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子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120206
宁波市市本级政府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一)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一般不得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50%。
(二)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一般按市级机关设科单位规定执行(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单位科长及以下实有人数的6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比例为1:1)。
对情况特殊的单位,视情个别处理。
(三)不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按市级机关规定执行。
二、非领导职务晋升(一)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晋升。
(二)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按《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渡人员首次晋升非领导职务的,须任现职满1年以上,并符合规定的晋升年限。
模拟任职年限减1年后与过渡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不受职数限额控制规定(一)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二)军队转业干部首次任职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三)人员过渡首次任职时,按有关规定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工作年限差12个月以内、在首次任职满1年后、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四)原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正高职务与过渡后任正科级职务累计满5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副调研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五)原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副高职务与过渡后任副科级职务累计满3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六)担任中层领导职务时间长、表现优秀的,在退休前晋升非领导职务时可适当予以照顾职数。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程序(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工作,由各单位根据人员配备的实际、按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填报《宁波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批表》,按职能分工分别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后,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关于确定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的意见》
《关于确定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的意见》务职级的意见》常熟理工学院各系、各部门:为加强我校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效能,形成科学合理、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现就我校党政管理干部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的确定提出如下意见:一、职级设置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二、确定职级的对象本校各党政机关,各系(部)专职从事党务、群团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式在编干部,各系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属此范围。
三、任职条件确定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德才兼备,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均应达到相应非领导职务职级的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取得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高等教育管理、公文写作考核合格证。
(一)科员1.大专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符合转正定级条件。
2.熟悉本岗位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程序,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起草一般性的文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副主任科员1.大专毕业任科员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工作六年以上;本科毕业任科员二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一年以上。
2.工作年限符合条件,原不在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有一年以上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
3.熟悉本职工作,掌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能起草具有一定质量的文件,工作中能提出相关的建议、措施,胜任本职工作,能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较突出。
(三)主任科员1.大专学历,任副主任科员四年以上;本科学历,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硕士研究生,任副主任科员二年以上;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连续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五年及以上,且成绩突出的,可比照同级提前一年晋升。
2.工作年限符合条件,原不在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有一年以上的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的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职数和职务名称管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选配科级领导职务,不得突破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
机关各部门(含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选配科级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
其它事业单位不得配备科级非领导职务。
对擅自超职数、超比例、违犯规定配备的,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对各单位自行明确的职务,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单位职位名称要严格按照编制部门下发的文件设置,不准擅自更改。
职位名称、领导职数设置应严格限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范围内,超出的一律不准设置,已经设置的要坚决取消。
二、严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晋升工作人员职务,要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按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和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选配。
晋升科级职务人员除应符合《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确定的基本条件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3年连续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系统内科级干部调整,原则上在性质相同的单位之间进行或顺向流动,一般不允许逆向流动,确需逆向流动的,须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顺向流动系指由机关到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到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由差额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晋升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在科员职位工作3年以上;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一般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在副主任科员职位工作3年以上。
三、严格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晋升科级职务,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精神,结合湖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在完成职位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结合人员过渡进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依据领导职务的职数按规定比例确定,不得突破。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职务名称应规范。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二)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须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二)助理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三)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副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五)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六)办事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对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公务员各类职位职级对应关系、职务与职级并行职数设置晋升政策简表
规定:
前一职级2年以上。
•二级科 员
•二级行 政执法 员
2年以上
•一级科 员
•一级行 政执法 员
2年以上
•乡科级 副职
•四级主 任科员
•四级主 管
•四级主 办
2年以上
•三级主 任科员
•三级主 管
• 三级主 办
2年以上
• 乡科级 正职
• 二级主 任科员
• 二级主 管
• 二级主 办
2年以上
•一级主 任科员
≤机关 同类职 位数量 的60%
≤一至四级 一级主管
主任科员的
50%
二级主管
三级主管
四级主管
/
专业技术员
/
21~15 22~16 23~17
中
一级主办
级 ≤机关同类职位数量的 二级主办
60%
三级主办
24~18
初 级
26~18
四级主办
一级行政执法 员 二级行政执法 员
/
/
15~10
/
17~11
/
18~12
科员 26~18 一级科员
办事员 27~19 二级科员
13~8
/
/
一级总监
13~8
15~10
≤班子职 数的10%
/
二级总监
15~10
17~11 ≤班子职
/
一级高级主管
18~12 数的20%
≤机关同类职位数量 的2%
二级高级主管
19~13
≤机关 同类职
≤三四级调 研员的40%
三级高级主管
20~14 /
厅局级正职 巡视员 13~8 一级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 副巡视员 15~10 二级巡视员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现将《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13日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为有利于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实施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的精神,现对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事项规定如下:一、设置名称与规格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直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直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二、职数比例1.市直机关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市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
首次配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20%,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党政部门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升降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学院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正常升降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范围和对象非领导职务的聘用范围为全院在职在岗的党政管理人员,即:学院机关党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会、团委专职人员;专职辅导员;系部教学秘书等。
二、职级名称根据学院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我院由组织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分为三级:调研员(副处级)、助理调研员(正科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副主任科员以下由人事处管理)。
三、晋升职务的条件1.必须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师生服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在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称职以上。
3.晋升职务的年限及要求:1)主任科员级(副科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3年,或研究生学历,任科员或辅导员转正满5年;本科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4年,或本科学历,任科员、辅导员转正满7年;大专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6年,或大专学历,任科员满10年;中专(高中)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8年,或中专(高中)学历,任科员满13年。
2)助理调研员级(正科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2年;研究生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5年;本科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6年;大专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8年。
⑤调研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2年;研究生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5年;本科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6年; 大专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8年。
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业务知识培训
四、非领导职务的审批程序
1.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
2.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初定人选;
3.对初定人选进行全面考察,领导集体讨论择优确定人选;
4.在本单位对拟定人选进行公示;
5.填报《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上
“拟确定非领导职务的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 事部门审批。
五、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区级党政机关必须按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名
称序列,不得擅自更改。
2.区级党政机关必须按规定核定的非领导职务 职数进行配备,不得擅自变动职数。
