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石油化工项目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促进项目工期进度,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涉及各方面的内容,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定、质量监督等。
一、质量目标部分1.质量目标的制定应综合考虑项目的特性、客户需求和国家标准要求,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超过客户的期望。
2.质量目标要明确具体,可以量化,能够通过定期的评估和追踪测量来衡量。
二、质量控制部分1.工程质量控制应从项目的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进行,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
2.质量控制的方法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等多种手段。
3.质量控制的责任应明确分工,每个责任人员应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三、质量检测部分1.质量检测应在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包括原材料检测、在制品检测和最终产品的检测。
2.质量检测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质量检测结果需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不合格问题。
四、质量评定部分1.质量评定包括对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以及对施工过程和施工人员的评价。
2.质量评定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的质量标准进行,评估结果应客观真实,为改进提供依据。
3.质量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五、质量监督部分1.质量监督应由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或人员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项目要求。
2.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
3.质量监督的结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不合格现象。
以上仅为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的概述,实际上该制度还具体包括了更多的细节和操作规范。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需要不断进行监督和改进,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技术的更新。
中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条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条文说明为更好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察规定》),有必要对有关的条文做进一步地说明或解释。
题解“工程质量监察规定”分别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中国石化)的名义独立行文发布,文件名称分别冠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全称。
文件具体规定的条款数、核心内容的具体表述完全相同,只是在涉及监察活动规定中有关法人实体指项上需要加以区别时,分别用“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来表述。
这是中石化总部行文的规定方式,是中石化文件管理在法律效力上的严谨体现。
本《条文说明》为简化叙述,除特别需要进行区别表述的内容以外,将“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合并简称为中石化或中石化系统。
第一章总则本章阐述工程质量监察工作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本条款明确了中石化制定和实施《工程质量监察规定》的目的:一、加强中石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中石化在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方面,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是比较完善而且行之有效的。
这些制度大多是从建设项目法人自我管理的角度来具体规定的,总部在上项目流程控制方面也有宏观管理规定,但是如何从中石化总体角度,以相对独立、客观的方式来核查建设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自我管理的水平与成效,核查在中石化系统参与建设活动的其他责任主体自我管理的水平与成效,有力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监控督察制度,还是一个空白,是我们质量管理方面薄弱环节。
构建这样一个机制,推动建设这样的管理制度,既是中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创新,也将使中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加大工程建设质量监察力度。
中石化在工程质量监察方面是有活动、有作为的。
但都是“因事介入”的被动方式,一事一办。
没有主动监管常态管理,也没有建立常态监管的机制和机构,更没有常态监察工作策划。
力度相对薄弱。
《工程质量监察规定》的出台,为建立常态监察管理机构,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中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察力度必将加大。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条文说明如下:
1. 质量监督计划的编制:在开始工程项目之前,质量监督部门应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范围、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2. 施工过程的监督: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流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验收等环节。
3. 质量监督记录的填写: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记录并填写质量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包括监督人员、监督内容、监督结果等。
4. 风险分析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5. 施工质量评估:在工程项目完成后,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6. 异常情况处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异常情况,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7. 监督结果报告的编制:质量监督部门应根据监督结果编制监督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提交。
8. 监督的追踪和验收:质量监督部门应进行监督的追踪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完成。
9. 监督改进措施的提出:根据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教训,质量监督部门应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0. 监督工作的评估和反馈:定期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程序,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以上是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条文说明,通过这些程序的实施,可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石油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xx石油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公司名称:xx石油总公司批准人:董事长批准依据:)发布文号:xx发布日期:年9月5日生效日期:年10月1日版本:-1 发布范围:普发体系名称:战略计划编码:SP-08-01目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1)4 释义 (1)5 职责分工 (2)5.1 工程管理办公室 (2)5.2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5.3 所属单位 (3)6 管理要求 (3)6.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3)6.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与责任 (4)6.3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资质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 (4)6.4 工程质量监管费用管理 (5)6.5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业务考核 (6)7 附则 (6)xx石油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xx石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工作权限、工作内容、业务流程,保证xx石油建设工程质量。
2 适用范围总公司及所属单位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国务院。
3.3 《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20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4 国家及政府颁发的与本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3.5 《xx石油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SP-08,,总公司。
4 释义4.1 总公司指总公司机关,包括总公司管理层和总公司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
4.2 所属单位指中国海油所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上市子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
4.3 集团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4.4 xx石油工程管理办公室指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在集团内履行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职能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xx石油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办公室”)设在总公司计划部。
4.5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指受工程管理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xx石油工程质量监督各中心站(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如:渤海中心站、化工中心站。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化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以及对石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产界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石化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
