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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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1.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必须真实、完整。
2.经济业务发生时,要及时取得或编制原始凭证,经领导人、验收人、经办人签字后,及时送交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审核凭证对应的经济业务和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是否清晰。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内容填写不全、计算有误、手续不完备、书写不清楚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付款;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凭证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4.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准确的原始凭证认真填制记账凭证,实事求是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做到计算正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