3.下列人员可不占职数:
• 西藏、四川“三州”内调处、科级干部,对应确定为调研
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的;
• 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时军队行政职务对应确定相应非领导
调研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助理调研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主任科员: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副主任科员: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科员: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 办事员: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工作试用期满。 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职务的; • 担任正副处、科级领导职务满三年以上(含三年),因工 作需要,平职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 • 新录用的博士研究生确定为主任科员;录用工作年限满四
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确定为主任科员、博士研究生确定为助理
调研员的。
4.按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的规定,每位公务员 均应明确相应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但不得同 时交叉担任。 5.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区级 党政机关的在原单位已评聘了职称的人员,以及军 队转业的技术干部,参照本单位现有人员的职级确 定非领导职务,有职数限额的仍要占职数,而不能 直接将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级别与非领导职务对应 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编办,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设置,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
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文件为依据。
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2.坚持从严管理。
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
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3.坚持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管理范围4.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
具体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三、设置标准5.领导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6.领导职务层次。
全省党政机关领导职务设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六个层次。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定远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及《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干部),是指由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工作需要、身体状况等原因,从县委管理的实职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保留(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单位党委(党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一定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二)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四)鼓励和支持有招商能力的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五条非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党组)共同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非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一)对到龄改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后未安排职务的非领导干部,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实施松散型管理.(二)除上述以外的非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三)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非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第七条非领导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部同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云办发[2008]12号)第一条为规范领导职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职数,是指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中,部门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中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六个层次领导职数的管理。
第四条机关的领导职务应当低于相对应的上一级机关的领导职务两个层次,其名称和级别应当与机构的名称和规格相一致。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核定和管理领导职数;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负责核定和管理非领导职数。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领导职数,是有关部门设臵职位、任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审核工资福利以及确定其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七条各级机关核定部门正职领导职数1名,副职领导职数省级机关2至4名、州(市)级机关1至3名、县(市、区)级机关1至2名。
内设机构较多、任务较重的综合部门和政法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1至2名副职领导职数。
第八条省级机关的处级领导职数和州(市)级机关的科级领按以下规定核定:(一)内设机构一般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其中州(市)级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不足4名的,只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
(二)机关办公室,以及省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8名、州(市)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6名的内设机构,可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
(三)设立机关党委的,机关党委书记由部门党员副职领导兼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核定领导职数1名。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单独设立的,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不单独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且直接纳入机关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超过50人的,可增加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副职领导职数1名。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1997年4月15日印发)为了做好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按以下标准掌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为厅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职数,为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其中巡视员不超过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0—70%。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和副省级城市的区)党委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为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0—70%。
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党委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为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5—75%。
原配备的非领导职务职数超过新确定的职数比例限额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解决。
2.地方各级党委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原则、规格和任职条件,根据中发〔1993〕8号和中组发〔1993〕8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党委机关和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市)级以上地方党委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机关设置。
非领导职务配备办法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鲁政发[1995]86号附件一为了做好我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
设置非领导职务,要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精兵简政、理顺关系,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在具体设置时,应掌握以下原则:(一)非领导职务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领导职务情况进行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部门之间、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之间不搞平均设置。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设置范围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厅级机构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厅级机构设置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局级机构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局级机构设置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正科(局)级机构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副科(局)级机构设置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须经省人事厅同意,明确写入设置方案,报国家人事部批准,其规格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担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科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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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
副教导员。
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8、各正处级单位党组织的机关党委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
(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
1、党委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常委秘书,纪委常委;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2、政府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政府常务秘书,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3、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委员(专职)。
4、群团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总工会、科协、文联为主席、副主席;共青团为书记、副书记;妇联为主任、副主任;残联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工商联为会长、副会长;总工会经审会和女工委主任。
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5、公安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直属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中心派出所为所长、教导员。
6、检察院领导职务名称为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7、法院领导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中心法庭为庭长。
8、乡镇领导职务名称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9、街道办事处领导职务名称为工委书记、副书记、工委委员,主任、副主任。
10、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三)开发区(工业园)行政事业单位
1、正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部长、
副部长。
2、副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理会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主任。
3、正科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
4、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和乡镇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县(市、区)相关机构的称谓。
5、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二、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
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一般称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职务系列及其职务名称从其规定。
三、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及原则
(一)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一般核定1正2副,职能比较单一或编制较少的核定1正1副;任务较重、编制较多的或加挂牌子的单位核定1正3副;成立了党组或党委的机构按规定核定1名纪检组长或纪委书记;原则上不新配总工程师等“三总师”职数;设立党组的单位其党组成员总数不超过5名。
(二)市直处级以上单位的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3人以下(含3人)科室配1正1副,也可以只设1名正职;4至7人(含7人)科室配1正2副;7人以上或加挂了牌子的科室可多配1名副职。
(三)政法机关基层队、所和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支持类以外的科级独立事业机构,其科级领导职数可按规定进行行政职务和政治职务分设,但总数不超过5名。
(四)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级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只配1名;一般不设专职的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单独设置了监察室主任的,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由监察室主任兼任。
(五)副处级以上机构中,按章程设置的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构负责人职务等同内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