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度格式
水库除险加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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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除险加固规章制度水库除险加固规章制度目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工作职责...................................................2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工作人员廉政准则...........................................3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4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学习制度...................................................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考勤制度...................................................6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建设管理制度...............................................7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部综合组工作职责.........................................9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部工程技术组工作职责....................................10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部财务组工作职责........................................12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财务管理制度..............................................13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财务报销审批管理制度......................................17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会计岗位职责..............................................20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出纳岗位职责..............................................21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内部牵制制度..............................................22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稽核制度..................................................23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4)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工作职责一、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省发改委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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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技术质量,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效益。
1.2 依据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2.1 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2.2 工程质量管理办公室第三章资质要求和人员岗位职责第三条资质要求3.1 技术负责人3.2 监理工程师3.3 施工人员3.4 质检人员第四条人员岗位职责4.1 技术负责人4.2 监理工程师4.3 施工人员4.4 质检人员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流程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流程5.1 工程准备阶段5.2 施工准备阶段5.3 施工阶段5.4 竣工验收阶段第五章项目质量计划第六条项目质量计划编制6.1 目标6.2 内容6.3 编制要求第六章施工质量控制第七条施工质量控制方案7.1 目标7.2 内容7.3 编制要求第七章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第八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8.1 检验内容8.2 检验方法8.3 检验标准8.4 检验记录与报告第八章质量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九条质量事故预防9.1 预防措施9.2 应急预案9.3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质量事故处理10.1 紧急处理10.2 事故调查与处理10.3 弥补措施10.4 质量事故报告与登记第九章质量验收和评定第十一条质量验收11.1 目的11.2 内容11.3 验收标准第十二条质量评定12.1 目的12.2 内容12.3 评定标准举例:1.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等相关资质,负责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并参与质量检验与验收工作。
2.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质量验收和评定工作。
3. 施工人员应接受相应的技术培训,熟悉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负责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操作,并配合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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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活动,保障水库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管理活动。
三、管理体系1. 领导机构设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统筹管理和决策。
2. 组织机构设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施工计划的编制、监督检查等。
3. 职责分工根据工程的情况,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保证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勘察设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
2. 施工方案组织编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方案,包括材料采购、施工计划等,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3. 安全评估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影响水库的安全。
五、施工过程管理1. 施工监督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2. 质量控制建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控制系统,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 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4. 环保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六、施工后的验收工作1. 施工验收由专业机构负责进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2. 后续管理完工后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工程的长期稳定和安全。
七、附则1.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记录备查。
2. 对于滥用职权、违纪违规等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3. 对于质疑或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订,需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以上就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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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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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编辑本段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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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9b6bbd050876323112129a.png)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资金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e5cf06c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70.png)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保障国家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与勘察、施工管理、监理与验收等方面。
第三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科学管理、精细施工、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应当坚持“两个维护”原则,即维护水库工程的安全和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保障水库工程的安全。
第二章工程前期准备第六条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工作,包括勘察、设计、造价等方面。
第七条勘察工作应当认真细致,确保获取准确的工程数据,为设计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设计工作应当科学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九条造价工作应当合理科学,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当做好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管理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好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施工日记、质量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第四章监理与验收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做好监理文件的备案。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等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第二十条验收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理单位进行,确保工程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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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资金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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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修建了大量的水库和水闸工程,以调节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然而,由于长期的使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部分水库和水闸工程存在一定的病险隐患,亟需进行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以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
二、工作原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工作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识别病险隐患:通过对水库、水闸工程的巡视、检测和评估,识别出存在的病险隐患,如裂缝、渗漏、变形等。
2. 制定加固方案:根据病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加固方案,包括结构加固、防渗漏措施等。
3. 实施加固工程:按照加固方案进行工程实施,包括修复裂缝、加固结构、修复渗漏等。
4. 监测和评估:加固工程完成后,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加固效果和工程的安全运行。
三、实施计划步骤1. 制定工程计划:根据病险水库、水闸的具体情况,制定加固工程的计划,包括工程范围、工期、预算等。
2. 识别病险隐患:通过对水库、水闸工程的巡视、检测和评估,识别出存在的病险隐患。
3. 制定加固方案:根据病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加固方案,包括结构加固、防渗漏措施等。
4. 实施加固工程:按照加固方案进行工程实施,包括修复裂缝、加固结构、修复渗漏等。
5. 监测和评估:加固工程完成后,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加固效果和工程的安全运行。
四、适用范围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适用于已经建成并存在一定病险隐患的水库和水闸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坝、土坝、闸门等。
五、创新要点1. 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利用无人机、遥感技术等先进的检测手段,对病险水库、水闸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采用新型加固材料:引进新型加固材料,如高性能混凝土、高分子材料等,提高工程的抗震、抗渗性能,延长工程的使用寿命。
3. 引入智能监测系统:在加固工程中引入智能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工程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提高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9612a27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53.png)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相沟乡小㈡型水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按照“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企业保证和政府职能监督”的要求,完善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保证质量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1.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本项目工程建设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的管理制度: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招标投标制、落实建设监理制。
围绕这一管理模式,建管处及参建各方必须组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1.1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本项目工程由相沟乡小㈡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负责,成立了“工程指挥部”,具体负责工程技术、质量,总指挥代表建管处对工程的质量管理技术上进行决策。
工程指挥部下设有办公室、工程科、质检科、财务科、保卫科,配备有水工、土建、地质、测量、预算、试验等专业人员,代表建管处履行本项目合同甲方的职责。
全体现场人员协助监理对工程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查,使工程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1.2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采用委托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枣庄市鸿禹水利工程监理中心临沂项目部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成立了监理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建管处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和施工质量负有监督、控制的责任,并向建管处负责。