第二章石化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从事石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石化工程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抄送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石化建筑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石化工程开工前,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石化工程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相关许可、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证书资料以及工程质量责任承诺文件。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石化质量管理的任务是: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颁布的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采用现代科学方法,控制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品质优良、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化油田、炼油、化工、销售、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部门及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中国石化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科技开发部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质量工作的监督与协调。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石油与石油化工产品油田企业采购物资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质量管理制度。
(二)负责提出中国石化质量方针、目标。
(三)负责对中国石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中国石化直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业务管理。
(五)负责编制中国石化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协调处理中国石化内部业务板块之间重大质量纠纷问题。
(七)负责牵头组织对特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统一负责对国家质量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同行企业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联系、协调。
(九)负责先进质量管理及方法等科研课题的立项、管理。
(十)汇总各职能管理部的质量统计报表和质量管理信息,报送总部领导。
(十一)配合人事部门对分(子)公司的经理和质量负责人进行质量培训。
第六条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售事业部、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工程部、物资装备部(以下简称各职能管理部)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石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前言《石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试行)》自2005年9月5日发布以来已运行4年,2006年我们为推动其规范执行,编制了与其配套的《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大纲》。
上述文件的发布执行对规范中国石化总部组织的综合性工程质量检查或专项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国家和石化行业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有了较大程度的更新。
为了适应当前工程建设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从而更好地为石化工程建设保驾护航,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组织有关分站对《石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试行)》和《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大纲》进行了修订.在向分站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总站组织有关分站专业人员召开研讨会进行整合修改,形成现在的《石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2010版)》(以下简称《检查程序》)及《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大纲(2010版)》(以下简称《检查大纲》),供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内部使用.为使广大监督人员在参加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时便于携带,我们仍按专业划分为以下八册:第一册《检查程序》、综合管理行为;第二册土建工程;第三册动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静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电气、仪表及弱电工程;第六册工艺管道、焊接、无损检测工程;第七册长输管线;第八册防腐、绝热、工业筑炉、设备衬里工程。
由于修改时间较短,许多环节没能进一步推敲,难免存在疏漏之处。
诚恳地希望广大监督人员在使用《检查大纲》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提出改进意见,以便我们不断修订完善.对《检查程序》和《检查大纲》的改进意见和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探讨的其他问题、事项,可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与我们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431室邮编:100029电话:010-59968396传真:010-59760326电子邮箱:lijianguo@sinopec。
com联系人:李建国编者2010年1月20日目录《石化工程质量检查项目表(2010版)》总说明 (1)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2010版) (4)《综合管理行为检查项目表》应用说明 (18)《综合管理行为检查项目表》修订说明 (22)综合管理行为检查项目表 (24)1.建设单位 (24)2.勘察、设计单位 (29)3.施工单位 (32)4.监理单位 (37)5.检测单位 (46)6.总承包单位 (48)编后记 (59)《石化工程质量检查项目表(2010版)》总说明一、《石化工程质量检查项目表(2010版)》(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编制构架1.总体上按“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内容加以划分,质量行为又按“综合管理行为”和“专业管理行为”加以划分。
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石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的技术、质量和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相关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目标与原则、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评审、质量管理改进、质量管理档案及质量管理的监督与审计等。
第四条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项目部与各相关单位负责认真执行,项目经理对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项目质量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项目部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质量责任追究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达到项目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与原则第六条石化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是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单位在整个工程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保障项目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七条石化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原则包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科学管理、标准化操作、风险预防、诚实守信等。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目标,确保项目质量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同时要建立质量管理评价机制,检查和评估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加强对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确保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符合国家规定,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全面、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和检测机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和评价,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试行.pdf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凡从事石化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程序本程序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纳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计划的所有项目第二章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三条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到总站或有关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申报手续时应在报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时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二由经过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委员会办公室盖章确认的招标申请表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五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六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五条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到监督站领取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监督站审查第六条监督站在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有效后应于收到资料后的5日内由监督站站长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返还建设单位一份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的依据第三章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组第七条监督站站长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及规模选派相应专业和相应级别的质量监督人员组成工程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第八条监督组具体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组组长负责制监督组组长必须由质量监督工程师担任第四章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第九条监督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审查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受监工程的要求二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审查监理施工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质量控制的措施四审查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十条对于上述内容监督组应填写审检查记录对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审检查问题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认真整改第十一条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进一步