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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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考
制 史 上 少有 的 。”] I I 法院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诉讼方式 , 在西方被誉为 “ 东方
经验” 在 中国也被认为是 “ 良传统 ” , 优 。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 诉讼 法》 仅有第 9 、 1 5 、 8 中的 7 ( 8 条至第 9 条 ) 条 第 5条 第 章 条 第 5 l 条文 , 以及 《 民事诉讼法意见》 中的 7 个条文( 9 条至第 9 条 ) 第 1 7 对法院调解 作了规定 。其内容规定 简单 , 也过于原则 , 不能适应新形势下 民事调解 工作 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 , 2 0 年 1 于 02 月与司法部联合制 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 民调 解工作 的意见》 同年又制定 了《 , 关于 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 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 0 4年 l 月 1日起施 。2 0 1 行 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调解工作 的若 干规定 》 也是最 高人民法院 根据 《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和审判实践经验 , 民事诉讼法 院调解 工作 对 作 出的新的司法解 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治 国进程的不断 推进 , 立法机关 也需要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修正。 法院调解相对于法院审判的优越性 法院调解 ,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的主持下 , 诉讼 当事人就争议 的问题 , 通过 自愿协商 , 达成协议 , 解决其 民事纠纷 的活动 。 法 院调解 是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和解决 民事纠纷 的重要形式 。法 院调解有 以下 特 征 :1 () 法院调解是在人 民法 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 法进行 的。 在整个 法 院调解过 程中, 审判人员都居于主导地 位。 法院调解要依照民事诉讼 法 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 的全过程。 民法 院审理 () 人 民事案件 和经济纠纷案件时 ,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 能进行调解 的随时 都可以调解 。( ) 3 法院调解是人 民法 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 凡经法 院达成协议 的, 一般 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制作调解书 , 并经双方 当事人 签收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 关 于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 ,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诉讼活动 。第 二种观点认为法院调解尽管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 ,但它不 同于法院 运用 审判权 以判决方式解 决争议的活动 ,它本质上是法院行使审判权 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 笔者认为一方面 , 法院调解具有诉讼的性质 , 既是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 的一种审判活动 , 也是 当事人 的一 种诉讼活动。另一方面 , 法院调解 本质上是法院行使 审判权 与当事 人行使 处分权相结合的产物 ,它必须 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 为前提 和基 础。当事人是否选择法院调解解决争 议 的问题 , 取决于 当事人对其 程序权利 的处分 , 选择调解后 , 能否达成 调解协议则有赖于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 狭义 的法 院审判是指法 院通 过判决的方式解决 民事 纠纷 的模 式。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院调解不是法 院判 决的必经程 序 , 法 但 它又属于法院裁判有些案件过程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院调解制度 与法院审判制度相 比, 其优越性 主要体现在 : ( ) 一 有利于比较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法院审判的原则是“ 以事实 为依据 , 以法律 为准绳 ” 对诉讼 当事人 , 之间 的纠纷以判决 的方式解决 , 判决书具有强制约束力 。 这种方式虽然 可以在承担 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 , 以强制执行 , 障另一方 的合法 给 保 权益 , 在运用审判方式结案后 , 但 势必会加剧诉讼 当事人矛盾 。尊重诉 讼 当事人 的意志 , 在平等协商 、 谅互让的基础上达 成协议 , 互 从而真正 化解矛盾 , 解决纠纷 。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2023年了,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在这个时代,法律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普遍的方式。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不断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以下是我对未来的几点建议。

第一,推广智能调解系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调解系统已经逐渐成为了现实。

这些系统不仅可以提供快速、高效、低成本的调解服务,而且可以实现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决策、自动化记录等功能,有效降低了调解成本,提高了调解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广智能调解系统的应用,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便利、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二,加强调解民主性。

目前,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民主参与不足,司法机关说了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调解民主性,让当事人能够真正“说出自己的问题,自己的意见,自己的理由”,建立起真正意义的平等协商的模式。

