发展组织/核能机构㊁泛美卫生组织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等9个国际组织联合发布了编号为No.SF-1的 基本安全原则 文件㊂ 基本安全原则 的内容是将1993年的 核设施安全原则 ㊁1995年的 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 和1996年的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原则 三个出版物整合取代㊂对于原则应用的语气也由原来的 应当(shall) 强化为 必须(must) ㊂针对实践的原则(4项):(1)实践应当是正当的㊂是指该实践产生的利益应当大于对受照个体和社会带来的可能辐射危害㊂(2)对于正当的实践,医疗照射除外,应当采取剂量限制措施确保任何个人不会受到不可接受的辐射照射㊂(3)对于除治疗照射外的任何辐射源的照射,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受照剂量㊁受照人数和受照的可能性达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㊂(4)应当采取各种合理可行的强化安全运行措施,防止出现辐射事故并缓解事故后果㊂针对干预的原则(2项):(5)任何干预措施都应当满足利大于弊的原则㊂(6)应当对各种干预的形式㊁规模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进行优化,使其净利益最大化㊂针对源的原则(3项):(7)在源的布局时,应当综合考虑会影响源的安全㊁照射大小或潜在照射的可能性㊁受照个体㊁群体和环境的各种因素㊂(8)源的设计与建造应当满足可靠㊁稳定和方便的管理运行,以确保防护和安全在高置信度水平㊂因此,应当对人为因素㊁系统测试㊁运行经验反馈和纵深防御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㊂(9)源的运行与使用应当基于运行规程和和工况条件,不断总结运行经验和吸取教训,确保源的安全与安保和辐射防护最优化㊂针对防护与安全的基础架构原则(2项): (10)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有效地法制体系以监管实践和干预活动,明确各个审管部门的职责㊂(11)相关法制体系内的各责任方应当为防护与安全提供应有的支持,验证防护与安全的有效性,准备合适的应急计划㊂国内应用:我国虽未正式发布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原则,但在核能与核技术应用的实践中和审管过程中使用着这些原则㊂核材料实物保护㊀㊀核材料实物保护(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实物保护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和监管,以及采取技术手段对核材料和核设施进行保护,旨在防范或阻止核材料在使用㊁贮存和运输中被盗㊁丢失以及非法转移和防止对核材料和核设施进行人为蓄意破坏的措施㊂实物保护措施适用于所有使用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核材料以及核设施㊂沿革:核材料实物保护的国际法律基础是1987年2月生效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㊂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积极推动下,2005年7月完成了对该公约的修订㊂按照‘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的有关规定,各国应建立与核材料保护相关的国内法律体制,并指定主管部门对核材料实物保护进行全面监管,包括许可证审批要求或其他授权程序㊂IAEA建议性文件‘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INFCIRC/225/ Rev.4)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用于核材料实 64辐射防护通讯㊀2023年2月第43卷第1期物保护的技术指导文件㊂2011年IAEA完成了对该建议性文件的修订并正式出版(INFCIRC/225/Rev.5)㊂主要目的:核材料实物保护的主要目的是:①防止盗窃和其他非法获取在使用㊁贮存和运输中的核材料;②确保采取迅速和全面的措施,以查找和在适当时追回失踪或被盗的核材料;③保护核材料免遭人为蓄意破坏;④减轻或最大程度降低人为蓄意破坏所造成的放射后果㊂制度的建立:一般而言,建立和实施国家核材料实物保护管理制度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㊂运行和维护核材料实物保护系统㊁保护核材料安全的主要责任由核材料许可证持有者(或承运者)和核设施的营运者和管理者承担㊂建立核材料实物保护制度应当实现下列目标:①控制和保护敏感信息以降低针对核材料和核设施的恶意行为的风险;②通过探测㊁延迟等技术措施有效的阻止恶意的企图或行为;③采取有效的响应和应对措施减轻恶意行为引起的后果㊂系统的设计:核材料实物保护系统的设计,应基于国家对现实和潜在威胁的评定,通过对威胁和对恶意行为潜在后果的分析,并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和监管要求,确保采取适当有效的实物保护措施㊂对擅自转移核材料及破坏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威胁的评价而确定的设计基准威胁是建立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㊂何种风险水平对于核材料实物保护而言是可以接受的以及应当采取何种级别的保护措施来防止威胁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㊂在实施核材料实物保护措施时应体现纵深防御原则,即将安保系统与装置㊁程序(包括警卫及其履行职责)和设施布局等要素通过设计的方式加以有效结合㊂核材料实物保护的探测㊁延迟和响应等技术功能均应体现均衡和纵深防御的原则㊂纵深防御还应当考虑实包括现有核安保应急响应能力以及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