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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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

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电力外包工程(注1)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系统电力外包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程规定,结合浙江电力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明确了电力外包工程资质审查、承发包双方安全职责、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监督与考核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用于规范电力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包括县级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检修等电力生产有关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1.4 具有法人资格的本公司系统电力企业,有权对外进行工程发包,车间(工地、工区)、班组不得发包工程项目。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三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2)、施工资质(等级)证书)齐全、安全生产记录良好的企业,可按照施工资质分级管理原则承包相应的工程。具有相应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方能在资质许可条件下发(分)包工程,严禁主体工程分(转)包。

1.5 电力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把工程外包工作的安全责任落实到每项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实施者,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1.5.1 受本企业法人的授权或委托的基建、生技、调度、农电、营销等与工程外包业务相关的管理部门,是外包工作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是电力外包工程的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1.5.2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安全、质量方面的标准、规程和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1.5.3 各级安监部门是电力外包工作的安全监督主体,要加强全过程的安全监督,

加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1.6 电力外包工程实行合同管理。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安全协议书”)作为必要附件,明确双方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安全考核条款和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2 安全资质审查

2.1 新入网审查

2.1.1 新入网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由各地市级单位负责进行。

2.1.2 申请新入网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填写《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入网安全资质审查表》(见附录1),并准备以下安全资质材料,装订成册(不包括证书原件),交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

1)营业执照原件;

2)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3)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时限和权限等事宜;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包括近三年来施工单位已竣工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和安全、质量评价报告,及前期工程获奖情况等资料。土建施工单位还应提交近三年的“建设职工伤亡事故基层单位统计表”(年度报表);

6)国家电监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指从事电气工程施工者,不包括土建工程);

7)施工单位施工(工作)人员概况。包括施工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等。

2.1.3 入网安全资质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由地市级单位的安监部门进行公布,并颁发统一的《电力外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见附录2),年内有效。

经县级供电企业安监部门安全资质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资质材料上报市级单

位进行审批。

2.1.4 取得《电力外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的施工单位,方可承接电力外包工程业务。

2.2 年审

各单位应建立对工程外包施工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估制度。依据2.1条之相关规定,由各地市级单位的安监部门每年对所有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估,审查合格的续发《电力外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并予以公布。

县级供电企业应将施工单位的年度综合性考核评估情况上报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批准。

2.3 工程前审查

2.3.1 工程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提前填写《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见附录3)、《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概况表》(见附录4),交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审查内容为:

1)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概况。包括施工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证明)原件,以及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考核成绩记录等,其种类、数量和内容应与审查表上填写的内容相对应。

2)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30人以下的施工队伍应配有兼职安全员,30人及以上的施工队伍应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队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交对应的安全管理网络图及相关人员具体名单。

3)施工装备概况。施工所需的主要机具、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配置及试验等情况。

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注3)。按项目部管理要求,应包括本工程施工安全目标、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如爆破、起重等)及其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等。

2.3.2 开工前,由发包方的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承包方施工人员的相关资质,给合格人员颁发带有本人照片的“施工证”(见附录5),并要求其在施工过程全程携带。“施工证”严禁转借他人。

3 安全职责

3.1 承包方安全职责

3.1.1 准备安全资质审查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1.2 编制保证现场安全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在开工前提交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

3.1.3 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根据协议要求,落实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职责和措施。

3.1.4 根据签订的“安全协议书”要求,向发包方财务部门缴纳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

3.1.5 开工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3.1.5.1 组织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和考试,并将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及时报送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重要的起重、高处及邻近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注4)的施工,需增加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内容,并考核合格。

3.1.5.2 如需增加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的,应提前向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待审核合格后,携带“施工证”方能进入现场施工。

3.1.5.3 检查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并确保器材完备合格,满足施工要求。

3.1.5.4 检查所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上岗证,确保在有效期内,并持证上岗。

3.1.5.5 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开工前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3.1.6 在现场施工作业时,必须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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