如果调解程序无法体现公正、公平,让当事人满意,那么调解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更达不到调解的目的。

第三,完善调解标准化。

民事调解机构的调解质量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调解的质量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调解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调解机构的选择、调解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调解程序的规定等等。

只有有了这些标准,才能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将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可靠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第四,加强调解宣传。

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方式,需要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信任。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必要性,我们应该加强调解宣传,提高调解参与率。

这些宣传应该包括调解的流程、调解的优劣势、调解的代码、调解的历史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广调解,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关系。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调解制度是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唯有不断地创新调解方式,推动调解流程标准化,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对调解的需要,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____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以提高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以下是对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设想和展望。

首先,人民调解工作将加强智能化建设。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人民调解工作将更加高效、智能化。

在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将在调解程序、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预测等方面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以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例如,可以利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算法,分析历史案件数据,对不同类型的纠纷进行预判和预测,指导调解员的工作,从而更准确地制定调解方案。

其次,人民调解机构将加强队伍建设。

在2024年,人民调解机构将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调解员将接受更多的法律、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调解技能和专业素养。

此外,人民调解机构还将积极吸纳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加入到调解工作中,形成多元化的调解队伍。

政府将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为人民调解机构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再次,人民调解工作将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

在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将与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协同办案等方式,提高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促进纠纷解决的高效和公正。

例如,人民调解机构可以与法院建立快速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等方式,促进诉讼和调解的衔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人民调解工作将注重社会参与和公众参与。

在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将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的调解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调解工作中。

例如,可以设立调解志愿者队伍,在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场所招募和培训调解志愿者,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和便捷的调解服务。