在内的相关措施㊂分级保护是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对核材料进行适当保护的有效措施㊂在应用核材料分级保护方案时应考虑当前对威胁的评价㊁核材料的性质和相对诱惑力以及与擅自转移核材料和蓄意破坏核材料或核设施有关的潜在后果㊂通过分级保护的方法,可以使受关注的核材料与实物保护措施之间建立适当的关系㊂对于防止蓄意破坏核材料和核设施的恶意行为,需要从技术上确定不可接受的放射性后果的阈值,以便在考虑现有核安全和辐射防护要求的同时确定适当的实物保护级别㊂实物保护分级方案对可能导致较严重后果的事件实行较高级别的保护㊂风险管理:国家核材料实物保护制度应通过风险管理的方式将擅自转移核材料和蓄意破坏核材料和核设施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以下㊂核材料实物保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风险管理:①通过有效的和可靠的实物保护措施的威慑作用以及对敏感信息和资料的保护以减少威胁;②通过实施纵深防御或建立和维护核安保文化来提高实物保护系统的有效性;③通过改变核材料的数量和类型以及设施的设计来减轻恶意行为的潜在后果㊂核材料实物保护的主管部门㊁核材料许可证持有者(或承运者)和核设施的营运者和管理者应制订和实施相关的核材料保护应急计划,对擅自转移㊁偷盗核材料或破坏核材料或核设施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反应㊂实物保护信息安全:核材料信息和实物保护信息的安全是目前核安保领域关注的问题㊂因此,应当采取步骤,以确保适当保护若被擅自泄露可能损害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特定或详细资料㊂核材料许可证持有者(或承运者)以及核设施的营运者和管理者应当确定需要保护哪些涉及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的信息资料以及应如何采用分级方案来保护这些信息资料㊂我国实物保护实践: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规定了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㊂该条例要求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对生产㊁使用㊁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所,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㊁破坏㊁火灾等事故的发生㊂1990年9月25日,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对核材料实物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㊂目前我国对核材料分级保护的规定列于下表1㊂国际原子能机构建议的核材料分类见下表2㊂74辐射防护术语介绍表1㊀核材料实物保护等级划分材料状态等级ⅠⅡⅢ钚未辐照过的2kg 以上10g~2kg10g 以下铀未辐照过的,235U 富集度ȡ20%的浓缩铀5kg 以上1kg~5kg10g~1kg未辐照过的,235U 富集度在10%~20%范围的浓缩铀20kg 以上1kg~20kg未辐照过的,23U 富集度<10%的浓缩铀(不包括天然铀㊁贫化铀)300kg 以上10kg~300kg氚未辐照过的,以氚量计10g 以上1g~10g0.1g~1g锂浓缩锂(以锂计)20kg 以上1kg~20kg表2㊀国际原子能机构建议的核材料分类表材料状态等级ⅠⅡⅢ3)钚1)未辐照过的2)2kg 或2kg 以上2kg 以下500g 以上500g 或500以下15g 以上铀-235未辐照过的2)__235U 含量超过20%的浓缩铀5kg 或5kg 以上5kg 以下1kg 以上1kg 或1kg 以下15g 以上__235U 含量超过10%但低于20%的浓缩铀10kg 或10kg 以上10kg 以下或1kg 以上__235U 含量超过天然铀但低于10%的浓缩铀10kg 或10kg 以上铀-233末辐照过的2)2kg 或2kg 以上2kg 以下及500g 以上500g 或500g 以下,15g 以上经辐照的然料贫化铀,或天然铀,钍或低加浓铀(可裂变物质含量小于10%4,5))㊀㊀1)各种钚,但同位素钚-238浓度大于10%着除外;2)未在反应堆中辐照过的材料;或在反应堆中辐照过,但在1m 无屏蔽时其辐射水平等于或小于100rad /h 的材料;3)数量低于第Ⅲ类以及天然铀,应按照慎重的管理办法进行保护;4)虽然建议了这一保护级别,但各国可根据其对具体情况的评价,规定另外的实物保护材料类别;5)在未经辐照前由于原有裂变材料含量而划归第Ⅰ和第Ⅱ类的其他燃料,如在1m 无屏蔽时其辐射水平超过100rad /h,即可降低一级㊂㊀㊀由表1和表2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核材料分类的最大特点是,我国的分类中把某些量的氚和锂也纳入了监管体系,而国际原子能机构却未推荐㊂我国现行核材料管制法规对存放于固定场所或部位的不同等级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基本要求为:①存放一级核材料的部位必须设置武装警卫,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严格控制非本单位人员进入,履行登记手续,实行 双人双锁 制度;存放一级核材料的场所至少要建立两道完整㊁可靠的实体屏障,储存一级核材料必须有保险库或保险柜;一级核材料的场所㊁部位应装设报警㊁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②二级核材料部位设武装警卫,或固定专人昼夜看守㊂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二级核材料的场所要建立两道实体屏障,其中必须有一道是完整可靠的㊂储存二级核材料必须有坚固的库房或柜;二级核材料的场所,其重要部位应装设报警或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③三级核材料部位设专人看守,或将核材料存入安全装置内;核材料场所必须建立一道完整㊁可靠的实体屏障㊂警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训练,配备必要的装备㊁器材,一旦发现破坏㊁抢劫㊁盗窃行为,应迅速干预制止,及时报告㊂无论采用哪一种技术防范措施,都应使之对非法侵入行为发出快速警报㊂84 辐射防护通讯㊀2023年2月第43卷第1期。

