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及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公司财务发票管理办法
关于发票的基本管理办法一、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要求原始单据(发票)的一般要求:1、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填写时一律用炭素笔,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2、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一律填进修学校)、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
票据一经涂改即无效。
3、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必须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4、在超市购买商品的,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范围。
5、报销凭证严重破损导致内容不全、不清的,财务人员不得给予报销。
二、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一)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学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所有的财务支出都必须经校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结算。
(二)预算申报制度学校各类需要采购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做好预算由校长签批,方可借支进入采购程序,采购秉承一人为私二人为公的原则,为报销提供证明。
严格执行前帐不清后账不借。
(三)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1.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贵重物品需经手人签字、审核人签字(财务)、校长签字,方可报销、进账。
2.凡到财务处报销的票据,需校长、审核人、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3、教职工到财务处报帐,必须携带报帐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物资采购一律由学校统一执行。
注意:先签字后报销发票是干嘛的发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及收据的管理办法
发票及收据的管理办法发票作为交易的合法凭证、销售收入的主要依据,在购销的环节都是最重要有效凭据之一,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加强对发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的管理,根据公司财务制度现制定如下操作规定和管理办法,望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流程和遵守发票管理制度。
一、费用发票的管理1、定义。
费用发票指因购管理用品或获取的劳务(各种费用)而取的的发票。
2、管理规定。
1)凡购管理用品或获取的劳务(各种费用)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报销。
3)收到真实、合法、合理的发票,但发票金额小于报支金额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支。
4)收到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必须拒绝报支。
5)财务将费用凭证和原始发票作为入帐的依据和附件,与记帐凭证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3、禁止条例。
1)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正确的原始发票的费用,不得报销;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部门审核、相关领导人员审批后方可报支。
2)对于无原始凭证的付款凭证(修正分录除外),不得进行帐务处理,即不得虚列支出。
4、处罚条例。
1)费用申报人提供虚假发票且造成公司损失的,除全额补偿公司损失外,另处损失金额30%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2)现金出纳不严格保管原始发票,使费用申报人无法进行报销的,由出纳承担该笔费用。
二、销售发票的管理(一)定义。
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公司销售发票主要指代理费发票。
(二)换票。
1)换票指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但因条件限制无法当即开出,或事后客户要求换票的,先给客户小票,等增票开具后再换回小票的行为。
2)对顾客要求开具的增票,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为二个星期,二星期内顾客未换取的,将增票还与开票人,不得积压。
3)小票的换票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不得更换。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篇1)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要求原始单据(发票)的一般要求:1.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单位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2.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一律为“乐成镇实验中学”)、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
票据一经涂改立即无效。
3.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单位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必须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4.在超市购买商品的,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范围。
5.各部门按规定领取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均要填制领款单据(或工资表),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并须相关人没签字。
加班费、补贴、考核工资、酬金等统一由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签批后到财务室报销;临时工工资每月统一由所使用部门考核造册经审核报校长签批后到财务室报销。
6.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现金结算的要重新取得;非现金结算的,段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
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
7.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二、现金银行结算的要求(一)现金结算的注意事项1.现金报销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
2.凡一次零星采购金额超过1000元,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均应办理转帐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进行结算,并应取得对方单位的完整名称和银行帐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1548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财务凭证管理制度
财务凭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凭证管理,健全内部控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凭证的种类和内容第二条公司的财务凭证主要包括:原始凭证、复制凭证和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是记载公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单据,主要包括:发票、收据、支票、汇票、银行对账单、现金收支凭证、存货盘点表等。
复制凭证是编制会计凭证的依据,主要包括:交款单、付款单、收支清单等。
会计凭证是公司进行记账的依据,在《会计凭证管理规定》中有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财务凭证的管理第三条财务凭证的管理包括凭证的使用、保存、查验和销毁等环节。
(一)凭证的使用1. 凭证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应准确、清楚,无模糊、涂改线。