同时,人民调解机构还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增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和谐语境下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和谐语境下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f ) 院 调 解 制 度 的 历 史 沿 革 二 法
式 其 次 。 院 调 解 事 实 上 所 发 挥 的诸 如 尊 重 当 事 人 法 对 诉 权 的 处 分 而 使 纠 纷 更 易 获 得 解 决 .简 化 纠 纷 解
决 程 序 、案 件 的 处 理 结 果 具 有 一 定 的 可 预 测 性 等 功
理 民事 案 件 的 一 种 方 法 和 形 式 是 当 事 人 行 使 处 分 权 与 法 院 行 使 审 判 权 相 结 合 的 产 物 三是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的 一 种 方 式 我 国 现 行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9条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 当 根 据 自愿 和 合 法 的 “ 应 原 则 进 行 调 解 : 解 不 成 的 。 当 及 时 判 决 ” 简 言 调 应 之 , 遵 循 自愿 、 法 以 及 查 明 事 实 、 清 是 非 的 原 它 合 分 则 . 当 事 人 之 间 私 权 冲 突 为 基 础 . 公 权 力 主 导 下 以 在 对 私 权 利 的 一 种 处 分 和 让 与 调 解 制 度 作 为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的 一 种 方 式 。 我 国 由来 已久 在 、
程 的 不 断 推 进 .新 的 形 势 对 法 院 调 解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所 推 崇 .使 法 院 调 解 在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中 一 直 处 于 重
行 法院调解 , 存在诸 多弊 端 , 重 阻碍 了其作 用的发 挥 。 因此 , 必要从 构 建社会 主 义和谐社 还 严 有
会 的角度 出发对我 国现行 的 法院调解 予 以完善 。
【 键 词 】 法院调 解 关
调 审分 离 和谐社 会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生 命 力 。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工 作 取 得 显 著 成 在 绩 的 同时 , 应 该 看 到 在 很 多地 方 甚 至 把 2 严格规定调解程序的启动 限制和期 间 也
调 解 结 案 作 为 法 官 考 核 的 目标 , 味 追 求 一 诉 权 是 审 判 权 行 使 的 前 提 , 有 诉 权 为 了达 到 案 件 调 解 结 案 的 目的 , 没 在调 解过 案 件 的高 调 解率 , 成 案 件 的 久调 不决 , 造 严 行 使就 没 有 审 判 权 行 使 。 判 权 的 启 动 依 程 中传 递错 误 的 信 息 , 至 欺诈 当事 人 。 审 甚 卷
3 增加法院调解的透明度 , 加强对 法院调
或者 经 过协 商 达 成协 议 的 一 项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制 度 。 】 调 解 可 以 提 倡 , 决 不 能 作 为 硬 性 的 指 标 解的监督 I t 但 法 院调 解是 我们 民 事 诉讼 的 一 项 重 要 来 加 以 考 核 , 解 制 度 的 本 质 在 于 当事 人 调 调 解 与 判 决 方 式 相 比 其 更 具 有 多 样
重 侵 害 了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接影 响 着 赖 于 当 事 人 诉 权 的行 使 , 入 民事 诉 讼 程 宗 中就 是 一 份 简 单 的 调 解 协 议 , 示 不 出 直 进 显 民 事 诉 讼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何 正 确 认识 序 后 , 如 诉权 制 约 着 审 判权 的行 使 , 院 调 解 调 解 的 过 程 以 及 当事 人交 涉 的 详 细 情 况 , 法 以 及 完 善 和 发 展 法 院 调 解 制 度 , 到 能调 必 须 尊 重 当 事人 的 诉 权 。 做 结 果执 行 中 当事 人 又 对 调 解 协 议 出现 不 同 则调 、 判 则判 , 当 实现 调 判 结 合 、 结 事 了, 2. 明确 确定 审 前调 解适用 的范 围 案 1 的理解 , 出现 案 结 事 不 了 。 对 充 分 发挥 人 民法 院 在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结 合 案 件 性 质 、 额 、 议 事 项 的 复 杂 金 争 完善 对调解 的监督 , 增加 调 解 的 透 明 社会重要功能有着重要意 义。 程 度 以 及 当事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等 因 素 , 确定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法 院 民 事 调 法 官 可 以 启 动 审 前 调 解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 , 最 解 工 作 的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以下 称 调 解 规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1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 2 ( () () 定 ) 出 台 实施 是 民 事 调 解 制 度 发展 的 一 相 邻 关 系纠 纷 ; ) 的 ( 共有 财 产权 属 纠纷 ; ) 3 ( 增 4 度 , 方 面 可 以邀 请 社 会 第 三 力 量 参 与 调 一 解 , 三 力 量 的加 入 有 利 于 社 会 对调 解 的 第 监 督 , 时 也 能 够 增加 调 解 工 作 的说 服 力 同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通过调解程序,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解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提供了便利和有效的途径。

本文将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背景、特点、优势及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密切相关。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各类纠纷逐渐增多,而传统的诉讼方式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尝试推行法院调解制度,以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后,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特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 法定程序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在法律框架下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均由法律予以明确。

这就意味着法院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具有法定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能够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法律依据。

2. 自愿参与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法院不会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而是通过争议型和非争议型等不同方式,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3. 程序灵活法院调解的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和形式,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4. 结果约束法院调解的结果一经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也会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三、优势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诸多优势,主要包括:1. 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和冲突。

2. 提高诉讼效率法院调解能够有效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处理其他案件和提高司法效率。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纠纷问题层出不穷,人民法院的工作变得日益繁重。

在进行司法审判之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因此,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已成为当前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和现实社会需要的重要任务。

本文就这一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人民法院调解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调解队伍是执行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

可以发现,我国的司法调解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其中一方面,要归咎于调解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反映在了受理案件数量以及效率上。

因此,应该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培养一批专业、规范、高效的调解人员。

具体而言,应该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资格条件和培训内容。

这些调解人员需要拥有法律专业背景,同时需要接受专门的基础和进阶培训,掌握调解的基本原理、技巧和方法,熟悉各种案件的调解流程,掌握法律知识和相关司法政策,能够有效调解各类纠纷。

二、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推广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推广和普及是完善司法调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社会大众中,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认识度还有待提高。