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第十二条在熟悉图纸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的标准规范结合受监工程的特点由监督组长组织监督组人员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监督计划书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督组织机构监督依据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质量控制点监督措施监督检查计划安排等第十三条监督计划书编制完成并以站长审批后分别送交建设勘察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第十四条监督计划书是监督组开展日常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第十五条监督计划书下发后监督站应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向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解释监督计划提出具体要求并做好监督交底记录第五章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第十六条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实施监督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进行核查二检查工程有关各方主体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正常运行三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四检查是否按图纸施工有无擅自修改设计的现象五检查本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六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具备的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和评定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是否反映工程实际的质量状况七检查监理规划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大纲和合同的要求检查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八检查设计单位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九十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是否能够贯彻执行十一检查其他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十二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质量行为第十七条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一抽查现场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采购进场检验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抽查产品供应单位的资格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说明书二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工艺操作规程施工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现象三检查质量保证及检测试验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并符合规定四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是否及时并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五对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隐患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结果1质量监督工程师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质量隐患应直接填发工程质量巡检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2对比较严重或影响较大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质量监督工程师填写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经监督组长签字后发至责任单位3对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必要时有权采取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经监督组长审核报监督站站长审批后发至责任单位并在24小时内上报总站4需要对有关责任方采取行政处罚的经报告总站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六参加规定质量控制点包括停检点和巡检点的检查确认1停检点应当在监督计划书中予以明确停检点设置原则主要是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重大影响且继续施工无法检查或会对后续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工序和部位施工单位在到达停检点施工时必须填写停检点报检单提前48小时通知监督工程师到停检点进行检查停检点未经监督人员检查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2巡检点除停检点之外的施工工序和部位均为巡检点巡检点不在监督计划书中列出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随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依据问题性质签发通知单如有必要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试验七在主要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监督检查上述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内容程序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实物质量是否达到相应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若不符合相应规定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使之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八监督人员应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日志九监督站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监督组对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六章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八条 审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一审核施工单位的自评资料是否真实正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评定审查二审查单项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是否全部进行了质量评定并达到验收条件主要分项工程的检查项目抽查数量检验方法和评定结果是否符合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三监督组责令返工并重新进行质量评定的分项工程是否按要求返工并重新进行了质量评定四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第十九条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中间交接完成后6个月内由监督组组长组织编写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价以及监督结论等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监督站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督站站长审批后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报总站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各分站存档以备总站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第七章监督档案归档第二十条中间交接完成6个月内监督组长应组织编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督工作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监督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监督工作成效监督工作的不足等第二十一条监督组长按照以下内容要求组织组员收集整理监督资料监督资料主要包括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及申报表二申报资料审查记录三申报资料审查问题通知单四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五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六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监督检查处理记录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处理通知书2工程质量巡检通知单3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4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5停检点报检单七工程质量抽查或专项检查记录八主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监督记录九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一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十二工程质量监督日志十三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监督资料经监督站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由站长审核交档案室装订成册存入监督档案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02年4月申报资料审查记录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审查意见审查人年月日监督组组长年 月 日备注申报资料审查问题通知书编号工程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监督站责任单位审查人监督组组长年月日收件人年月 日备注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质监字第号项目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年月日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编号工程项目名称会议地点会议时间主持人监督交底内容参加单位会签监督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其他单位备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处理通知书编号工程名称 责任单位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监督站责任单位 监督工程师监督组长收件人监督站站长公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工程质量巡检通知单编号工程名称责任单位接收人日期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监督工程师年月日处理结果责任单位质检负责人年月日备注11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编号工程名称责任单位接收人日期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监督工程师年月日审核监督组组长年月日处理结果责任单位质检负责人年月日备注12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编号工程名称责任单位接收人日期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监督工程师年月日审核意见监督组组长审批意见监督站站长处理结果责任单位质检负责人年月日备注13停检点报验通知单编号工程名称专业类别致监督分站 工程师 我单位施工的停检点H经内部检查并报监理确认已具备报验条件请于 年 月 日 时到达约定地点参加检查确认施工单位质检负责人 日期 监理单位 确认意见监理工程师员签字日期检查 意 见检查结果合格不合格质量监督工程师年月日14工程质量抽查记录编号 工程项目 责任单位 抽查部位 委托单位报告书编号抽查结果监督工程师年月 日审查记录监督组组长年月 