核安全局-(HAD501-02)《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2008.9.1

核安全局-(HAD501-02)《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2008.9.1
II
目录
1 引言 .................................................................... 1 1.1 目的 ................................................................ 1 1.2 范围 ................................................................ 1
4.1.2 实施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 a) 核材料数量达到二级实物保护的设施; b) 堆芯热功率为 2-100MW(th)的反应堆装置; c) 独立存放和处理高放固体废物及中放废液的设施(见附录); d) 含有需作主动冷却处理核燃料的乏燃料池; e) 若发生不受控临界事故,其影响可能波及到周界外超过 0.5Km 范围的设施; f) 上述未包括的其它核设施。
2
4.1.1 实施一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 a) 核材料数量达到一级实物保护的设施; b) 堆芯热功率在 100MW(th)以上的反应堆装置; c) 包含一部分新近卸堆的燃料,且总量大于 1017Bq Cs-137(相当于 3000MW(th)反应 堆的堆芯存量)的乏燃料池; d) 独立存放和处理高放废液的设施(见附录); e) 独立的乏燃料元件后处理设施; f) 上述未包括的其它核设施。
实物保护系统应按设施级别设置多重实体屏障;应配置多层次和不同技术类型的探测 报警系统;同一保护区域各部分的安全防护水平应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节和隐患。由 此实现核设施的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 2.5 同时设计、施工和运行
实物保护系统应与核设施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运行。
3.1 组织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屏蔽实验反应堆保护系统改造方案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5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屏蔽实验反应堆保护系统改造方案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5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屏蔽实验反应堆保护系统改造方案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屏蔽实验反应堆保护系统改造方案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5号)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你院《关于提交“清华大学屏蔽实验反应堆保护系统改造方案”的函》(清核函〔2006〕2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院提交的屏蔽实验反应堆保护系统改造方案进行了审评,认为该方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院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和实施计划进行屏蔽实验反应堆保护系统改造,做好改造前试验准备及施工设计工作,严格执行质量保证要求,并按照审评中所做的承诺选购符合要求的设备,确保改造后保护系统可靠运行和屏蔽实验反应堆运行安全。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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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 墙体型屏障由砖、石、混凝土、钢材或它们的组合构成。在设计和建造中应注意不 给入侵者提供藏匿或掩蔽的场所。
c) 对于垂直部分高度不低于 2.5m 的屏障,应在其顶部加装朝向实物保护区外侧、与垂 直方向形成 30~45°夹角、长度不小于 0.7m 的支架,在支架上附设 3~4 股带倒刺 的铁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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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实施一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 a) 核材料数量达到一级实物保护的设施; b) 堆芯热功率在 100MW(th)以上的反应堆装置; c) 包含一部分新近卸堆的燃料,且总量大于 1017Bq Cs-137(相当于 3000MW(th)反应 堆的堆芯存量)的乏燃料池; d) 独立存放和处理高放废液的设施(见附录); e) 独立的乏燃料元件后处理设施; f) 上述未包括的其它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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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导则 4.1.1 节所涉及的核材料、装置、设备、配套设施和安防中心,如主控室、 核反应堆及其辅助厂房、核燃料库房、安全级发电机房、安全级冷却剂循环泵、高 放废液处理设备、乏燃料元件主工艺厂房、保卫控制中心等,都应置于要害区。