因此,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需要开展更广泛的宣传推广工作。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多种宣传手段,例如通过公众号、微博、博客等社交媒体渠道,或者走进社区、学校、企业等各类场所,讲解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对司法调解工作的认识度和接受度。

这样,就能够让更多的人民了解到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好处,加深大家对司法调解机制的信赖和支持。

三、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实施需要充分的法律保障。

因此,需要制定或完善相关调解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一些具体类型的案件,应该制定针对性的调解程序和条款。

具体而言,应该建立健全对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并将之纳入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以确保司法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21 0 0年 1 0月 第 2 4卷 第 5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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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相 融 合 的 “ 审台 一” 民事 审判 模式 。现 在 存 在 的 问 题 调 的
是, 由于 民事 调 解 制 度 所 强 调 的是 调 解 在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优 先 性 与 审 判 的 同 步 性 . 官 在 案 件 的处 理 中 , 是 调解 者 又 是 审 法 既 判者 . 种 身 份 的重 合 导 致 了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调 解 自愿 原 则 和 这 司法 强 制 性 发 生 了 矛 盾 合 意 的形 成 应 当 以 当 事 人 的 自愿 为
出来 . 是 以更 加 隐蔽 的 方 式 . : 劝 压 凋 、 拖 压 凋 、 而 如 以 以 以判 压 调 等 不 管 是 哪 一 种 形 式 . 谓 的 自愿 原 则 都 被 变 形 和 虚 所
化了。 ( ) 当 事 人 的 反 悔 权 缺 乏 有 效 约 束 制 约 三 时 我 国 民诉 法第 9 l条 规 定 .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 具 凋
来 是 立 法 者 所 追 求 的理 想 境 界 。基 于 此 . 国确 立 了 调 解 与 我
法 院 调 解 . 指 在 人 民法 院 审 判 人 员 的 主 持 下 , 方 当 是 双 事 人 就 民事 权 益 争议 自愿 、 等 地 进 行 协 商 . 平 以达 成 协 议 . 解 决 纠纷 的 活 动 。 法 院 凋 解 作 为 法 院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一 种 方 式 , 具 有 解 决 纠纷 的 j 优 势 。 虫持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不少不足之处,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

针对这些不足,我们需要加强完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2. 现行调解制度的不足2.1 程序繁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需要经过法院调解员的引导、调解书的起草、法院的审核等多个环节,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影响了调解效率。

2.2 司法审查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对当事人自主达成的协议进行修改,对协议内容进行额外规定,这会导致当事人对协议的自主权受到侵害,也会降低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2.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由于法院调解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一些地区的法院人员数量较少,调解员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调解资源不均,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

3. 调解制度的完善方案3.1 程序简化化我们需要简化调解程序,缩短调解周期,提高调解效率。

可以采用在线调解、定期调解、简易调解等方式,给当事人提供更多便捷的解决途径。

3.2 加强透明度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审查的透明度,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审查的流程和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提高司法审查的公正性。

3.3 资源均化分配我们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同时加大对一些地区的调解资源的投入。

这样可以提高调解质量,也有助于缓解资源不均的状况。

4. 总结作为法律和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制度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当我们清醒认识现有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加强制度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它依靠民间力量,通过独立公正的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案例案例1:某小区业主纠纷在某小区发生一起业主之间的纠纷,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车辆占用了他的车位,导致他无法停车。

经过双方的协商,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另一方面把双方的要求在互相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了妥善的协议,维护了小区的和谐稳定。

案例2:工程款支付纠纷某建筑公司与贷款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通过人民调解过程,双方梳理出具体的纠纷焦点,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深入的分析,最终通过调解实现了各方的利益平衡。

案例3:婚姻家庭纠纷一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产生了一些问题无法妥善解决。

双方在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和信息,充分表述自己的意愿,最终达成了和解意见,无需通过法院审理即可解决问题。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从案例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各类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1、强化法律法规机制的作用。

调解机构应该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让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合法的保障。