日备注15工程质量检查问题汇总表工程名称受检单位专业编号序号检查部位检查内容整改日期负责人备注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共页第页16工程质量检查问题统计表工程名称编号合计序号检查日期受检单位土建静设备动设备管线电气仪表焊接实物资料实物资料实物资料实物资料实物资料实物资料实物资料合计备注监督组组长校对统计填表日期年月日17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监督记录编号工程名称分部单位工程名称验收结果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备注19监督日志年月日星期天气温度最高最低工程名称日工作内容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其它审核记录20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字第号工程名称单项单位工程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监督机构年月日21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工程已于年月日完工我站对该工程的建设过程实现了质量监督现将工程质量监督情况予以报告公章年月日一工程概况监督申报书编号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工程地点项目建设性质项目占地面积项目开工报告编号审批部门工程项目总投资投资性质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项目规模及基本构成本报告报告的单项单位工程基本概况工程规模及基本构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主要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起止时间监督档案编号注本表主要参建单位名称栏中填写主要参建单位其它参建单位填在附表中二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评价受监单位质量行为评价备注建设单位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勘察单位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设计单位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监理单位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施工单位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按本表下方注中的规定在方框中打违法违规行为评述及处理意见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质量行为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为符合要求经监督站查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确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站签发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处理通知书责任方已改正并接受处罚尚未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为基本符合要求经监督站查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确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站签发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处理通知书责任方一直未改正的拒不接受处罚的或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均为不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督站应在违法违规行为评述栏中详细列述其违法违规行及改正情况需实行行政处罚的尚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三实物质量监督情况单位工程名称编号监督项目质量情况合格返修后合格有遗留质量问题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达到合格 整改后未达到合格 整改达到合格对工程遗留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按处理方案处理后可以竣工验收处理后必须经监督复查合格后可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资料审查情况 符合验收标准规定 基本符合验收标准规定 不符合验收标准规定 总体检验情况合格 不合格主要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序 号 主要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评定结果监理单位 核定结果监督站意见 备注注此表每个单位工程填一份根据实物质量监督情况在相应质量情况后的方框中打打的项目必须在下页的质量问题事故评述及处理意见栏中详细列述质量问题事故评述及处理意见四监督结论及质量监督人员汇签工监督结论其中要明确说明 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质量规定 2.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实物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规定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 3.该单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监督人员汇签监督专业姓名监督级别监督证书号备注土建工艺设备焊接电气仪表监督组组长意见签字年月日技术负责人意见签字年月日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意见站长签字年月日注承担专业监督负责人的监督人员在备注栏中注明负责人字样表16档案编号镇炼化质监- 号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督组长工程名称建档日期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分站档案编制说明编制人年月日技术复核意见复核人年月日监督站审核意见监督站站长年月日档案验收意见验收人年月日备注注档案编制说明栏由监督组组长填写技术复核意见栏由监督技术负责人填写监督站审核意见栏由监督站站长填写档案验收意见栏由监督站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序号名称份数备注备注审核填表年月日。
中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中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中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做好工程施工、检测和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石化各单位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质量管理。
第三条中石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求效益,以服务求发展,实施全员质量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中石化各单位承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五条中石化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中石化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政策、质量控制及质量检查等内容。
第七条中石化各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中石化各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档案,记录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以备查阅和核查。
第九条中石化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确保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中石化各单位应组织定期的内部质量审核,以确保质量管理措施得到全面执行,并持续改进工程质量。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中石化各单位应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岗位设置、工作流程、质量控制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中石化各单位应通过建立质量责任制度、质量考核制度等措施,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三条中石化各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他们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中石化各单位应建立定期的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中石化各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抢救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化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以及对石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产界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石化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
第二章石化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从事石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石化工程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抄送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石化建筑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石化工程开工前,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石化工程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相关许可、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证书资料以及工程质量责任承诺文件。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1997—8-21 0:0 、发文单位:化学工业部文号:化建发[97]第545号发布日期:1997—8—21执行日期:1997-8-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质量振兴纲要》,加强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化工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化工建设项目是指化工生产装置及配套的公用、辅助装置和化学矿山、矿肥结合建设项目等,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工程;工业安装(设备、工业管道、电气、仪表安装及防腐绝热、采选)工程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化工建设工程质量,创建优质工程。
第五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应贯彻“业主负责、企业内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十六字方针。
第六条国务院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化工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务院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的建立;负责对省、区、市化工质量监督站的资质管理、人员培训以及业务指导;负责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手续的同时,向化工专业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实行工程承包或监理的化工建设项目,也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对承担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构配件生产等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石化质量管理的任务是: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颁布的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采用现代科学方法,控制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品质优良、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化油田、炼油、化工、销售、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部门及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中国石化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科技开发部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质量工作的监督与协调。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制度》、《中国石化质量事故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石油与石油化工产品油田企业采购物资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质量管理制度。