2. 凭证的填写应当听取部门经理或者会计的指导,由负责人签字。
3. 凭证一经填写,不得私自销毁、塞入私人口袋或者带出公司。
4. 凭证的使用应与实际业务相符,经核实后再做登记。
(二)凭证的保存1. 凭证按照种类和年度进行分类,分门别类地保存。
2. 凭证宜采用防伪行为加盖“存档专用”章。
3. 凭证宜保存在保险柜内,对原始凭证进行封存。
4. 凭证的保存期限应当按照《会计法》和《税法》的规定进行保存。
(三)凭证的查验1. 凭证的查验应当进行解密验证和实物标定。
2. 凭证的查验应当由保管人、招收人、领取人三方核实。
3. 凭证的查验不得随意泄露重要信息。
(四)凭证的销毁1. 凭证的销毁包括立体式机械破坏、撕裂、涂改等多种手段。
2. 凭证销毁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
3. 凭证销毁应当由领导人亲自签字盖章。
第四章财务凭证的传递和识别第四条凭证的传递应当进行查验核对,验收人、发放人签字盖章。
第五条凭证的识别应采用传送密件和指纹识别等多种手段。
第六章财务凭证的保密第六条凭证的保密应当把原始凭证和公司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固定保存。
第七条不得私自泄漏凭证的具体信息和文件。
第八章财务凭证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部门负责人、会计应当在凭证的明收发中加强管理。
管理制度-发票、收据、会计凭证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发票、收据、会计凭证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为健全发票、收据、会计凭证和财务档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日常管理、流转、备案及内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发票及收据应向税务部门购买使用,由财务部门落实专人统一登记,妥善保管,领用发票及收据应办理登记手续。
使用过的发票、收据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票、收据按规定开具,内容填写齐全,数字金额准确,加盖印章正确完备,保证开出发票有效。
因故开错或作废的发票须妥善保管,附于存根前,并加以注销。
三、公司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每月应及时装订成册。
将装订成册的各种会计凭证存放于专用箱柜中,并落实到具体人员管理。
四、原始财务凭证不得外借,除特殊原因经财务总监批准,方可外借。
外借时,办理具体的外借手续。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内容等。
经财务总监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予以报销。
六、记帐凭证、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凭证应按国家会计档案规定装订入档妥善保管。
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编造会计档案清册,经董事会、国家税务部门同意,由财务总监、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分别监销。
七、财务部门执行保密纪律,会计人员对各自经手的业务不得随意外传。
公司其他员工不得向财务人员打听不属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信息材料。
会计人员、
会计部门向外提供资料须经财务经理同意批准。
八、附则
(一)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集团公司总裁签发之日起执行。
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原始凭证管理制度第一条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基础。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清楚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始凭证的种类1.外来原始凭证:指同外部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关系时,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例如发货票、收据等。
2.自制原始凭证:指由本企业内部经办经济业务的部门或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凭证。
具体包括以下4种类别。
(1)一次凭证,指凭证的填制手续一次完成,用以记录一项或若干项同类性质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如领用单、借款单、提货单等。
(2)累计凭证,需要在一张凭证中连续、累计填制在某一时期内不断重复发生而分次进行的特定业务的具体情况,如收发存报表、盘点表等。
(3)记账编制凭证,根据账簿记录而填制的原始凭证,如毁损报废单、税收交款表等。
(4)汇总原始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总括情况并简化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往往将一定时期内若干记录同类性质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成一张原始凭证,如收货汇总表、商品销货汇总表、发出材料汇总表等。
第三条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1.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详尽填写,各项信息需填写齐全,不得遗漏,以确保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可靠、符合实际。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
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若批文需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文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及附件存于何处。
6.对于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但在记账凭证上要注明附件另放和编号,同时在附件的封面上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种类和日期。
凭证管理工作制度
凭证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凭证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对公司凭证的取得、审核、登记、归档、保管等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二、凭证的取得与审核1. 凭证的取得(1)公司内部各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由经办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2)公司外部发生的经济业务,由经办人员取得相关发票、收据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3)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原始凭证,防止丢失、损坏、涂改等情况发生。
2. 凭证的审核(1)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凭证审核岗位,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2)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确保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审核内容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
(4)审核合格的凭证,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并注明审核日期。
(5)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审核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要求其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三、凭证的登记与归档1. 凭证的登记(1)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凭证登记岗位,对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登记。
(2)登记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凭证的名称、日期、金额、科目、摘要等信息准确、完整地登记在凭证登记簿上。
(3)登记完毕的凭证,由登记人员签字确认,并注明登记日期。
2. 凭证的归档(1)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凭证归档岗位,对登记完毕的凭证进行归档。