b) 本导则 4.1.2 节所涉及的核材料、装置、设备、配套设施和安防中心,如主控室、 核反应堆及其辅助厂房、核燃料库房、应急发电机房、冷却剂循环泵、低浓铀浓缩 设备、中放废液及高放固体废物处理设备、保卫控制中心等,都应置于保护区。
本导则的目的是对各种核设施在规划、设计、建造、改造和运行实物保护系统方面提 出统一的基本要求,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核材料的合法使用。 1.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国已建、扩建和新建的民用胁
对核设施可能遭受到的各种威胁要素应进行分析和归类,整理出设计基准威胁。可能 的威胁要素主要包括潜在犯罪分子的类型、动机、规模、能力和可能采用的手法和策略。 其中潜在犯罪分子包括外部、内部和内外勾结等多种类型。核设施的设计基准威胁在报呈 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设计实物保护系统的依据。 2.2 分级分区保护
c) 本导则 4.1.3 节所涉及的核材料、装置、设备、配套设施和安防中心,如主控室、 核反应堆及其辅助厂房、核燃料库房、低放废液及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理设备、保卫 值班室等,都应置于控制区。
5 固定场所的实物保护 5.1 警卫与守护
根据核设施实物保护等级配置相应的警卫力量。他们由武警、保卫、安保等人员组成, 且须通过严格培训和考核,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通讯手段。警卫力量的主要职责是:
1
a) 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建立专职的实物保护组织机构并配制适合的人员。 b) 应指定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物保护工作。 c) 实物保护组织机构应构成严密、权限和职责明确、联络渠道畅通,并具有足够的工
作独立性。 d) 从事实物保护的人员必须通过严格的和定期的审查,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以具
4.1.2 实施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 a) 核材料数量达到二级实物保护的设施; b) 堆芯热功率为 2-100MW(th)的反应堆装置; c) 独立存放和处理高放固体废物及中放废液的设施(见附录); d) 含有需作主动冷却处理核燃料的乏燃料池; e) 若发生不受控临界事故,其影响可能波及到周界外超过 0.5Km 范围的设施; f) 上述未包括的其它核设施。
4 实物保护的分级和分区 .................................................... 2 4.1 核设施的分级 ........................................................ 2 4.2 核设施的分区保护 .................................................... 3
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营运单位应授予其明确的职权范围。 3.2 职责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所辖设施的实物保护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a) 根据核设施建造和运行的不同时期工作内容的变化,分别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实
物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卫工作大纲、实物保护质量保证、保 密、警卫与守护、实物保护区出入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检查和奖惩办法 等。 b) 负责领导与组织本单位的实物保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实物保护区域内的 巡逻;控制与管理各出入口人员、车辆和货物的出入;执行监视和警戒任务;在发 生外来入侵时,执行防卫、报警和阻击等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 影响。 c) 负责保卫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d) 负责实物保护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运行、维护和维修工作。 e) 确定本单位的警卫目标和岗哨设置,指导武警部队的执勤工作。 f) 负责制定和申报本单位实物保护系统的运行、升级、改造和实施方案。 g) 对本单位的实物保护系统做有效性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实物保护规章执行情 况;实物保护系统运行及维护情况;实物保护系统的完整性与可靠性等。
实物保护系统应按设施级别设置多重实体屏障;应配置多层次和不同技术类型的探测 报警系统;同一保护区域各部分的安全防护水平应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节和隐患。由 此实现核设施的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 2.5 同时设计、施工和运行
实物保护系统应与核设施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运行。
3.1 组织机构