2、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

应该建立更加完善、客观的人民调解员选拔和培养体系,在选拔和培训过程中注重培养其职业素养,提高其公信力和调解水平。

3、加强信息化建设。

人民调解的信息化建设,可以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

将信息化手段运用到人民调解中,可以使调解员的职能更加明确、权威,以及加强当事人的告知,提高调解效率。

结语: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此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1、建立健全的调解员考核评价机制,对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其公正、客观、高效地工作。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族传统和享有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尤其自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目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结构不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组织网络体系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课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人民调解工作意义、作用、功能、流程等进行广大深入的宣传,结合调解成功的案例宣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形成遇到疑难矛盾纠纷首选人民调解的思想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抓紧抓好,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二)建立和健全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规章制度其一要彻底改变过去只注重口头调解不制作相关调解文书的现象,根据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市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同类型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台帐登记、档案管理、业务纪律、信息快报等各项制度。

其二针对辖区内不稳定因素制定好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为避免相互推诿现象制定好包案调解制度落实好相关负责人责任制;还要健全定期检查、考评制度,设立相关奖惩机制。

其三从制度上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的标准,建立选拔培养、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院通过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解决纠纷的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早在古代就有相关的调解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相关规定,而《人民调解法》则规定了调解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为法院调解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和审前调解。

在立案调解阶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会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庭前调解阶段,法院会在开庭前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在审前调解阶段,法院会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院调解员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优势和特点。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法院调解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的繁冗程序,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调解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调解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达成公平公正的协议。

法院调解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诉调对接下的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

诉调对接下的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

诉调对接下的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近年来,诉调对接被广泛关注和推广,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诉调对接将诉讼和调解相结合,不仅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还能有效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

但是,如何推进诉调对接的完善,我们仍需要进行更多探讨和实践。

一方面,我们需要完善诉调对接的制度建设。

这包括健全法律法规、优化调解机制、完善司法制度等方面。

例如,应当建立更加系统化、标准化的诉调对接机制,明确国家与地方、民间机构、法院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将调解纳入司法程序,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不断探索诉调对接实践,并收集和总结相关数据、经验和案例。

以便能够更好地推广、落实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成功的案例:首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真贯彻诉调对接工作思路,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纠纷,从而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自2009年底开展诉调对接以来,海淀区法院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2014年已达到77%以上,相较于单纯诉讼模式,调解模式已显现出更多的优势。

其次,广东省中山市裁判庭在走访中发现了潜在的纠纷,通过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情景,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和解决争端。

在调解过程中,裁判员运用专业司法知识,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并通过庭审和调解双重手段,有效提高了调解的质量,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再次,江西省南昌市昌东法院开展了“移动庭审”模式,提供便利的诉调对接平台。

通过采用移动终端平台,将法官调解过程通过视频传输技术进行传送,让当事人无须到现场就可以随时随地参与调解,大大缩短了当事人与法院的距离,提高了调解的效率。

综上所述,诉调对接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有助于降低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和化解社会矛盾。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将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平稳和谐。

当然,在推行这项制度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应当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另外,为了保障诉调对接的有效开展,我们还需加强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维护公正、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让它更加完善。

接下来,我将提出几点建议。

1. 加强对法官的调解培训调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有专业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知识。

但是,由于我国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很多调解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调解培训。

培训内容应该涵盖调解的规则、法律法规、心理学、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要鼓励法官积极参与实践,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

2. 完善调解机制人民法院调解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调解程序复杂,耗时长,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不高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

一方面,应该简化调解程序,降低门槛,方便人民群众参与。

另一方面,要加强质量控制,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公平、合法。

在实践中,要将调解纳入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激励调解员积极工作。

3. 改善调解环境调解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

人民法院应该提供良好的调解场所,确保调解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此外,应该更加注重调解形象的塑造,提高司法权威的认可度。

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观点和利益,促进当事人和解。

4. 加强司法宣传司法宣传对于完善调解制度起着关键作用。

人民法院需要加强宣传工作,推广调解制度的优点。

在宣传中要注重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调解机制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