(二)负责提出中国石化质量方针、目标。
(三)负责对中国石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中国石化直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业务管理。
(五)负责编制中国石化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协调处理中国石化内部业务板块之间重大质量纠纷问题。
(七)负责牵头组织对特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统一负责对国家质量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同行企业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联系、协调。
(九)负责先进质量管理及方法等科研课题的立项、管理。
(十)汇总各职能管理部的质量统计报表和质量管理信息,报送总部领导。
(十一)配合人事部门对分(子)公司的经理和质量负责人进行质量培训。
第六条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售事业部、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工程部、物资装备部(以下简称各职能管理部)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技术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是:所有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及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措施项目,也包括其它部门建设的化工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化工管理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第六条化工建设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两级设置和管理,即化学工业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部监督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厅监督站)。
第七条省厅监督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批准建立,报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和部监督站备案。
第八条化工建设项目比较多,监督、管理力量比较强、条件比较好的地、市化工局亦可成立地(市)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省厅监督站的分站。
第九条各级监督站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它指导建设、设计、承建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但不能代替各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三章质量监督站的任务第十条部监督站的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部的有关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建筑安装法规、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二)起草化工系统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对国家重点化工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对各省厅监督站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化科(2002)72号 2002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
中国石化科(2002)72号
2002年3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石化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纳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计划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受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委托对集团公司的和股份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总站下设若干“分站”和“监(检)测中心”。
第五条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和颁布有关石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对所属分站及监(检)测中心的资质进行考核和管理。
(三)负责石油压力管道检测、检验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四)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培训大纲和教材;对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进行考核认定后,报建设部批准发证。
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建设部考核认定,并颁发证书,总站负责管理。
(五)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程建设结合;,组织石化系统内工程质量检查。
(六)定期召开各分站站长工作会议,改进和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
(七)负责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管理工作。
(八)审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组织、协调和督促工程质量问题或争端的处理与仲裁。
(九)负责石化建设工程关键设备和材料制造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以及总站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根据总站的安排,制定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通知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掌握所监工程的质量、状况及时提出改进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对所监督的工程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有关情况。
(五)检查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检测手段等),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使之运转正常。
(六)指定尽管资质审查的试验室负责对有争议工程的复测复验。
(七)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会议。
(八)监督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中交(验收)程序以及在中交(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九)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中间交接(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总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对关键部位质量检查的结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署。
(十)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一)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方案的审定,重大事故上报总站。
(十二)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和总站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监(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总站的安排,对有关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提出检验数据,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负责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检)测方面的经验。
(三)建立各分站之间的信息联络,编制质量工作信息。
第三章监督分站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八条分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总站考核认定的独立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分站配备站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条分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定,站长对分站的工作负全责。
第十一条总工程师未分站的技术负责人,对分站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对受监工程负责。
第十三条分站的人员配备要做到专业结构合理、配套。
第十四条分站站长和总工程师应由取得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工程师要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证上岗。
第四章监督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凡列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投资计划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
须按规定办理申报监督手续;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供应等单位,必须接受监督分站的监督并提供所必需的图纸资料。
第十七条分站确定受监工程的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有关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中,分站有权对工程质量和对用于工程的设备、构件、配件、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责任单位除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外,还必须在24小时内向分站报告,分站应立即向总站报告。
第二十条分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贯彻实施的保证措施,并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动态;加强内部管理,对受监工程项目要建立监督档案。
第五章分站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分站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总站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分站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至撤消分站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监督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向分站缴纳监督费。
其费率为:安装工程监督费为安装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工程费)的2‰;土建工程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总站组织实施,各分站贯彻执行。
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矛盾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分站应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