(2)归档人员应按照规定的顺序和要求,将凭证放入相应的档案盒中,并做好档案盒的标签。
(3)归档完毕的凭证,由归档人员签字确认,并注明归档日期。
四、凭证的保管与查询1. 凭证的保管(1)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凭证的保管工作,确保凭证的安全、完整、保密。
(2)凭证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凭证进行清点、核对,确保凭证的数量、内容与登记簿相符。
(3)凭证保管人员应做好凭证的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确保凭证的物理完整性。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形成统一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公司根据财务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领取、开具、填开、使用、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工程项目、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部作好发票管理工作。
二、具体细则第六条公司发票领购、管理和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七条财务部指定发起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领购、变更、撤销手续。
第八条财务部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使用台账,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九条财务部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台账)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将已开具的发票记账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作为附件。
第十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劳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开具发票,必须做到按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填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不得倒买倒卖发票。
作废时,应全联保存,并加盖“作废”或“注销”戳记。
第十二条发票领取和使用人开票后,如发生服务退回等到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或“注销”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
原始凭证管理规定
1.0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原始凭证的管理,统一规范各部门的票证的要求,提高各部门人员识别、整理、粘贴票证的能力,现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0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财务记账所使用的所有票证。
3.0 职责3.1 经办人:负责所有报销所需的原始单证的识别、整理、粘贴、填写工作。
3.2 各部门长:负责对本部门提交助理文员或财务人员的报销单据的核实确认。
3.3 各分公司负责人:对报销单据及报销事项的审核。
3.4 财务中心:负责所在需记帐的票证进行识别、复核、审查、装订,并指导相关人员管理票证。
4.0 定义4.1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最初书面证明文件,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5.0 相关内容5.1 原始凭证的分类5.1.1 按取得来源分类。
可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A、自制原始凭证是本单位内部发生经济业务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填制的凭证。
B、外来原始凭证是与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
5.1.2 按填制手续分类。
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
A、一次凭证是指填制手续一次完成,一次记录一项或若干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B、累计凭证是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张凭证上,连续多次记录不断重复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随时计算累计数及结余数,以便按计划或限额进行控制。
C、汇总凭证是将一定时期内记录同类经济业务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汇总起来编制的原始凭证。
5.1.3 按所起作用分类。
可分为通知凭证、执行凭证和计算凭证。
A、通知凭证是对某项经济业务起通知或指示作用的凭证,对这类凭证的管理,不能完全等同于其他原始凭证,因为其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完成。
B、执行凭证是对某项经济业务执行后填制的原始凭证,可以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完成。
C、计算凭证也是某项经济业务完成后填制的原始凭证,可以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完成。
5.2 原始凭证的一般要求5.2.1 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1)凭证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4)经办人的签名或盖单;5)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6)经济业务的内容;7)数量、单价和金额;5.2.2 发票必须是发票联和报销联,用复写纸复写或计算机打印,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单据。
医院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医院会计凭证管理办法为加强会计凭证的管理,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安全、完整。
结合医院实际,并根据《医院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付发票、应付付款、应收发票、应收收款、总账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第二条原始凭证的收集。
原始凭证是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和基础,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发票、资金流出审批单、银行收付款水单、各种报销凭单、对外结算凭证以及账务处理所需的各种文件。
第三条外来原始凭证必须为正式发票,即印刷有税务局专用章的商业发票或印制有财政局专用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发票必须填写齐全并盖有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
发票的抬头必须注明“某医院”的全称。
下属子医院(门诊机构)为各自医院全称。
第四条医院内部资金流出审批单、各种报销凭单根据《医院资金流出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和《医院借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会计人员取得原始凭证后应对其合法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在财务系统相应模块进行账务处理形成会计凭证。
第六条会计人员按要求审批完成后的付款凭证交由出纳进行现金、银行存款的付款。
出纳人员应及时进行付款,并及时取得银行水单,然后存入相应的付款凭证中。
第七条出纳人员应设立银行单据登记本,将取得的银行水单如:收款单据、付款单据、利息单和银行手续费单据等,逐笔登记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交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会计记账凭证所附各类原始单据如下:(一)银行水单、银行手续费、利息单等。
(二)发票原件、报销审批单、付款审批单、支出收入凭单、其他相关付款资料。
(三)商业发票、货运提单、装箱单、及其他银行收入单据等。
第九条费用报销会计,在取得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符合《医院资金流出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和《医院费用管理办法》的报销单后,进行账务处理,相关记账凭证需由会计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付款。