5. 加强监管和评估监管和评估是完善调解制度的核心。

应该建立起完善的调解监管和评估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监管和评估,为调解员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建立起竞争和合作共存的调解市场。

ADR我国调解人法律制度的完善

ADR我国调解人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调解人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实行调解人与裁决者分离机制关于调审分离,我国学术界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应将诉讼调解从民事诉讼程序中完全剥离出去,由法院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另一种观点主张在保留诉讼调解的基础上实现调审分离,即在法院内部对调解的具体操作方式进行改革。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现实稳妥,更具实际操作性。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审前调解除了我国的立法模式外,还有强制调解和附设在法院的调解两种模式。

日本、台湾地区除了规定强制调解外,也规定了任意调解,即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申请调解。

日本和台湾的任意调解与美国一样,采法院附设调解模式。

因强制调解有违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调解自愿原则,亦会导致一部分调解无望的案件徒耗宝贵司法资源,故不太符合我国实际需要。

对于法院附设调解,可在审前这一特定阶段予以借鉴,进一步加强我国法院的审前调解,并恰当地实行调审分离,即主要的调解工作由专门调解人员进行,但并不完全排除审判法官进行调解,这种做法有下面几个优势:(1)有利于当事人自由合意的形成。

当事人合意是法院调解的本质特征,审前准备程序的建构,重点应放在审判权介入调解这一隐患弊端上,否则会影响到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形成。

为此,在审前实行适当的调审分离,可以在某种意义上为调解权与审判权的分离创设一定的条件,从而保证当事人合意的自由形成。

(2)有利于调解和审判的公正。

一方面,通过审前双方当事人答辩往来、证据交换等环节使调解人对案件事实有大致的了解,以便调解人提出的作为当事人合意参照的调解方案更接近客观的事实和法律的公正,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另一方面,通过实行适当的调审分离,可以避免法宫因调解与当事人接触而被误解为违反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方接触原则的尴尬,又可防止审判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形成预断,从而影响审判公正的实现。

(3)有利于成本的节约。

基于调解低耗费、高效能的特有价值,如果在审前加强调解,使一些案件在庭审之前结案,无疑能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

浅议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诉 讼程 序 中 。笔 者 认为 存 在 以 下弊 端 :
国现 行 的法 院 调 解 制度 势 在 必 行 。

() 行 诉 讼 法 规 定 调 解 程 序 与审 判 程 序 不 分 所 形 成 的弊 1现
端 的矛 盾 与 冲 突
法 院调 解 是 我 国调 解 制 度 之一 种 , 别 于诉 讼 外 调 解 。 所谓 有
史可 以让 我 们 透 过 国际 社 会 云 谲 波 诡 的 外 交 表 象认 清 当今 世 界 纵横 捭 阖 的 国际 局 势 , 时 准确 地 做 出审 时 度 势 的判 断 。 对 中 及 这
翦 伯 赞说 :我们 研 究 历 史 , 是 为 了 宣扬 我 们 的 祖 先 , 是 “ 不 而 为 了启 示 我们 正在 被 压 抑 中 的活 的 人 类 ,不 是 为 了说 明历 史 而 研究 历 史 。 反之 , 为 了 改 变历 史 而 研 究 历 史 。 历 史 学 带给 我 们 是 ” 的更 重要 的是 改 进 现 状 、 导 未 来 , 取 前 人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 指 吸 为
情。 四、 语 结
眼 光 , 错综 复 杂 的现 象 中 寻 找 真 正 的症 结 所 在 。此 外 , 在 整 从 站
个 国家 生 存 和 发 展 的战 略 高度 ,学 历 史 也 是 为 了 更 多更 远 的了
解 我 们 所 处 的 这 个 世 界 , 清 国际 形 势 , 重 他 国 历 史 。 断 提 分 尊 不 高本 国的 国 际地 位 和 影 响 力 。 战 结 束后 , 国和 世 界 其他 国家 冷 中 关 系 的发 展进 入 一 个 崭新 的时 期 。以 史 为鉴 , 以知 兴替 。学 历 可
目前 , 国实 行 的调 解 制 度 为 调审 结 合 式 的 调解 模 式 。法院 我 调解 制度 没 有 与审 判 截 然 分 开 , 官扮 演 调 解 者和 审 判 者 双 重角 法 色 , 和 审 判 可 以 动态 转 换 , 互 运 行 。 取 调 审结 合 式 的 调解 调解 交 采 模 式 , 目的 是想 “ 过 法 院 调 解 既 可 以获 得 与判 决 相 同 相 近 其 通 似 的法 律 上 正 确 的处 理 结 果 , 时 又可 以避 免判 决所 具 有 的 高成 同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概述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有效缓解诉讼压力,降低社会冲突和矛盾的风险,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自2015年开始实行司法制度改革,加强了调解机制的建设和推广。

