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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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资考核办法
根据公司全年生产、经营目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能力,完成公司全年生产、经营目标,特制定本薪资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机制。
公司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数,增加量化考核指标,逐步减少定性考核指标。按照各单位责任大小,完成的工作量,产生的经济效益考核计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实行盈利目标的单位和实行减亏目标的单位在利益的分配上有所区别,以充分调动公司员工为完成全年生产、经营目标的主观能动性。
(二)积极稳妥、逐步展开模拟市场核算机制。
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在公司采用市场核算机制的基础上,模拟市场核算机制核算各分公司的收入。
(三)在考核程序上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部门考核的原则。
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归口考核指标按期考核,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送交人力资源部。
(四)建立公司内部的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
在考核经济责任制时,正确处理好责、权、利三者的关系。(五)严格考核,责任连带的原则。
为使经济责任制考核真正落到实处,达到预期效果,对不认真考核或未能履行考核职责的职能部门及责任者进行处罚。
(六)坚持经营质量优先原则。
二、考核办法
1、公司对各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为分公司在
岗人员档案工资),年初由公司根据各单位在岗人员人数
核定。
2、各单位工资总额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固定部分和浮动部
分。
固定部分为各单位在岗人员人数乘以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
准。浮动部分为工资总额减去固定部分。
3、固定部分的工资按月由公司核定发放,浮动部分根据各
单位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而定。
4、公司下达各单位的指标为:生产安全、质量管理、设备
管理、成本管理和治安保卫。
5、以上各项指标分别由对应的各职能部门制订具体的考核
办法。
6、各单位当月工资=固定部分工资+浮动部分工资×各项指
标实际得分之和÷100±其它奖罚
三、考核实施
(一)公司成立经济责任制考评小组,不定期地对各责任考核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督导,跟踪检查。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公司经济责任制考评小组按期举行评审会,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其主要职责是:
1、对年度正常考核管理办法、制度、方案、指标和调整发
放奖罚进行讲评。
2、批准特殊奖惩及单项奖惩考核办法并实施奖罚。
3、对各单位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及完成领导交办
的工作情况进行讲评,确定责任单位,实施奖罚。
4、重大奖励事项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
(二)日常考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月对各分公司实施纵向考核。
(三)考核指标的规定。
各单位的考核指标均按年度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所制定的各
项目标以及企业面临的生存与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的目标
值。
四、其它规定
1、公司与各单位司签订的经济责任制均以书面形式体现,具体考核指标在经济责任书中加以规定。
2、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结果通报制度。由规划发展部根据相关部门的考核结果及评审小组讨论确定的特殊奖罚事项向全公司进行书面通报。
3、各考核部门必须严格考核,规划发展部将对各考核部门的考
核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考核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考评小组讨论后实施处罚。
4、各考核部门根据公司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修订相关的考核办法或细则上报规划发展部备案。考评小组有权对各职能部门考核情况实施检查和奖惩。
5、公司所有单位实行货款催收终身负责制,拖欠货款责任追究制。合同签定人即为终身催款责任人,批准发货者承担连带责任。催款责任人和连带责任者,在合同货款未全部催收完毕前,不能因责任人的升迁、调动、退休、单位变动而免除责任。如因质量或责任事故原因不能清收的,由质量部门或公司有关部门界定后,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10、经济责任制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聘任的基本依据。
11、对全公司经济指标完成好的单位领导、职工重奖,并张榜公布,经济指标完成差的单位也予以公示。
五、计奖程序
1、各职能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部门所考核的其他单位的指标完成值制表送规划发展部
2、规划发展部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各考核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依据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浮动收入计算后制表报考评小组。
3、考评小组在接到规划发展部提供的浮动收入表后3日内完成对
上月各单位浮动收入及特殊事项进行综合平审。
5、规划发展部在考评小组综合平审后1日内完成对计算数据的修正,并制表送人力资源部。
6、人力资源部接到规划发展部所核定当月的固定和浮动部分工资及其它奖罚金额2日内通知被考核单位。
六、综合管理考核
综合管理考核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按各部门所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分值考核。各职能部门的考核权重如下:
(一)考核细则
1、生产安全管理考核内容。
2、质量管理考核内容。
3、财务管理考核内容。
4、安保卫管理考核内容。
5、人事管理考核内容
关于对参与经济考核的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罚规定
1、不按要求日期提供考核情况的部门,第一次予以提示,第二次予以警告,第三次予以处罚,每晚报一天扣款10元。
2、对于弄虚作假、不按考核要求考核的有关职能部门,按造成经济损失的10%予以处罚。