3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核设施实物保护区域的实体屏障须完整可靠。实体屏障可分为两种类型:栅栏型和墙 体型。除另作规定外,控制区和要害区设单层屏障,可采用栅栏型或墙体型;保护区设双 层屏障,采用栅栏型。各区屏障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6m。 5.2.1 实体屏障的一般要求
a) 栅栏型屏障由高强度、耐腐蚀钢丝制成。钢丝直径不小于 3mm,栅格每边边长不大 于 6cm。栅栏桩柱间距为 2m~3m。桩柱的基础部分须埋入地下。对于粘土地面,其 深度不小于 0.9m,并用混凝土浇灌。对于其他地质类型的地面(如冻土层或积岩层), 桩柱基础部分深度可根据情况酌情增减。栅栏底端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 5cm。
3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 1 3.1 组织机构 ............................................................ 1 3.2 职责 ................................................................ 2
4.1.3 实施三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 a) 核材料数量达到三级实物保护的设施; b) 堆芯热功率小于 2MW(th)的反应堆装置; c) 独立存放和处理中放固体废物及低放废液的设施(见附录); d) 若失去屏蔽,直接外照剂量率在 1m 处超过 100mGy/h 的设施; e) 若发生不受控临界事故,其影响可能波及到周界外 0.5Km 范围内的设施; f) 上述未包括的其它核设施。
名 词 解 释............................................................... 11 附录 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的分类体系 ........................................ 13
III
1 引言 1.1 目的
a) 执行实物保护区域各出入口、要害部位及周界内侧的值勤、警戒和昼夜巡逻任务。 b) 在核材料存放点,重要核设备库房及其他要害部位,严格控制人员进入,做好审查
登记工作。 c) 在发生报警的地段,就近复核、查验。 d)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执行应急任务。主要包括: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迅速
阻击、追踪、追捕入侵者,立即对公众实施疏散和救援等。 5.2 实体屏障
根据保护目标的重要程度和潜在风险等级,实施核设施的实物保护分级(一级、二级、 三级)和分区(要害区、保护区、控制区)保护。 2.3 系统完整、可靠与有效
实物保护系统是一个综合诸多因素的系统工程。应保证实现探测、延迟和反应三要素 的协调;完善实物保护各类设备的功能;做到人防和技防措施的有机结合。由此建立起完 整、可靠与有效的实物保护系统。 2.4 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
4.2 核设施的分区保护 4.2.1 实物保护区域划分
核设施的实物保护区域应划分为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实行分区保护与管理。实 施一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设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实施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设控制 区和保护区;实施三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设控制区。三区呈纵深布局,即要害区在保护区 内,保护区在控制区内。 4.2.2 分区保护
4 分级和分区 4.1 核设施实物保护的分级
根据核设施在遭到破坏后可能产生的放射性释放对公众和环境的危害程度;核设施中 核材料的类型、数量、富集度、辐射水平、物理和化学形态、核设施所处地理位置及具体 情况等因素,将核设施分为三个实物保护级别。在设施级别与核材料级别不一致时,应按 其中的最高等级确定核设施实物保护的级别。
附件二:
核安全导则 HAD501/02
核 设 施 实 物 保 护 (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
核 设 施 实 物 保 护 (试行)
(2008 年 9 月 1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与本导则的方法或方案,但必须证 明所采用的方法或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5 固定场所的实物保护 ...................................................... 4 5.1 警卫与守护 .......................................................... 4 5.2 实体屏障 ............................................................ 4 5.3 出入口控制 .......................................................... 6 5.4 技术防范措施 ........................................................ 7 5.5 保卫控制中心或保卫值班室 ............................................ 9 5.6 突发事件处置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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