但与此同时,现行调解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来加以完善。

不足之处1.规则不统一目前,我国多个法院部门都拥有调解权限,但其具体的工作流程、沟通方式、责任划分并未统一。

不同法院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调解结果的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

2.司法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调解需要一些专业的知识和技巧,但现行的调解制度在司法人员培训和培养方面存在欠缺。

许多法官、调解员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实践经验,对于具体的纠纷案件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

3.调解妥协的效果不够明显调解注重的是妥协和和解,但其效果并不总是显著。

在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案中,调解往往只能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对于重大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方面的结果并不明显。

完善之策1.统一法规建立统一的国家法规和制度,明确不同法院部门的调解权限、程序、流程和标准,以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理分工,提高调解的效果和权威性。

2.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司法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调解员的咨询能力、辅导能力和心理软技能,建立一支专业化和高效率的调解工作队伍。

3.加大法院部门的调解宣传力度普及原告、被告、社会各界对于调解的认识,强化民众的调解信任度和法治观念,最终达到推广调解、缓解压力和降低社会冲突的效果。

4.促进调解文化的普及充分挖掘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的调解精神,培养文化化的调解意识和审理思路。

加强对于调解的理论研究,总结和传承调解案例等的经验,为法院调解工作的提升提供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结论现行的调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法规和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调解文化的普及等措施,逐步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效果。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合法 官 的审判 经验 和 民事 审判工 作实 际 。 然 而 面对 目前诉 讼 激增 , 同时 我们 先 前 的数 据 也有 表 明 , 随着 调 解 比例 不 断 提
升, 调 解 的案件 也开 始爆 发式 的增 长 。 在这 个量 的基 础之 上 ,
开始 , 还 是调 解 的终止 都应 当充 分地 尊重 当事人 的意愿 。然
解, 并 交 由主管 审判 部 门选择法 官进 行 审理裁判 。 ( 二) 审间 调解
拖促 调 的情况 ,除 了行 政指 标 的重压 和 职权 主义 的 作祟 外 ,
在 审 理期 间 , 主 审法 官 不 能 主动 提 出 调解 , 只有 当事 人 双 方提 交 书面 函要求 法 院进行 调解 , 则 由主审 法官 将案 件 转
而 在 一些 地 方 出现 了 法官 强 制调 解 、 以 判压 调 、 以拖 促 调 的
情况 , 这 不仅 仅 体现 了职权 主 义仍 然 严 重 , 更 体 现 了 人 民 的 司法权 益难 以得 到保 障 。 因此 我们应 当采取 措施 ,首先 在程 序 上规 制法 官权 力 , 保 障调 解 中当事 人 的 自由和 自主权 利 。即 在普 通程 序 中 , 未
坐, 而法 官 应 当做 的是剖 析 解理 , 尽 可 能地 引 导 当事 人 在 平 等 自愿 、 互 谅互 让 的基础 上达 成调 解协 议 。 二、 调 审 分离 , 兼顾效 率 与公正 对 于 当前 司法调 解 制度 下 出现 的一 些法 官 以判 压调 、 以
者请 求终 止 调 解 时 ,则 应 当直 接 进 入 审理 程 序 或者 结 束 调
还有 一个 更重 要 的原 因便是 调审 一体 。 是调 审一 体才 让法 官 有压 和拖 的机 会 , 也 正是 因为 调审 一体 才 使不 少 当事 人不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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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摘要: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我国法院调解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院调解;不足;完善
一、我国民事调解结案率在近几年有较大的上升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策的提出,调解作为国家综合治理战略的重要一环,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调解正式成为各级法院的重要工作。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法院调解持续升温,调解结案率呈持续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广大的基层法院,许多法院都将提高调解结案率作为工作重点。