出纳人员应及时进行款项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1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31082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2第二章发票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1]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财务制度要求原始凭证
财务制度要求原始凭证
一、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证账目真实准确,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级部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包括财务主管、出纳员等。
三、原始凭证的种类及要求
(一)原始凭证包括收据、发票、结算凭证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收据应当注明收款日期、金额、收款人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发票应当注明开票日期、金额、购买方等信息,发票应当按时按数量开具。
(四)结算凭证应当注明结算日期、金额、结算对象等信息。
四、原始凭证的保管和归档
(一)原始凭证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或篡改。
(二)原始凭证的归档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便于查阅和审计。
五、原始凭证的使用
(一)原始凭证应当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得以使用,检查原始凭证与账目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应当在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下及时提供,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审计。
六、原始凭证的复印和扫描
(一)原始凭证的复印和扫描件应当注明复印或扫描日期,保证与原始凭证一致。
(二)原始凭证的复印和扫描件应当进行存档,以备查阅。
七、违规处理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篡改、造假、遗漏原始凭证,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财务制度要求原始凭证的相关规定,希望各级财务管理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执行,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透明和规范。
发票管理办法(二)2024
发票管理办法(二)引言:发票管理办法(二)是为规范企业和个人在开具、使用和管理发票方面的行为,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合规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对发票管理的总体要求、发票的开具规定、发票的使用规定、发票的管理规定和发票的违规处理。
正文:一、对发票管理的总体要求:1. 发票管理的目的:明确发票的用途和作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发票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和个人在发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发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3. 发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倡使用电子发票和网络购票等新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4. 发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维护税收纪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二、发票的开具规定:1. 开具发票的范围和条件:明确哪些行为需要开具发票,包括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货物运输等,以及开具发票的条件和标准。
2. 发票的内容要求:规定发票上必须包含的信息,如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等,以及发票的格式和版式要求。
3. 开具发票的流程和程序:详细说明开具发票的步骤和流程,包括填写发票信息、验真和签章等环节,确保开具发票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 开具发票的时间要求:明确发票的开具时限和期限,以及开具发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避免延误和漏开发票。
5. 开具发票的记录和备查:规定企业和个人必须保存开具发票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记录,以备税务机关的核对和查验。
三、发票的使用规定:1. 发票的使用对象和范围:明确发票使用的对象是企业和个人,以及使用发票的范围和用途,如报销、结算、抵扣等。
2. 发票的使用要求和限制:规定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伪造、买卖和盗用发票。
3. 发票的验真和辨伪:提供发票验真和辨伪的方法和技巧,帮助企业和个人辨别真伪发票,防范发票风险。
医院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医院原始凭证管理制度背景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原始凭证是非常重要的备查资料,对于收入、支出来源、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医院的日常工作中,存在着很多种不同形式的原始凭证,如收据、发票、病历、护理记录等,因此,对于医院原始凭证的管理,要求极其严格。
目的本文旨在规范医院原始凭证管理的流程和要求,以充分保障医院财务管理的精确性和合法性。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财务部门负责的原始凭证管理工作。
管理要求1.原始凭证的管理•原始凭证应当按照种类、日期、编号等因素进行归档和编号,便于交叉核对和查询。
•原始凭证的存储环境应当干燥、通风、防火、防腐、安全,且不得受到日晒、露天、潮湿等情况的影响。
•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为5年,超过保管期限的应当及时销毁。
2.原始凭证的使用•原始凭证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信息应当完整齐备,且不得存在涂改、追加等情况。
•在使用原始凭证时,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禁止私自涂改或错用原始凭证,一旦出现问题,由使用人员负全部责任。
3.原始凭证的汇总•原始凭证的汇总必须由主管领导或财务主管授权的专人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汇总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有丢失、遗漏等情况发生。
•汇总后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统一的方法进行分类、存档,并进行备份。
4.原始凭证的审核•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审核结果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在审核时,应当结合原始凭证的编号和内容,核对凭证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更正或上报。
•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应当进行归档和备份,禁止私自销毁或错用。
责任和义务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应当建立依法合规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体系,每名负责人员都有义务对自己所掌管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管理,并按照统一流程予以处理。