监理部配备有水工、土建、机电、测量、质量、安全等具有多方面专业知识的监理工程师3人。
各监理工程师须强化现场管理,把各标工程项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对重要工序采用旁站的办法跟踪检查、签证把关。
1.3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必须建立以质量经理为中心、各工区工长分工负责、现场质量监控与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全天候24小时双重质量监督控制的质量保证体系。
1.4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体系临沂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莒南县项目站,配备工作人员3名,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对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参与各阶段工程验收,同时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实施监督。
宜春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宜春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https://img.taocdn.com/s3/m/18120189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5d.png)
**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加固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程序,保证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加固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三条加固项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责任人。
(一)县级领导担任加固项目政府责任人。
主要管理职责是:1、协调加固项目各方利益关系;2、协调解决加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筹集地方配套资金;3、督促加固项目主管部门责任人开展工作。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加固项目主管部门责任人。
主要管理职责是:1、负责加固项目的初设报告、实施计划、技术设计报告、招标投标、开工报告、验收申请的上报;2、监督加固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3、督促加固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开展工作,落实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三)大中型加固项目原则上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建设单位责任人;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建设单位责任人。
主要管理职责是:1、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及安全管理;2、负责协调参建各方关系;3、负责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4、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验收前工程质量抽检,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5、负责组织实施加固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加固项目按基建程序进行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责任人担任。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湖北省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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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发文字号】鄂财建规[2011]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规〔2011〕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发挥加固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称小(1)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小(1)型病险水库管理包括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和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四条小(1)型病险水库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建立小(1)型病险水库责任制度。
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1)型病险水库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水库加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小(1)型病险水库具体实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小(1)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1)型水库安全鉴定工作,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省水利厅核查。
安全鉴定结论和核查意见必须明确指出影响大坝安全的病险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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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加固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病险水库是指按规定程序,经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下同)属二、三类坝的水库。
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等制度。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加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加固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浙江省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水库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水库管理,制定和落实水管体制改革方案,并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加固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等。
第八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和审定。
安全评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它中型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大坝安全评价承担单位应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和《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试行)》(浙水管〔2003〕9号)的规定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鉴定结论实行分级审定。
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和小(1)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小(2)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2023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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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2023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可靠,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目标1.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达到设计要求;2. 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与质量验收合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 提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控制能力,达到高质量工程的要求;4. 保证工程进度得以合理控制,按时完成项目。
三、质量组织与人员1. 成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由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代表组成;2.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由专门负责各项工作的质量督导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3. 每个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职质量负责人,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控制人员。
四、质量管理流程1. 前期准备阶段(1)编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组织、安全保障和质量控制措施;(2)委托独立第三方监理机构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修改。
2. 施工过程管理(1)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落实各项质量标准和要求;(2)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3)及时记录和整理施工现场的质量验收和控制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并及时报告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
3. 完工验收阶段(1)施工完成后,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竣工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完备性和可查性。
五、质量管理措施1. 施工前的质量准备工作(1)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安装方法、质量要求等;(2)组织施工前的技术交流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任务。
2. 施工中的质量控制(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材料选用和施工工艺;(2)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如基础处理、结构加固、防渗措施等;(3)确保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4)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不允许不合格工程进入下一工作环节。
重庆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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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颁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并根据病险水库的病险程度和大坝一旦失事可能造成的后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整治病险水库,提出病险水库分年整治计划。
对于已安排除险加固资金的水库,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1、大坝安全鉴定根据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成大坝鉴定专家组,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以上城市安全或坝高70m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市水利局组织鉴定;其它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前,应将组建的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报市水利局审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应在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的基础上开展。
安全评价工作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甲、乙级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以下(包括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工作,丙级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工作。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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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1.05•【字号】鄂水利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3]1号)有关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为确保我省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等,湖北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13年1月5日湖北省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小(2)型项目)建设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7号),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各地要按照2015年底前完成一般小(2)型项目的总体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原则上2013年底前各地实施完成的一般小(2)型项目应不少于规划总任务量的40%。
第四条一般小(2)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地负总责、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组织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建立一般小(2)型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一般小(2)型项目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湖北省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一般小(2)型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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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同上所述。
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项目和计划申报
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
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考虑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投资
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各省在报送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建议的同时,要将上年的项目建设配套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条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
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加快改革,加强管理。
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
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
要明确管护经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26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矛盾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