查阅2007年,“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50.74%”;2008年,“各级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8.86%”。

2009年,“在所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359.3万件,占62%,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

二、我国民事调解结案率上升的原因
1.司法政策导向的影响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将人民法院对诉讼调解的重视推到了一个新高度。

正如实务界工作人员所言“无论通过司法服务还是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充分发
挥作用,都离不开司法政策,就司法机关而言,构建和谐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只能通过调整司法政策。

”司法政策对某一制度的推动,本是无可厚非的,之所以存在问题,是因为其基本思路建立在典型的职权主义理念之上,忽视了当事人自身的需要。

民事诉讼调解是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础,是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维护权利,接近正义的途径,而职权主义的定位是民事诉讼调解面临困境不能充分发挥自身价值的根本原因。

2.考核机制的影响
除了司法政策的导向外,法院调解率上升还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调撤率、发改率等对法官的考核指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实践中调解的启动和推进始终是由法官主导,而法官对调解的偏好,则更多的是受这些考核指标的影响,这些指标就像无形中的指挥棒让法官们想方设法地去调解。

调解率是一柄高悬于民事审判工作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且,法院考核调撤率直接激励法官追求调解结案。

在中国,法院的运作遵循着两套逻辑:司法逻辑和行政逻辑,并且行政逻辑居于首位。

众所周知,法院的内部行政性管理机制是法院运作的支柱,法院具有一整套标准来评价法官的工作业绩,并直接决定法官的职务晋升以及奖金多少。

“司法政策的贯彻通常是通过各种激励机制及工作指标实现的,对调解的推动也不例外。

”各级法院对诉讼调解的高度重视,调解率又成为考核审判业绩的一项指标。

200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案件
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也将调解率作为审判效果考核指标之一。

“调撤率”在当今已经成为衡量许多法院工作的“硬指标”,不仅是总结法院和法官工作的结果性数据业绩考核,而且在一些地方也作为指导法院工作的计划指标下达给各法院。

三、完善我国法院调解的具体设想
1.建立完善当事人的调解激励机制
为了让当事人更愿意选择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应该制订相应的措施来激励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

只有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激励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促进调解制度的充分利用。

当事人作为调解的主体,从根本上决定了调解能否顺利实现。

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应该以当事人为中心,用最大的潜能和对当事人最小的负担来提供一个高质量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调解制度的利用。

调解相对于判决的优势之一便是诉讼成本较低,因此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各阶段收取的费用差别越大,对当事人就越有吸引力。

无论何种纠纷解决方式均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事人肯定会倾向于选择成本较低的方式。

因此,降低调解的费用支出是激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最合适且最简便的办法。

我国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这个规定大大降低了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诉讼成本。

但是,诉讼成本的激励应该是各个方面的,不仅仅是案件受理费,应该对在调解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减半征收,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从而顺利达
成调解协议。

2.调审合一审判模式的适当分离
加大庭前调解力度从而提高庭前调解成功率是调审适当分离的有效途径。

我们可以将参与调解的法官与参与庭审的法官适当分离,调解可以由法官助理主持,法官助理不参与庭审。

在案件移交到业务庭以后,由法官助理来主持调解。

法官助理在调解程序中为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所发表的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对审判程序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没有约束力,这可以保证调审的适当分离。

除此之外,从社会中吸收一部分有经验有学识的人,参与到法院的调解工作当中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调解法官的强势地位,便于营造一个和谐的非对立的气氛,减轻当事人的心理压力。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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