管理流程原始凭证的收集1.医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点,将各自部门的原始凭证进行封存并交付到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对各部门的原始凭证进行接收、审核、编号、归档、备份等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发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发票管理,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发票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发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2. 严谨细致:对发票的取得、开具、保管、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3. 安全保密:确保发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发票的取得第四条公司应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取得发票时,应检查以下内容:1. 发票的开具单位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等是否完整、准确。
2. 发票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
3. 发票的印章是否齐全、清晰。
第六条严禁使用假发票、盗用发票或非法购买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第七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第八条开具发票时,应确保以下内容:1. 发票内容真实,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发票金额准确无误。
3. 发票的印章齐全、清晰。
第九条发票开具后,应及时将发票存根联和发票联归档保管。
第四章发票的保管第十条发票的保管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发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干燥、防潮、防蛀、防盗。
2. 发票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销毁。
3. 发票的查阅、复制、借阅等手续应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发票进行清点,确保发票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章发票的核销第十二条发票核销是指将已开具的发票与对应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销号。
第十三条发票核销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由财务部门对发票进行初步审核。
2. 将审核后的发票与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3. 核对无误后,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 将核销后的发票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严禁虚开发票、伪造发票或故意隐瞒发票。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规取得、开具、保管、使用发票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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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及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在经济业务活动或者其他经营业务活动过程中,记载业务往来内容、凭以收付款项或者证明资金转移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部门、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一、索取发票要求
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原始凭证,应取得有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及有套印“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除某些特殊的外来原始凭证比如火车票等之外,发票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发票及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自制原始凭证(包括出差补助、工资发放表等)必须有经办人员、经办部门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有效专用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
以下几种特殊的票据类型,允许列支:
1、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发票或非税收入收据,应套印财政厅统一票据监制章;
2、金融行业、正规邮政部门的收据;
3、铁路行业铁路运费发票,铁路行包费
二、对外开出的发票及原始凭证
公司领购的发票及在异地开具的对外提供的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统一负责管理。
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所有对外开出的发票必须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对外开出的其他原始凭证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
三、发票及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公司各级业务部门是外部发票的取得部门和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取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
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及时向对方单位索取真实合规发票,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发票,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
(二)业务经办人是外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经办人需在单张金额大于100元的发票或原始凭证背面签字确认。
单张金额小于或等于100元的,经办人可在粘贴好的原始凭证上压线签字确认。
经办人取得各类发票时,应结合真实经济活动情况,对开票单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金额、签章等情况做合规性审核,确保发票内容与实际经济事项相一致。
所有发票均需借助税务机关网站、税务服务热线12366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
对单张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且具备上网查验真伪条件的发票,经办人应将发票查验结果打印作为附件一并交与财务部门作为入账依据。
(三)财务部及财务人员负责对各级业务部门取得的外部发票进行专业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发票的合法性、及时性、相关要素的齐全性、审签手续的完整性,支付内容的合理性等。
对业务部门提供的发票有疑问的,可通过税局网站及税务服务热线等渠道进行二次查验。
对不合规票据要及时退还业务部门更换,不得作为财务报销或付款凭证。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不合规发票的认定:一是发票反映的信息与真实经济事项不相符,如发票项目内容与真实经济业务内容不符,开票时间、地点与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地点不一致。
二是开票单位与经过税务机关验证后的发票购买单位不一致。
三是未按税务规定印制的假发票、过期发票等。
上述情况均认定为假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入账的依据。
(五)对外部审计部门及税务机关在审计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假发票的经办人及相关业务部门,公司将从严处理,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四、重要费用列支时必须具备的原始凭证
(一)列支材料采购费时,须附上发票、出入库清单、送货清单或采购结算单等附件,并在单据标签上标明材料采购合同编号;
(二)列支分包费(含合作开发费)时,须附上分包结(决)单、
发票等附件,并在单据标签上注明分包合同编号;
(三)列支个人劳务费时,须附上劳务费发票、劳务费明细清单(劳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发放金额,费用计算依据)等附件;
(四)列支办公费及其他低值易耗品时,发票应注明采购的明细内容或在发票后附采购清单,标注商品明细
(五)列支会议费时,须附上会议通知、发票、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费相关审批表(自办会议)、会议签到表(自办会议)等附件;
(六)列支境外费用时,按取得的发票或收费凭证等原始凭证作为附件。
五、本规定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不详尽之处,
以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